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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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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认识

作者:赵一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要随着“两个意见”的出台,我国的量刑规范化逐步成型,量刑从幕后走向台前。这是我国的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就量刑规范化的基础问题进行讨论,说明我国量刑规范化的理论现实意义,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量刑起点司法建议量刑证据

作者简介:赵一然,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2011级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7-02

一、量刑规范化的本体论

(一)首先什么是量刑规范化

1.量刑规范化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中心,围绕量刑制定的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制,以达到量刑制度化,具体化。量刑权是指裁判机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的权力。真正意义上的量刑权包括量刑和定罪。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只有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才能考虑对行为人的量刑问题。

2.量刑的问题只存在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情况下。在罪的明确性方面,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或者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两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使得量刑甚至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这会导致量刑上的僵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在定罪的后面规定一定的刑种及量刑幅度,同时标出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给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刑罚具体化和个体正义实现。但各国也注重对法官滥用自由裁判权的风险进行规避。这就是围绕量刑规范化展开的问题,即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摇摆。

(二)量刑规范化的历史

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几乎是不分离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上,先后出现了立法量刑、法官量刑和行政量刑三种量刑模式。立法量刑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不同罪行的刑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法官予以适用。量刑问题上由立法解决,法官只是机械地进行量刑,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其背后是重刑主义。很少国家适用这种模式。法官量刑是指只在立法中规定一定的量刑幅度,还规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由法官最后确定具体刑期。这种模式一般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连。法官量刑模式是世界上现在比较普遍的量刑模式,体现了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以及恢复性司法的综合考虑,是相对比较理想的裁量模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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