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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1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辞退员工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只要员工违纪,就都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根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正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二、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分三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有两种情形:

1、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正确辞退员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第一,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就要求招聘员工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记入该员工档案备考。第二,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有关员工工作技能或工作态度等较主观的方面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定,应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中约定由相关主管考核决定。应在厂规里有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程序,以做到客观公正。

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何谓严重违纪,应是指《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或相当的行为。由于该法条规定得较为概括,单位最好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取得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至于怎样制定合法的厂规,如有机会另行探讨。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日通知,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

第一,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一般需裁员的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二,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四、辞退违纪员工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但下面仅就辞退违纪员工的程序及其注意事项做一阐述。

辞退员工事务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由各业务部门行使部分职权。辞退员工的权限和程序应在厂规里明确规定,这样才有厂规做为辞退员工的程序依据。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可分以下阶段:

(一)立案。

发现员工违纪可能需要辞退的,应由各业务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为了立案审查需要,应在取得初步证据之后才能决定立案与否。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可由人事部门负责调查,也可由各业务部门调查。调查取证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违纪员工做出检讨书、说明书、保证书等。目的是,一来听取员工的申辩,以利查明事实真相,考查员工认错态度,为决定是否辞退该员工提供依据;二来也能借此取得违纪的证据,为将来可能的辞退争议仲裁或诉讼提供证据准备。违纪员工书写的书面材料,如承认发相关违纪事实,这对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是十分直接有效的证据,所以我们一定要尽量在第一时间取得这种第一手的材料。要指出的是,这种书面材料,要写明违纪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造成后果等内容。如该书面材料不够具体和深刻,尽量让违纪员工重写。必员工不愿书写,可派员对该违纪员工做调查笔录,以查明违纪事实。

2、调查部门派员调查证人。调查要由两个工作人员一同进行,询问证人要做好调查笔录。笔录一定要重点记录违纪事实及造成的后果或危害,不能模棱两可,有对企业不利的方面或内容。笔录要由违纪员工签字确认。必要时,也可让证人亲笔书写证词。切记,证人只有出庭作证,其证言才可能司法机关被认定。要指出的是,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较为薄弱的;而员工作证,仅因其是企业的员工,更被认为和企业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一般都不被采信,除非有其他证据印证。所以,我们应尽量避免仅凭员工证言来认定违纪事实,并进而辞退员工。

3、要注重取得相关物证和书证。对相关物证最好取得原物,对取得原物有困难的,也可采取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证据。

4、重视视听资料的作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经常能真实再现违纪事实的全貌,是十分有利的直接证据,要尽量取得。

(三)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的结果,人事部门应出具是否辞退或做其他处理的意见,并征求工会意见。

(四)通知并征求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呈报公司主管人事负责人审核批准。

人事部门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对必须辞退的员工应呈报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分管人事负责人审批。

(六)制作《辞退决定书》。

对经批准得辞退的员工,人事部门应制作《辞退决定书》,该辞退决定书一般应加盖公司的法人公章,如厂规规定可加盖人事部门印章的,也可依厂规授权为之。

(七)送达《辞退决定书》。

《辞退决定书》做出后,应送达给被辞退的员工,并让其签收。如违纪员工拒绝签收的,可邀请见证人进行送达见证,同时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照相、录像的方式证明公告的事实。严格地说,只有经送达的辞退决定才对被辞退的违纪员工发生法律效力。

(八)办理离职手续。

应依厂规规定办理被辞退员工的离职手续,一般在送达《辞退决定书》也应告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和方法。要注意的是,除赔偿公司损失和合同有合法约定外,办理离职手续时,要同时结清该员工的工资。

(九)结案。

被辞退的员工离厂后,要把有关本辞退案的全部材料归档,一般由人事部门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两年。

上述程序的每个环节,应尽量留下相应证据。目前至少要求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辞退决定书,并送达给违纪员工。

综上所述,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合理合法,立于不败之地。

附件:

调查笔录

时间:

地点:

调查人员:

被调查人员:

告知:我们是的工作人员,现对

一事,向你作一了解,请你如实反映。

答:好的。

问:

答:

签名:

违纪员工处分审批表

一、人事部门

违纪事实:

违纪证据::

处理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厂规《》第条第款第项规定:

处理意见:

二、工会意见:

三、公司负责人意见:

四、处理决定:

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

违纪员工姓名:工号:身份证号码:

违纪事实:

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厂规规定,决定对作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违纪员工意见:

违纪员工签名:

年月日

送达见证人见证:

送达见证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备注:如违纪员工本人签名,则无需送达见证人见证。

公告

本厂决定对作处理,现将《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公告如下:

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

违纪员工姓名:工号:身份证号码:

违纪事实:

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厂规规定,决定对作处理。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8、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

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不注意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方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源头。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

资格,一般是查验对方的三证是否齐全,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以往经验,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公司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通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确定并填写合同条款的过程。在此将流程简要梳理如下: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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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 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 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 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 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0-5-12 13:53中国工程管理网刘哲【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部主办2013 年05月16日 索引 【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1)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5) 【采购合同的变更与发生纠纷的补救】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采购合同的法律风k 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过[ I I 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I I 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不注意防 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 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方作为采购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源头。要想 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白然人,法人两类。对白然人而言,要 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 该白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不 建议与白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署方式 (二)签署的人员 (三)合同向对方的审查 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的审查 (一)规格条款 (二)质量标准条款 (三)包装条款 案例: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所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支付方式条款 (五)定金条款 (六)违约金责任条款 (七)若与外地公司签署合同,尽量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管辖

(八)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传真件,电子邮件双方均予以确认, 约定具体电子邮件地址,降低旅行中的风险) (九)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要在合同中声明 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十)缔约过失责任 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 4、上诉费用的利息损失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规范(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A 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 B 对于转账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C 直接以票据支付的,在签支票时应保持名称的一致性(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支付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公司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签署各式各样的合同,因而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成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介绍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探讨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主体的资格 虽然合同订立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但合同法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却有其主体资格要求。《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公司对外签署合同之前,需注意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为委托代理,还需注意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合法授权,是否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后,需牢记己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轻易放弃己方的权利并督促对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以保障己方依法行使合同权力和取得合同利益;同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如常见买卖合同:买方负有按时付款义务;卖方负有按时保质交货义务。 (四)合同的实际履行 清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合同正确地实际履行,才能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在发现合同不可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己方的损失。 因此,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实际履行己方义务、切实享有己方权利。曾有人言:成熟的合同谈判,在合同签署后可将合同文本束之高阁,因为合同条款已烂熟于胸。 二、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往往表现为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方面。因为合同签订前没有对合同对方作必要的调查和了解,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比如,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向B公司支付合同定金。而B公司实际根本无能力生产合同约定的产品,欠缺履约能力。该案中A公司即发生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该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得其采购计划受影响从而影响生产计划乃至销售计划,而且还可能因B公司在收取合同定金后假借经营不善破产而使得合同定金难以收回,公司将因该合同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

参加《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学习的 心得体会 2017年11月24日,应公司通知自行网络观看了《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视频。此次学习主要针对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存档等工作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学习,在合同全程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令我深刻领会到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地位,必须增强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防 范意识,尽可能的把合同相关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活动往来提供专业意见。 根据我公司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实际并结合学习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签订前的合规审查工作及缔约准备工作。 1、根据我公司的企业性质及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我公司经济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尤其对于重大事项及其标的额较大的业务合同,必须坚决落实相关的招投标规定及审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的合法合规,避免企业经营中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2、经济活动中对交易市场的了解调查,尤其要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进行调查审核。在经济活动中,缔约前业务承办部门必须对缔约相对方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主要通过市场调查、证件资质核实、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评估等方式对其作出全面评价,确保相对方具备主体资格并有履约能力。 3、加强相关业务承办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提升,使我方在经济活动中争取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尤其对于合同的起草、成交条件的提出等主动权的掌握极为重要,可以为我方在经济活动中争取更多的权利,保障企业的持续盈利水平及稳健发展。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的严格审查及风险点的把控规避。 1、签约主体资格及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的核实。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前期的调查了解对相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再次进行认真核实,并对签约授权委托事项进行进行全面的了解核对,以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 2、合同起草、修改、洽谈等主动权的争取及积极行使。在前期相关业务人员跟交易对方积极接触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掌握合同的主动权,并根据双方协商认真推敲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尽可能选择适用对我方有利的措辞,也能确保在合同洽谈过程中掌握合同修改变更及交易成交条件的主动权,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获取更大利益。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简述

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简述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于企业外部的合同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主体及其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 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总体可分为在订立、履行两个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1、未对合同对方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合同对方信用进行审查。 2、未按内部程序履行签订手续。 3、合同先履行后签订,先签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等,合同章加盖不符合规定,影响合同效力。 4、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不符。 5、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 6、需办理备案、公证的合同未办理相关手续。 7、对内容尚具有不确定性的合同xx。 8、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 9、合同文本不当。 (1)主要条款不完备。(2)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条款:如合同或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代理人超越权限;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 (3)责任限制条款不合理。 (4)仲裁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

(5)合同双方/各方责任等条款约定不清晰。 (6)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或不利于公司利益。 (7)代理范围/权限不明。 (8)未约定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9)特殊类型合同文本不当。如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器材/资料的归属不明、交易衍生费用分担不明、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约定不明确、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归属不明;工程建设合同,未对施工过程中的报批、补偿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通信设施租赁合同,对通信设施租赁期间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约定不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授权期限不明;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专利转让/许可范围不明、专利权利时效不明、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风险分享/分担不明、专利授权期限不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期限和方式约定不清,等等。 10、保证人、代理人资格不合格。 (二)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1、向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 2、未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 3、在合同履行中,对方发生违约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4、在合同履行中,对对方的异议未及时依约做出回应 5、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留有效的法律文件。 6、怠于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7、怠于行使求偿权:在对方已经违约或履行期限届满前预期违约时,不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8、怠于行使代位权:当我公司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我公司造成损害时,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摘要】:合同陷阱与合同风险无时不在,成为我们订立、履行合同、谋求合同利益的挥之不去的组成部分。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如何做好订立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及状况,防止有人设置陷阱而失足误入其中;如何在合同中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预期的合同利益,如何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不准确、不明确而导致合同纠纷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应得到非同一般的重视。?【关键词】:合同订立,陷阱,缔约过失? 【正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陷阱,而这些陷阱正是那些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制造的。因此,广大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做个有心人,认真,心细,多长一个心眼儿,识破隐藏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陷阱,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识破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陷阱。?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二、合同订立中的陷阱成因。、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对方真实用意。许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蔽,轻信对方所宣称的实力、条件、优势,便贸然订立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实践中许多合同欺诈方也正是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粗心,精心纺织一套谎言,诱骗对方上当的。??2、疏于调查了解,轻信对方言语吹嘘、炫耀。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都没有严格按照订立合同应遵循的步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而是根据对方的一番吹嘘或不能说明资质、实力的所谓“文件”、“证明”就盲目轻信、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导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3、防范意识浅薄,无意中泄露商机。中商业秘密是商战中克敌制胜的奇招,许多企业视其为企业法宝倍加珍视,严加防范,也正如此,商业秘密也成为不少商战中欺诈者的觊觎对象,不择手段将其获取。如果作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企业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一纸合同遮住了眼,中了欺诈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圈套,就会丧失商业秘密,在商战中处于被动? 三、如何防范合同订立中的陷阱。? 1、谨慎、心细,了解对方真实用意。由于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是将合同作为谋求其他目的的幌子,因此,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察言观色、仔细慎重,通过对方的言谈举止,关注重点,旁敲侧击,了解对方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另有所图。?? 2、腿勤、眼勤,百闻不如一见。现实合同引发的欺诈中,许多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贪图便利,不肯亲自对对方的实力、信誉作一番调查了解,而是轻信对方吹嘘所致。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多走动,多实地考察、了解,眼见为实,将对方隐瞒重要事实真相或虚构夸张事实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尽可能地防患未然。 3、增强商业秘密防范意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向对方透露自身实力和优势之间的关系,既向对方展示了自己的实力,使对方感到与自己合作的广阔前景,又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若涉及在合同中不可避免会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商业秘密时,则应事先让对方做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书面保证,并视该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最大限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所造成的损失。 4、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

公司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制度及风险防范 xxxxx 律师 甘肃xxxx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简单的讲,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故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行政机关及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议等。但国家机关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

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并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合同法的法律特征和价值取向的最集中反映。 (1)在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低一层次的及合同法有关的规范制定过程中不能突破基本原则所确定的构架,维护了合同法的价值统一及体系性。 (2)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性;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所调整的无限性,为了解决以上矛盾,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在合同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授权法官及合同主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适用法律,可以维系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填补法律漏洞。(例如:合同法对经销权的授予缺乏相关规定,但我们仍可以按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去构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原则虽然未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为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 2、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属于私法领域,合同主体能够基于自身的需要,通过个人

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摘要:合同管理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交易正常进行的一个重大的法律支持项目,同时合同管理也能为日后处理各种纠纷提供重要的支持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就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包括优化管理机制、强化培训力度、加强合同签订的严谨性、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等措施。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潜在风险分析 1.重要性分析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综合运用,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的一笔笔交易,每一步的运转基本都要以合同这一载体来沟通和实现。可以说,合同就是企业向外沟通的桥梁,也是企业的命门所在。企业若想在今后的商业竞争中一帆风顺,无后顾之忧,就需要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化的合同管理不仅能预防一些违约行为的发生,也能在交易对方违约之后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救济措施,保障企业的利益。 2.合同管理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虽然在大多数企业中属于支持部门和辅助部门的任务,但却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合同管理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风险,

有涉及合同和法律本身的,也有来自公司组织结构层面的风险。 (1)公司组织结构风险 公司组织结构上带来的风险可能涉及公司有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来管理合同,该法务部门的成员是否具备合同管理的背景。如果一个公司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那就需要由企业管理层直接与外聘律师开展有关合同管理的业务沟通。虽然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务部门意味着增加了人员成本,需要公司的管理层综合考虑法务部门和人员的配置成本。但需注意的是,如果缺乏公司组织结构上的意识,则可能为公司以后的发展壮大埋下隐患。 (2)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主要指在合同管理方面聘用非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比如行政人员、人力资源人员或者财会人员,以全职或兼职的方式来进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作为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归档整理问题,还包括法律文书的审核、案卷的整理及保存等等工作,其中涉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非专业人士来处理法律问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3)合同审核风险 合同的审核流程同样可能存在风险。合同审核的主体、层级应根据不同合同种类、内容及重要性进行划分。涉及用章、用印及签字问题也需要设置合理的流程。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交易的高效性,设置比较简单、快捷的用章用印流程,如果交易顺利进行自然不存在风险,而一旦交易出现纠纷,则不规范的合同审核风险就会出现。

第4期:租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法律风险预警 二0一一年第四期 租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为切实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制度,我们针对租赁合同在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归纳并预警。 法律风险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风险) 防范建议: 1、承租人应要求出租人出示其对该房屋享有出租权的有效凭证,如房产证、公房租赁凭证,并留存副本。 2、如果房屋属转租性质,除要求转租人出示上述凭证外,还应要求转租人出示其与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副本;如该租赁合同约定需经原出租人同意该房屋方可转租的,还应要求转租人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确认函,并留存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应订立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超过时限

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法律风险二:承租人延付或拒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风险) 防范建议: 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延付租金的合理期限(租金宽限期),如超过宽限期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书面方式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在挂号信凭条、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内件为付款通知,并保留副本及相应的签收回执备查,出租人在承租人明确拒付后,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风险三: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双方风险) 防范建议: 不论租赁期限长短,均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又协商不成,法律上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风险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自行修缮租赁房屋造成损

加强合同管控 防范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管控防范法律风险 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我公司系统,主要由粮油储备、粮油食品加工、粮油贸易、汽车租赁和农产品现代物流、粮油科技服务、不动产经营等七大板块构成。自2007年以来,围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维护公司系统企业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实际工作。回顾过去,公司系统发挥统一管控的优势,法务管理和各项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下面就从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两方面,介绍我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 一、从管理制度入手、规范合同管理 1、对合同签订阶段的要点实施监控 第一、明确订立合同的普遍性。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必须订立合同,杜绝用审批报告来代替合同的情况;第二、强调形式上的正当性。签订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对粮油行业普遍存在的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贸易合同加以规范,除应注明“传真件有效”外,针对传真件易损毁,字迹不牢固的特点,规定应及时取得合同原件,或者对传真件进行复制留存。 2、合同的分级管理制度 为简明合同的分级归类,提高合同审查工作效率,我们将各单位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划分为“小额合同”、“一般合同”、“大额合同”、“重大合同”四级。合同金额小于5

万元为“小额合同”,5万至200万元为“一般合同”,200万至1000万元为“大额合同”,大于1000万元为“重大合同”。其中对部分工程基建、采购等须依法按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涉及对外长期投资、股权交易、借款贷款、提供担保、不动产购臵或出售以及出租或承租期限超过5年的合同,不论数额大小,都按照“重大合同”来处理。 3、合同订立审核过程中各部门的权责分工 各级合同的协商、起草、具体修改工作,由当事单位承办部门具体操作,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除“小额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必须由各单位或公司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送公司法务部审查。 有效合同的订立,常以相关资质证明作为先决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前,各单位和公司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没有条件查看对方有关资质原件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对方公章的经营资格、资信等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审核。 法务部对送审的合同进行单独审查或会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公司总法律顾问对法务部报送的《法律审查意见书》签署后,做为批准签署合同的依据之一,由各单位或公司承办部门报请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签署合同。“小额合同”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签署。“一般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署。“大额合同”经公司总

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购销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形式上的预防 1、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权利质疑 签订合同前做到"权利质疑",即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3、员工培训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

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4、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严格审查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便于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把关。 6、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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