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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1111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1111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1111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质监特字[2007]114号

2007年5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

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

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得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十一)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见附件4),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第七条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按照受理文件的规定,在监督指导单位(已经取得相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资格的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出具试检验报告,试检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确认申请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

的需要。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5),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数码照片);

(三)现有核准证书(数码照片,仅适用于增项或换证核准申请);

(四)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附件6);

(五)气瓶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首次提出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申请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对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核实后,代为申请。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代为提交的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

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不能达到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

(三)未通过受理或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填报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2年内不予受理;

(五)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7)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公布的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前应当在监督指导机构派出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监督指导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8。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要求,编制评审指南,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据此进行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认为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核准条件与要求的问题,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及《不符合项目报告》(附件9)。申请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法完成的,经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评审机构可采用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

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受理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异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二十二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变更

第二十三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技术负责人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可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当在重新检验前报请核准机关申请条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气瓶检验工作。需要办理

变更手续的,亦应同时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 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房产税计算公式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 (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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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日期】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请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单位编码。 2、带“*”的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填写。 3、单位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一致(地址已变更的除外)。在填写时要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填写法人名称。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填写。对于尚未领到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从临时码段中直接赋码,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统一代码后再予以更改。 5、经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未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6、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7、单位类型分为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填写内容一致(执行标准为国统字[1998]200号);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8、隶属关系指单位的所属关系,即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具体类型为中央直属、省属、地区属、县属和其他等。 9、经济行业按照GB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填写本单位所属的行业类别,填写到大类和代码。 10、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本单位有分支机构并需申领登记证副本的,填写“所属分支机构信息”;分支机构超过三个的,另附页填写。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 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相关法律知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 通知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 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2016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真题

2016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2年2月14日,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向获得201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颁奖。 A.谢家麟杨振宁 B.杨振宁吴良镛 C.谢家麟吴良镛 D.谢家麟吴广祖 2.毛泽东明确把官僚资本主义列为革命对象之一是在()。 A.国民革命时期 B.土地革命时期 C.抗日战争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3.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是一场新的革命,其性质是()。 A.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B.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根本变革 C.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D.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 A.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B.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C.进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 D.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5.马克思主义哲学是()。 A.从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 B.从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 C.从实践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 D.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 6.中国古代哲人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是一种()。 A.宿命论观点B.唯意志论观点 C.机械唯物论观点D.朴素唯物论观点 7.下列观点正确表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各门具体科学的关系的是()。 A.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就是一门具体科学 B.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之科学 C.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代替具体科学 D.具体科学可以脱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 8.客户体验管理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崭新客户管理方法和技术。根据伯尔尼?H?施密特在《客户体验管理》一书中的定义,客户体验管理是“战略性地管理

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125号 2006年6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七、关于房产税税源管理问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和全省征管信息化对税源管理的要求,对房产税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逐一审核登记。纳税人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统计表》,自有房屋的纳税人应报送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符合房产税免税条件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承租房屋的纳税人报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的纳税登记信息和税源普查信息进行档案管理。 八、关于加强部门配合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加强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纳税信息共享制度。要及时掌握当地政府确定并对社会公布的各级别土地与住房交易平均价格信息和房产、土地、规划、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纳税信息,并将获取的信息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源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鄂政发[1987]6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

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部分

九分教育您身边的教育专家 申论真题 1.陶行知先生当小学校长的时候,有一天看到一位男生在打另一位男同学,便将其制止并叫他到校长办公室去。当陶行知回到办公室时,男生已经等在那里了。陶行知掏出一颗糖给这位同学:“这是奖励你的,因为你比我先到办公室。”接着他又掏出一颗糖,说:“这也是给你的,我不让你打同学你立即住手了,说明你尊重我。”男生将信将疑地接过第二颗糖,陶行知又说道:“据我了解,你打同学是因为他欺负女生,说明你很有正义感,我再奖励你一颗糖。”这时,男生感动得哭了,说:“校长,我错了,同学再不对,我也不能采取这种方式。”陶行知于是又掏出一颗糖:“你已认错了,我再奖励你一颗。我的糖发完了,我们的谈话也结束了。” 人人都知道包容很重要,但是要做到却不容易。战国时,赵国的蔺相如完璧归赵,立了大功,拜为上卿,位在大将军廉颇之上。廉颇自恃功高,对蔺相如在自己之上很不服气,于是多次“找茬儿”羞辱蔺相如。蔺相如以国事为重,谦让躲避,不限廉颇争位。蔺相如的举动让廉颇非常惭愧,于是负荆登门请罪,将相重归于好。 2.网上,仅仅因为在微博上发张自己孩子的照片,就引来一片质疑和人身攻击;网下,仅仅因为对方一句话或一个动作,双方就大打出手……当身边这样的事情发生得越来越多时,我们是否应该放慢行走的脚步,认真反思一下,中华民族讲求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我们继承了多少? 无论如何,这种针对他人的暴力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和谴责。但是,在微博上的众多留言中,却不乏为这种暴力行为叫好的声音。叫好的网友普遍认为,女司机的行为不能原谅;不少人表示,作为父亲,在孩子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停止斗气才是对家人最好的保护。 3.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新农村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调查显示,一些地方农村的管理以及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答要求: 一、概括资料3所列发的社会风险 二、根据资料谈谈对“包容”的理解。 三、根据资料4、5,请你就公民应如何增强安全意识,提出建议。 四、围绕“底线”这个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2020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完整真题已发布

2020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行测完整真题已发布 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 (共40题) 本部分包括表达与理解两方面的内容。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 1.流言常常令人不悦,却很可能有助于丑事的暴露,阻止恶行的继续。对很多公众人物来说,单单是人们的议论就可以阻止不良行为。总有人八卦和流言毁了自己心目中的明星,但事实上,少有哪 个做得正、行得端的明星最终被流言蜚语摧毁;被破坏的仅仅是对偶 然的想象,被的是明星的为所欲为和不良行径。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担心主观曝光B。斥责浪漫质疑 C。惋惜片面揭露D。抱怨完美约束 2.关于如何有效解释两次世界大战的起源和暴行产生的机制,战争史家一直感到。他们发现,当落实到细节研究上时,常常迭出。 譬如马克思主义史家认为经济压力是大战的动因,但历史事实却是 二战爆发在欧洲的经济上扬期,因此许多战争史家不得不有此共识:战争起源问题并非历史学专业所能解释。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尴尬谬论B。固惑悖论 C。犹豫矛盾D。沮丧误解 3.在环境问题上,我们所面临的困境不是由于我们,而是我们尽力做了,但却无法遏制环境恶化的势头。这是一个信号:把魔鬼从 瓶子里放出来的人类,已经失去把魔鬼再装回去的能力。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无所顾忌B。无所不为 C。无所事事D。无所作为 4.对于古埃及的农民来说,尼罗河泛滥的规律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因此他们着去计算天数,小心地记录日期。他们把月亮和星星作为 日历。光天狼星在夏天升起的时候,古埃及人知道尼罗河就要泛滥了;接着当新月时候,就是古埃及新一年的开始。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揭示尝试B。遵循坚持 C。总结学习D。掌握摸索 5.法律的制定有一个严格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显示。不能在一时情况下因为民意就改,这会破坏法律的性。如果开了口子,以 后大家,那就连法律都不要了。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连贯一哄而起B。严肃一如既往 C。客观众口一辞D。公正一唱百和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第十条的,制定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八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 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 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划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可向房产地点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核准,酌情赐与按期减税或免税的赐顾帮衬。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刻日,由市、县税务局划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布局、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房钱等环境据实向房主地点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挂号。申报挂号后,纳税人变动地址,新建或采办的房产,产权转移,衡宇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30日云政发[1986]155号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占地。(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首先,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二、其次,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税等。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

(桂政发[198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 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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