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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解读(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裁

内容提要: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决议》,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低限为18岁,在刑罚处遇方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等,决议反映了新的理念,反映了刑事教育制度应当对儿童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刑事责任年龄要和受教育年龄相吻合(注:SeeThomasCrofts,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of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omparisonofEnglishan dGermanLaw,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2,pp29-30.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建议将该年龄提高至16岁,以便与其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的年龄相符,SeeBaronessBirk,ParliamentaryDebates,HL(19June1969),CCCIIcol1169.但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岁。)。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甚至18岁的要求(注:但是1992年德国少年法院和少年法院机构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对这一年龄作一般性的提高,见前引ThomasCrofts书,第199页。)。

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另一种方式是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虽然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提出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学者提出应当将“推定无能力”年龄14岁降低为12岁,从而使12岁以上的人能够为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在20世纪最后阶段的儿童明显比200年前的儿童受过更好的教育,也更为复杂。一个12岁的澳大利亚儿童能够使用电视、收音机、互联网,他们比1769年的英国儿童对这个世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注:ByStephenScarlett,seeGregorUrbas,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Trend&IssuesinCrimeandCrim inalJustice,Nov.2000.在新南威尔士,14岁以下被刑事起诉的儿童85%是在12~14岁之间。如果实行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12岁以下的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15%)才会按照“doliincapax”原则被起诉,12岁以上的人都会被刑事起诉,因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并不意味着更快的智力发展。更为极端的做法是取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例如在英国10~14岁的人被推定为没有恶意,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即如果证明儿童对其行为是严重罪错具有明知,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1998年犯罪与秩序违反法第34条取消了这一推定,使得英国10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际上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并不完全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因而刑法中的人更多地是以具有平均能力的标准人的面貌出现。做出这一推定的用意也仅在于划定合理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往往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等相联系,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责任惩治范围和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过低的年龄界限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进而使责任刑法的约束机能完全失去意义。决议提出的14岁界限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也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决议的效力,奢望它能够对年龄界限过低的国家起到指导作用,恐怕也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

决议也提出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限。北京规则考虑到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为了充分尊重会员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并未提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及其低限。同样,以往的国际性文件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文件,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即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范围问题,几乎都没有提到(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仅仅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

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但没有提及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第12条也仅规定所谓未成年人系指凡依其本国的国内法或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具有此种资格的人。),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必然存在着年龄阶段的划分。

世界各国在“少年”的定义下,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也的确很大,从7岁到18岁或18岁以上不等。有的规定为12岁,例如印度刑法典第82、83条;有的规定为14岁,例如加拿大刑法第12、13条;有的规定为15岁,例如格陵兰刑法典;有的规定为18岁,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注:在其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不予减免的意义上。);有的规定为20岁,例如1956年泰国刑法典第74~76条。但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一般均为18岁;当然有的国家规定得更大,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规定,满21岁的才负完全责任。北京规则认为,鉴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这种差别似乎是难免的。显然,北京规则仍然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确定委诸于各国立法的裁量而没有明确限制。决议所提出的18岁标准显然也同样照顾到了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这一标准同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展程度基本适应。

(完整版)国际法练习题精选30题(有详解答案)

国际法精选30题(有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A. 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 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 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 ?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2 ?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 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 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 行为则是违法的 D. 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3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 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 审理 ★★ 4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 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 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岀大陆架的主张 D ?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5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 B. 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 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考点解析:国际法的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 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 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 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 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 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 入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 项正确。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国际公法(正常答案)

2019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1、一国国际不当(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主观要件,是指根据国际法判断一国的的某一行为客归因于国家而构成的国家行为。有属于一国的行为,也有属于一国参与或介入的他国所从事的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 2、《海牙公约》对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及其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1)规定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1)航空器的登记国;(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有哪些? 答: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从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出发,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4、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答: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5、什么是紧追权?其主要规则有哪些? 答:(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规定,因而对其进行追赶直到公海并加以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的权利。 (2)追逐必须在外国船舶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才可开始;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得开始紧追;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追逐即告终止。紧追权又可比照上述规定,对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行使。行使紧追权不当而造成被追逐船舶损害时,应予以赔偿。 6、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一、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论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二、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7、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答: 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缔约程序)。 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四、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8、简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效力和适用。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1)直接适用方式。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9、简述国家承认的条件、方式及其法律效果。 答:一、(1)新产生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 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 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尤其是在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证,在这种推动作用之下,国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致使某些国家内部的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就此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世界各国都深刻的意识到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和相同根本利益的实现仅仅靠传统上的“和战规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必须创建一种新的国际规则或是国际合作方式。当时,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处法发展为合作法。 (三)第三代国际法——共进趋势的国际法 国际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法的演进也不可能停止于合作法阶段。冷战之后,特别是当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涌现,这就使各个国家之间逐步拓宽了彼此合作的流域。同时,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即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要想追求此种范围更加广泛的利益,各国的合作就不能停留在以前的层次上,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更高层次的演进:从合作国际法发展为“共进国际法”。 二、“共进国际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共进国际法” 概念 易显河教授在《向共进国际法迈步》中具体阐述了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应为“共进国际法”的理由:“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每一特定时代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的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而在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因而是…共同的?;在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但对于国际惯例,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王铁崖先生于1995年主编的《国际法》教材中指出, 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或者可能包括‘国际习惯’在内”。在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书中他又认为:“一般说来,‘国际惯例’不是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它对国家没有严格的拘束力……《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是‘国际习惯’。”结合《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王铁崖先生在该书中继续推定此条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从这条规定看,条约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照理而言,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也应该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故中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地位。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docx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 一、国际法理论创新的起点在于概念与范畴的建立与创新 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任务是艰巨的。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理论创新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有厦门大学的刘志云教授与徐崇利教授等。他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中,刘志云教授发表该方面的相关论文有:《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4〕等。徐崇利教授发表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5〕等论文。笔者认为概念与范畴的确立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因此,就研究起点而言,国际法理论建设首先必须寻找构成国际法理论的独特的概念。人的思维工具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构成理论。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所谓过程。概念、判断、推理三者具有内在联系,其中概念是思维的基础和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体系就是概念的体系。因此,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概念的建立与创新。那么怎样建立这一概念?事实上,理论上的变革不是突然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在某一天就能实现的,这一变革是渐进性的形成的,某些迹象、线索与轨迹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中已经展现。如公物、公域、准国家、人类共同利益等,这些概念都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但目前仍未被充分开发。“公物”一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但与法律上的“公物”有区别,法律上“公物”的涵义比较狭窄,如《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第10条(公物的定义)将该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1)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2)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4)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国际法上的“公物”指南极、北极、月球、公海、电离层上下空间、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等以及人类基因组等这些人类的共同财产。南极、北极、月球、外层空间这些地区可以被称之为“公域”。“准国家”这一概念是指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这类国际法主体,它们类似于国家,但并不是国家。上述这些概念是从现有国际法研究中抽象出来,含有建立国际法理论的重要信息。但目前尚未未引起国际法人的充分关注,从这一角度而言,国际法事实上已在进行着“悄悄的变革”。范畴已经成为各门科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概念与范畴相比较,概念具有实际具体性,范畴具有理论抽象性。因而,范畴是比概念更深刻的东西,它更注重于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和反映。在国际法上诸如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的重要范畴之一。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之核。那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和平、安全、人权、正义、秩序等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这是国际法理论创新中不能不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现有国内法理论,与国内法“接轨”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国际法

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 (1)构成说 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 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国防保卫权 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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