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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市内院校集中办理专用)

甲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服务地址:高新南区综合服务楼5楼

咨询电话:26712163 26712170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市人事局促进市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方便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的精神,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依据《档案法》和中组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理人事关系和保管档案。 二、在协议期内,经乙方申请,甲方按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服务:出具相关证明、代缴社会保险、出国(境)政审、管理党组织关系等。乙方申请时,须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完整真实。

三、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仅为人事代理,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等均自理。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乙方的家庭地址、临时住址、家庭电话、手机、E mail 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如需书面通知乙方相关事宜,乙方确认 为送达地址。

六、本协议有效期 壹 年,从 2011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31日止,乙方享受优惠待遇,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人事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200 元。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与甲方重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或办理调出。如乙方无意续约,应到甲方办理档案调出。本协议期满时未办妥档案调出的,鉴于乙方档案仍由甲方代管的事实,乙方确认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续签期满之后逐年按上述约定处理。甲方进行人事代理期间,将按省物价部门审定的人事代理收费标准,向乙方计收相关费用。如乙方欠费,自欠费的第4个月起,计收每月5元的滞纳金。

七、本协议期间,甲方为乙方代办毕业生接收材料的整理、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代办报到手续、接转档案等全程服务。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合同章):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 方: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 Email :

代表人:

日期: 2011年6月1日 本协议敬请留存,第二年凭此续约,签订协议后注意事项详见背面。

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后应关注的几项事宜

一、人事代理协议续签: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前到市人才中心高新区分部办理人事代理协议签订手续;同时携带深圳本地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人事代理费银行托收手续;

二、办理转正定级: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携带相应材料到市人才中心高新区分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以便确认和保留干部身份;

三、办理职称确认:专科生毕业生可于2014年10月后办理初级职称确认;本科生毕业生2012年10月后办理初级职称确认,研究生毕业生2013年10月后办理中级职称确认;

四、关于户口问题:户口在市外拟调入特区内的,须在2011年12月前到高新区分部办理;

五、其它:毕业生更换工作单位后,应将工作经历、表现、业绩或能力证明交至市人才中心高新区分部存档;毕业生的电话、地址、Email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高新区分部,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信息和服务。

咨询电话:26712163、26712170传真:26712162

分部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2017677176.html,/hitech/电子邮箱:gxqfb@https://www.sodocs.net/doc/2017677176.html,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南路综合服务楼五楼

高科技中心站(科苑南路):20、45、121、209、233、339、383、365、B606、E9、机场8号线科技园站(深南大道):101、113、123、19、204、21、210、223、233、234、245、301、311、320、323、324、327、328、329、338、350、36、367、369、373、39、42、70、78、79、81、319、390、B607、B608、E10、M200

地铁:乘坐地铁一号线,在深大站下车,往C出口。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区分部地址示意图

(图中标“A”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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