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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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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

险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微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微商的概念

何谓微商?微商指的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的指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与我们接触最多的微商主要是微信电商和微博电商。

二、微商的现状

“微商”是近两年新兴起的名词,是微信商人的意思。据统计,2014年第二季度末,微信活跃用户达亿,而同时期中国智能手机用户在5亿左右。微信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代理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理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无需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微商”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

三、微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

2014年3月11号,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熟东门大街一家童装店内当场查获假冒“CHANEL”皮包8个、耳钉15只、戒指4 只、胸针2只、项链6条;假冒“Cartier”手表1只;假冒“ALANGE&SOHNE”手表1只;假冒“LV”皮包3个;假冒“MARCJACOBS”眼镜1副、童鞋1双;假冒“CELINE”包1个。

2014年3月19日,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又接到匿名举报称,常熟市镇东门大街一家童装店的老板孙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销售假冒香奈儿、LV等奢侈品皮具及饰品。随后,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并传唤孙某进行问询。孙某承认了从2012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冒的香奈

尔、路易威登、普拉达等奢侈品牌皮包、鞋、皮带、眼镜等“奢侈品”300余件,销售金额26万余元的事实。

2014年9月3日,因犯罪嫌疑人孙某已怀孕七个月,常熟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实际上,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在淘宝网上或者线下销售假货的经营模式并无二致,只是利用了不同的销售渠道,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当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微信平台上售假要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并不难,只是很多微商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二)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

说起微信售假,不得不提到一个网络红人——周梦晗。她的出现,将“微商事业”引向了一个疯狂的巅峰,也撕开了微信营销背后的丑陋和罪恶。

根据媒体报道,周梦晗22岁,河南商丘人,曾赴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售卖面膜。今年2月,众多买家投诉其卖劣质面膜致容颜被毁,周销声匿迹。网络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周梦晗卖劣质面膜的话题已有2万(人次)讨论,万次阅读。

如果不是被众多粉丝客户声讨,周梦晗这个“90后”女孩,恐怕仍在“网红转战微商”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积累财富。

查看周梦晗在各类社交网站发布的照片和视频截图可以发现,周确实是一位美女,皮肤白皙通透、宛若凝脂,竟能看到反光。周梦晗号称使用自家面膜,这曾让众多买家一样,坚信这种面膜有奇效,她们陆续从周梦晗的微信号买面膜,并称呼她为“女神”、“神仙姐姐”。

一片蚕丝面膜,定价19元。银色塑料袋包装上,仅有一个钢印的生产日期,没有卫妆准字、生产商、厂址等任何标识。

周梦晗曾说,面膜的配方源自她认识的一位老中医,自己再找工厂加工生产。蚕丝是她从国外进口,因为时间仓促,公司在筹备中,所以包装简陋,但不久就会正式上市。

问题爆发在今年年初,一位面膜使用者在微博里开启了“神仙姐姐售卖三无产品面膜”的话题,称使用了周梦晗卖的面膜后,皮肤严重过敏。

“美容成了毁容。”柯灵是受害者之一,在近两个月内,她搜集到近50位受害者的信息。这些姑娘来自全国多个省份,在提供给柯灵的照片里,她们的面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红肿、爆痘,甚至长毛等症状。部分使用者的就医诊断是:过敏性皮炎和激素依赖性皮炎。

转眼间,周梦晗“女神”的称号就变成了“女骗子”。

此前,她多次保证她卖的面膜绝对不含重金属、荧光剂等有害成分,“出现问题照价赔偿100倍”。

从2015年2月后,这些承诺就随着她一起消失了。

在事发后初期,周梦晗曾让买家退货,退还了部分款项,包括一些代理的保证金。但事情的发展显然超出了她的想象。

2015年2月2日,周梦晗名为“小桃心”的微信账号发布了最后一条信息:“因为近日质疑事件,检测报告未出前,我不再发表有关此事的任何言论,我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随后的两个多月,未见“交代”,也无音讯。多名曾经的粉丝、买家被周梦晗在微信中拉黑或屏蔽,有买家试图通过寄货和退货地址、电话找到她本人,发现地址和电话均不属实。

维权很艰难,有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被以“案发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

像周梦晗这样的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在少数,她们正面临着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海关代购不报关的法律风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外代购有法可依。“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

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违反国家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

43岁的吕某某雇佣39岁的杨某某(女)帮助其在哈尔滨非法经营药品,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间,吕某某将自己通过各种渠道收购来的颈复康颗粒、通心络胶囊等药品,通过中铁快运以保健品的名义从天津站181次托运到哈尔滨站,杨某某将药品取走后分别销售给哈尔滨德善堂医药公司、宋某某所在的医药公司和付某某等人,并将药款以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吕某某191万余元;德善堂以汇款的方式给付吕某某药款354122元。2013年6月3日在中铁快运天津站再次托运价值55685元的药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44岁的赵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4月间,先后10次从吕某某处购买药品,吕某某将自己收购的药品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中铁快运托运给赵某某,获药款185907元。2013年4月至8月间,赵某某自己非法收购诺和龙等119种4344盒药品准备倒卖,价值245961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收缴。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36岁的陈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药品,吕某某18次通过中铁快运从天津站将张某某的药品以保健品名义,以陈某某为收货人托运到哈尔滨站,交易价值394875元。陈某某通过网银汇款给张某某药款295047元,案发后挽回赃款1万元。

43岁的李某某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向吕某某购买药品。吕某某先后10次以保健品的名义通过中铁快运从天津站托运到李某某指定的太原站。李某某通过银行付给吕某某药款336158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2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经营价值226万余元;赵某某非法经营价值43万余元;陈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价值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庭审中无故翻供均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罚金1万元尚未执行,应与本罪附加刑3万元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伪造成交记录的法律风险:

近日,网络曝光了一组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造虚假截图的消息,看后不由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这些成交记录多是造假!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均可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等各种软件进行造假。

记者发现,爱在朋友圈晒业绩的多为卖面膜、皮包、服装及装饰品的微商,而且这种做法甚至可能演变成为传销,一些微商的重心不是放在销售产品上,而是为了发展下线,招代理商,有诈骗嫌疑。

对此,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吴良涛律师表示,如果微商使用舞弊软件“刷”单,轻则虚假宣传,重则构成欺诈。作为微商平台的提供者,微信应采取多重措施,预防、监管微商造假的泛滥。“微商售卖的产品没有售后,没有第三方监管,而且朋友之间的交易不能定义为消费关系,无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维权,最好不要在微商上购买任何产品。”

“微商”里的乱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法治环境,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须将一切的经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法律既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打击危害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微商”有风险,销购需谨慎。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莫触法律底线,否则最终害人又害己。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普罗大众应该比较喜欢两个词:趋之若鹜和侥幸心理。蟹固然好吃,也有可能扎到手,轻则名誉扫地,重则身陷囹圄。怎么防范关键在于怎么做。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首先微商代理的商品应该是符合基本的质量标准的产品,其次则

是代理的方式方法,务必要合规合法。总之,切不可为追逐利益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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