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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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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限制

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商标权现代保护观念的变化,保护与限制并用。商标权限制可以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及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商标权限制来自于他人的合理使用、先使用人的利益、权利穷竭、非商业使用等。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自身功能和特点的差异,决定了传统知识产权限制集中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限制上。与著作权、专利权限制问题相比,商标权限制是传统知识产权限制中被边缘化的问题。长期以来,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比较薄弱。直到近年,随着商标实践的发展和国内外贸易的深化,商标权限制问题才引起了各方的重视,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商标法修订完善时的重点,及商标法理论研究的热点。

商标权限制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商标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仅从狭义的含义:权能的法定限制的角度谈商标权限制问题。所谓权能限制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请求保护权所受到的限制。其中,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的限制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质权人之间基于双方当时人的约定而对相应权利的行使带来的限制,该种限制可称为约定限制。这种限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双方约定期限届满,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约定而受到的限制既被取消,但转让权不具有该特点。而其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禁止权、请求保护权只有在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法律才会对它们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因此,该种限制可称为法定限制。这种限制具有永久性的特点,一旦法律对该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则这种限制在法律存续期间永远约束商标权人。

商标权限制是在强化商标权保护过程中相伴而生的问题。法律确认权利是以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两种方式进行的。商标权限制体现了商标权现代保护观念的变化,保护与限制并用。知识产权产生、发展、保护过程同时也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产生、发展的过程,是知识产权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划分、利益冲突的平衡协调过程。商标权限制也不例外。通过建立完善商标权限制制度可以界定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摘要:商标,在现代的商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商标发展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再不加以规制,那么商标权人权利将会无限扩张,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变得无法调和。其他非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会变得寸步难行,这会对正常商业发展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对商标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大化。人们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也开始步入正轨。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与立法上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完善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Abstract: Trademark,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business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trademark development,if we do not regulate trademark rights, it will make the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ople who have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unity will become irreconcilable. Meanwhile, other non-trademark owners using the trademark owner for trademark will become unable to move. It will make a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order adverse effects.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system, is to be restrictions on trademark and prevent its infinite expansion. Reasonable use of the mark began to receive widespread concern in academic circles, people study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began back on track. China's new "Trademark Law" on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has been specified. however, as the pres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s restrictions fair use criteria Legislation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c13860544.html,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张鹏飞 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可以看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例外,其存在有一定的正当性,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是并行不悖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重点分析著作权中最主要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在了解我国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 正当性;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一、概述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有创作的作品,其主要调整的是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著作权人每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除非存在免责事由。但是,有权利就必须有限制。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著作权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系统的扩张,可以看出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却忽略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对著作权进行不合理的扩张,则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限制存在的正当性 所谓著作权的限制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著作权法》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作品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比如,要完成一篇论文,你必须先收集、查阅、整理相关的知识。作品本身具有跟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所以,从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来看,著作权限制建立起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从著作权价值构造的角度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 权的限制 【本文概要】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2020年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为您提供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商标法论文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吴媛媛 学号 11016104 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

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限制 (一)不构成商标权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例如,“老干妈辣椒酱”、“老干爹辣椒酱”中的“辣椒”。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商标先用权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损害赔偿 (一)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

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注意此处与专利侵权中的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不同),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y 2006年1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Jan .2006第27卷 第1期 INN ER M ONGOL I A SOC I AL SCIENCES V o.l 27 .1 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0031) [摘要]商标是一种私权,也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人们思想交流和观点表达的工具。商标的财产 属性和社会文化属性,孕育了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内在冲突,也决定了言论自由成为商标权的限制因素,其中滑稽模仿和比较广告是限制商标权的最典型情形。我国应建构商标权限制制度,并将言论自由作为商标权限制的最重要因素。 [关键词]商标;言论自由;滑稽模仿;比较广告[中图分类号]D923 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5281(2006)01 0024 06 当以一种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时,我们并不认为商标足以神圣到禁止使用它以告知真相的程度。商标不是禁忌。 Prestonettes ,I nc .v .Coty 案判决商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不能限制为 思想交流或观点表达而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L.L .B ean ,Inc .v .D rake Pub li s hers ,I nc .案判决2002年,贺岁片 大腕 中铺天盖地的 广告 效应,诸如 可笑可乐 、 报丧鸟 等,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对驰名商标 似是而非 的表达很容易让观众 对号入座 ,逗得他们捧腹大笑。但有些公司却不会像观众一样开心,如浙江温州报喜鸟西服公司对影片中的讽刺影射( 报喜鸟 成了 报丧鸟 )非常不满,欲将 大腕 制作方和编导推上法庭,可惜没有相关的后续报道。 大腕 影片中 使用 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得而知。但近年来发生的 彼得兔 商标侵权案,则在拷问我国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商标权的冲突。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了英国著名童话家毕翠克丝 波特创作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作者已于1943年去世),且该系列图书已进入公有领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每一个故事中都使用了原作品插图,而这些插图以及 彼得兔 文字及图都是沃恩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沃恩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工商机关投诉并向经销商发函,经销商因此公告停止销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没有侵害对方的商标权。该案不仅成了法院的难办案件,也提出了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商标权为什么会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 商标法 是否应当将言论自由作为限制商标权的重要因素? 一、商标的财产权属性 与社会文化属性 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消 24 y [收稿日期]2005 10 24 [作者简介]邓宏光,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商标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很多公司注册商标后都会出现这样的疑问,商标证书的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商标注册成功后能够一直使用该商标吗? 提醒各位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成功后确实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也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商标权的期限也叫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商标权的期限即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对商标权的期限的规定 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日本、法国、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各国商标有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如法国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美国则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2014《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另有2014《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注意,如有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应在有效期期满之前6个月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但因延迟交费或者宽展期内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商标并予以公告。 商标权期限的确定原则 商标权的期限的确定需要遵守两个原则: 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我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另一个原则是续展次数无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连续续展。 如果您觉得商标注册流程太复杂,商标标准注册可以选择汇桔网为您提供行业标杆服务,只需提供材料,商标专家全程代办。汇桔网商标代理全程托管式服务,商标名免费系统查询检索,24小时内快速响应,注册状态及时知晓,进程随时掌控。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商标权制度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条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四商标权及其利用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凝聚了经营者的信誉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商标的表现形式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数字商标 符号商标 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 ……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 商标有什么作用? 标识来源 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着不同的商标 特定的商标总是与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 保证品质 商标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 广告宣传 消费者口碑相传 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 彰显个性的功能 生活阶层、社会地位、个性风格甚至生活方式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3. 商标与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 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构图为求简洁、明快,突出其显著特征,以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 商品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浓墨重彩,图案绚丽,以便吸引消费者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选材要求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案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品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属性不同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非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 改变 商品装潢不具有专有性,装潢的设计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随意变动 装潢图案和文字 一商标的含义与特征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2019年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 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 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 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 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 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 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 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 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 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 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 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 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 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 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 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 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

浅论中国商标法上的利益平衡 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商标法;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商标权评估案例分析

综合例题:XX牌商标所有权价值评估 一、商标权评估的基本概况 1、XX牌商标权所有者的基本情况(略) 2、XX牌商标权的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为XX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评估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所有冠名“XX”商标的手电筒产品,即CG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牌手电筒产品。 CG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持有XX牌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345),使用范围为第15类商品,即手电筒。该上班由中英文黑体文字及XX图案组成,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CG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CG公司提供给我方评估公司的评估承诺函称:本次委托评估的XX牌商标无对他人授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形,亦未收到他项权利的限制。因此,本次对XX牌商标的评估是对商标权人独占专有权的评估。 3、XX牌商标的历史沿革 XX牌注册商标原由DT厂于1925年创建时开始使用,并于1986年注册成功。后该厂改为D厂。2001年6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CG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在受让XX商标时没有发现DT厂许可其他企业使用的事实。目前,CG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注册证号:12345)。同时,CG公司于2001年7月许可HMDT制造有限公司有偿使用该XX 商标,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使用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本次,CG公司拟将XX商标转让给HDMT公司。 HDMT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照明设备及器具生产制造,电筒及五金制品制造和模具加工等。目前销售XX牌电筒且主要销往国外,目前,XX牌电筒的销售额占该公司销售额的95%。 4、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基准日 CG五金公司将XX商标转让给HDMT公司,转让后,后者获得完整商标权。 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1月30日。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为: (1)月末会计报表完整准确,便于资产清查和测算。 (2)评估基准日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确定,基本能反映双方共同利益。 (3)对财务报表分析及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考虑,2002年11月30日作为基准日能够较准确的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和获利能力。 5、宏观经济及行业前景 由于委托评估的XX商标所有权的使用类别是手电筒,所以照明及其相关行业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行业前景决定了无形资产的未来价值。 (1)市场容量 手电筒作为一种常用的照明用具已被广泛消费者普遍接受,成为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虽然近几年市场上的照明产品层出不穷,但手电筒仍然是一种

商标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之批判。对商标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立论:一是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二是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角度;三是商标权利用尽理论。[8]下面我们便因循否定论者的思路逐一进行考察。 (一)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 从这一角度出发,否定论者指出,商标功能的发挥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因此就一件具体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权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不存在该注册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中,被反向假冒人的注册商标已脱离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此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笔者对“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的看法持有异议,[9]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思路上,否定论者也为自己设置了一个明显的陷阱。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是否存在商标权应以其是否与商标结合进行判断,在反向假冒之前存在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之后则不存在商标权,也就是说反向假冒行为使原先存在的商标权消失了。如果这么有意思的现象还没有引起否定论者的注意,那我们不妨换一个观察问题的方式:如果你有一项权利,而他人却通过一定的行为(比如反向假冒)使你的权利消失了,难道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按照否定论者的思路,反向假冒行为使

商标权人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标权消失了,而这种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这不正是商标侵权么? (二)商标和所有权关系的角度 从该角度,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者指出,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合法地取得了他人生产的商品及附着于其上的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对该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依法进行支配,包括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只是由于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及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对该商标标识作任何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产品及商标标识之后,并未对该商标标识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有学者也将其称为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物权理论和商标权理论障碍。[10]否定论者敏锐的区分了知识产权与其载体,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人对物之所有人的限制: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享有对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但是他并不能任意进行处置。但是否定论者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可以阻止反向假冒这样的行为。另外,在否定论者的上述思路中有一个隐藏的命题:只有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才会构成商标侵权——这个命题经过转换就是,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即商标权人只享有禁止权。商标权人的使用权被他们忽视了。 (三)商标权利用尽角度 商标权利用尽(耗尽),又称“商标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指附有其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后,他人得任意转销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它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

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管理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时间

目录 摘要..........................................................................................| 1绪论 (3) 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4) 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4) 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5) 2.2.1合理使用 (5) 2.2.2法定许可 (6) 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7) 3强制许可 (8) 3.1强制许可的定义 (8) 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 (8) 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8) 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9) 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9) 3.3.1《伯尼尔公约》 (9) 3.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0) 4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10) 4.1我国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1) 4.1.1符合我国的国情 (11) 4.1.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11)

5关于我国如何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构想 (12) 5.1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之完善 (12) 5.1.1适用目的和条件 (12) 5.1.2适用范围 (12) 5.1.3申请程序 (13) 5.1.4报酬标准 (13) 5.2强制许可制度执法之完善 (13) 6总结 (14) 参考文献 (15)

摘要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品既是私人智慧产品,也是一种社会智慧产品。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国家、社会、使用者的公共利益。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1绪论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合适加以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作劳动之中,以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权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列举了5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从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著作权法在理论上有“作品的合理使用”,立法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一章里设立了“权利的限制”一节,构成完整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一方面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权益,保障权利人通过支配和行使权利收回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投资并取得应有的报偿,从而达到激励技术创新,鼓励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之目的。另一方面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调整着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新技术、新思想的传播和利用,使之造福于人民大众,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商标权和商标侵权行为,而关于商标权利限制方面的内容却没有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的商标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在与商标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不存在商标权人与其他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呢?事实当然并非如此。本文以此为题,对商标权应受到的限制谈几点看法。 一、因商标显著性弱而产生的权利限制 商标是区别相互竞争的商品的商业标记。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由此决定了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法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显著性要求贯穿于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各个环节之中。一个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弱的商标注册申请,很可能被主管机关否定或受到竞争者的反对。 即使获准注册,这样的商标在商业使用和法律保护中也会受到来?于第三者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合理限制。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创制出一个任意性的,词典上从未有过的词汇,例如“kodak”,由于这个杜撰的词汇无任何字面含义,既与商品本身毫无联系,又没有说明或者暗示出商品的性质、特征等。因此,用它作为商标具有高度的显著性。而选用普通名称或者说明性用语,例如用“强健”作健身器材的商标,用“晒不黑”作具有防紫外线功能护肤品的商标。由于这些词汇的字面含义中暗示或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功能、原料、产地或其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因此,作为商标即属于显著性弱或者没有显著性的一类。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商标,其专用权和禁止权的效力强劲,有利于法律对它的保护,因此被称为“强商标”。相反,显著性弱的商标,其禁止权的效力有限,法律难以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被称为“弱商标”。商标法对“强商标”和“弱商标”的保护强度有所不同,这在中外商标实务中已是被普遍接受的规则。 1996年1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KETTLE”商标侵权一案的判决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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