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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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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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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二)涉及软件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所谓出版者,是指将软件作品编辑加工后,通过复制等手段制作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现代意义上的出版包括编、印(复制、录制)、发等三个环节,所以出版的含义应当包括发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比如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等行为,应当属于出版者的行为。但是对于软件行业来说,其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各个阶段又可以由不同的民事主体进行,将这些行为都归结为出版并不利于区分实践中存在的相互独立的不同行为和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责任。又鉴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软件保护条例也界定了制作者的地位与法律义务。这就是说,软件保护条例分别界定了涉及软件的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者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保护条例该条规定的法源,是来自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都是事先为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

租者等设置一定的法律义务。当这些义务未被履行时,这些行为主体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即当行为人以不知所出版、发行等的作品为侵权品为理由抗辩时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按照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所出版制作等的作品为侵权品时,行为人应当证明其出版制作等的作品有合法授权或者合法来源,如果证明不能或者不实,就由出版者等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涉及复制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条例起草人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但是恰恰在这里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软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该条规定引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定义。持,汉语的本义为拿着的意思;引申义有掌握、控制等的意思。由此而发对软件复制品的持有定义的理解,一种是指所有占有、携带等拥有软件复制品的人,不问其是否将该复制品在计算机等设备上运行,都属于软件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持有人。另一种是指将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

软件复制品,未利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条例规定的本意,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将软件复制品甚至是盗版复制品与类似毒品等违禁品一样看待,持有(手中拿着、放在自己抽屉中、衣服口袋中等)它就规定为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将软件复制品在计算机中运行使用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持有的本意。当然,对于为出版、发行而大量储藏、运输等软件复制品,并不属于最终用户的行为,不应当认为储藏、运输者未运行软件复制品就能逃脱法律责任的承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条例的第十六条使用了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定义。为什么在条例第三十条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定义呢?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应当是指向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经销商购买、接受权利人赠予和许可使用正版软件复制品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而在条例第三十条界定的持有人含义显然要宽,但是范围宽不在主体的形式上,而在主体获得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形式或情形上。除前述例举的软件所有的情形外,持有还包括其他形式获得软件使用的情形。比如借他人软件复制品使用运行,用单位的正版软件使用运行,租赁软件使用,使用未经授权预装软件的计算机,使用软件复制品拾得物等等。

2.关于善意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软件条例使用了软件侵权复制品持有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持软件是否为侵权复制品为标准,而判断持有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知道软件是侵权品而使用运行,持有人主观上应当属于故意,即明知故犯;有合理理由推论或者认定持有人应当知道其对所使用运行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有的是故意而掩盖真相,有的

是持有人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等的过失,未尽谨慎行事的义务而使用运行了侵权复制品。在法律上,前述持有人属于善意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相应的知道所使用运行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即为恶意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主观上不知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知的持有人,即善意持有人,对该软件的使用运行等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当其一旦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的法律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强制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软件。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持有人停止使用、销毁的行为,又可以认为是持有人承担了停止使用、销毁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涉及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正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这里的合法,首先是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该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概括起来说,软件保护条例赋予所有人的权利有三项:一是装入权,即根据使用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的权利;二是备份权,即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三是必要修改权,即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权。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备份复制品提供他人使用;二是在丧失正版软件所有权时,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是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原来行使必要修改权而修改后的软件。当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不履行这些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软件所有人履行义务的,也就是其承担了民事责任。

(五)涉及软件开发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

软件开发者应当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有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在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以避免日后的权属不清、侵权等法律诉讼问题。但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软件开发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外。该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该条规定的内容在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在第三十一条,不过原来规定构成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情形要宽。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

理,各国关于软件保护的法律一般都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但是在软件开发实践中,某一种创意只有少数几种表达方式,这时,对此种情形就已经很难区分是创意还是表达,对此种表达很难给予保护。因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规定“由于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说,软件条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著作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平衡,不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促进、推广、传播和发展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的文化艺术。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法律具结保证书范文

法律具结保证书范文 触及到法律的东西都要小心慎重,下面是小编为大伙儿整理的法律具结保证书范文,欢迎阅读。 篇一: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 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 庐山国土资源局: 本单位坐降在路号的土地,于年月竞买取得,面积为亩(以实际丈量为准),土地用途为,土地权属来源为出让方式,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该宗地界址清晰,四邻无争议,请贵局赋予确权,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反映的事情与本单位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贵局可注销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虚假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概由本单位承担。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法律具结保证书 法律具结保证书 吉安县国土资源局: 我本人程友林坐降在凤凰镇仓下村委会程家村,90年8月27日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的宗地共有3本,第一本面积为43.9平方米四至东距程松林住房,南距程新坤住房,西与程恭林住房共用前后厅,北空地;第二本面积为93.17平方米四至东水塘,南紧邻本户围院,西与程恭林共墙,北距程松林住房;第三本面积为43.70平方米四至东塘,南恭林友林共同围院、西程恭林住房,北距程松林住房。土地用途为建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并于90年8月27日贵局已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5-10-3、5-10-4、5-10-5编号。由于本人因已遗失土地使用证,请贵局予以补发,该3本土地目前未进行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 上述反映的事情与我本人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贵局可予以注销已补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虚假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概由我本人承担。 2012年10月21日 篇三:法律具结保证书 具结保证书 作为本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房屋登记须陈述真实、合法、有效的事情,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我保证:我向房屋登记机构陈述的有关事情和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我陈述错误、虚假事情,提交织误、虚假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我和全体具结保证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年月日 具结保证人:1、买受人: 2、出卖人: 3、抵押权人: 4、抵押人: 5、托付代理人: 6、共有人或申请人配偶: 7、其他人: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要紧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能够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保证书

法律责任保证书 篇一: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我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为: 原为: 现为: 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涉税事宜,包括所欠缴税款、领购存用的发票均由变更后的企业及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实,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 保证人(企业公章)(法人章) 主管部门(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此担保书一式贰份,企业,征管综合科各一份。 篇二:责任保证书 责任声明 1、注意安全,听从活动方的安排,遵守纪律。不擅自离开会场,晚上切勿单独活动。违反纪律,后果自负; 2、因为天气情况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活动方有权利对行程进行调整;

3、安全及保险:鉴于参加活动的群体比较特殊,特殊风险性和行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认为参加活动的成员在报名参加活动时已做好充分的考虑,并视同默认活动方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救助,但不负责活动中一切意外事故的连带责任。特此声明。自签字之日起,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勿参加活动。 4、中途若因个人原因(如体力、疾病等)退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活动方。 保证人签字: 责任保证书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就餐、观看文娱节目、表演才艺、参加投票等不属激烈性的互动活动,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道具或因不可预料(如滑到、烫伤)的意外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活动组织方的法律责任。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律师整理)

事故调查法律分析报告模板

*****项目触电事故调查之 法律分析报告 公司领导: ****年**月**日,公司所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现人员触电事故。公司于事故发生当日紧急成立由**部带队,法务、纪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奔赴项目所在地展开事故调查及分析。 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汇总、整理、分析有关事故汇报、合同文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该事故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项目及事故各方关系 【项目名称】******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项目”) 【业主】******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有限公司(简称“总承包方”) 【箱式变压器设备供应厂商】******有限公司(简称“供应商”) 【伤者】*** 【事故背景及现状】根据事故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果,本次事故发生背景 为设备供应商的员工***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擅自打开303 箱变高压侧作业。 截止目前,该触电事故造成该伤者右手手腕严重烧伤,左手手腕轻微受伤,右腿小腿肚烧伤,暂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因项目并未最终竣工验收,仍属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 设备采购 劳动关系 EPC 总承包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为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结合对有关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梳理,本次事故应由供应商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安全事故级别及处理程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次事故等级应属于一般事故。 同时,根据该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行政处罚预判 1.本次事故中涉及的相关方目前均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故均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对事故性质认定不同,可能遭受如下不同的行政及/或刑事处罚: (1)迟报事故 迟报事故将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且发生为一般事故的,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将对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瞒报事故 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 内容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是公司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的一个公示,这一声明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时候更好地履行义务,也使得合作方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超出公司法律责任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律责任声明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范本) 我公司________(名称全称),就与其他公司无法律纠纷事宜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3、如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法律纠纷,我公司承诺愿意为此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签章: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范例

试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要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的总称。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因此,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容。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起步较晚,几乎是与民商法、行政法同时发展的,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碍和排拒。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文章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及社会责任在。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ACCOUNTABILITYOFTHEFORMOFECONOMICLAW ABSTRACT Economic law is the coun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social and public nature of economic activity interven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norm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law, exercise of the right, implementation, obligations,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legal liability, therefore, like other branches of law, liability is also an integral part of economic law content. Law is a violation of the law must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World War II, a large number of economic law phenomenon occurs in the world, China's economic legal system 70 years from the 20th century began, a late start, almost with the Civil and 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same time developing, not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evitably be a great obstacle to the traditional sectors, and excluded the law. This makes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concern.By the liability of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that its 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a prehensive manner, including civil, criminal,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o account. We must admit that society, the phenomenon of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se three, or some means of regulation is difficult to classified into any category above, for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 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精品文档收集整理 汇总 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 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发展而成的,是法律结构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同时法律责任理论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学术难题,经济法责任亦是如此。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不仅研究难度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有些学者在讨论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时,往往将上升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层面。经济法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 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 徐孟州教授否认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形态的特殊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四)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 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以我国劳动法为

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由青岛“11·22”爆炸事件说开去 摘要我国石化企业属于国家垄断行业,在国内市场上上享有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近年我国石化企业事故频发,在归责求偿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出现直接责任人缺位的奇怪现象。本文旨在以青岛“11·22”爆炸案为引子,剖析石化企业在事故灾害中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我国事故灾害中求偿机制的出路。 关键字石化企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 在人为事故灾害频繁发生的今天,作为生产经营的直接实施者、经营效益的直接获利者、事故风险的直接责任人,企业最有实力、也最有义务承担事故灾害的法律后果。然而,由于独具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原因,社会责任和道德良心的缺失是企业界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1,这种现象也深刻反映在事故灾害得处置中。 一、长期傲慢的事故责任方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发生输油管线爆炸,共造成62人遇难,医院收治伤员136人。12月22日,媒体报道受爆炸案影响,胶州湾所养鱼虾大量死亡。笔者截稿时事故已发生一个多月,青岛市政府和黄岛区政府自事故发生之时,忙于救灾、理赔,而处在风口浪尖的直接责任方中石化鲜有声音发出,对赔偿话题更是紧闭尊口,闭门谢客。石化企业这种现象已是多次重复发生。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事后,中石油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在2011年大连“7·16”爆炸案中,更出现了中石油“投资换赔偿”的奇怪现象,将烂摊子交给政府,而政府欣然接受,有关政府的表态比较贴近实际“与其和中石油坚持下去,倒不如就坡下驴。”与之相对的是,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发生石油泄漏,总统奥巴马在短时间内与英国石油公司高层会面,对方当场答应拿出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截止2013年12月23日,英国石油公司已向40371名漏油案受害者原告赔偿了约38.1亿美元。 二、石化企业在灾害事故中法律责任分析 从法律上来说,石化企业发生的事故灾害主要造成两种损害后果,一种是直接侵权,如“11·22”爆炸案对道路、房屋、人身的损害;另一种是环境侵权,主要是石油相关产物失控造成的破坏,这以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污染为典型。相应地,目前我国法律直接规范石化企业事故灾害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一)侵权法体系下事故灾害求偿体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石化企业灾害 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体系清楚。首先,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该事件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侵权责任”中设定环境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可以适用“因果倒置”,由企业方对其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项 【1】方银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载《民主视野》,2009年第2期。 【2】刘士国:“突发事件的损失补助、救助和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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