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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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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 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 十) 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

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 金融企

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 十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不得多计资

产或收益, 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 十二)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

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 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 十三)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

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 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

处理, 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 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

判断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 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 制定适

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 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 是指能够在1年内( 含1年) 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 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 一) 存放款项, 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 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 ,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 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 第一讲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说明(上)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发是继《企业会计制度》颁发后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它对规范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制定背景 (一)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潮流,统一开放的全球化市场规则正在形成。为全球化的金融运行提供公共准则和监管框架的国际清算银行,支持产生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国际性标准的出台都对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正在制定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会计判断的职业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会计处理对象日益复杂,加之人们对会计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因而在客观上就要求会计师必须运用职业判断,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 (三)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不发达地区的机构网点,按经济区域和业务需要重新整合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步成为市场经营中的独立主体,客观上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四)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和会计法规建设日趋完善。1999年10月,新修订的《会计法》出台;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上述制度的出台使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和明确,主要体现在:在考虑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明确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科学确立并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 (五)我国金融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缺乏可靠性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差。1993年,我国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由于当时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可否认地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会计只是按照国家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不能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本要求,不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率、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不符合金融企业实际,导致固定资产净值不实。又如,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提取,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冲销,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凡此种种,造成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失真。 同时,不同性质的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同一银行业务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差异巨大,造成同类金融企业会计信息不可比。以2000年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为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除存贷业务执行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业务均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为《企业会计制度》);上市银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每一种行业,每一个企业都会在财务方面制定自己较需求的财务制度。以下为的详细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

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JIU JIANG UNIVERSITY 毕业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院系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会计 姓名张少伟 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的改革,我国的银行体系同样也随之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同时也为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不仅仅是国有制的商业银行存在于整个社会,逐渐地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迅速崛起。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使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改变,并且跟上了时代的潮流,最终推动了我国的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面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处置,这也是当今社会最棘手的问题,因此我将分析一下我国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及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along wit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step by step, the country's banking system also caused the changes in more or less, but also for our life brought more or less, a state ownership of Commercial Banks exist in the society as a whole, gradually multinational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 local city commercial Bank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commercial Banks also rise rapid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ry, the economy has changed by leaps and bounds, and keep up with the trend of The Times, Final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financial and economic. However,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financial enterpri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ccounting system , has certain problem ,so in the face of these phenomena, we should be how to deal with, society which is the most difficult problem in today's , I will analyz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in the execution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s of enterprise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ing;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s of enterprises; regulators;

金融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然而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阻碍数,以及累积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讲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接下来就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吧。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1 根据我的学习体会,新准则的基本精神有:(1)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2)根据我国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一是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完全抹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二是结合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学习提高方法 学习认识会计新准则是我们应用新准则的前提条件,也是当务之急。在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方法上,应该重点采用比较学习法,包括二类比较有效的方法。一是准则间的比较,二是新旧准则的比较。准则间的比较,贯穿于学习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始终。每项准则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结构,也是通过比较而得来的认知。在对各准则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我们学习后会发现,其中最突出的地方,是基本准则与其他38项具体准则间的差异。新旧准则间的比较学习上,重要的有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一是原来没有的准则,如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等;二是改动的内容,如第6号准则无形资产中,企业内部开发费用允许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 明确目标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出台,也给我们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国际惯例,我们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以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在学习新准则与深化交通运输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中,我们应该实现明确以下问题,以理清改革思路:会计是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服务,所以会计改革与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的需要,还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应当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否需要为适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会计信息的要求对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明确方向 新准则的学习与应用上,首先要结合我们事业单位性质与工作职责,更加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管理法规,协助做好引航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规费征收,适应船舶行业市场运行规律,适应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船舶运输效率,有利于引航安全,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长江特色的引航财务管理体制。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2 通过对《会计准则》的培训,《会计准则》着眼于会计与税法充分协调,服务于企业纳税和税收征管,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和遵从成本。主要表现在: 1、《会计准则》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使用公允价值,只有部分特殊情况涉及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模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 简称金融企业, 下同) , 包括银行( 含信用社, 下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 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可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

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 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 核算,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利用。 (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 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摘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银行相关摘录)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企业主要业务核算精要知识分享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企业主要业务核算精要 主讲人:赵洪进 第一章 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核算 第一节 新准则下银行会计科目 一、银行会计科目的分类与选择 为了便于正确掌握和使用会计科目,了解会计科目的性质和特点,下面将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图1-1所示。 图1-1 银行会计科目的分类 由于业务处理方法不同,银行可以在准则所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行内会计科目,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再将这些科目归类到统一会计科目上去。新准则颁布的银行业会计科目如表1—1所示。 商业银行主要会计科目表 表1—1

续表l—1

第二节存款业务的核算 本节主要介绍新会计准则下存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和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存款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一)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的设置的相关内容,如表1-2所示。 (二)新会计准则下存款业务核算的主要规定 1.存款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应在其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将吸收的存款确认为商业银行的金融负债,并应按吸收存款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为吸收存款的初始确认金额。 吸收存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商业银行应在吸收存款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吸收存款或其一部分。 吸收存款的摊余成本,是指该吸收存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的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2.存款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对利息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同时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存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相差很小的,可采用合同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一般来讲,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中,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以外的存款,采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相差较小,以合同利率代替实际利率进行后续计量;对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存款,又称为对公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经营者等在金融机构存入的款项,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等。 (一)单位活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活期存款是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客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存取,并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单位活期存款的存取主要通过现金存取和转账存取两种方式办理,这里主要分别支票户和存折户介绍现金存取方式下单位活期存款的核算。 1.支票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支票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支票、进账单等结算凭证办理款项存取的账户,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存款金额大、经常发生存取款业务的单位使用。 (1)存入现金的核算 单位存入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交银行出纳部门。经复核签章后,在第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作为回单退给存款单位,第二联传递给会计部门,代现金收入传票登记存款单位的分户账,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 摘要: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最大,文章将结合金融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详细阐述金融企业如何应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金融企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正式建立。其中,和金融行业相关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有业内人士称,各行业中新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最大。随着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行业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目前,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筹备在国内或境外上市。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外上市的呼声也很高,所以,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行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

务领域的空白。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 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程度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 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

金融企业新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日益凸显。金融企业的产权改革提到议事日程,金融企业融入国际竞争的速度后来居上。一直实行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暴露出以下诸多弊端: (一)原制度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既包括金融企业特有的存贷款业务、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也包括如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得税等各类企业共有的业务。因此,原制度只能做些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能具体化。 (二)原制度对于金融企业实际存在的众多表外业务、或有事项,只是作为“或有事项”的一般性解释,没有包括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只是作为表外项目,而不能进入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金融工具业务的快速增长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日益增加,,其表外披露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传统会计理论中的 历史成本原则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会计处理 的需要。(三)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经验的缺失,导致发生了诸如中航油等对衍生金融工具运用不当,没能及时反映财务风险,以致疏 于监管造成了惨重的损失。随着我国证券 市场的日益发展,各类交易品种和衍生类 交易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金融会计制度成为影响证券市场运作的重要基础性配套设施。因此,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既要注重 稳健性,又要突出公正性和公允性。 二、新准则与原制度比较分析金融会计的四项准则构成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完整框架。其实施更真实反映了金融工具对金融企业财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与原制度相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引入金融工具概念和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对投资的分类由原来以时间长 短划分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转化为根据 金融工具的属性将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防范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进行随意性的操作。将负债划分为: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金融企业新准则与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张风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关于金 融工具方面的专门准则,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行业相关的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它的制定是多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席卷全球的金融创新浪潮和西方相关会计准则的实践,也有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急需和对中国体系 完善的期望。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力 推进了我国金融工具制度建设,对金融衍 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其监管将发挥举足轻 重的作用。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会 计要素分类,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入和新型 业务处理等许多方面更加切合当今实际,通 过与原制度的比较分析更有助于促进对金 融企业传统业务、项目开发、金融合作和业 务创新的分析决策等业务的研究,以便采 取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不 足由于我国以前金融体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比较滞后,金融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也很低。因此,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滞后于非金融企业会计。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金融的核心作用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如企业为短期融资发行的,计划于短期内赎回证券。该类金融负债在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类,其他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期末按成本计量。这样有利于根据不同金融特性设定合适的计量方法,更能反映出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特征。 (二)填补了原制度中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衍生工具的核算纳入表内。衍生工具主要包括期货合同、远期合同、互换和期权。原制度规定衍生工具不纳入表内核算,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实际上是在期末才确认衍生工具的价值。新准则要求金融衍生工具在产生时就确认并入表内核算;嵌入衍生工具要求尽可能与主合同分拆,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进行核算。这样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全面、及时,促使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扩展规模,注重防范金融风险。 (四)最突出的亮点是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与原制度的历史成本原则相比,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金融负债,更能够迅速反映市场价值信息的变化。尤其对采用市价计量的交易性金融工具,更加符合金融市场每日报价的规律,使得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五)确认并及时反映资本利得和损失。新准则增加了资本利得和损失的定义,意味着收益和损失不再反映在报告期末,而是立即确认,从而使企业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对于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利得和损失几乎是“盯市”反映,也会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企业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 (六)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新准则改变了原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按照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与账面价值的比较,计算贷款损失,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避免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计提额的影响。 (七)强调会计人员及管理层的职业判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尔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

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银行类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 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 15 1132 应收利息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 39 1441 贵金属银行专用 43 1501 待摊费用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7 1701 无形资产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5 2002 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银行专用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97 2401 预提费用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金融共用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金融共用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130 6011 利息收入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金融共用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金融专用 138 6111 投资收益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金融共用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93]财会字11号 日期:1993-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及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

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帐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摘录模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摘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与银行相关摘录)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 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 一) 存放款项, 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 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 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 二) 拆放同业, 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 三) 贴现, 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 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 四) 应收利息, 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 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它应收取的利息。应

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 五) 应收股利, 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 十四) 买入返售证券, 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 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 一) 短期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 含1年) 的各种贷款, 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 含1年) 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 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金融会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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