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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英国名校翻译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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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英国名校翻译专业分析

香港中文大学

翻译系历史悠久,其专业MA in Translation是香港地区开设的第一个翻译专业。太傻留学专家告诉你,特点是理论研究和翻译实践相结合。有包括笔译和口译。但是比较侧重笔译,尤其是文学方向.

MA in Computer-aided Translation电脑辅助翻译专业也是亚太地区的首创。

中文大學的確開始了口譯課程,但是不頒發口譯學位,而且也沒有全職的AIIC會員雅思不低于6.5

香港理工大学

Master of Arts in Translating and Interpreting

翻譯與傳譯文學碩士學位 1.5年

课程设置融合笔译和口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培训。而且,该项目是香港唯一能主攻口译方向的硕士课程。该校有两名AIIC(世界會議口譯協會)的会员理事,都是全职教师。太傻留学专家说,教授有联合国同传经验,实力雄厚。

比较适合未来有志于从事口译工作的学生进入口译深造方向。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如果学生能在传译导论和连续传译两门课中取得B+以上的成绩,则有机会进入以上的口译专门方向。其余的会被分到笔译组。

雅思要求7分,且每项均不低于6.5

香港城市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的Master of Arts in Language Studies (Translation & Interpretation)(语文学——翻译及传译文学硕士)是笔译和口译两相宜的硕士课程。顾名思义,语文学硕士首先兼顾了语言、文化交流和社会的一系列专业课程,其次在此基础上综合了笔译和口译的课程。与香港理工大学相比,城大的口译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如传译方法和翻译传译专题等。

近年來排名的迅速提升主要靠城大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論文來拉動的,城大的翻譯走的也是這條路線,其實城大翻譯MA不算是真正的翻譯專業,它是“語言研究”專業下面的一個方向,

如果志在研究的話,城大應該是不錯的選擇。城大的教授最近幾年著述頗豐,應該對於學生也是很好的榜樣。

IETLS只要6.0就可以

香港浸会大学

M.A. in Translation and Bilingual Communication

香港浸会大学开设的翻译与双语传意文学硕士也是偏向笔译方向的硕士学位。该专业最大的特色就是为学生提供Research Stream (研究方向)和Practical Stream (实践方向)两种选择,分别适合有志于学术研究或翻译职业导向的各类申请人的需求。研究方向的课程设置更注重翻译理论的教授和中文语言学知识,实践方向只有笔译,倾向翻译的技巧和策略,双语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浸会大学每个月会请国际国内翻译学界的学者来做演讲,了解翻译发展的动向。更重要的作用是为香港本地的翻译学者提供了一个定期见面的机会。浸会大学的翻译研究基本不涉及实务,顺应国际学界的理论研究为主,在未来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浸会大学跟英国曼大,伦敦大学等都有非常深入的合作,交流项目比较多

IELTS 7.0

总结:想要读翻译理论研究课选择城大,浸会,中文大。

综合排名中大有优势。其次是城大和浸会。理大的MA非常纯粹,不强调研究只强调实践,要到理大研究一定要读Mphil/PHD.从研究來看,在香港翻译学术界,这四所学校沒有太大的差別。

想进行翻译实践学习,希望在笔译实践上有突破,可以选择中大、浸会(实践方向)、理大(笔译组)。如果期待做一個职业口译,只有理工大学可以选择。

对电脑辅助翻译感兴趣可以选择中文大,大陆学生一般不看好这个专业,但是发展前景真的很大。

申请香港这几所名校的翻译专业出彩的语言分数的确是翻译专业的“敲门砖”。此外,出色的语言功底也能为你以后的面试和笔试保驾护航。大部分翻译专业都以面试,甚至笔试作为考核申请人的必要环节之一。除了一些常规的面试问题外(比如,为什么学习翻译、有

无相关翻译经验和未来职业规划),还会考核申请人临场中英翻译的能力和对某些翻译理论的理解和看法。

英国有开设口译的学校:巴斯大学、纽卡斯尔、利兹、曼彻斯特、诺丁汉、萨里、威斯敏斯特

基本上雅思都是7.0以上,不少还会要求单项不低于6.5.并且对写作和口语也有一定要求。

巴斯大学的翻译专业只有这个一个专业同声传译专业,要求相当高,申请者申请这个专业最好是具有雅思7.5以上的成绩来申请这样希望比较大。

申请这个专业先是递交申请材料,系里受理,发笔试试卷,然后每年bath大学来国内针对翻译专业进行面试,最后确定是否给offer。所以申请这个大学一定要尽早递交申请。另外,这个课程在学习期间都会给学生一些实习的机会,并且毕业后有机会进联合国进行实习。

Newcastle University 纽卡斯尔大学:

为将来有意开拓翻译或口译事业的学生设计了二年的中英/英中翻译/口译硕士学程。

第一年是高级翻译文凭(Diploma),接下来是第二年为期12个月的硕士课程(MA),学生可依专长和兴趣选择以下四种不同的领域:翻译硕士、口译硕士、翻译及口译硕士、或者翻译学硕士。

第一年的文凭课程,学生除了有机会学到翻译及口译基础外,还可发掘自己最有兴趣及拿手的领域为何,以便在第二年在上列四种不同的领域之中选择一种最适合的硕士课程。

本文由太傻留学提供

女生英文名字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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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中文名字的英文写法

中文名字最标准的英文写法就是直接翻译成汉语拼音:Li Leyang或Lee Yeyang 西方人的习惯是名字在前,姓在后,二者间如果有中间名(Middle name),Middle name一般用简写,中国人如果有英文名字,在正式的场合可以参照这种格式。比如,搜狐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张朝阳的英文名字就写成:Charles CY. Zhang. 搜狐所有英文正式文件中张朝阳的名字都是这样写的。 如果没有英文名字,那么应该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姓在前名字在后)直接把中文名字翻译成汉语拼音作为英文写法!很典型的例子,奥运会上,所有中国运动员的名字在运动衣上都是这样翻译的(以前不是,后来国家颁布了《汉语拼音方案》,并解释到《汉语拼音方案》是拼写中文人名地名唯一标准后,统一改过来了),所以,中国人名字的英文写法,就是汉语拼音:姓在前,名在后,姓和名分开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均大写! 两个字的是:比如:张三就应该写:Zhang San 三个字的是:1.单姓,比如:李小言就应该写:Li Xiaoyan 2.复姓,比如:诸葛亮就应该写:Zhuge Liang 四个字的是:1.单姓,比如:李雨中生就应该写:Li Yuzhongsheng 2.复姓,比如:司马相如就应该写:Sima Xiangru 1. Last Name就是姓,First Name就是名,請勿混淆。 2. "國語羅馬拼音對照表" 乃外交部護照科所採用的中英文姓名翻譯原則,為了保持所有文 件的統一,建議同學根據此表來翻譯姓名及地址。 3. 同學的英文姓名,應由中文姓名音譯,並與大學英文畢業證書、英文成績單、TOEFL / GRE / GMAT考試及申請學校、辦理護照及簽證時所用的英文姓名完全一致,如姓名不 一致,將造成申請學校、辦護照、簽證時身份的困擾,徒增麻煩。 4. 如果有英文別名 (如John、Mary...等),可以將別名當做Middle Name。 [例] 王甫平有一個英文別名STEVE,其英文姓名可以下列方式列出: WANG FUPING S Last Name First Name M.I. 5. 如果沒有英文別名,M.I. 處不要填。 6. 如非必要,英文別名最好不要用,只用中文姓名的英譯最為單純。 7. 在國外使用英文姓名的建議:外國人習慣將名放在前面,姓放在後;而中國人的姓名, 則是姓在前名在後,有時在國外填寫資料時常會搞錯,建議在打履歷表、印名片或處理 資料時,如果填寫姓名的地方沒有註明Last Name時,英文姓名正確表達方法可以如: Fuping Wang 或 Wang, Fuping

香港基本法

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VIP专享]各国名字的英文翻译

国家地区英文名及读音/国家英文名和音标/国家英文名及读音/// Africa[5AfrikE]非洲 Algeria[Al5dViEriE]阿尔及利亚 Angola[AN5^EulE]安哥拉 Azores[E5zC:z]亚述尔群岛(在北大西洋,属葡萄牙) Benin[be5nin]贝宁湾(几内亚湾一部分,靠西非的尼日利亚、贝宁和多哥等国) Botswana[bCt5swB:nE]博茨瓦纳(位于南非共和国内,于1966年独立) Burkina Faso[b\:9ki:nE 5fAsEJ]布基纳法索 Cameroon[5kAmEru:n]喀麦隆 Cape Verde[keip v\:d]佛得角[塞内加尔西部](非洲最西端) Central Africa[5sentrEl5AfrikE]中非 Chad[tFAd]乍得 Comoros[5kCmErEus]科摩罗 Congo[5kCN^Eu]刚果 Cote d Ivoire[kEut]科特迪瓦注:Ivoire 未查到! Djibouti[dVi5bu:ti]吉布提[非洲] Egypt[5i:dVIpt]埃及 Equatorial Guinea[7ekwE5tC:riEl5^ini]赤道几内亚 Eritrea[7eri5tri(:)E]厄立特里亚 Ethiopia[7i:Wi5EupjE]埃塞俄比亚 Gabon[^a5b][国名]加蓬(位于非洲中西部,首都利伯维尔) Gambia[5^AmbiE]冈比亚(非洲西部沿海一殖民地,1965年独立,首都Bathurst[5bAWE(:)st]巴瑟斯特(冈比亚首都班珠尔) Ganary Is加那利群岛(Is=Island/Islands) 注:Ganary尚未查到 Ghana[5^B:nE]加纳 Guinea[5^ini]几内亚 Guinea-Bissau[5^ini bi5sEu]几内亚比绍共和国 Ivory Coast[5aivEri5kEust]象牙海岸注:今为Cote d Ivoire科特迪瓦 Kenya[5ki:njE, 5kenjE]肯尼亚 Lesotho[lI5su:tu:]莱索托(非洲南部一王国, 首都Maseru)(西非国家 Liberia[lai5biEriE]利比里亚 Libya[5libiE]利比亚(北非国家) Madagascar[mAdE5^AskE]马达加斯加岛 Malawi[mB:5lB:wi]马拉维 Mali[5mB:li:]马里 Mauritania[7mC(:)ri5teinjE] 毛利塔尼亚 Mauritius[mE5riFEs]毛里求斯(非洲岛国)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

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

中文名字的英文写法

中文名字最标准的英文写法就是直接翻译成汉语拼音: Li Leyang或 Lee Yeyang 西方人的习惯是名字在前,姓在后,二者间如果有中间名(Middle name),Middle name一般用简写,中国人如果有英文名字,在正式的场合可以参照这种格式。比如,搜狐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张朝阳的英文名字就写成:Charles CY. Zhang. 搜狐所有英文正式文件中张朝阳的名字都是这样写的。 如果没有英文名字,那么应该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姓在前名字在后)直接把中文名字翻译成汉语拼音作为英文写法!很典型的例子,奥运会上,所有中国运动员的名字在运动衣上都是这样翻译的(以前不是,后来国家颁布了《汉语拼音方案》,并解释到《汉语拼音方案》是拼写中文人名地名唯一标准后,统一改过来了),所以,中国人名字的英文写法,就是汉语拼音:姓在前,名在后,姓和名分开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均大写! 两个字的是:比如:张三就应该写:Zhang San 三个字的是:1.单姓,比如:李小言就应该写:Li Xiaoyan 2.复姓,比如:诸葛亮就应该写:Zhuge Liang 四个字的是:1.单姓,比如:李雨中生就应该写:Li Yuzhongsheng 2.复姓,比如:司马相如就应该写:Sima Xiangru 1. Last Name就是姓,First Name就是名,請勿混淆。 2. "國語羅馬拼音對照表" 乃外交部護照科所採用的中英文姓名翻譯原則,為了保持所有文 件的統一,建議同學根據此表來翻譯姓名及地址。 3. 同學的英文姓名,應由中文姓名音譯,並與大學英文畢業證書、英文成績單、TOEFL / GRE / GMAT考試及申請學校、辦理護照及簽證時所用的英文姓名完全一致,如姓名不 一致,將造成申請學校、辦護照、簽證時身份的困擾,徒增麻煩。 4. 如果有英文別名(如John、Mary...等),可以將別名當做Middle Name。 [例] 王甫平有一個英文別名STEVE,其英文姓名可以下列方式列出: WANG FUPING S Last Name First Name . 5. 如果沒有英文別名,. 處不要填。 6. 如非必要,英文別名最好不要用,只用中文姓名的英譯最為單純。 7. 在國外使用英文姓名的建議:外國人習慣將名放在前面,姓放在後;而中國人的姓名, 則是姓在前名在後,有時在國外填寫資料時常會搞錯,建議在打履歷表、印名片或處理 資料時,如果填寫姓名的地方沒有註明Last Name時,英文姓名正確表達方法可以如: Fuping Wang 或Wang, Fuping

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0好听的英文网名带翻译

2020好听的英文网名带翻译 Curtain (英文网名注释:落幕) Allure Love (英文网名注释:倾城恋) Mo Maek (英文名翻译成中文:莫陌) Tenderness (网名翻译:温存) Flowers (英文网名注释:繁花) Poison丶biting (非主流英文网名翻译中文:毒丶刺骨 ) Desperate struggle (伤感英文名字:拼命的挣扎) Koreyoshi (意境英文网名:惟美) Adam阿当*Eve夏娃(阿当-夏娃) Adolph阿当夫*Adolpha阿当芙亚(伟大的野狼) Alan阿伦*Alana阿伦娜(快乐的调和者-闪亮的公平者)Alexander阿力山大*Alexandra阿力山娜(同为超人的意思)Ashley阿瑟妮*Ashley阿瑟妮(居住在梣木地人的人爱大自然)Azarias阿沙勒斯*Azaria阿沙妮亚(得到上帝的祝福和协助)B Baslilon巴沙里奥*Basilia马沙妮亚(国皇-皇后) Beverley拜佛力*Beverley拜佛力(海星般矜贵) Bing兵*Binga冰加(铁壸能成空洞发声音,多嘴的人) Blake碧*Blake碧(有正义气质)

Brand宾*Brandy宾妮(上帝的孙儿如酒般清醇)Brian拜仁*Bryna拜女那(品德高尚) C Clare基亚*Clara加拉(有艳光的) Carol嘉卢*Carol嘉露(权力者,永不言败) Castor嘉斯祖*Casta嘉斯泰(勇敢而勤力) Cecil西斯*Cecilla西西莉亚(隐身不见的音乐圣者)Chritian杰逊*Christine基丝艼(信主的) Clive基夫*Cleva基花(悬崖居住者) D Dale德尔*dale黛尔(居住村庄的纯朴者) Daniel丹妮*Danielle丹妮尔(上帝是审裁者). Darcy德斯*Darcie戴斯(由森林而来) Darius戴维斯*Daria戴维亚(有钱人) Donald当奴*Donalda当奴达(世界的统治者)Dominic都文历*Dominica多文历卡(属于主的)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① 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 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

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两岸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大陆学者普遍不认同这一说法,在相关座谈会上有学者认为,“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② 后香港终审法院应入境事务处处长的申请,对于判决作了如下澄清,“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终审法院的澄清实际上并没有撤回原裁决中那些有关宪法管辖权的清晰的主张,而人大常委会也不会被所谓的“澄清”所欺骗。尽管如此,中央仍然对终审法院的补充判词表示欢迎,一场可能的“宪政危机”暂时得到了缓解。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摘要:香港作为我国第一个成功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十几年的繁荣发展依旧;其中最根本的保证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为其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不同传统、政策分别实行相异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基本法适用时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不少尖锐的冲突;而基本法所规定的“双重”解释体制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收到最好的效果;本问将对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冲突等做一个介绍,并尝试性地提出自身看法建议。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双重解释体制;协调机制 一、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 香港特区与内地奉行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这是导致对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产生问题的一个原因。 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依据其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件为基础进行解释,而非“抽象、原则性解释法律”①;而由此产生的判决也将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而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对存在漏洞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也拥有一定的解释权;但最终法院依旧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最终裁定者,具有最高权威。相反,中国内地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均拥有权解释法律。具体而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法律,在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时,可对该法律进行解释或者制定法例加以规定,而司法解释指的是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时候,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至于行政解释指的是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该如何具体适用时,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但是当针对同一法律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都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立法解释来进行最终裁决。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约束性判例理论,香港较高级法院在判案中做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而内地不具有这特点;同时,香港法院若在审讯中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解释有疑问时,不得征询立法机关在草拟该条文时的原意,而需按照具体案件及对该解释的理解进行判决;而内地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呈交至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再根据此解释来进行判决;而对于司法审查的问题,内地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而香港则是仅赋予法院拥有对法律的审查权。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自成体系,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二、《香港基本法》对解释权作出的规定 香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基本法的解释必须根据“一国两制”的根本方针,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体现中央的权威性,又要充分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达到双方的协调统一。因此,我们需要对基本法对其自身的解释权如何规定有所了解。 首先,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根据宪法而作出的最基本规定;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接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是,有着一定限制,在解释时凡是涉及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时,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针对那些涉及中央利益的事项;最后,规定了在特殊事项时的法律解释应该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①郭天武蔡冰菲《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第1页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_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总第86期2006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o.86May.,2006 收稿日期:2005-07-10 作者简介:季奎明(1981-),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季奎明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在最近的三次案例中都引起了颇多争议。本文先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演绎分析,从而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是缘于授权,对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需要提请常委会解释。再通过对比内地的法律解释体系和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并借助“法克坦姆案”来说明这样的制度设计无损于香港的司法独立。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6)0320131207 The Pow 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H ong K ong B asic La w ———An Analysis of Relations of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and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on t 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J I Kui -ming (School of law ,Fudan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Abstrac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Hong K ong basic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 he proper and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 he basic law.Recently ,issues about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have aroused enormous cont roversy in t hree cases.This article first applies deductive analysis upon relevant le 2gal clauses ,arguing t hat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s entitled to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can interpret t he basic law only upon aut horiza 2tion ,and t he clauses beyond t he limit s of t he autonomy of t he Reg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interpretation.The article t hen draws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s legal inter 2pretation system and EU ’s p reliminary judgment mechanism ,as well as referring to t he Factortame case ,to p rove t hat t he design of t he interp retation system of t he basic law will not impair t 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Hong K ong. K ey w ords :Basic Law of Hong K ong ;power of interp retation ;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围绕着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解释问题,也引发了几次不小的争议: 从回归之初“无证儿童居港权”上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前不久董建华去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状况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若何,这个基本法解释的模式是否僭越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梳理分析。1 31

姓名中英文翻译大全

姓名中英文翻译大全 A: 艾--Ai 安--Ann/An 敖--Ao B: 巴--Pa 白--Pai 包/鲍--Paul/Pao 班--Pan 贝--Pei 毕--Pih 卞--Bein 卜/薄--Po/Pu 步--Poo 百里--Pai-li C: 蔡/柴--Tsia/Choi/Tsai 曹/晁/巢--Chao/Chiao/Tsao 岑--Cheng 崔--Tsui 查--Cha

常--Chiong 车--Che 陈--Chen/Chan/Tan 成/程--Cheng 池--Chi 褚/楚--Chu 淳于--Chwen-yu D: 戴/代--Day/Tai 邓--Teng/Tang/Tung 狄--Ti 刁--Tiao 丁--Ting/T 董/东--Tung/Tong 窦--Tou 杜--To/Du/Too 段--Tuan 端木--Duan-mu 东郭--Tung-kuo 东方--Tung-fang E: F:

范/樊--Fan/Van 房/方--Fang 费--Fei 冯/凤/封--Fung/Fong 符/傅--Fu/Foo G: 盖--Kai 甘--Kan 高/郜--Gao/Kao 葛--Keh 耿--Keng 弓/宫/龚/恭--Kung 勾--Kou 古/谷/顾--Ku/Koo 桂--Kwei 管/关--Kuan/Kwan 郭/国--Kwok/Kuo 公孙--Kung-sun 公羊--Kung-yang 公冶--Kung-yeh 谷梁--Ku-liang H:

韩--Hon/Han 杭--Hang 郝--Hoa/Howe 何/贺--Ho 桓--Won 侯--Hou 洪--Hung 胡/扈--Hu/Hoo 花/华--Hua 宦--Huan 黄--Wong/Hwang 霍--Huo 皇甫--Hwang-fu 呼延--Hu-yen I: J: 纪/翼/季/吉/嵇/汲/籍/姬--Chi 居--Chu 贾--Chia 翦/简--Jen/Jane/Chieh 蒋/姜/江/--Chiang/Kwong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作业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摘要]:香港回国祖国十五载,体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性,而 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行中遇到了现实的问题。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发生了严重的争议。围绕实践中解释体制差异产生的现实问题,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地区的高度自治下的基本法,也使人大释法的权威得到维护。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一国两制;违宪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至今已经在我们香港地区施行了十五周年。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提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现实中的成功,它不仅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而且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香港基本法即是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法律,又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由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这就造成了香港基本法涉及到两个解释体制。在立法之初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曾经为了使香港基本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也作出了协调努力,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独特的解释体制。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解释理念和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上,这些理念和体制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发生相互冲突。 由于香港基本法在内容上既包括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条款,也包括涉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和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所以它的解释权主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中央和特区的双方。如果只有中央行使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那样一些香港人士就会质疑中央政府干预香

港的词法独立;但是如果只由香港法院行使解释权,内地学者就会批评香港法院有越权审查国家主权的行为而且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权的地位将受到威胁。引起广泛关注的吴嘉玲速入境处处长一案中使得这一争议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进而引发了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论高潮。本文将结合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分析香港基本法的争议,提出一定的协调建议。 自1997 年7 月1 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基本法已经实施了 近十五年, 在这十五年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三次解释, 1999 年6 月26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的解释”; 2004 年4 月6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5 年4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香港基本法实行的十五年间由于涉及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的案例将一次又一次将香港基本法的两个解释主体引入社会的焦点。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都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而且香港基本法对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均有权解释,而且理论上它有权在它认为

中文名字翻译成英文

中文名字翻译成英文 一般就是把中文名字用拼音方式写出即可,注意大小写规定和前后顺序要求。 例如:张三 Zhang San 或者 San Zhang 根据英文习惯,名在前,姓在后,所以第二种更符合外国人习惯,但是第一种现在也很常见,也算对。 张三四 Zhang Sansi 或者 Sansi Zhang 如果遇到三个字的,第三个字的拼音不用大写,但是要和第二个字的拼音连着写不能有空格。 此外,如果有必要,您能够自己起个有意义的或者发音相似的外国名字来用,一般像香港人都会有两个名字,一个中文名,一个外文名。 中文翻译英文其它实用方法 首先不要翻译姓,不要翻译姓,不要翻译姓!把姓放在名字的最后面用拼音写就好了。 按照音译的方式来取名字的话也能够不过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下,第一很多人都会有一样的名字(因为英文里Y等字母开头的名字很有限)第二有些音英语几乎没有所以选出的名字会也许会有点古怪/ 非主流。 我举个例子吧: 黄晓明如果音译的话= 晓明 +Huang/ Wong = Seamus, Shane, Sean, Shayne, Sheldon, Sherman,(sigmund, simon) 这些名字当中 Seamus 是苏格兰名比较粗,Sheldon,Sherman, Sigmund 比较过时。所以要

么 Simon Huang, Sean Huang, Shane Huang.(或者Wong- 对于英国人来说粤语拼音更熟悉)按照名字的意义来翻译不错,不过有的名字不 好翻译,尤其是男人的名字,为什么?因为在英国像‘阳/晓/春/月/ 夏/天’等词更多是用在女孩子的名字,男人用得少。之外觉得我得提 醒大家千万不要直接翻译,千万不要直接翻译,千万不要直接翻译而 且千万不要自己乱起, Sun, Star, Red, Spring, King, Morning,Moon, Green 等词不能够做名字的,几乎所有名词/形容词不能够当 作名字的,需要查‘Name Dictionary' 才能找出名字来。比如晓明:与日出/日光相关,搜一下于相关的名字,名字的意思和来源即可。 中文翻译英文起名注意事项 问题1:所起英文名太常见 第一种问题是起的英文名太常见,如:Henry, Jane, John, Mary. 这就像外国人起名叫赵志伟、王小刚、陈*一样,给人牵强附会的感觉。虽然起名字并无一定之规,但给人的感觉很重要。 问题2:不懂文化差异而犯忌 此外,因为文化差异,有些名字引申义不雅,如:Cat, Kitty,在英 语俚语中,它们指的是女性的阴部。Cat 宜改为Cathy,Kitty 宜改为Kate。 问题3:改名又改姓 一般来说,非英语国家的人到了美国,都可能改名,但没有改姓的。 这关系到家族荣誉,将来还会关系到遗传基因。所以,无论自己的姓 多么难读,都要坚持。常见有人起英文名时连姓也改了,如司徒健Ken Stone,肖燕Yan Shaw。下列英文姓尚可接受,但也不用,如:Young 杨,Lee李。 问题4:英文名与姓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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