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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政府与法律之间存在的若干问题

浅谈我国政府与法律之间存在的若干问题

摘要:本文针对宜黄强拆等则事例出现的政府与非间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以期能给政府正确处理自身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带来借鉴作用。

关键词:政府法律

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当宜黄政府为了城市化,打着“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旗帜强拆一幢幢无辜民众房屋的时候:当政府官员重庆江津区区委书记王银峰为了自己办公楼的“风水”,强制开发商改址建楼并以“跟政府作对就是恶”相威胁的时候:当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为了巩固警察在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本应维护社会治安却极力宣扬以拥有的法律主动权维护警察权利的时候,我们不禁感慨:政府权力的触角已经伸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面对政府这个庞然大物,法律却每每不见踪影,使我们束手无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越来越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但政府和法律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问题的表现

(一)政府干涉社会事务过多,造成法律问题泛政治化

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推动者,城市化离不开拆迁,但政府强拆房屋,甚至以被拆迁人流血牺牲为代价,也许政府有强拆的权力,因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可以强制拆迁,但是政府应该有这样的权力吗?人权的正当性存在及其保障是建立政府的目的,如果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可以由政府任意处决,我们的人权就必然成为牺牲品,因此对于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处理应该由法律解决而非政府。政府不经法院裁判而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造成法律问题泛政治化。

(二)政府权力行使的方式背离法律程序

重庆官员没有经过任何决策程序,就要求合法建造的开发商重新选址,政府权力的行使背离了法律程序。另外,《物权法》将拆迁行为界定为征收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征收的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如果被拆迁人就有关公共利益发生争议,应当允许被拆迁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在人民法院处理纠纷前强制拆迁,因为征收权力的行使主体是政府机关,如果还由政府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这就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正当程序规则,背离法律既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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