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

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

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对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

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适时作出调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乡居民;以及非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九)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 60%计入。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 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

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5.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中划转计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不少于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一)政府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十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 ;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

筹地确定。

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的预划入资金与应划入资金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十三)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包括急诊,下同)医疗费。

(十四)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

2.支付医保开支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及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具体项目另行规定。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

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时止。

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定相关手续。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缴费年限审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十八)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

疾证》的人员,其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 ,其余40%部分由政府补贴。

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个人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政府补贴。(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不低于本统筹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退休前不低于80%,退休后不低于85%,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85%,

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十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中退休前不高于1000元,退休后不高于7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分别计算确定。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不低于70% ,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统筹地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统筹地户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的中

小学生,以及在统筹地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2.统筹地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统筹地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二十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六)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

《残保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或《低收入农户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二十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不低于本统筹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2. 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 ,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十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的门诊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确定。

(三十)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参保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50% ,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政府适当安排,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四、医疗困难救助

(三十一)医疗困难救助对象:

1. 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并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或《低收入农户证》的人员。

2. 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参保人员。

3. 统筹地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三十二)医疗困难救助的资金来源:

1. 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2. 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困难救助费;

3. 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4. 利息收入。

参保手续由各统筹地确定。

(三十三)医疗困难救助的标准:

1. 持证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并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或《低收入农户证》的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医保开支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50% ,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补助额原则上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000元。

2.参加职工医保的非持证人员救助标准。参加职工医保的非持证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0000 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救助起点应适当降低,具体额度由各统筹地确定。

3.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持证人员救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持证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

医疗困难救助按不同费用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三十四)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筹地经办机构作

为医疗困难救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三十五)建立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疗困难救助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

五、费用征缴与基金管理

(三十六)医保基(资)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三十七)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经办机构负责收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做好收缴工作。

(三十八)医保基(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十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其列支渠道按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风险调剂基金管理

(四十一)建立市级职工医保风险调剂基金。调剂金来源于各统筹地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各统筹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1% ,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

平。调剂金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今后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

(四十二)调剂金在各统筹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统筹地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资金缺口由统筹地历年基金结余、统筹地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解决,调剂金补助数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财政对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使用调剂金的统筹地,应切实改进管理,适时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四十三)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具体负责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管理。(四十四)成立由各统筹地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对调剂金收支情况的管理监督与审查。

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四十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一年及以上的军队医疗机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的药品零售药店,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医保定点服务资格。具体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资源配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

店,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四十七)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服务情况以及相应部门的监管信息等,建立动态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四十八)逐步建立不同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互认机制,统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管理办法和准入退出机制,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四十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过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网上稽查、委托第三方审计检查等制度,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

(五十)整合各统筹地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管理,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实现杭州市域范围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和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

八、就医与结算管理

(五十一)参保人员应按统筹地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五十二)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校验,并在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上如实记载服务情况。(五十三)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十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按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转统筹地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参保人员未按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直接前往统筹地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自理比例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十五)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或《低收入农户证》的参保人员可在相关惠民医院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

(五十六)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确定。

(五十七)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五十八)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 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 在境外就医的;

3. 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4.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 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 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十九)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六十)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包括“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 在非直接联网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 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在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可暂时改变其医疗费结算方式。

4.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涉嫌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

(六十一)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切实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医疗保险经办

(六十二)统筹地设立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在统筹地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六十三)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六十四)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险工作所需数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医疗保险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等医疗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免费向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以及要求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六十五)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权益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十、其他

(六十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转换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原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清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包括一次性补缴费用)不予退回。

(六十七)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规定病种范围可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六十八)用人单位可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提高职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收费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 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 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师对待医保患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超量开药、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照医保IC卡或身份证核实患者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留其医保IC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存病历备查。不得无故推迟出院、随意转院。严格执行医院分级管理制度中禁止跨科住院的规定,否则费用由相关科室承 (三)临床诊治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和治疗,再按适应症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原则。充分参考和利用其它定点医 (四)认真履行对患者告知义务,保护其知情同意权。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如:CT、彩超等)、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单项

物理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参保病人签字单”上签字后方能实施,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应在事后尽快通知参保人 (五)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在使用贵重材料时(1000元以上),必须报医保科审批,未经审批的贵重材料不予支付。严格执行医保对一次性卫生材料限价准入制度。凡需到其它医院做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必须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审批表》,报医保 (六)对于外伤病人,要认真核查受伤原因,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不详实,其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七)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部分限制适应症的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商品名价格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住院超过90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出院带药量一般为一周量,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转或加重),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总带药种类原则上在三种以内,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 (九)合同内容:乙方(医院)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1 2、挂名住院(住院参保人员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 3 4、由于人为因素输送到甲方的计算机信息与乙方的计算机 5、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对应成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使用数 6

(完整word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本院医保管理 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 日趋完善,步入正规,根据上级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11年度的基本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 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 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本院门诊住院参保人员各种医疗 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组织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 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 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 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人卡证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鉴定知情书。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登记和相关资料记录。 6、严格按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要求储备药品 3、不定期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 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本院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相关医 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城镇和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背景原因 建国初期,我国效仿前苏联模式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这是一种对城市就业人口“政府全包型”的医疗制度,它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能够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措施 1、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政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

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同时,为了控制用药与不必要的检查,国家还制定了十一类西药和大部分中成药的基本药物目录、大型设备检查的规定及公费用药报销范围。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 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应措施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 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

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五、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人群待遇差距较大。一是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二)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一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二是异地就医问题突出, (三)保证可持续性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层次不高。目二是医药费用成本控制机制未完全建立。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适应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主要措施:一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二是推进大学生参保。三是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力度,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四是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主要措施:一是提高封顶线。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三是进

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四是拓宽保障范围。五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主要措施:一是编制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预算,使基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二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四是改进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 (四)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主要措施:一是推行直接结算,二是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三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为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80年代之前,农村建立了以合作社为基础的合作医疗,(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其经费来源于个人和社区集团,但家庭责任承包制的出台使其跌入低谷。而在城镇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

医院 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1、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特制定医疗保 障制度,由医教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 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 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 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 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证、卡,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 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

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 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 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 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患者知情同意书,经患者签字同意才能使用。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 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 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保科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XX医院 2020-09-23

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3年1月第27卷第1期(总第325期) 儿童期是人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护儿童健康对改善全民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建立和完善针对这一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则是提高儿童对医疗服务的利用率和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举措。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儿童的医疗保障状况尚待改善。学习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1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 鉴于儿童健康的重要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其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都对儿童做出了适当安排,以确保儿童享有与其他人群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一些国家还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给予儿童特殊关照,使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高于其他人群。 根据医疗保障制度是否覆盖全体儿童,可以把国外由政府建立或主导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划分为补缺型和普惠型两大类型[1]。 1.1补缺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 补缺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强调家庭和市场的作用,是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向部分儿童提供的数量有限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于非洲的一些中低收入国家,如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布)、马达加斯加、 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赵东辉①,汪早立①,任静①,宋大平①,杨志勇① 摘要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是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举措。基于此,世界多数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都贯彻“儿童优先”原则,采取措施提高儿童医疗保障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已将城乡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但在提高参保率和保障水平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妥善解决儿童尤其是新生儿的参保(合)问题,促进儿童与其他人群平等受益,并着手开展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 关键词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国际经验;启示 doi:10.3969/j.issn.1001-568X.2013.01.005 [中图分类号]R19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568X(2013)01-0011-03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Revelation of Children’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ZHAO Dong-hui,WANG Zao-li,REN Jing, et al.//Chinese Primary Health Care,2013,27(1):11-13 Abstract Children’s health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al health.The improvement of children’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children.Based on this,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mplement the“children first”principle in their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building and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overage and reimbursement level of children’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At present,the basic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has covered urban and rural children,but the enrollment rate and reimbursement level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further.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China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properly resolve children’s,especially newborns’enrollment problems,make children enjoy equal reimbursement level with other populations and take pilot work on improving children’s medical security level. Key words children;medical security system;international experience;revelation First-author’s address National Health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Beijing,100191,China ①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191 元。说明改良后的模型,其结果也较精确。 这种方法的价值在于:结合精算原理进行测算,提高测算的准确性,减少仅凭经验粗估的失败风险;充分利用能实现收支平衡保险年度的经验数据,减少众多公共因子的干扰,便于操作。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 展统计公报[Z].(2012-06-05).https://www.sodocs.net/doc/2c14186461.html,/gzdt/2012-06/05/ content_2153635.htm. [2]魏勇.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计量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青岛:青岛理工大学,2010. [3]韩中明,高绪兰,王兴久.公费医疗改革的出路是建立适应市场 经济的社会医疗保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5(11):590-592. [4]张英洁,李士雪,李永秋.医疗保险精算方法研究综述[J].中国 卫生事业管理,2008(8):533-535. [5]Liran Einav,Amy Finkelstein,Mark R.Cullen.Estimating Welfare in Insurance Markets Using Variation in Prices[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10,125(3):877-921. [6]广州市统计局.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 况[Z].https://www.sodocs.net/doc/2c14186461.html,/tjgb/qtgb/201105/t20110509_25148. htm.2011-05-0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OL].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2c14186461.html,/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zt/ptjnj/year201 0/index2010.html. [收稿日期:2012-10-18](编辑:殷大为)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5年多的改革和建设,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针对现存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改革不配套、政府投入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和加大医疗保险改革力度等举措加以解决。 一、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构架 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与此同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缺陷,逐步发展了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农村居民,但一些农村地区仍然保留或新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上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过5年多的实践,截至到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达1.0094亿。全国大部分地区(98)都启动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其标志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医疗保险的保障机制基本得到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首先,它对促进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在一亿多参保人员中,65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二是促进了参保人员的就医方式和医疗消费观的转变,参保人员比过去有了更多的就医选择权。三是推进了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管理措施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促使其提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服务;四是抑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势头。据统计,1990——1998年卫生系统综合医院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增长率分别为25.0和23.7,2001年分SU降低为9和5. (二)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有限的,因此,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在实践中,除了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外,各地还摸索出多种形式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社会保险的方式运作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组织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 (三)医疗救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员工正式就业的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作为参保单元;二是缴纳保险费与享受待遇相联系。它将没有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口和没有能力缴费的单位的职工排除在现行制度之外,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属于低收入或没有收入的弱势群体。因此,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性缺陷,一些城市纷纷出台了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院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一、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健全医院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二、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四、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五、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六、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七、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八、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九、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十、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十一、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核。 十二、严格控制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术后3天内审批。 十三、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十四、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十五、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 方便患者就医。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制度

富顺华英医院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 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 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 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 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 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 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术后3天内)。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 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一、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健全医院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二、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四、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五、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六、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七、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八、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九、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十、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十一、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核。 十二、严格控制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医保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师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办审批后才能使用,急症病人可以先使用,术后3天内审批。 十三、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十四、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十五 十六、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医保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医保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永州市道县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