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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资料

广东省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东省实施细则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DBJ 15-51-2007

前言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5]314号文件的要求,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全省6个单位共同编制本实施细则。

在本细则的编制中,编制组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进行了细化,补充了具体的规定,对某些条文增加了相关的要求,并给出了常用的参考数据表等。

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基础上,本细则还增加了“6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和“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

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2章的基础上补充了“术语、符号”,在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4.4 节能设计中建筑设计的内容”。

本细则中的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个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杨仕超廖坚卫孟庆林杨树荣任俊江刚刘俊跃郑爱军马扬吴培浩郭勇石民祥李继路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6)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10)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12)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9)

6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29)

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32)

附录A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45)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Trade-off)计算 (48)

附录C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52)

附录D 典型外墙构造的热工性能指标 (53)

附录E 典型屋面构造的热工性能指标 (82)

附录F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吸收系数 (107)

附录G 建筑热工设计常用计算参数 (108)

附录H 常用建筑材料性能计算 (112)

附录I 节能空调产品性能 (115)

附录J 关于面积计算与围护结构统计的规定 (117)

本规则用词说明 (118)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005),根据广东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等也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包括以下类型建筑:

1教育建筑: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 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专业办公楼、商务办公楼等;

3 科学研究建筑:实验室、科研楼、天文台等;

4 文化、娱乐建筑: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等;

5 商业服务建筑:商场、超级市场、旅馆、餐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银行、邮政、电信楼等;

6 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7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8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1.0.3按本细则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公共建筑全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节能相关标准列举如下:

1 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94

《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8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15-30-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200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 45:92

《建筑用省电装置应用技术规程》CECS 163:2004

2 相关的产品标准: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1976-2002

《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方法》GB/T 13686-92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9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6-94

《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6729-1997

《PVC塑料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GB/T 11793.1-89

《未增塑聚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2005

《未增塑聚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2005

《铝合金门》GB/T 8478-2003

《铝合金窗》GB/T 8479-2003

《中空玻璃》GB/T 11944-2002

《建筑幕墙》JG 3035-1996

《外墙内保温板》JG/T 159-2004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

《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GB/T 10303-2001

《建筑用热流计》JG/T 3016-94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93

《风机盘管机组》GB/T 19232-2003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1999

《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21.3-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 《活塞式单级制冷机组及其供冷系统节能监测方法》GB/T 15912-1995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 7-1999

《家用燃气取暖器》CJ/T 113-2000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94

《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CJ/T 3031-95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1

《水源热泵机组》GB/T 19409-2003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2001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2001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200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2002

1.0.5公共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先按第4.2节的各项条款评定设计方案,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当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第4.2节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时,应使用第4.3节“权衡判断”对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应以相对独立的单体为设计计算单体,不相连接的或连接不紧密的建筑不可组合成同一单体进行节能计算,但可作为周围环境条件。

2 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0.5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6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2.0.7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8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2.0.9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0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1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与压缩机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2 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的制冷量与该设备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3 建筑物内区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2.0.14窗口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窗口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这个比值的冬季值为冬季采暖期间按太阳辐射照度进行加

权平均的数值,夏季值为夏季空调期间的加权平均值。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及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SD 值依据本细则附录A 进行计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SD 则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2.0.15 窗遮阳系数(SC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给定条件下,太阳辐射透过外窗所形成的室内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过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 厚透明玻璃)所形成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

窗的遮阳系数SC 可近似地按下式计算:

A

A S SC g e =

(2.0.15-1)

式中:S e ——窗玻璃的遮阳系数,按照《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测试和计算;

A g ——窗玻璃部分的可见面积(m 2); A ——整窗的面积(m 2)。 非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5

.16K

SC ?=

ρ (2.0.15-2)

式中:K ——非透明部分的平均传热系数[W/(m 2·K)];

ρ ——非透明部分外表面的平均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2.0.16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 W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 )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 )的乘积。

某个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该朝向各个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取各自窗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可按式(2.0.16)计算:

∑∑

?=i

i

i

i W i W A S A S , (2.0.16) 式中:A i ——单个窗的面积;

S W,i ——单个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2.0.17 某个朝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为该朝向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取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

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可按式(2.0.17)计算:

∑∑?=

i

i i

i

i A

K A K (2.0.17)

式中:K i ——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W/(m 2·K)];

A i ——不同外窗的面积(m 2)。 2.0.18 导热系数(λ)thermal conductivity

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 厚的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1K 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2.0.19 热阻(R )thermal resistance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单位:m 2·K/W 。

2.0.20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环境温度差为1K 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 2·K)。

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

)16.0/(1+=R K (2.0.20)

式中:

λ

d

R =

d ——单层材料的厚度(m );

λ——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多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

()16.0/121+++=i R R R K (2.0.20-2)

式中: i

i

i d R λ=

d i ——单层材料的厚度(m );

λi ——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注:0.16m 2·K/W 为内外两个空气边界层的热阻值,其中外表面为0.05m 2·K/W ,内表面为0.11m 2·K/W 。

2.0.21 屋面或某个朝向墙体平均传热系数:是该屋面或朝向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取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

可按下式计算:

∑∑?=

i

i i

i

i A

K

A K (2.0.21)

式中:K i ——不同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 2·K)];

A i ——不同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 2)。

2.0.22 材料蓄热系数(S ) heat store coefficient of material

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单位:W/(m 2·K)。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

2.0.23 热惰性指标(D ) 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 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的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越好。

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S R D ?= (2.0.23-1)

式中:R ——单层围护结构材料层热阻;

S ——单层围护结构材料的蓄热系数。 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i

i i S R D (2.0.23-2)

式中:R i ——某层材料层热阻;

S i ——某层材料的蓄热系数。

2.0.24 某个朝向平均热惰性指标:是该朝向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热惰性指标取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

可按式(2.0.24)计算:

∑∑?=

i

i i

i

i A

D A D (2.0.24)

式中:D i ——不同外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A i ——不同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 2)。

2.0.25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anc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之比。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如果选用的设计参数标准高于本细则表3.0.1的规定,应采取相应的外围护结构或空调节能技术措施,确保其能耗指标不因设计参数的变更而提高。

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的设计新风量

1 表3.0.2中未包括的建筑类型,其新风量应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2 在考虑表3.0.2所列设计新风量值时,尚应根据保证空调房间正压值(宜取5~

10Pa,但不应大于50Pa)所需的新风量进行校核,设计新风量应按以上两者的较大值选用。

3对于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少于3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可按室内的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4对于人员停留时间等于或超过3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可按室内设计人数计算。

5如果选用的设计参数标准高于本细则表3.0.2规定的取值,应采取相应的外围护结构或空调节能技术措施,确保其能耗指标不因设计参数的变更而提高。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 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

4.1.2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1 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

2 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4.1.3 办公建筑、旅游、餐饮、学校、医院、交通建筑等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外门窗洞口位置、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

4.1.4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4.2.1确定。

表4.2.1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4.2.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 m。

围护结构朝向、面积、热工参数的统计方法见附录J的规定。

表4.2.2-1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2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W/(m2·K)和2.0 W/(m2·K)。

2 当屋面和墙体所用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不在本细则附录中时,必须注明有关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3 东、西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隔热要求。

4 典型外墙和屋面构造的热工性能参数可以按本细则附录D、附录E计取。

5 某个朝向墙体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2.0.21)式计算。

4.2.3在冬季,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保温措施。

4.2.4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表4.2.2-1、表4.2.2-2的规定时,其热工性能可按表4.2.4-1~表4.2.4-4选择,或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表4.2.4-2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表4.2.2-4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1围护结构朝向、面积、热工参数的统计方法见附录J的规定。

2门窗(透明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4.2.5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A确定,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4.2.6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4.2.8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小于1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20%的可开启部分,或设有不小于20次/小时换气能力的独立通风换气装置。

4.2.9建筑外门应采取避免空气渗透的节能措施。

4.2.10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4.2.12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计算屋面和外墙热阻时,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4.2.12取值。

表4.2.12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4.2.13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1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不宜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璃幕墙;

2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吸热玻璃(包括绿色玻璃、茶色玻璃、蓝色玻璃等)、镀膜玻璃(包括镀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贴膜玻璃(包括贴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等,或采用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3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玻璃窗、玻璃幕墙,宜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外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4 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遮阳应综合考虑建筑效果、建筑功能和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与特殊的玻璃系统相配合;

5屋面、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6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7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8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空气渗透措施。

4.2.14建筑幕墙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1 应在窗槛墙、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2医院、办公、旅游、学校、交通等建筑的外窗应设置足够的开启面积,并应与建筑的使用空间相协调。采用玻璃幕墙时,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玻璃幕墙均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或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3当建筑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建筑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宜采用智能控制;

4 建筑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应充分利用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5 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的控制,达到最佳的室内舒适效果和降低空调能耗。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作为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参考建筑,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东、西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隔热要求。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包括:气象条件、空调、照明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时间等)。参照建筑按以下步骤确定:

1当所设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大于本细则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窗墙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2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细则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的每个窗户(包括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该朝向窗墙比缩小至0.7,且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3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大于本细则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4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比应按比例缩小至20%,且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标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4.3.4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细则附录B 的规定进行。

4.3.5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软件。

4.4 节能设计中建筑设计的内容

4.4.1 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满足4.1.1、4.1.2、4.1.3条的要求。

4.4.2 在进行空调机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4.1.4条的要求。

4.4.3 根据4.2.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根据气候分区和4.2.2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要求。

4.4.4 根据建筑各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和4.2.2条的表格,确定对外门窗或透明幕墙的性能要求。

4.4.5 根据各项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幕墙、屋面构造,然后核算各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的墙体、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并与4.2.2条、4.2.6条中的要求核对。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与4.2.4条中的要求进行对比,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或根据4.3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低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4.4.6 若采用了外遮阳措施,应将外遮阳系数计入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中。

4.4.7 建筑室内冬季湿度较大或围护结构局部热桥明显时,应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4.4.8 在建筑通风方面,应该采取措施,满足4.2.7条和4.2.8条的要求。

4.4.9 透明外窗和透明幕墙气密性应满足4.2.10条和4.2.11条的要求。

4.4.10 围护结构设计宜采取4.2.13和4.2.14条的有关措施。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采暖空调负荷计算软件应采用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

5.2 采暖

5.2.1 冬季采暖应与空调系统相结合,采用空调设备进行采暖,不宜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5.3 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基数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空调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来合理划分空调风系统,空调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5.3.2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和管理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的主要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5.3.3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5.3.4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的。

5.3.5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6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装置。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1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应设置全自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2 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允许时宜取更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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