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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分析:涉及英国与中国,都有利益或者理由主张立法管辖权,而法律规定又不相同,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法来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这种法律选择的问题在处理任何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当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而这正是国际私法要解决,也只有国际私法能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隐含一个前提:一国必须在一定领域平等对待外国人,承认外国人民事主体资格);

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三是司法权的独立;

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应该看到,即使在日益一体化的当今世界上,在各国不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的领域,或在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社会关系中,仍然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但总的说来,主张平等对待外国法律的国家越来越多,因而制定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私法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了。

【回顾国际法中的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以是否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为标准,分为两类: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最早是完全通过国内冲突规范来实现的,即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实现对某个涉外民事关系的最终调整,或者说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由于这种方法的固有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仅仅通过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冲突规范来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往往会因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的不同,被指定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所以,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势必产生两种后果: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可预见的状态;第二,而且会给当事人留下“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机会。

为了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从19世纪末起,在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家孟西尼等的积极倡导下,开始了冲突规范统一化的运动,从而产生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在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之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用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

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第一,各国的民商事实体法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第二,当事人据此很难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所以,自19世纪末以来,人们同时也开始寻探解决法律冲突的其他途径,并产生了另外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指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在某些民事关系领域消除法律冲突,避免法律选择。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直接避免了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被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从这个角度看,较之于冲突规范,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确实前进了一步。

【问题:如何理解教材P6的一段表述】“统一实体法规范通过将同一民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应该说,这更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要求。”

【理解: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不过,我们也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规范将不断增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因素将不断增强,涉外民事关系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这种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即适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规范即所谓的“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比如原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术语,并在以后的著作中阐述了法律直接适用的理论,成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日俱增。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否可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西方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固守传统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统一实体法既然起着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并不主张把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途径归入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开,就不难发现,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不仅是解决

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途径之一,而且是最彻底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因此,在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中,多认为国际私法可以包括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中国学者的观点也逐渐被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认同。塞缪尼德斯(Symeon C. Symeonides)先生在1998年第15次比较法国际大会上所作的总报告中指出,根据许多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已明确实体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它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目前很少有国家的法制仅倾向于其中的一种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称谓,虽说已被广泛接受,但是直到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仍然保留着不同的称谓。但是从历史的演进上来了解国际私法的曾用名,有利于我们掌握这一法律学科的丰富的内涵。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13、14世纪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创始人巴托鲁斯(Bartolus)试图通过区别“法则”(statutes)的性质来决定它们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故当时的国际私法就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二)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law of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 1653年,荷兰法学家罗登堡(Christian Rodenburg,1618—1668)首次使用了冲突法(de conflictu legum)这一名称。但欧洲大陆学者自19世纪后半叶以后,很少单独使用冲突法这一名称,不过自从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雷(Joseph Story)于1834年发表他的巨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以后,英、美等国家便一直沿用这一名称。(三)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

(四)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英文名称,最早见于美国大法官斯托雷(Joseph Story)于1834年发表的《冲突法评论》一书中,其直译应为“私国际法”。但斯托雷本人并未用它来给其著作命名。首先使用“私国际法”这一名称的是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弗里克斯(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来称谓这一法律部门。现在这个名称在法国和其他一些拉丁语系的国家较流行,英美有些学者也采用它。但在中、日文著作中,已将上述称谓译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真正称“国际私法”的倒是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1841年他发表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一书,在该著作中他把这一法律部门称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如直译成英文,便成了“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但他认为,国际私法全然是国内法。现在德国学者都沿用这一名称。中国、日本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普遍采用。

除上述较普遍使用的名称以外,还有称国际私法为“法律规范的场所效力论”、“外国法适用论”、“私法关系的国际处理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等等的。

就国际私法的立法名称来说,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法”(1896年),日本称为“法例”(1898年),旧中国称为“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泰国称“国际私法”(1939年),中国台湾地区称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则冠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名称。从20世纪70年代起亦有直称为“冲突法”的,如1982年原南斯拉夫国际私法即称为“法律冲突法”。但更多的国家则称之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

致的。即使把“国际私法”看作“冲突法”的同义语的英美等国家,它们的国际私法学者也都认为除了冲突规范以外,还包括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他一些程序规则。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关于管辖权的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

现在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随着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发展和变化,国际私法的当然也得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在调整方法上:国内冲突法→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

(二)我们的观点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直接适用的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定义,最早见于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页。)

【理解】一是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二是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三是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四是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例如】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物权关系、行为地法用来解决行为方式问题、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以及法院地法大都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无一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或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国际私法存在本身,就是主权国家对本国立法和司法主权的自我限制。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在两个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承认与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已合法取得的利益;第二,它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中国通过宪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与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并对他们实行合理待遇。

三、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理解这一点,我们还得回过头从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着手,需要时刻记住的是: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如果从只考虑本国以及本国国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片面强调本国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拒绝与别国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进行协调和合作,势必导致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日益萎缩,从而使国际私法失去存在的前提。【思考】在国际民事交往社会,是否存在一种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如果有,如何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追求的秩序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平等和互利。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应该被视为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具体做法就是将“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法律”作为“内容导向”的标准,使法律适用“导向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体系

一是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或国际私法的学说体系。

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国际私法历史看,国际私法学说(学说法)先于国际私法立法,直到今天,国际私法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地位仍然是没有疑义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又推动了国际私法理论的繁荣。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的规范体系及立法模式。

由于各国对国际私法范围认识的不一致,在国际私法的规范体系方面,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本国的民法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适用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和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二是既包括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和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等;三是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三大部分,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至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将在本书第二章介绍。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不同认识而建立的自成一体的学说体系。

根据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理解,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小”国际私法体系。这类学者依据传统的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的观点,只探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说只涉及实体民法的冲突问题。

二是“大”国际私法体系。这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含国际商事仲裁)三大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另一种则为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此外,更有主张将各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观点)。

但不管哪种理论,均将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作基本理论部分。

二、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

(一)演绎和归纳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私法学理论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派别。在研究方法上,大陆学派趋向于从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出发,通过演绎法,试图推导出各种普遍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和法国的毕耶(Pillet)。英美学派则注重本国的成案研究,通过归纳法寻求法律适用的各种共同原则。这一学派以美国的斯托雷和英国的戴西为代表。这种研究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未完全消失。

(二)历史的方法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工作中,历史的方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私法的各种学说和制度,到当时特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中去探源。研究国际私法的历史方法,作为一种纵向的研究,还有助于我们通过了解国际私法的过去,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的现在,预见它的未来。

(三)比较的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在国际私法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学者甚至称比较研究的方法为“国际私法之母”。对于国际私法学来说,比较的研究方法之所以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殊意

义,从根本上讲,在于国际私法所特有的兼具国际和国内因素的性质,而这一性质又来源于它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由于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诸多平行的而又互不相同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对有关国家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才能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法律冲突之所在;也只有比较研究有关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说、理念和制度,才能判定采用什么制度方可达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一致”。而就立法工作而言,也只有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方能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题 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1页 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10—14页 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15—20页 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 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 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 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 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 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 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 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 第二单元作业题 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101—102页 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 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 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118—122页 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128—132页 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38—143页 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145—146页 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135—137页 第三单元作业题 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55—160 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 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 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 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 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204—206页 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207页 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 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218—221页 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 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234—235页 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235、244—246页 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 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 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263—264页 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 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 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

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 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 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 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汇编(-2015)说课讲解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习题汇编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10题,共20分) 三、名词解释(五小题,共15分) 四、问答题(每题6分,5题,共30分) 五、案例分析题(两1题,共15分)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D)。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时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最早曾经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B)。 A.秦朝 B.唐朝 C.宋朝 D.清朝 3.在国际私法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B)。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对于当前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只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5.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D)。 A.国际惯例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内成文法 6.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了下列哪一种做法?(C)。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在民法典的前加编中加以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B C E)。 A.大陆法系一般称为“国际私法” B.英美各国一般称为“冲突法”

C.德国最早称为“民法施行法” D.法国最早称为“法则区别说” E.旧中国和现在的台湾省的立法称为“法律适用法” 2.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C)。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E.适用本国法原则 3.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判例 E.学说 4.对于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下列哪几个国家采用这样的体系,即除总论外, 分论主要沿用传统的民法体系?(A B E)。 A.德国 B.法国 C.美国 D.英国 E.瑞士 5.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A C D E)。 A.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 C.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大量发生 D.各国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尊权利地位 E.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我国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ABCDE)。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法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7.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它至少包括(ABCDE)。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知识产权关系 D.婚姻家庭关系 E.财产继承关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首见于(B)。 A.《巴伐利亚法典》 B.唐朝《永徽律》 C.《普鲁士法典》 D.《法国民法典》 2.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C)。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框架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冲突法 第三编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调整对象特点 1、涉外性:(与民法相比)“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比)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间关系,而非 国家间的主权问题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四)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分析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而确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标准就是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从该案的事实看,站在中国的角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韩德培教材第二编)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教案 国际法 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二、怎样学习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 一、概述名称 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战争与和平法》“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 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国际法的定义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 ☆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 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 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宾刻舒克奥本海 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 1 国际法的历史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地区问题?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国内判例 D、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戴西 B、孟西尼 C、库克 D、柯里 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 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杜摩兰 D、胡伯 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 A、属地优越权 B、属人优越权 C、受礼让权 D、受尊重权 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 A、实体法和冲突法 B、内国法和实体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冲突法和程序法 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双边条约 10、巴托鲁斯主张()。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 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 C、戴西的《冲突法论》 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 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A、库克 B、萨维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巴伐利亚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永徽律》 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商法教案2014

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 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此案应如何判决?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2014年国际私法第一章测试题(修改后)

2014年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测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际私法 2.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3.间接调整方法 4.法律人际冲突 5.统一冲突法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1)日生效。 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5.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6.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重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8.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2007年7月11日之(EC864/2007号条例)(《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Ⅱ》)是欧洲国际私法统一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总结其规定,一方面,一般性规则给予“损害发生地法”和“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以优先地位,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另一方面,例外条款软化了一般性规则的僵化性。9.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错)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对) 3. 国际私法主要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不涉及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种的法律冲突。(错) 4.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错)。 5.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 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对) 6.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错) 7.当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原则化。(错) 8.国际私法的发展已开始仅表现为一种学说,直至18世纪下半叶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对) 9.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错) 10.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确实 承认其约束力的。(错) 四、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C)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A) A.实体法和冲突法B.内国法和实体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冲突法 和程序法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 ) A.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 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来实现的 D.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 第一章 A为对B为错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B *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B *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B *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A *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A *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A *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A *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A 第二章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A *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A *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A *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A *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A *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B *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 第三章 ? 判断题 ?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A ? 2、格老秀斯(Grotius)是“国际法之父”,而巴托鲁斯(Bartolus )是“国际私法之父”。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二编财产权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一般制度第九章知识产权 第三编债权第十章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第十二章法定之债 第十三章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第四编婚姻家庭与继承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 第五编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第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 一是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二是分论部分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 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性质(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了解)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掌握) 1.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 3.“外国”也做广义理解往往包含“其他法域”(legal unit)的意思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二)分类 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区际);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1.公法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公法:依内国法私法:冲突规范 2.空间.时际.人际冲突的解决 空间:冲突规范时际: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际:类似空间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习惯法或特别法 (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它适用,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归类:私法.空间 (五)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 1.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

国际法教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1. law of 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 1625 《战争与和平法》 2.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边沁(英) 1780 《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 privi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 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2、特点:(1)内容的不系统性。(2)宗教性.(3)适用的地区性。 (二)中世纪阶段(从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 (三)近代阶段(公元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1、近代欧洲国际法形成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两件大事: (1)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的召开:是欧洲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 2、近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2)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 (3)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四)现代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蓬勃发展阶段。 1、蓬勃发展的原因: (1)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 (2)国际经济关系明显变化。 (3)国际组织广泛涌现。 (4)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2、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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