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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

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

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

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五、关于发价(要约)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须注意此处“改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2.若发价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在发价到达前或与发价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4.撤销的例外:(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七、关于接受

1.接受又称“承诺”,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作出。

2.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就是接受的效力。

3.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4.逾期的接受:(1)若为主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表示同意,否则接受无效;

(2)若为客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疑表示拒绝,否则发价有效,合同成立。

5.接受的撤回: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八、当事人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九、关于“预期违反合同”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原因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3.处理

若卖方在上述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阻止将货物交付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该条又规定,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十、违反合同的归责

1.不采纳过失责任。

2.例外:若违约方能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责。

3.对不可抗力原则的约束。

不可抗力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内有效;并且不履约一方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否则要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买方付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十二、风险转移

1.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2.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3.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4.合同既不涉及货物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若买方不接受则自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十三、合同关系的消灭

1.合同按约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不能

3.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根据不同特点,按照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

(一)FOB(船上交货)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交货;

(4)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于指定港越过船舷为止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

(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及时的通知;

(7)卖方必须自费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并自费包装货物和作适当标记;

(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

2.买方的义务

(1)按照销售合同支付价款;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3)在约定日期、指定港口提取货物;

(4)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并支付有关的一切费用;

(5)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交货时间并接受相关凭证,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检验除外;

(6)支付获取单据或同等作用电子讯息的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二)FCA(货交承运人)

1.若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时完成交货;

2.若非上述地点,则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且卖方不负责卸货;

3.若有多个指定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三)CFR(成本+运费)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船方运货至目的港;

(4)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

(2)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相应的纳税费;

(3)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外的一切费用;

(4)办理保险,但卖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漏保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1.卖方义务

(1)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2)按合同规定自费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证据;

(3)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2.买方义务

(1)如买方若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须承担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2)买方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一切费用,除非另外规定卖方支付;

3.若买方有权决定装运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充分通知卖方。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

(一)汇付

1.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2.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3.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的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4.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5.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

(二)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1.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托收的业务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货运单据;

(2)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委托人付款。若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3.托收的种类:根据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细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3)承兑交单。

4.托收国际惯例:现行版本是1995年新版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5.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和代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3)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关系。

(三)信用证

1.现行惯例文本是2006年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定义: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格式:现行的标准格式是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的格式。

4.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及银行的保证。

5.当事人、参与人: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8)偿付行

6.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立信用证;

(4)通知受益人;

(5)交单议付;

(6)索偿;

(7)偿付;

(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7.信用证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按其是否有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4)SWIFT信用证

8.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9.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律关系,是业务关系;(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除应及时、准确地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外,还应向受益人保证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0.信用证欺诈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确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

11.UCP600对UCP500的主要修改

(1)新增了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3条“解释”条款,对14个概念作了比较明晰的定义,新创设了“承付”概念,修改了“议付”的概念,澄清了一些含混不清用语的含义或处理规则,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2)确认只要交单相符,即使单据在传输过程中丢失,开证行也必须对指定银行承付。

(3)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最多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期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4)否定了以前的业务做法,即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如果受益人未在适当时间内发出拒绝通知,则视为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

(5)保险单据可以由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并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6)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7)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进行贴现。

(8)将恐怖主义行为列为不可抗力之一。

(9)明确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冲突规范

一、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立法。

总则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

2.《合同法》的规定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导入电子商务的新型合同方式,肯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3.《合同法》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第五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

1.目的:

(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

(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目的服务。

2.特征:

(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二、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

1.关税: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根据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根据征税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根据差别待遇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2.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

(2)从价征税;

(3)混合征税;

(4)选择征税

3.非关税措施:

(1)进出口配额措施;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3)外汇管理措施;

(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

(5)海关监管措施;

(6)反倾销措施;

(7)反补贴措施;

(8)保障措施。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

(一)双边协调与规范:

1.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贸易协定

3.贸易议定书

(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

(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

(四)多边协调与规范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八年级地理教案)八年级地理上册第三章知识点整理

八年级地理上册第三章知识点整理八年级地理教案 第三章中国的自然资源 55、对于可再生资源,如果利用合理,并注意保护和培育,便能实现永续利用,对于非可再生资源,我们应该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 56、我国自然资源的特点是总量丰富,人均不足。 57、根据土地的用途及土地利用的状况把土地资源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 58、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小,且各类土地资源所占的比例不尽合理,主要是,耕地少、林地多、难利用土地不足,特别是后备土地资源与人与耕地的矛盾尤为突出。 59、我国的耕地和林地主要分布在气候湿润的东部季风区,草地主要分布在年平均降水量不足400毫米的西部内陆地区。 60、土地资源的人为破坏现象有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乱占耕地。 61、土地资源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62、地球上的水,海洋水占97%,淡水资源占2.5%

63、地球上的淡水资源,绝大多数为两极和高山的冰川,其余大部分为深层地下水。目前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江河湖泊和浅层地下水。 64、我国水资源总量少于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和印度尼西亚,,位于世界第6 位,若按人均计算,则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 65、从时间分配看,夏季季降水集中,冬春季降水少。有效调控径流和水量的季节变化的措施兴修水库; 66、从空间分布看,我国水资源南丰北缺,特别华北和西北地区缺水最为严重,进一步加剧了北方的缺水状况。解决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的有效办法之一是跨流域调水。 67、南水北调工程就是把长江水系水调到缺水严重的华北、西北地区。 68、针对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的问题,节约用水尤为重要。

人教版初三化学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第三单元 自然界的水 课题1 水的组成 一、水的组成 1、水的组成: (1)电解水的实验 A.装置―――水电解器 B.电源种类---直流电 C.加入硫酸或氢氧化钠的目的----增强水的导电性 D.化学反应:文字表达式::水(H 2O )氢气(H 2) + 氧气(O 2) 化学方程式:2H 2O 通电 2H 2↑+ O 2↑ 产生位置 负极 正极 体积比 2 : 1 质量比 1 : 8 E.检验:O 2---出气口置一根带火星的木条----木条复燃 H 2---出气口置一根燃着的木条------气体燃烧,发出淡蓝色的火焰 (2)结论: ①水是由氢、氧元素组成的。 ②化学变化中,分子可分而原子不可分。 2、水的性质 物理性质:无色无味的液体、40C 时密度最大,为1g/cm 3 化学性质:通电分解 文字表达式:水(H 2O )氢气(H 2) + 氧气(O 2) 化学方程式: 2H 2O 通电 2H 2↑+O 2↑ 3、氢气 1、物理性质:密度最小的气体(向下排空气法)(氢气与其它气体的显著区别之处);难溶 于水(排水法)、无色无臭的气体 证明氢气密度比空气小的方法:用氢气吹肥皂泡,若肥皂泡上升,则密度比空气小 2、化学性质: 可燃性(用途:高能燃料;氢氧焰焊接,切割金属) 文字表达式:氢气(H 2) + 氧气(O 2)水(H 2O ) 化学方程式:2H 2 + O 2 点燃 2H 2 O 点燃前,要验纯 现象:发出淡蓝色火焰,放出热量,有水珠产生 注意:混有一定量的空气或氧气的氢气遇明火会发生爆炸,因此点燃前必须验纯。 二、物质的分类 1、概念 单质:由同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 例:氢气、氧气、红磷等 化合物:由不同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 例:水、高锰酸钾等 氧化物:由两种元素组成,且含有氧元素的纯净物 例:二氧化硫、氧化铁等 注意:单质、化合物前提必须是纯净物,即划分单质、化合物的标准是根据纯净物的元素种类来划分的。若只含一种元素的纯净物就属于单质;若含有几种元素的纯净物就属于化合物 2、物质分类的步骤 ①根据物质种类分为纯净物与混合物②写出纯净物的化学符号③根据元素种类将纯净物分点燃 通电 通电 电解水口诀: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A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A

国际经济法-在线作业_A最终成绩:100.0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如果不履行基金组织义务,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仍不履行义务的,经基金组织理事会()总投票权表决通过,可以强制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全部 85% 75% 50%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 85% 知识点: 2. 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可分为光票汇票和()汇票。 即期

指示 跟单 远期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跟单 知识点: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用加权投票制度,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所缴纳的份额()。 反比 不确定 无关 正比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正比 知识点:

4. FOB、CFR和CIF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之间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适用运输方式相同、交货地点相同、风险转移时间相同和()相同。 费用负担的界限 责任 费用负担 交货方式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交货方式 知识点: 5. 关税按征收的目的不同,分为财政关税和()关税。 保护 协定 过境 自主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保护 知识点: 6. 保理按照当事人不同分为出口保理、国际保理和()保理。 进口 不完全 代理 完全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进口 知识点: 7. 国际投资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投资和私人投资。 间接 债券

直接 官方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官方 知识点: 8. 在我国,只有那些经过国家审查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方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才能成为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 主体 内容 客体 对象 本题分值: 5.0 用户得分: 5.0 用户解答:主体 知识点: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贸总协定》中构成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具有多边性、普遍性、无条件性的待遇是 A.差别待遇 B.国民待遇 C.公平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以下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甲国注册的A公司与乙国注册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C.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乙国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甲国签订在乙国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 3.以下贸易术语中,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 CFR B. CIF C. FOB

D. CIP 4.对于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同于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损害赔偿 B.实际履行 C.解除合同 D.给予宽限期 5.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的是 A.提单的基本权利义务 B.提单适用的法律 C.提单的管辖权 D.提单的免责情形 6.海上货运保险中,平安险不赔的是 A.自然灾害造成的推定全损 B.自然灾害造成的共同海损 C.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D.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7.海上货运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依承保范围由小到大排列正确的是 A.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B.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 C.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 8.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

八上地理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3.1自然资源概况 ▲概念:存在与自然界、能为人类提供福利; 1、主要类型:气候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 2、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概念不是一成不变。数量巨大,但有限。 3、可再生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应有计划,有限制地加以开发利用。 4、非可再生资源: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煤炭,石油,天然气。应综合利用,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和破坏。 5、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核能、氢能等。特点:污染小、储量大、分布广等。低碳经济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 6、中国的土地资源 ▲人多地少 1、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自然资源 2、“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及世界的1/3。 一、类型齐全 1、各类土地资源齐全:耕地、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类型比例图) 2、草地面积较广,所占比重大。耕地、林地所占比重相对偏小。 3、中国难以利用的土地比重大,分布在新疆、内蒙古的干旱荒漠,以及青藏高原上的高寒 荒漠等。 二、区域差异明显:空间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区域差异明显 1、耕地分布在东部季风区的平原和盆地以及低缓的丘陵地区 2、林地分布在东北、西南(天然林)、和东南山区(人工林和次生林)。 3、草地分布在北部、西部内陆地区。 三、珍惜每一寸土地 1、耕地存在的问题:人均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工矿与建筑用地占用及乱占耕地,使耕 地面积减少——对策:提高耕地的生产力;适当开垦荒地,提高利用率。 2、林地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力,滥伐现象严重—对策:营林、护林、造林、采育结合,永 续利用 3、草地存在的问题:超载,管理不力,造成退化——确定合理的载畜量,划区轮牧,防灾。 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中国的水资源 一、“东多西少,南多北少”,中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的特点。 1、南方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0%,却占全国总流量80%以上。 2、黄、淮、海流域面积占全国耕地的38%,以上但水资源只占6%。 3、水资源空间分布的五个带:P73;图3-20 我国水资源供需情况对应地区

高一物理上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相互作用 一.力 1.定义:力是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的作用效果有两个,一是使物体发生形变,二是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在国际单位制中,力的单位是牛顿,简称牛,符号是N。力的大小用弹簧测力计测量。 2. 力的本质 (1)力的物质性: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力不能离开物体而独立存在。每个力的产生必然同事联系两个物体——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 (2)力的相互性:物体之间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施力物体同时也是受力物体。力总是成对出现的,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作用效果不能抵消。 (3)力的矢量性:力既有大小又有方向。 (4)力作用的独立性:几个力作用在同一物体上,每个力对物体的作用效果均不会因其它力的存在而受到影响。 3.力的三要素包括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 4. 力的图示:力可以用一条有向线段表示,线段的长度表示力的大小,它的指向表示力的方向,箭头或箭尾表示力的作用点,线段所在的直线叫做力的作用线。 5.力的分类 按性质命名的力,例如:重力、弹力、摩擦力、分子力、电磁力。按效果命名的力,例如:拉力、压力、支持力、动力、阻力。二.重力 1.定义:由于地球的吸引而使物体受到的力。它的施力物体是地球。

2.重力的大小G=mg,方向竖直向下。作用点叫物体的重心。重心的位置与物体的质量分布和形状有关。质量均匀分布,形状规则的物体的重心在其几何中心处。薄板类物体的重心可用悬挂法确定。 注意:重力是万有引力的一个分力,另一个分力提供物体随地球自转所需的向心力,在两极处重力等于万有引力.由于重力远大于向心力,一般情况下近似认为重力等于万有引力。 四种基本相互作用:万有引力、电磁相互作用、强相互作用和弱相互作用。这四种基本相互作用是不需要物体相互接触就能产生作用的,称为非接触力。 三.弹力 1.接触力:接触力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弹力和摩擦力,他们在本质上都是由电磁力引起的。 2.形变:物体在力的作用下形状或者体积会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叫做 形变。有些物体在撤去力之后形变可以恢复,称为弹性形变。3.发生形变的物体,由于要恢复原状,会对跟它接触的且使其发生形 变的物体产生力的作用,这种力叫弹力。弹力产生的条件是与物体直接接触并且发生形变。但物体的形变不能超过弹性限度。弹力的方向和产生弹力的那个形变方向相反。 4.胡克定律弹簧发生形变时,弹力的大小F与弹簧的伸长量(或缩短 量)成正比,即F=Kx,其中K称作弹簧的劲度系数,单位是N/m,劲度系数由弹簧本身的结构决定。 四.摩擦力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A.FOB B.EXW C.CIF D.FAS 2.CFR这种贸易术语适用于 A.水上运输方式 B.航空运输方式 C.铁路运输方式 D.各种

3.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 A.100金法郎 B.150金法郎 C.200金法郎 D.250金法郎 4.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A.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6.中国某海关在对M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征收关税时,按照该企业进口报关时申报单上的 价值征收关税的方法属于 A.从量税 B.从价税 C.混合税 D.价值税7.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 A.8% B.6% C.4% D.2%8.中国大陆的李先生通过互联网向美国亚马逊公司订购工程专业图书3本,此服务属于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 A.境外消费 B.跨境提供 C.商业存在 D.自然

初中地理章节知识点总结

初中地理复习人教版教材 七年级上册 与同学们谈地理 1、人类的活动离不开地理 ⑴地理与日常生活:地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可以了解天气,广泛了解世界各地的基本情况和风土人情等。 ⑵地理与生产建设:我们生产活动不能随心所欲,它要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⑶学会收集地理信息:①查阅地理书籍②咨询有关人士③上网查阅资料等。 2、学习地理,为了更好地生活 ①尊重自然规律,做大自然的朋友;②因地制宜,扬长避短;③综合地分析问题;④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第一章地球和地图 一、地球和地球仪 1、认识地球的形状和大小(P3中的图1.2) ⑴形状:地球是一个两极稍扁赤道略鼓的不规则球体。 ⑵大小:表面积=5.1亿平方公里;平均半径=6371千米;赤道周长=4万千米 ⑶能证明地球是球体的事实:麦哲伦环球航行的成功;地球的卫星照片;月食照片,是地球影子遮挡了照射的阳光。 ⑷麦哲伦环球航行路线:西班牙→大西洋→麦哲伦海峡→太平洋→菲律宾群岛→印度洋→好望角→大西洋→西班牙。 2、地球的模型——地球仪 ⑴含义:仿照地球的形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缩小的模型。 ⑵意义:可以方便我们知道地球的面貌,了解地球表面各种地理事物的分布。 3、纬线和经线(P5中的图1.7) ⑴纬线:与地轴垂直并且环绕地球一周的圆圈。 ⑵经线:连接南北两极并且与纬线垂直相交的半圆。 ⑶地轴:假想的地球自转轴。 ⑷两极:地轴与地球表面的交点。 ⑸经、纬线的特点: ⑹特殊的经、纬线 ①特殊纬线 赤道——是最长的纬线,既是纬度的起始点,以北为北纬用字母N表示;赤道以南为南纬用字母S表示,也是南北半球的划分界线。 30°纬线——是低纬度与中纬度的分界线

物理必修一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相互作用 专题一:力的概念、重力和弹力 1.力的本质 (1)力的物质性:力是物体对物体的作用。提到力必然涉及到两个物体:施力物体和受力物体,力不能离开物体而独立存在,(不离开不是一定要接触)有力时物体不一定接触。 (2)力的相互性:力是成对出现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同时存在。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等大、反向、共线,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作用效果不能抵消. (3)力的矢量性:力有大小、方向,对于同一直线上力的矢量运算,同向相加,反向相减。 (4)力作用的独立性:几个力作用在同一物体上,每个力对物体的作用效果均不会因其它力的存在而受到影响。 2.力的作用效果 $ 力对物体作用有两种效果:一是使物体发生形变,二是改变物体的运动状态。这两种效果可各自独立产生,可同时产生。 3.力的三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 完整表述一个力时,三要素缺一不可。当力 F1、F2的大小、方向均相同时,我们说F1=F2。 力的大小可用弹簧秤测量,也可通过定理、定律计算,力的单位是牛顿,符号是N。 4.力的图示和力的示意图 力的图示:用一条有向线段表示力的方法叫力的图示,用带有标度的线段长短表示大小,用箭头指向表示方向,作用点用线段的起点表示。 5.重力 (1).重力的产生: - 重力是由于地球的吸收而产生的,重力的施力物体是地球。 (2).重力的大小: ○由G=mg计算,g为重力加速度,通常g取米/秒方。 ○由弹簧秤测量:物体静止时弹簧秤的示数为重力大小。 (3).重力的方向: 重力的方向总是竖直向下的,不一定指向地心。 (4).重力的作用点——重心 ○物体的各部分都受重力作用,效果上,认为各部分受到的重力作用都集中于一点,叫做物体的重心。(假设的点) $ ○重心跟物体的质量分布、物体的形状有关,重心不一定在物体上。质量分布均匀、形状规则的物体其重心在物体的几何中心上。 (5).重力和万有引力 重力是地球对物体万有引力的一个分力,万有引力的另一个分力提供物体随地球自转的向心力,同一物体在地球上不同纬度处的向心力大小不同,但由此引起的重力变化不大,一般情况可近似认为重力等于万有引力,即:mg=GMm/R2。除两极和赤道外,重力的方向并不指向地心。 重力的大小及方向与物体的运动状态无关,在加速运动的系统中,例如:发生超重和失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答: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答: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锅里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 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协定》以及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主要规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依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主要表现在: 1.1955年亚非国家在万隆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常 设机构;4.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行动纲领》。此外,一系列国际商务多边公约的持续签订和国际商务惯例的不断形成。促进和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包括的内容? 答:(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从各自的总体上说,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相互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 能相互取代。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9.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 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初一地理湘教版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湘教版七年级地理上册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 世界的居民 第一节 世界的人口 1. 世界人口的增长特点——1800年以前增长十分缓慢,1800年以后快速增长。到20XX 年10月底,世界人口总数已突破70亿。 2.人口的自然增长主要由出生率和死亡率决定的 人口密度(人/千米2),反映人口地理分布的疏密程度 3. 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人口的自然增长较慢;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快。 4. 世界人口最稠密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东部和南部、欧洲西部、北美洲和南美洲的东部。原因是这些地区处在中低纬度地区、气候温和多雨的平原和盆地,或是临海地带。稀疏区——干旱的沙漠、寒冷的极地、空气稀薄的高山高原、湿热的原始热带雨林。 5. 人口增长过快、过慢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 人口增长过快造成资源紧缺,环境破坏,还带来了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等难以解决的问题; 人口增长过慢造成了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人口的增长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6、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 (世界人口前五位——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 9、问题:大量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对城市和农村有哪些影响? 自然增长率=出生人口数-死亡人口数总人口数 ×100%=出生率-死亡率人口密度=某区域的人口数(人) 该区域的面积(平方千米)

(1)、对城市 a、好处——为城市建设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推动城市的商业活动及城市的发展建设 b、坏处——城市人口过多,会给城市造成巨大的压力,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治安问题、教育问题、医疗不足、就业困难、供水不足等。 (2)、对农村 a、好处——使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为农民带来收入 b、坏处——农村劳动力减少,许多农田荒废,农业发展受阻,留守儿童与留守老人问题严重 第二节世界的人种 1、人种是根据人类体质方面的特征所划分的人群 2、世界三大人种——白种人、黄种人、黑种人 3、划分依据——肤色、眼色、毛发、头型、脸型等 4、各人种之间的特征与区别 5、人种的分布: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海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对外国商品进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进口关税,对本国商品出口进行课征的关税称为出口关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八年级上册地理 第三章 知识点总结复习过程

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1.自然资源的定义:在自然界中,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阳光、土地、森林、矿产、水和水能,都是自然资源。 2.自然资源的分类 可再生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可以更新,或者可以循环使用的土地、水、水能、森林、太阳能、潮汐能、动物 非(不)可再生资源:在较短时间内不可再生、不可更新、不能循环使用的, 用一点就少一点石油、煤、天然气、金属矿产 3.可再生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虽然可再生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更新或循环使用,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注意保护和培育,这样才能在一定意义上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如果利用不合理,不注意保护和培育,开发速度大于其再生速度,一味的浪费,那么就会使可再生资源失去其可再生性,变成为非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总有一天会枯竭,逐渐“取之用尽”。 4.我国自然资源特点:总量丰富,人均不足。 5.“地大物博”中的“物博”的含义:总量大,种类多。 6.导致我国自然资源形势1.人口因素(随着人口的增长,我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势必还会减少)2.人为因素(人为的利用不当,浪费,不注意保护,管理不善)逐渐恶化的因素3.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7.解决这种趋势的措施:1.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2.加强保护、节约意识;3.节约资源,开发新能源。 对资源的循环使用有效的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不购买一次性消费品,拒绝贺卡都从源头和去路上保护了环境,既节约了资源,又减少了垃圾。 9.农业用地:耕地---东部季风区---平原、低缓丘陵 林地---东部季风区---山地(东北林区,西南林区东南林区) 草地---西北内陆非季风区---高原、山地 非农业用地:建设用地 东部季风区,气候相同,气候湿润,在平原地区适宜发展种植业(耕地),在山地地区适宜发展林业(林地),这说明地形对土地类型分布的影响;林地和草地的主要地形都有山地,那么为什么会有林地和草地之分,原因是草地在西北内陆,气候不受季风影响,是大陆性气候,而林地是在东部季风区,这说明在地形相同的时候,气候也影响土地类型的分布。

高中化学选修4第三章知识点分类总结

第三章 水溶液中的离子平衡 一、弱电解质的电离 1、定义:电解质: 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叫电解质 。 非电解质 : 在水溶液中或熔化状态下都不能导电的化合物 。 强电解质 : 在水溶液里全部电离成离子的电解质 。 弱电解质: 在水溶液里只有一部分分子电离成离子的电解质 。 2、电解质与非电解质本质区别: 电解质——离子化合物或共价化合物 非电解质——共价化合物 注意:①电解质、非电解质都是化合物 ②SO 2、NH 3、CO 2等属于非电解质 ③强电解质不等于易溶于水的化合物(如BaSO 4不溶于水,但溶于水的BaSO 4全部电离,故BaSO 4为强电解质)——电解质的强弱与导电性、溶解性无关。 3、弱电解质的电离平衡: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弱电解质分子电离成 离子的速率 和离子结合成 分子的速率相等 时,电离过程就达到了平衡状态,这叫弱电解质的电离平衡。 4、影响电离平衡的因素: A 、温度:电离一般吸热,升温有利于电离。 B 、浓度:浓度越大,电离程度 越小 ;溶液稀释时,电离平衡向着电离的方向移动。 C 、同离子效应:在弱电解质溶液里加入与弱电解质具有相同离子的电解质,会 减弱 电离。 D 、其他外加试剂:加入能与弱电解质的电离产生的某种离子反应的物质时,有利于电离。 5、电离方程式的书写: 用可逆符号 弱酸的电离要分布写(第一步为主) 6、电离常数:在一定条件下,弱电解质在达到电离平衡时,溶液中电离所生成的各种离子浓度的乘积,跟溶液中未电离的分子浓度的比是一个常数。叫做电离平衡常数,(一般用Ka 表示酸,Kb 表示碱。 ) 物质 单质 电解质 非电解质: 非金属氧化物,大部分有机物 。如SO 3、CO 2、C 6H 12O 6、CCl 4、CH 2=CH 2 强电解质: 强酸,强碱,大多数盐 。如HCl 、NaOH 、NaCl 、BaSO 4 弱电解质: 弱酸,弱碱,极少数盐,水 。如HClO 、NH 3·H 2O 、Cu(OH)2、 混和物 纯净物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说起国际经济法,最先让我想到的是经济法,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也包括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内国经济法调整的是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而内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以调整一国国内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即仅为一国经济法规范。最后,主体不同。内国经济法主体以一国的法人、企业、自然人为主,而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则由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构成。 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俗称“三国法”,前两门之前已经学过,这学期学习国际经济法。在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的时候,感觉是大学两年来学过的最困难的一门课,理论多难以理解,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很多,不仅考察记忆力,更要重视理解。对此,国际私法老师告诉我们说,如果国际私法你们就觉得难,那到时候国际经济法你们怎么办?因此,对于这门课我抱着虔诚和认真的态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仅因为这门课难,更因为这门课很重要。 上学期的时候,我在好大学在线(CNMOOC)学习过上海交通大学胡加祥老师的《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这门课主要讲解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形成、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律制度。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入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通过网课的学习,使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浅尝辄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网课学习的局限性和自我认识水平的有限,对这门课的学习并不深入,对很多问题还存在疑惑,这就需要我在实体课的时候通过认真听课看书、查资料、问老师、同学等方式来解决我学习中的困惑与问题。 学习这门课,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对这门课的框架有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重点理解和记忆重要名词和贸易术语,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跨国公司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FOB(Free On Board)、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信用证等;再次,要多看案例尤其是CISG(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案例,从案例中分析法律关系,加深理解,学会分析与运用法律法规;最后,学习要把握重点,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内容。在学习中,我认为听课和看书是最重要的,通过课前预习,对下节课学习的内容有所了解,重难点也会有所把握,同时对于自己不会的、不理解的知识点可以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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