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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作经验交流材料16篇

《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一): 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0xx年,我局狠抓信息报送质量,在审计信息工作中坚持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工作的综合效应,努力采取用心措施,信息采用率和批示率大幅度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共编发简报57期380篇,被各级报刊、网站等采用411篇次,比去年同期增长71.2%。其中审计署网站采用102篇,江苏审计网站采用239篇。值得一提的是,《xx对名人故居开展绩效审计》一文还被《xxx》第xxx期采用。我局2009年度的审计信息宣传被《xxx》及时代出版社评为先进单位,通联工作被《中国审计报》评为优秀单位,获xx市委市政府党政信息二等奖,省审计厅审计信息三等奖。 一、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在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强力推进下,我局构成了信息宣传工作齐抓共进的良好局面。克服了以往信息宣传工作以少数人为主多数人为辅的现象,只求数量、不讲效果的做法。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切实把信息与宣传工作作为检验审计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审计成果转化的重要资料,作为服务领导决策的重要途径。各市(县)区局都先后构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和相对稳定的信息考核、奖惩机制,做到认识到位、职责到位,确保每个层面、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信息宣传工作目标和相关措施,真正构成全员参与、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我局始终把审计信息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审计信息宣传工作在我局是一把手工程,局长要求全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信息与宣传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局领导经常透过各种会议强调信息宣传的重要性,对上级发放的信息刊物做到每期必看,对各类审计宣传媒体做到每一天必看,并经常作出批示,要求办公室瞄准先进,确保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局主要负责同志还经常听取审计信息宣传工作汇报,不定期为信息人员出题目、理思路,并亲自把关、亲自修改。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成整体合力 审计信息宣传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分析问题的潜力以及文字综合潜力,直接关系到审计宣传的质量。为此,我们抓住三个关键,切实加强审计信息宣传队伍建设,构成整体合力。 一是健全队伍。各县区局,市局各处室明确一名文字基础较好的同志担任信息宣传员,加强审计宣传工作中的沟通与协作。办公室信息宣传人员主动与县区局和市局处室挂钩联系。各县区局和市局处室有重要审计项目或活动,及时与信息宣传员联系,沟通状况,寻求宣传方面的支持和帮忙。信息宣传员主动与挂钩的单位、处室持续紧密联系,一方面注意发现、挖掘和采写审计中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及时修改、编发其报送的宣传稿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推荐,对基础比较薄弱的,经常带给帮忙和服务,促进审计宣传工作均衡发展。 二是抓好培训。今年,我局采用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法,抓好信息宣传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宣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潜力。安排信息宣传员参加市里组织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定期召开审计信息宣传工作会议,让审计人员在学习中提高,在交流中进步。举办兵教兵式的培训,由办公室信息员根据工作实际,准备制作审计信息写作的课件,深入各县区局,宣讲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讲解信息写作的重点和思路,对报送的信息宣传稿件进行点评,基层审计局普遍反映良好。下半年,拟邀请省厅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兰州市干部教育平台考题答案)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金积虎总分:90 及格线:50 考试时间:2017-07-14 16:52-2017-07-14 17:04 66分 ? 1.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法院民事庭 o B.法院行政庭 o C.法院刑事庭 o D.专门法院 ? 2.关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民只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o B.处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 o C.在可能存在多个违法主体的情况下,每一当事人只对自己所从事的违 法行为负责 o D.个人的违法行为,所在单位属于连带的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行政案件的立案 o B.行政案件的调查 o C.行政诉讼的审理 o D.行政决议的作出和送达

?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负有更多举证责任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被告 o B.原告 o C.检察官 o D.法官 ? 5.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o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o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 6.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无效判决 o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o C.给付判决 o D.确认违法判决 ?7.《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临着三少、三多和三难的困境,其中三难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 o B. 立案难、上诉难、撤诉难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政策落实 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 一、2013年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基本情况 2013年,在省厅正确指导下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就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努力提升就业服务水平,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目标,多措并举,多策并施,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城镇新增就业9.04万人,完成任务的319.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万人,完成任务的145%;困难人员再就业4813人,完成任务的152.8%;农村转移劳动力6.8万人,完成任务的111%;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7088万元,其中个人小额担保贷款15683万元,分别完成任务的164.7%和158.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8%;创业培训4064人,完成任务100.3%;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万人,完成任务100.8%。 (一)加强指导,畅通工作落实通道。一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工作状况等,对就业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建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目标责任体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灵璧等部分县区把就业重要工作指标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二是细化工作部署。制定《2013年就业工作要点》,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争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并设立奖励资金,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就业资金信息系统操作的通

知》,部署就业信息化建设。三是督查通报。对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按月通报到县区政府。对于工作进度慢的项目和县区,分管市长每月在全市重点工作调度会上点评。为推进工作进度,分管局长多次带队对县区各项就业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查找问题和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强化服务,畅通就业供求通道。一是夯实服务基础。积极开展市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创建工作,评选出31个市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开展“一网五点”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上线运行了农村劳动力资源、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等新模块;开展了100家企业和园区春节用工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2012年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工作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工及工资变化、全民创业情况等调查调研,及时研判分析就业形势;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企业用工宣传发布、培训用工对接、稳定企业用工、目标责任管理五项制度,采取开展专项活动招聘、园区或重点群体专场招聘、日常招聘、乡镇招聘、乡企对接招聘、校园招聘相结合,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求平台。全年开展600多场次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各类就业服务80万多人次;全年为3.2万人开展了各类就业技能培训,累计发放培训补贴近2000万元。三是实施就业援助。把就业援助对象作为重点服务群体,细化帮扶计划内容,优先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认定、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政策享受等服务,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对象帮扶机制。2013年为符合条件就业援助对象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2000多万,发放组织起来就业补助200多万元,为我市对技工院校在校的435名困难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求职经验交流(精选多篇)

求职经验交流(精选多篇) 第一篇:求职经验 两年人事工作经验,成熟未满,幼稚已脱,给学弟学一些求职建议。 08年6月毕业,08年2月出来工作,到现在也马上两年了,时间过的真当是快啊。一直在人力资源部门做,主要是招聘这一块的,从一线操作工,到中层管理员,到应届毕业生各类岗位,接触的面试者也挺多的,再加上自己在武汉、上海和杭州参(本文来自:)加过各类大小招聘会,对求职和招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因为公司最近在招应届毕业生,看着那些孩子想到了咱民大的孩子,跟刚毕业时候的我一样,在求职和面试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回来尽自己的能力看能不能帮到孩子们(自从做了hr以后叫面试者都叫孩子,哈哈)。 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讲就业吧:1、大学期间应掌握和学习哪些内容;2、如何制作合适的简历;3、如何在招聘会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4、如何准备面试;5、如何为自己争取更多ps:因为本人也只有两年工作经验,肯定不能非常全面,而且对文字的驾驭能力也不是很强,请大家轻拍。 1、大学期间应该掌握和学习哪些知识。

大学本科,说白了,很多人都是来玩儿的,要么玩游戏,要么玩学生会,要么玩比赛,要么玩兼职,要么玩啃书本,等等等,大家都在玩,但是能玩出点东西来的就少了,我就接触到一些应届毕业生,大学期间做主持,当干部,参加比赛,照样年年拿奖学金,成绩在班上数一数二,再加上不错的气质和沟通能力,这样的孩子到哪里面试官都是喜欢的。所以,你们在大学里,能玩的就玩,但是有一个前提,学习成绩尽量不要太差,四级是绝对要过的,男孩子如果能过六级,能加很多分。如果你本身就喜欢玩游戏喜欢的紧,那就玩吧,毕业后就没那么多时间玩了,不过前提是你要找到一个能让你充实的工作,除非就在家继续玩吧。 像一些技术类专业,比如说平面设计,编辑,服装设计,会计等,大学期间尽量去外面兼职,参加比赛,就算只能拿个参与奖也好,这个很重要, 如果以后想走营销方向的,尽量参加一些兼职,特别是自己进货自己推销这样的方式很能锻炼人,我本人也很喜欢这样的孩子,有毅力够踏实。 如果以后想走行政管理类工作的,尽量参加学生会,锻炼组织和沟通能力。还有一点,做学生会,要做就做最大的!要么就不做,

行政诉讼新时代继续教育2020参考答案(96分)

行政诉讼新时代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1.关于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3.0分) A.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B.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因为特殊的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相关的案件 C.禁止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D.行政人员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不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理由 我的答案:B√答对 2.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于()开始实施。( 3.0分) A.1990年10月1日 B.1994年10月1日 C.1995年10月1日 D.1999年10月1日 我的答案:A√答对 3.行政诉讼案件由()审理。(3.0分) A.法院民事庭 B.法院行政庭 C.法院刑事庭 D.专门法院 我的答案:B√答对

4.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的内容是()。(3.0分) A.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B.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C.解决行政争议 D.解决民事纠纷 我的答案:C√答对 5.新《行政诉讼法》中,以()代替了维持判决。(3.0分) A.无效判决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给付判决 D.确认违法判决 我的答案:B√答对 6.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3.0分)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B.公民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C.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机构 我的答案:D√答对 7.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应当以()为前提。(3.0分) A.行政案件的立案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工作经验交流发言稿

工作经验交流发言稿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作经验交流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春回大地,万物更新。在此非常感谢校领导主办这次的学习经验交流会能够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也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学习经验讨论会,借此我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回首过去近十年的的工作中,慢慢的、一步步成长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下面我谈谈这几年来在工作上收获的心得和体会,与各位同事共同交流、共同、共同进步。为什么有些老师教得那么轻松有效就是因为他把学习的权利交给孩子,给每个孩子发挥才能的机会。在他的课堂上,一直实行“人人有事做”的管理办法。因此,在教学中,为了更好地解放自己,我也尝试着使用这种方法。 一、培养学生学习科学兴趣,让学生对科学的学习有持久的动力 学生的学习动力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学习目的;二是浓厚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科学学的兴趣,形成持久的学习动力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从“序言课”开始,初步培养学习科学的兴趣

新教材的序言,阐述了科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发展以及在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和高科技领域等方面的基础性、实用性和关键,它涉及的“环境、能源、材料、健康”等多方面;通过重要事实让学生感悟“科学——使世界变得更加绚丽多彩”,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好化学的社会责任感。“序言”内容中学科的定位明确,既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更能使学生明确学科的重要性,让学生觉得学习科学有用、科学并不难学、要学好科学。因此,我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并充分利用“序言”这阶梯使学生尽快到达学习科学的境界。 2.在教学中突出理论联系实际,诱发学生学习科学兴趣教材安排了“家庭小实验”与“调查与研究”等内容。教师必须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钻研教学大纲科学课程标准,突破单纯灌输课本知识的限制,减少机械操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让学生有时间阅读课外科技知识(我平时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材料)。 3.通过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强化学习动力 由于社会的变迁,生活条件的改善,一些学生的学习毅力也变得越来越脆弱,学习兴趣就成了他们搞好学习的关键。利用青少年强烈的好胜心理,让他们参与问题讨论,认真钻研去获取知识,通过努力去解决问题。当他们求得知识后,这种胜利者的心理就得到了满足。选择一些难易适当的题目,学生是愿意讨论的,讨论的结论往往又带有规律性,就容易使学生产生成就感。再说,讨论过程实际上就是应用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提纲 (1)

行政诉讼法讲稿(提纲) 一、出台背景: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既没有行政诉讼制度,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直至1989年终于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立法宗旨: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倡廉活动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一)行政诉讼法的性质。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的。 (二)受案范围。 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纠纷,不在受案范围内) (三)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1.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六)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判和判决。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停止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 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 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 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 (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

(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工作经验交流总结

工作经验交流总结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讲话【1】 今天的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开得非常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老师们讲得都很实在,能够和自己的工作实际相结合,把平时工作中的所思、所感、所想展现出来供大家分享,给大家一种亲近感、真实感,感觉这些事儿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二是老师们讲得很生动,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讲话。 我想,原因在于平日里老师们真心地把班主任工作当成了一种事业去对待,在工作的同时没有忘记研究和思考,并结合现代教育理论去审视和辨析,进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思路和方法。 淳朴的语言,真情的告白,像滴滴清泉,润泽着老师们的心田。 鲜活的案例,感人的故事,引起我们内心强烈的震撼,让我们无不感到激动和敬佩!原来,在我们40位班主任老师中竟埋藏着这么多感人至深的教育情结。 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校委会向所有的班主任老师真情的道一声--您们辛苦了! 班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组织单位,班主任是班级的领导者、组织者、指导者,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 班主任是学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的骨干力量,在学校教育链中处于关键环节,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过程中起着

导师作用;班主任是负责协调本班各科的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是构建“三位一体”教育格局的纽带和桥梁。 班主任的教育观念、工作方式、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对学生有深刻的影响,往往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楷模和启迪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班主任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如何,是提升优质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尤其是实现班级德育工作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看出,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扮演着多重角色,班主任不仅是班集体的指导者,还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新一代灵魂的塑造者,学生心理的保健者。 建立一支观念新、能力强、数量足、素质高的班主任队伍,是一所学校打造品牌、塑造形象、健康发展的根本,也是推进区域教育实现现代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作为一名班主任要具有“三心”。 即“责任心”、“爱心”和“平常心”。 1.责任心。 承担一项工作的同时也就担起了一份责任,作为一名班主任,同一般老师比较,责任更加重大。 学校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每一项工作最终都要到班级去落实。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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