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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内部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内部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内部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收费内部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30日以粤卫〔2015〕38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结合我省医药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收费实行项目法定、项目公开、价格公开、费用可查、知情同意和过错追究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职责清晰的原则对其医药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规范医药收费行为,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医药收费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一)负责对各市及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上报的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有关医药价格政策与省价格行政部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协调;

(二)指导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三)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收费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收集、汇总和上报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收费管理部门(含机构内设收费管理岗位)和医药物资采购供应、医务、护理、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收费管理体系。

三级甲等医院或床位数超过1000张的医院应当设立由分管院长任主任的医药收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收费管理、医疗、护理、医技、药剂采购、卫生材料采购、试剂采购、财务、信息、纪检监察、审计、医保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药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收费管理岗位,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收费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按照医院级别、实际开放床位数或年出院人次配备专职收费管理人员。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配备1—2名,501-1500张床位或年出院超过20000人次的至少配备2名,三级甲等医院或1501-2000张床位或年出院超过40000人次的至少配备3名,2001张床位以上或年出院超过60000人次的至少配备4名。

第十条医疗机构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收费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收费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药收费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医药收费管理规定,研究制订本机构的医药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制度、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医药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及收费自查复核纠错制度、医药价格和收费投诉管理制度、医药价格和收费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研究制定本机构医药收费管理和收费机制等重大事项;

(三)对临床、医技科室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拟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对本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行为进行管理;

(二)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单病种成本,建立真实、客观、可靠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单病种成本与价格、费用间的数据关系;三级甲等医院或床位数超过1000张的医院应当通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与研究网络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三)收集本机构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求,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

(四)指导各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对各科室的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根据医药价格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及价格标准等;尚未实施电子收费系统的,负责及时更新收费标准目录并通知各收费部门执行;

(六)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公示,在医药价格调整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七)拟定本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除外内容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目录和价格清单;

(八)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医药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九)参与新技术、新疗法进入本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参与医疗设备、卫生材料采购前的收费许可审核;

(十)对机构临床、医技等医护人员定期进行收费政策(业务)、费用核算培训和指导;

(十一)接受医药收费咨询,处理医药收费投诉;

(十二)协助、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药收费检查,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单病种费用调查和统计工作;

(十三)拟定本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并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医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医疗服务套单项目组合的合理性;

(二)协助收费管理部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

(三)负责组织推进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协助收费管理部门测算单病种成本;

(四)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申报本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求;

(五)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组织临床、医技科室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参加价格政策、收费管理和成本核算培训;

(六)监督和纠正临床、医技科室不规范收费行为;

(七)协助收费管理部门处理医药收费咨询及投诉。

第十四条护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护理操作项目材料使用的合理性;

(二)协助收费管理部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和单病种成本;

(三)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组织临床、医技科室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参加价格政策、收费管理和成本核算培训;

(四)监督和纠正临床、医技科室不规范医疗护理行为;

(五)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组织护理人员做好可收费医用耗材的知情告知工作;

(六)协助收费管理部门处理医药收费咨询及投诉。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维护医药价格和收费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协助收费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负责维护公示医药价格的电子设备。

第十六条药品、医用耗材等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维护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二)协助收费管理部门审核医用耗材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对应关系;

(三)协助收费管理部门答复有关药品、医用耗材收费咨询与投诉。

第十七条兼职收费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技术难度、人力消耗和风险程度;

(二)编制本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

(三)向收费管理部门申报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拟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协助测算本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单病种成本;

(四)对医药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向收费管理部门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

(五)参加医药收费政策培训,传达和解释医药收费政策,指导及培训本科室人员的收费行为;

(六)自查和指导本科室医药收费项目工作;

(七)协助收费管理部门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药收费检查;

(八)协助收费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收费咨询与投诉。

第四章收费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专职收费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并能独立开展收费管理;

(二)有基本的医学和财务知识,熟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处理医药收费咨询与投诉;

(四)坚持原则,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或独立收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

第二十条兼职收费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熟悉医药价格政策,配合收费管理部门开展医药收费管理工作;

(二)有基本的医学知识,熟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坚持原则,纠正所在科室不规范医药价格和收费行为;

(四)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

第五章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实施处方点评、住院病历评价的制度;

(二)本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用药的相关指引;

(三)探索实施单病种收费的制度;

(四)同级医疗机构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调整医药价格决策、实施、复核的部门及责任;

(二)调价决策、实施、复核的时效和流程;

(三)医药价格调价痕迹记录。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完善医疗机构的科室成本核算、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

(二)医疗机构各科室在成本核算中的职责;

(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单病种成本核算结果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单病种价格之间的比对关系;

(四)医疗服务项目、单病种成本的事前控制措施;

(五)医疗服务项目、单病种成本的事中控制措施;

(六)定期通报医疗服务项目、单病种成本核算结果;

(七)成本控制的责任措施。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有项目的内部申报、审核、审批流程;

(二)拟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流程和申报资料。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价格公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价格公示的形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

(二)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本单位及同级价格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三)价格公示的依据;

(四)部门在价格公示中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费用清单的范围;

(二)部门在费用清单中的责任;

(三)费用清单内容。

费用清单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在清单上标识项目的医保类别。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收费自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院病历费用自查的比例;原则上,抽查比例每年不应低于年度出院人次的1%,年度出院人次超过7万的可适当降低比例,年度出院人次少于3万的,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住院病历自查科室覆盖率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的临床科室;

(二)门诊费用清单的自查比例;原则上,抽查比例每年不应低于门急诊人次的0.01%,年度门急诊诊疗人次超过100万的可适当降低比例,年度门急诊诊疗人次少于50万的,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三)自查的组织形式和部门责任;

(四)规范医药收费行为的责任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收费投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药收费投诉首问负责制及限时办结制;

(二)医药收费投诉的记录、核查、报告和整改;

(三)医药收费投诉的答复和回访;

(四)医药收费投诉的责任处理;

(五)对错误计价、计费的项目,应该立即纠正,多收取的费用要退还,并向投诉人道歉。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收费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药收费管理的日常考核及定期考核的内容和形式;

(二)医药收费管理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收费自查差错率、投诉率、投诉结果满意率等);

(三)医药收费管理的年度考核目标;

(四)对造成收费差错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收费政策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药收费政策文件分类管理。资料档案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数据,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和执行的收费标准,新项目或新技术申报立项资料,自查情况及整改,收费投诉与处理,国家和省、市有关医药价格的政策文件等;

(二)医药收费政策文件资料专卷保存,专人管理;

(三)医药收费档案数据维护跟踪。完整记录和保存医药收费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及内部会议纪要。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药收费管理信息化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和岗位在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职责;

(二)保障收费管理系统操作正常运转及数据维护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措施;

(三)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调整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进行医药价格数据调整、修改时,系统必须有调整、修改流程的痕迹记录。

第三十三条加强医药收费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收费管理考评检查,积极配合,保障医药价格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药收费检查结果,积极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医疗机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收费管理制度与体系,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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