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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9(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9(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9(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其中:

(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 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

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核心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按直接认定或评审认定方式的流程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各层级人才认定核心指标、附加指标计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5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同时废止。

附录1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指标

一、A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90分)

现杰出人才认定标准,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二、B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70分)

部分现国家级人才、海A认定标准。

三、C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50分)

部分现地方级人才、海B认定标准。

四、D类人才(符合一项即可积30分)

部分现后备级人才、海C认定标准。

附录2

注:各项指标的标准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现为估测值,将根据我市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更精确的测算,相关测算作为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

指标解释:

1.社会任职:指在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或被不同等级评审机构聘为评审专家。社会任职根据职务层级和机构层级分别确定不同积分。在不同机构的任职,不可累积,仅按最高积分计算。

2.薪酬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个人所得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计数量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数量两个维度分别设定积分。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所得积分,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所得的计算,以最近36个月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税额(不含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为准,每满一定额度,可获得相应积分。

3.促进就业:企业创始人(以企业商事登记设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为准),经营企业近三年以来平均的参保人数(同时参保养老、医保、工伤三类的人员为有效促进就业人员)。

4.奖项称号:指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开展、颁发或授予的奖励、称号,或参加由有关单位、组织依照规定的办法、章程等周期性(不少于1年)组织的竞赛获得指定的名次。本人所获奖项应当排名在前5名。奖项称号按照获奖等级(竞赛名次)

或颁发(组织)机构的级别等综合确定积分。获得多个奖励、称号或竞赛名次的,可累计积分。

5.论文著作:指由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由本人担任总编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以及由本人原始取得且著作权人为本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论文仅指通过SCI、SSCI、AHCI、EI、CSSCI、SC等数据库可查询的论文,按照SCI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JCR分区论文发表数量、单篇论文总引他引合计数和单篇论文影响因子大小等维度设定积分。著作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著作,每出版1部积1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数量进行积分。

6.发明创造:指由本人创作、设计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排名应在前5名,且不含通过受让获得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均按照已授权的数量、获奖情况两个维度进行积分。实用新型按照授权的数量进行积分。

7.项目课题:指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管理的机构批准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以课题申请和立项或课题合同记载的为准。

8.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持有者(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合作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

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项目课题指标值计算规则

发明创造指标值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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