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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资金账户开立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二、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3、资金使用计划表

4、项目成本概算

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的相关材料

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

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证明

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监管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所有购房款必须交存到监管账

户,开发科见购房款已交至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办理流程

购房人向监管账户缴交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提交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提交的资料

经监管银行和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购房款已进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缴款方式

1、银行柜台缴款

2、专用POS机缴款

如发现购房款不是直接缴交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而是先缴交至其他账户后转至监管账户,或除首付款外其他购房款不缴交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房管局将责令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不整改到位的,将暂停该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备案及资金拨付。

五、监管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成的房屋进度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开始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使用节点

1、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35%的资金额度;

2、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

3、主体已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4、完成室外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85%的资金额度;

5、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的,解除资金监管。在解除监管前,监管账户余额不得少于已交存资金总额的15%。

为保证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可以向监管单位申请不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10%的备用金,备用金申请应在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时。需要补充备用金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预售资金申请金额为:(所有已交存监管账户的资金-所有已使用的资金)*可使用额度

达到使用节点的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个月向开发科申请一次拨付。

-使用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查看施工现场--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拨付通知书——银行拨付资金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材料,以监管项目现场照片及监

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说明为准

4、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使用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造价证明

②申请使用材料款、设备款、设计、监理费用的,以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提供的合同为准

③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④申请支付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按揭贷款保证金支出

的相关证明

⑤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⑥申请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提供银行要求还款的证

明材料

4、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为减化程序,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50%的监管资金前,每次申请用款只需要向开发科提供《上饶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监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和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在申请使用50%以上的监管资金时,还需要根据不同使用款项提供相应材料,在每次申请用款时要提交上一次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土地又未进行项目贷款的,在主体封顶后,可申请拨付土地购置款,但监管帐户余额不得少于已交存资金总额的15%。

六、监管账户的解除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解除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银行出具解除监管通知书-提交的资料

1、《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监管项目已完成首次登并已缴纳销售税款的凭据

4、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 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 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 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 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 丙方:(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就坐落于(坐落地址),项目名称为 (拟预售部分项目名称),监控账号为的 商品房屋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行使商品房 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3、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丙方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经甲方核准同意的,在〈〈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的意见后,视同本协议取消。丙方凭〈〈佛山市商 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到乙方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4、根据〈〈条例》和〈〈办法》,甲方有权向丙方收取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方法如下: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收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3、乙方应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预售款收存监管和支取划拨工作。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监控账户发生查封、冻结、司法扣转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经司法判决等非常规方式需划转监管账户资金的,乙方须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5、乙方须凭〈〈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若不按照规定将款项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的,经核实,主管部门可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6、购房者将商品房预售款通过其他行转入乙方时,乙方除了通过 信息化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反馈给甲方外,还需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实施机构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实施机构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一、资金监管业务受理流程 (一)非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以下简称《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及时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二)商业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备份商业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开具《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卖方凭《监管凭证》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贷款发放后,交易双方持首付款《监管凭证》至后台窗口换取全额《监管凭证》。

4.抵押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即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三)公积金贷款类型: 1.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登记交易双方银行借记卡信息,开具《监管凭证》交予买卖双方。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实施机构予以签章确认。 3.抵押登记完成后,首付款即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监管协议变更流程: 交易双方凭身份证、《监管协议》到资金监管后台窗口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确认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但不得变更监管金额,《监管协议》编号保持不变。交易双方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的,应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办理。 三、资金监管业务解除流程: (一)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业务流程: 1.交易双方到资金监管后台窗口提交《监管协议》、《监管凭证》、身份证、《注销申请表》,买卖方确认银行借记卡信息。 2.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确认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完整版)资金监管协议及备案程序

监管协议备案提交资料: 1、《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用款计划;(原件) 2、项目剩余工程及建设资金证明表;(原件) 3、自有资金投入证明;(原件) 4、有无开发贷款证明;(原件)(若无开证明,若有,验开发贷款合同原件,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项目总平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打印,楼号用红笔描写) 9、公司委托书;(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施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12、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所有资料按指定顺序装订成册。

备案编号: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协议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货币金额应使用大小写填写。 四、本协议多余的空格可采用划折线或“以下空白”字样代替。 五、本协议工程形象进度栏按下列分项工程名称填写:

甲方(监管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 经办人:电话: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经办人:电话: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依据《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监管标的基本情况 1、乙方将位于洛阳市区地段,项目名称为小区,预售幢号为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建筑工程施工许证号为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号,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和使用实行监管。 2、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建筑资料和上述建设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甲、乙双方确定上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为(大写):万元。项目应交纳各种税费总额为(大写):万元。按有关规定上述建设项目不可预见的费用为(大写):万元,合计初始监管资金总额为(大写):

房地产销售的业务流程及案场表格

房地产销售的业务流程 第一节寻户客找 一、客户的来源渠道 要想把房子销售出去,首先要寻找到有效的客户。客户的来源有许多渠道,如:咨询电话、房地产展会、现场接待、促销活动、上门拜访、朋友介绍等。 客户大多通过开发商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做的广告打来电话,或是在房展会上、促销活动中得到项目的资料,如果感觉符合自己的要求,则会抽出时间亲自到项目现场售楼处参观,或是通过朋友介绍而来。 一般而言,打来电话的客户只是想对项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果感兴趣,才会来现场参观;而通过朋友介绍来的客户,则是对项目已经有了较多的了解,并基本符合自己的要求,购房意向性较强。 二、接听热线电话 (一)、基本动作 1、任何电话在铃响两声后立即接听; 2、你好!(XX花园),请问有什么帮到你 3、客户要找的同事不在时,应主动请客户留口讯或提供帮助; 4、倾谈完毕,等来电客人收线后才可放下电话。 (二)、接听电话的基本要决 1、诚恳地回答:礼貌应答,体现诚意; 2、小心地应对:说话时发音要正确,吐字要清楚,以平稳的声音回

答问题; 3、简洁地回答:打招呼要简短,尽快进入主题,并简洁地回答;需较长时间翻查资料才能回复时,便请对方留下电话,待查明后迅即回复,尽量不令顾客久等。 (三)、接听电话的礼仪 (1)接听电话必须态度和蔼,语音亲切。一般先主动问候:"XX花园或公寓,你好",而后再开始交谈。 (2)通常,客户在电话申会问及价格、地点、面积、格局、进度、贷款等方面的问题,销售人员应扬长避短,在回答中将产品的卖点巧妙地融入。 (3)在与客户交谈中,设法取得我们想要的资讯: 第一要件,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背景情况的资讯。 第二要件,客户能够接受的价格、面积、格局等对产品的具体要求的资讯。 其中,与客户联系方式的确定最为重要。 (4)最好的做法是,直接约请客户来现场看房。 (5)挂电话之前应报出业务员自己的姓名(有可能的话可给客户留下业务员自已的手机号、呼机号,以便客户随时咨询),并再次表达希望客户来售楼处看房的愿望。 (6)马上将所得资讯记录在客户来电表上。 2、注意事项 (1)接听电话时,要注意按公司的要求做。

XX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XX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户监管协议书 监管机构(简称甲方): 开发企业(简称乙方): 一般户开户行(简称丙方):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XX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项目的预 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资料 土地使用证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款监管专户账号: 二、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 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乙方、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

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三、乙方的开发项目与丙方合作开展商品房按揭业务,由丙方向购买乙方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乙方的开发项目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一般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归集上述项目由丙方发放的按揭款。 四、乙方遵守以下约定: 1、按揭贷款划入上述一般户后,需在到账后15天内将按揭款划入项目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2、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预售款监管没有撤销前,一般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入监管专户,不得向其他帐户支付。 3、督促和协助丙方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并将开户情况报监管专户银行。 4、不在涉及预售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网银。 5、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在按揭款到账后将到账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五、丙方遵守以下约定: 1、丙方应当直接将按揭款划到项目监管专户,如将按揭款划入一般户账户的, 应当在收到甲方归集提醒或乙方归集要求后将按揭款划入项目监管专户。 2、丙方应当将项目账户信息与甲方“ 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平台”对接。服从甲方关于资金监管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3、如监管专户银行无法通过甲方“ 商品房预售款信息化服务平台”获取按揭款到账信息的,应当把按揭款发出信息书面报告甲方。 4、每月月底将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房地产销售流程图

《金鹏房地产企业业务管理系统》 销售业务参考流程 1、 来电来访流程 1.1 流程图 1.2 流程说明 a) 置业顾问接客户来电,为客户解答并讲解项目相关信息,填写来电登记表;置业顾 问接待来访客户,为来访客户讲解项目沙盘等信息,填写来访登记表;

《金鹏房地产企业业务管理系统》 b) 置业顾问针对来电、来访客户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录入到系统里; c) 置业顾问对客户的周期跟进情况,都需要在系统里进行记录,以便销售主管、经理 查询对每个客户的跟进情况; d) 根据客户归属,销售经理可在系统里进行调配; e) 销售主管、经理查阅客户的跟进情况、客户的其他基本信息等。 2、 诚意认购流程 2.1 流程图 2.2 流程说明 a) 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协助客户填写《vip 申请书》等信息; b) 销售秘书在系统里进行诚意认购的登记;如果客户在交诚意金的过程中,停止办VIP

《金鹏房地产企业业务管理系统》 申请,则需要删除客户已经进行诚意认购登记的客户信息; c) 置业顾问带领客户到财务室去缴纳诚意金; d) 财务收取客户诚意金,在系统里进行收款操作并打印收款收据; e) 客户交诚意金后,给客户发放会员卡,送客户离开; f) 销售助理每天收集办卡客户资料,核对VIP 卡办理情况,并归档。 3、 认购业务流程 3.1 流程图 3.2 流程说明 a) 客户来到现场,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介绍项目信息,明确客户购房意向;

《金鹏房地产企业业务管理系统》 b) 置业顾问到销售销控处确认客户选择的房源是否可售,然后在系统里进行快速销控, 并打印购房缴费单; c) 置业顾问核对缴款单,并签字,带领客户到财务处进行缴款,财务核对所要缴纳的 款项,收款,在系统里进行登记,并打印收款单据; d) 销售秘书核对客户缴款票据,在系统里进行认购操作,然后打印认购协议; e) 销售经理审核认购协议,盖章签字; f) 置业顾问给客户一份认购书及相关资料,并把客户的齐全资料放置在档案袋里,提 醒客户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的资料,最后送客户离开。 4、 签约业务流程 4.1流程图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防范交易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以下简称预售款)的收存、拨付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 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委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开办)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网络管理制度,实行网络监管。 第六条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市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款收支业务。具体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由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与监管部门在开展房屋按揭业务的支行中确定,并根据本办法和预售款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开办、监管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和预售款监管内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同时应及时告知购房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预售款监管的落实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告知监管账户,售楼广告、说明书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售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款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监管对象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和应交税款的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区路 地段,项目名称为,监控账号为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楼宇竣工验收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金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拨付预售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4、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逐户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天将监控账户收到的跨行转入款项明细信息及预售款收支的基本情况等数据信息通过《房屋管理系统》提交甲方。数据报送延时超过2个工作日的,应立即整改。 6、乙方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另设立新的账户或子账户,不得对监控账户的预售款设定存款期限,不得以监控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1、房地产销售流程图

销售业务参考流程 1、来电来访流程 1.1 流程图 1.2 流程说明 a)置业顾问接客户来电,为客户解答并讲解项目相关信息,填写来电登记表;置业顾 问接待来访客户,为来访客户讲解项目沙盘等信息,填写来访登记表; b)置业顾问针对来电、来访客户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录入到系统里;

c)置业顾问对客户的周期跟进情况,都需要在系统里进行记录,以便销售主管、经理 查询对每个客户的跟进情况; d)根据客户归属,销售经理可在系统里进行调配; e)销售主管、经理查阅客户的跟进情况、客户的其他基本信息等。 2、诚意认购流程 2.1 流程图 2.2 流程说明 a)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协助客户填写《vip申请书》等信息; b)销售秘书在系统里进行诚意认购的登记;如果客户在交诚意金的过程中,停止办VIP 申请,则需要删除客户已经进行诚意认购登记的客户信息; c)置业顾问带领客户到财务室去缴纳诚意金;

d)财务收取客户诚意金,在系统里进行收款操作并打印收款收据; e)客户交诚意金后,给客户发放会员卡,送客户离开; f)销售助理每天收集办卡客户资料,核对VIP卡办理情况,并归档。 3、认购业务流程 3.1 流程图 3.2 流程说明 a)客户来到现场,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介绍项目信息,明确客户购房意向; b)置业顾问到销售销控处确认客户选择的房源是否可售,然后在系统里进行快速销控, 并打印购房缴费单; c)置业顾问核对缴款单,并签字,带领客户到财务处进行缴款,财务核对所要缴纳的

款项,收款,在系统里进行登记,并打印收款单据; d)销售秘书核对客户缴款票据,在系统里进行认购操作,然后打印认购协议; e)销售经理审核认购协议,盖章签字; f)置业顾问给客户一份认购书及相关资料,并把客户的齐全资料放置在档案袋里,提 醒客户签署合同时需要准备的资料,最后送客户离开。 4、签约业务流程 4.1流程图 4.2流程说明: a)合同签订准备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前,权证人员需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b)客户来到现场,置业顾问进行接待,并向客户详细介绍、核对合同签署所需资料以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2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整理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资金账户开立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得资料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二、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就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得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提交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3、资金使用计划表 4、项目成本概算 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与资金监管相关得其她资料 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得,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得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得,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与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提交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得相关材料 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得证明材料 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证明 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购房款交存与监管资金入账 监管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取得得所有购房款必须交存到监管账户,开发科见购房款已交至监管账户得证明材料后,对商品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根据县政府《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含山县镇(园、乡)路地段,项目名称为,监管账户账号为的商品房项目(幢或分期或项目全部)预售款收存和拨付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和《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对丙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2、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3、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提交甲方核发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 4、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丙方持《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交乙方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签订本协议。 2、丙方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包含预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等)。 3、丙方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明确缴款的方式及

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要求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预购人申请购房贷的,丙方应要求预购人、发放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除-%的贷款保证金外)直接划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并凭监管银行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为预购人换领缴款票据。 4、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 5、乙方须凭《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预购人缴交的所有购房款逐户划入监管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甲方核准的拨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甲方要求每旬及时提交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收存拨付明细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为甲方提供实时网络支持。 7、甲方在受理丙方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拨付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同意拨付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丙方经甲方核准拨付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除%的不可预见费用外,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9、乙、丙双方应遵守《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含山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意见》,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10、监管项目在建设完成、全部交付使用之后,丙方方可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每个项目在解除监管时,专户应保留不少于100万元保证金余额,待年后方可撤户。 三、法律责任 1、丙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照《城市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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