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重要意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点:(1)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2)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具体表现,(3)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法定权利,(4)是消费者特殊的地位而享有的特定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1、消费者保护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首先,消费者保护是建立竞争机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假冒商品泛滥,不公平交易泛滥,竞争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挥作用。其次,消费者保护是市场机制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是自然资源获得最优化配臵的机制,具有消费的多用途最大化的实现,确立消费者主权自然资源才能充分得到配臵,市场机制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要求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国家应有的职责,而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律经济的客观要求。

2、消费者保护是我国经济生活客观实际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时机,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问题比较严重,若不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信誉,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3、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国际化道路,加入WTO对我国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都是十分有利的。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三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首先,市场上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其次,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甚至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近年来,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

经调查,①据有关单位统计,2005年12315和96315两条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2735件,投诉量比上年增加了61%。电视直销、网上购物、信贷服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和服务方式引发的投诉数量大幅上升,是去年投诉的一个显著特点。2005年投诉量最多的仍是家用电子产品,其中手机投诉连续多年位居首位,除了常见的质量、售后问题,手机投诉还反映出新问题:经营者不提供维修凭证或更换新机后仍以最初的售机日作为“三包”起算期,还有的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不了解钻空子。家具有异味则是家具投诉中最主要的问题,健身中心、美容院、洗车、送奶等服务场所,常以会员制、积分制发售消费卡促销,但中途退卡不能如愿、商家携款逃走等,给消费者带来损失。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18868件,因误导欺诈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的投诉数量明显上升。一些销售者和生产者虚假宣传、设计陷阱、吹牛承诺、偷换概念、隐瞒真情、混淆标准、化整为零、无所不能,诱导众多消费者掏钱购物、上当受骗。总而言之,消费者投诉的增加,

从积极方面反映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从消极方面反映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愈益严重。

(三)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消费者来说,应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而对经营者,应具有惩罚警戒作用,如果消费者基于受到欺诈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获得赔偿。②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加倍赔偿的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第一,经营者许诺的赔偿责任超过了该条规定赔偿限度,应按哪个进行赔偿?如商场有时为了促销承诺“假一赔十”。第二,该条规定的加倍赔偿若小于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按哪条来赔偿?如电视报道假奶粉事件,奶粉才几元钱,但婴儿的生命健康却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消费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然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对自身这种权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就需要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政府、新闻媒介、消费者组织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了解自己有哪些正当的权利和义务,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选择正确的消费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购买力的和谐统一,努力培养具有文化意识的消费者,迎接新挑战,还要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法》,需要全社会宣传消费知识,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主要是提高消费者本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尽量避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为使消费者能够确切的判断且付诸行动,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正确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面对繁华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时做出合理的选择,建立和完善各种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对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投诉的依据,平常,消费者疏忽证据的保存,以致于利益受损时,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同时,也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

因此,首先要提高对消费教育的认识,把消费教育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把

它纳入学校基础教育、素质教育之中,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除了教育消费者端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之外,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使消费者敢于消费,善于消费,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争议投诉案件

1、积极受理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有关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提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各部门应依据《消法》结合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中国消费诉讼制度。

消费纠纷的特点要求消费者诉讼机制不仅要解决消费纠纷,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还要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消费诉讼侧重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法庭、集团(体)诉讼制度。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正当程序与公平观念,摆脱压制性权威的影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赢得广大消费者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

3、开展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诉讼。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要彻底履行这项职能,这就要求消费者协会和其它司法机关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知识的咨询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成立法律服务部,支持帮助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给经济上有困难的消费者提供物质帮助,聘请律师成立志愿者律师团,义务为消费者打官司。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效果会更好。最完美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就是为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提供服务。从现在我国国情来看,消费者团体很难在近期内有大的进展,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保护予以填补,各有关机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应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的行动,确保《消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争议问题的有关规定得以实施,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要狠打严惩

我们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联动体系,扩大监管执法的覆盖面,要加大打假的力度。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我们认为,这种处罚还太轻。以商品市场而言,我们过去对假冒伪劣的行为,打击得还不狠,处罚还轻,处罚主要体现在赔偿金额上,假如商品标的额过小,一倍的赔偿额对消费者无济于事,对商家更不痛不痒,他们也许会为了追回损失,变本加厉,制假售假更猖獗。所以对那些不法之徒要狠打严惩,就不敢再犯了。我们打得不狠,有些人就无所畏惧!前面曾提到过,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狠狠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卫士。

(四)建立和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完善相关立法。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在我国程序法研究领域,节省诉讼成本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条文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进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大法,自制订和试行以来,曾起了很大作用。但现在看来,有些条文还不具体,不明确,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如何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了,但处罚太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可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特别是安全权,应加以扩充。对于处罚,应参阅其他国家有关法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利于防治不法行为。④

2、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的消费者要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注释格式不规范,应写明“出版社”和参考的“页码”)

①中国消费者协会对2005年全国投诉情况统计及2006年上半年全国投诉情况统

计。

②王众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2000年10月出版

③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学习指导书》,2002年2月出版

④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2001年9月出版

参考文献:

[1] 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2003年3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话》 1993年12月出版新华出版社。

[3] 王众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 2000年10月出版工商出版社。

[4] 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学习指导书》 2002年7月出版南海出版公司。

[5]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 1995年4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6] 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 2001年9月出版南海出版公司。

西南政法大学04法学班张迪丽

电话:135********

邮件地址:dililiu@https://www.sodocs.net/doc/2815093731.html,

评析:

请将每一自然段前包括小标题前空两格,并将“注释”予以规范,如果西南政法大学不需要,你也可删去,不过最好加上更符合学术论文的格式。修改后就可以定稿了。

牛娟玲

2007.12.07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