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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 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能够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要点:

1、辩护人的人数;

2、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5 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水平或者限制行为水平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

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能够准许。

【第36 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高检规则》第40条一名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 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3 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即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能够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理应即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要点: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程序。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2 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天内,理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理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要点:

1、指定辩护的情形、时间、指定主体;

2、承担指定辩护的主体。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9 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内,理应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理应告知其能够申请

法律援助; 被告人属于理应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理应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能够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41 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理应在24 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42 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理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理应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机关规定》第5 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协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5 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点:辩护人的责任、地位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6 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

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

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理应即时告知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7 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理应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理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8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9 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40 条: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理应即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41 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

人作伪证以及实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理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

理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

人是律师的,理应即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要点:

1、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2、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第6 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协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

小时。”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看守所理应即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

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能够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能够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理应由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9.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理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理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

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相关

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实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理

应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

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

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44 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理应即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即时通知、

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理应查验其律师

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理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45 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理应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

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应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第 46 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 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理 应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 3 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 后,理应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能够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理应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 47 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理应允许辩 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 48 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 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理应对申 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实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 3 日以 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 嫌疑人通信的,能够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查。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 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三)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人民检察院能够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49 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即时安排,由公诉

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即时安排的,理应向

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3 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理应予以配合。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理应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

实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能够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能够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

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

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理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能够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要点:拒绝辩护

【相关法条】:《律师法》第32 条:委托人能够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能够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

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

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高法解释》第45 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理应准许。

属于理应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理应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理应准许,但被告人须另

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理应在3 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54 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理应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理应宣布休庭; 仍有辩护人的,庭审能够继续实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

人的,根据案件情况,能够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

审继续实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能够准许,但

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理应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

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44 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理

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

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5 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

要点: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3、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地位。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6 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47 条至第49 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52 条的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47 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防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

控告理应即时实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相关机关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第57 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防碍其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能够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理应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理应予

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三 )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 护人的要求的 ;

( 四) 理应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五)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 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 六)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 的;

( 七)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和通信的 ;

( 八)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

( 十)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

集、调取证据或者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十一) 材料

; (十二)

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 的;

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即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四) 者即时告知

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即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

(十五)防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防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防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理应接收并依法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理应即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_18.doc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DOC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 单选: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 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 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模拟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1资料摘录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最后访问日期:10月12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能够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26.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2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 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刑事诉讼法考试试卷A

考试试卷A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_考试方式:闭卷完成时限:120分钟 班级名称:学号:姓名: 一、填空题(将将答案填写在括号里,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一方面在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在于()。 2、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日。 4、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到场。 5、审判长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的权利。 6、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的法律责任。 7、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8、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审查决定。 9、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月。 10、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可以向()撤回抗诉。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编号填

入括号内。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公诉案件自()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立案 B、侦查 C、审查起诉 D、移送人民法院 2、下列人当中有权申请回避的有()。 A、被害人 B、证人 C、鉴定人 D、辩护人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是指()时年龄。 A、犯罪 B、审理 C、采取强制措施 D、执行 4、划分地区管辖的最主要的依据是()。 A、最先受理地 B、犯罪地 C、被告人居住地 D、被害人居住地 5、刑事诉讼中,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 A、被告人 B、公诉人 C、自诉人 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6、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期限为()。 A、2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D、20日 7、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可以()。 A、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C、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D、重新提出控告 8、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出(),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A、结案报告 B、起诉书 C、公诉词 D、起诉意见书 9、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属于()。 A、无罪决定 B、有罪但免予起诉决定 C、有罪但免除刑罚决定 D、有罪决定 10、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 A、定期宣判 B、当庭宣判 C、公开宣判 D、不公开宣判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备选答案中有2-4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编号填入括号内。多选、漏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是()。 A、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证人名单和附有证据目录 C、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D、附有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

2002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 年) 三、(本题22 分) 案情:2010 年10月2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 市老家来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 市发生的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 年3 月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 月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年4 月5 日,公安机关发 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3 月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 证言:2010年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 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 年、5 年和3 年。 问题: 1.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 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正确。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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