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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河南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河南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试点项目名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

试点项目主管部门: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试点项目申报部门: 海关总署办公厅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试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徐平

试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唐杰

试点项目申报时间:2012年9月22日

方案简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郑州市申请开展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申报项目名称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该项目委托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承建,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保税中心)为试点项目的平台载体。

该项目方案的基本思路:依托郑州市作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基础条件,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特殊功能为前提要件,结合河南中部内陆区域的物流特性、企业的强烈需求,参考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利用保税中心的平台功能,找出可行办法,搭建一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解决国家目前快件邮件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通关、结汇、退税、产品安全及征信等系列问题;为行文方便,我们把这种基于保税物流的快件邮件跨境电子商务成为“E贸易”为政府解决E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为建立和完善河南电子口岸信息化的基础体系创造条件。最终目的:通过E贸易平台的建设,探索研究适应于E贸易正常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实现政府部门监管有据、效率提高;E贸易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渠道畅通、经营规范的目的。

试点工作背景

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飞速发展、企业为顺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环境,迫切需要新政策支持。

作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业态,网络购物已位居全球成长性最佳的热点行业之一。

据统计,2011年全球网络购物交易额超过9000亿美元,预计2014年底全球网络购物交易额将超过12000亿美元。随着世界各国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及其配套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和提高特别是云计算及物联网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的完善,将使得传统的购物和贸易模式发生彻底转变,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这种转折和变化日益凸显,是人类历史上继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后,涉及流通领域的一次革命。以市场为导向的条件下,反应最灵敏的是企业。然后是服务于企业的综合第三、四方企业服务体系;从各种迹象上来看,E贸易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消费的主要渠道之一,也必然是发展的趋势。2012年2月23日,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邮政速递”)得到邮政总局支持,向郑州海关提交了《关于河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请示》(豫邮速【2012】39号),申请利用保税中心平台,开展邮政保税物流增值业务。邮政速递公司的申请一方面反映了物流企业针对电子商务国际物流细分市场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也集中反映了从事E贸易的企业对新的物流、通关、外汇结算以及退税等模式的迫切需求。打造规范、高效、便利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作用,是河南及周边地区的外向型企业、国内外贸易型及物流企业抓住机遇、谋求发展的迫切需求。

国家政策鼓励

2011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把河南省定位为“内陆开放高地、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指出要“强化国际物流、区域分拨、本地配送功能,建设内陆无水港,成为覆盖中西部、辐射全国、连通世界的内陆型现代物流中心”;2012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中提出,要“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保税物流健康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相关商品进口”。

地方政府支持

2011年12月25日,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经过对E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现行的企业运营、物流配送和政府监管模式的调研,向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交了《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的几点想法和建议》,提出了开展保税新型业务,推动E贸易平台建设,并以此带动邮政集散中心和航空物流的建议,得到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及支持,并写进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郑州航空经济示范区需要国家支持的政策建议的汇报》以及2012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口岸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把推

动E贸易平台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之一。

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管理和民生改善的要求

在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缺乏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政策,各部门的监管措施比较完善,但对于企业来讲,还是没有实现一站式服务,还面临着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造成通关难、结算难、退税难。规范E贸易的运作模式和监管流程建立一个为网商、用户、监管部门提供一个高效、便捷、安全、严密的服务和管理平台势在必行。

2012年1月、5月,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代表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河南省物流业相关政策的建议》及《关于<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开展全球E贸易保税新业务>的提案》。代表们对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承建E贸易平台都表示了热切关注和积极支持,该建议和提案也反映出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E贸易健康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的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保障

河南经济的发展、郑州市趋于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市场空间和技术体系基础保障。

根据海关统计,2011年河南省进出口总值达326.42亿美元,全国排名第14位;同比增长81.3%位居全国第二位。2012年1季度,进出口总值达114.3亿美元,全国排名第11位,居中西部第一位;同比增长1.1倍,其中进口和出口分别增长82.6%和1.4倍,增幅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河南是承接东西部产业转移的中间地带,其经济的飞速发展说明我国经济发展的平衡态势开始显现,也促进郑州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支撑体系趋于完善。如:河南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等诸多领域。并且拥有国际知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如:中华粮网,世界泵阀网,中国研磨网等。经济的发展保障了试点工作开展服务性需求,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是开展的基础保障。建设综合性第三方服务平台,利用E贸易助推河南外向型经济,既是发展需要,也恰逢其时。

区位优势、物流服务优势

河南自古就有“九省通衢”之称,有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省内的高速公路里程超过5000公里,居全国首位。一小时经济圈(中原城市群80公里范围内)2300万人口,经济总量4000亿元;3小时经济圈(250公里范围内)人口9700万,经济总量1.2万亿元;8小时经济圈(中部市场),500公里范围人口3.6亿,经济总量4000亿元;12小时经济圈(部分全国市场),1000公里范围人口7.9亿,经济总量16万亿元。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郑州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建设,增开连接国

际大型枢纽机场的客货运航线,大力发展航空物流,把郑州机场建成重要的国内航线中转换乘和货运集散区域性中心”。2011年5月经海关总署审批,在郑州市设立了国际邮件互换局,具有国际邮件进出口口岸功能;因此,以郑州为中心针对跨境的邮件和快件在集散分拨方面,具备了良好的国内外物流网络,为E贸易平台的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支撑条件。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另一关键保障

试点建设企业介绍

本次试点企业组成描述,包括承建单位、合作单位

承建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

试点负责工作:负责试点项目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经营保税货物仓储、配送、信息配载、物流服务、货物包装、货运代理、货物中转、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金属材料、汽车配件、电子、普通机械、建筑和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文化办公机械、包装材料、农用机械、二手设备、预包装食品、酒类的销售(涉及审批和许可,凭有效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

合作及意向单位

单位名称:“河南邮政速递”

试点负责工作:负责向试点项目提供物流配送信息。

单位名称:EBAY

试点负责工作:负责向试点项目提供电子交易信息。

单位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

试点负责工作:负责向试点项目提供第三方支付信息。

东方物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试点负责工作:负责向试点项目提供试点工作政策咨询、试点工作业务咨询、试点方案海关申报规范咨询、试点工作物流数据标准咨询、试点方案编制咨询以及试点技术实施咨询。

企业基本情况

东方物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物通)是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全资子公司,承担中国电子口岸物流商务基地的运营服务和保障工作。东方物通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领导下,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根据国内外物流商务发展的趋势和特点,结合社会、市场、企业的实际需求,拓展服务社会、服务物流职能,构建了与中国电子口岸政务信息化平台配套、共享的公共物流商务信息平台,并以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技术、业务标准和规范为基础建立了规范化的进出口物流商务数据标准,为电子口岸物流商务运行发展提供了可持续保障;东方物通以“口岸物流”为重心,以物流电子商务为抓手,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广大贸易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政策、申报规范、物流商务数据标准、物流集成技术咨询和海关特殊区域辅助管理信息系统、地方电子口岸综合管理系统、区港联动信息系统和通关物流电子商务集成解决方案。

试点工作方案编制依据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 号)《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

郑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方案

《郑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纲要》

试点工作目标

主要目标

通过该项目的试点和运营:一是为完善E贸易管理体系创建新模式;二是为商品、资金安全建立一道防火墙;三是为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寻求开拓我国对外贸易的新途径;四是开通国家财税收入新渠道;五为国家制定正规化运营E贸易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具体工作目标

本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一是研究E贸易运行的特性、特点,探索、完善、初步制定出适合E贸易发展的综合管理政策、管理措施(包括管理架构)。比如:海关监管体系、支付体系、产品安全及征信体系、结汇及退税、物流配送体系等。二是根据管理体系的需求,设计出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及流程体系。三是研究制定出为保障E贸易顺利开展的电子信息化支撑平台体系、运营体系,制定出可行的运营方案,解决E贸易企业在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通关、结汇、质信、退税等问题,提高海关、国检、国税、外汇等政府进出境口岸管理部门对E贸易有效监管和服务效率,确保民生安全,助推我国中小、微型企业能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增加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试点工作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

试点工作主要包括E贸易平台的系统建设、电子商务企业及物流企业与E贸易平台对接建设、河南省相关监管部门内部系统改造以及试点工作政策建议等五大部分。E贸易平台的建设主要包括两个门户,七大系统。如下所示:

1.外网企业服务门户

2.内网监管部门服务门户

3.贸易进口服务系统

4.贸易出口服务系统

5.用户管理系统

6.安全认证保障系统

7.外部数据接入系统

8.应用支撑系统

9.基础支撑系统

建设周期

本次试点建设周期两年

建设规模

本次试点平台初步实现以一家跨境电商企业(EBay)为主、一家物流企业(河南邮政速递)为龙头、一家跨境支付企业(中国银联)、一家保税物流中心(河南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四家政府监管部门(海关、国税、外汇、商检)为主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内网和外网两个运

营门户。内网门户负责相关监管部门针对E贸易政策实施监控以及信息安全;外网门户实现E贸易运作和增值。本次试点平台初始运营日均处理业务能力为5000笔。

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试点总投资7400万元。试点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

经济与社会效益

试点正式运营后,预计每年营业额不低于200亿元,并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对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是经济危机后助推外向型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是充分有效利用资源,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不必要浪费的具体体现;是关心民生,提高民生生活品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产业升级的有效举措。创新保税物流平台的发展模式,规范进出境行为,使新兴E贸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推动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引导和督促支付机构规范运营,促进发展国际结算服务;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能力,促进保税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

主要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开展E贸易项目试点工作是国家所需,民之所求。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河南保税中心”,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具有完善的软、硬件基础,有成熟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满足该项目需要,具备了开展该项目试点的基础条件。一方面,项目运营发展前景广阔;同时,该项目将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特殊平台功能与现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的需求完美结合起来,也体现了国家保税政策平台在外向型经济领域,特别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关键、主导、推动作用,对创新保税领域的海关监管办法及财税办法提出新的依据和方案措施,为国家经济发展探索出新的路径和模式。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这一具有典型特色的试点方案给以肯定,尽快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给予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尽快促进E贸易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建议允许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进程,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特别是政策支持,确保设计及施工尽早启动,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尽快发挥项目应有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试点工作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河南E贸易发展现状

和东南沿海不同的是:东部主要是中小制造企业为主。河南的是广大中小微贸易型企业

及代购个人参与为主。如以香菇,小工艺品为特点的在线跨境商品交易。

大的国际代加工企业巨头的进驻,带动了河南航空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际物流业巨头的进驻。如富士康的进驻,直接带动的是河南在电子零配件的电子商务领域的飞速发展。

以河南邮政物流公司为代表的高端的综合性第四方物流优质服务带来的EBAY等大型网商的合作模式体现了中部地区的典型以物流模式为主的综合服务平台特性。和其他地方跨境物流实力不足,效率偏低、国际范围覆盖、快递效率低于大型国际物流配送公司相比,这是河南的物流优势所在。河南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目前已经入住河南保税物流中心,而且已经取得国家邮政总局的认可,在河南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综合物流服务的试点工作,也因其全球配送的覆盖能力决定了其与国际大的电子商务网站合作的别人不可比拟的条件。

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对E贸易的需求

根据海关统计,2011年河南省进出口总值达326.42亿美元,全国排名第14位;同比增长81.3%,增幅仅次于重庆,位居全国第二位。2012年1季度,进出口总值达114.3亿美元,全国排名第11位,居中西部第一位;同比增长1.1倍,其中进口和出口分别增长82.6%和1.4倍,增幅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

河南是内陆省份不像深圳、上海等有优越的沿边地理优势和一贯传统的优良外贸基础和底蕴深厚的E贸易先期优势。但是随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出现,局部范围内缩短了东中西部因地缘带来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差距。河南就是最大的收益者。东部产业转移已经使河南在纺织、皮革、家具、小工艺等领域初步形成产业规模化,富士康进入河南又引领了高端IT 产业及高端物流服务产业即将云集河南,河南目前在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已经初步具备形成国际物流中转配送中心的局面,实例:美国UGG品牌因为其原料供应商及加工工厂形成集聚河南的趋势,他们目前已经决定要把其全球物流配送中心其中包括其全球电子商务配送中心移到河南保税中心来。初步每年约80亿美金的交易规模。目前UGG已经一部分入驻到保税中心来,一年内逐步完成配送中心的转移。

河南的外向型经济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建设综合性第三方服务平台,利用E贸易助推河南外向型经济,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国中部经济崛起,既是发展需要,也恰逢其时。

制约河南E贸易发展的问题

制约河南E贸易发展的因素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河南本省个性化制约因素;二是全国性的

共性制约因素。

个性化制约因素

第一、本土型的E贸易出口市场资源不足。

河南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河南外向型经济的突出特点是以原材料进口为主,即以粗加工型的附加值不大的原料出口为主,以服装、鞋帽、小工艺、玩具等消费型的制造企业偏少。目前河南本土E贸易的经营范围主要以农副产品的干货、服装及一些南阳小玉器挂件等为主。所以河南目前是依靠其自身的先进物流服务体系,把无国界的商品集聚成河南的资源,以物流服务为主要手段来发展E贸易,形成自己的特色模式。

第二、河南的中部地缘劣势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河南不像沿海沿边地区,有便利的边贸政策,如深圳等地方类似中英街”这种海关特殊区域模式,即使河南本土的E贸易发展势头超过沿海沿边地区,按照目前现行政策也不能像深圳等地,可以便利成本低廉的把E贸易物品送达香港及东南亚等地,再重新分散配送出去。地缘的关系造成了物流成本的必然增加,竞争力就处于劣势。

共性的制约因素

第一、缺乏促进E贸易发展的成熟环境及明确的规范文件。

外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商务税收等诸多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对于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经营所得各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第二、征信机制缺失,造成E贸易的风险加大。

E贸易是国际商品市场最尖端、风险最大的贸易形式。它以预收和应付作为交易核心。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债权人开拓市场,是为债务人进行无担保短期融资,因此说风险很大。为防止风险,为平衡损益关系,必须加大征信机构信息采集、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管理力度,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第三、结汇与退税困难。

目前国内多数E贸易平台为了适应E贸易的快速发展的需求都是通过快递小包的形式,以600美金以下标准分散出口。小额外贸都是通过行邮方式将货物出口到境外,没有正规的报关、报检等手续,出口企业只能取得速递公司的运输单,却无法提供海关出口报关单等合法凭证,因而很多出口商品都无法退税和结汇。目前这些企业多数通过个人账户将大笔外汇分散结算至境内账户,甚至通过香港等地的地下钱庄进行收汇,存在极大的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很难对这些没有正规手续进出口的货物进行监管和统计。

第四、税收问题。

E贸易的在线交易模式,虽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企业纷纷在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这种E贸易方式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税收转移。其次,由于E贸易越来越普遍的采用在线交易、在线支付,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税务凭证多数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经营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或个人店铺的运作情况,因此逃税、漏税的情况普遍存在。

第五、仿冒侵权行为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形象。

目前海关、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监管部门已经加大了对进出口商品侵权的查处力度。

第六、E贸易平台支撑体系不完善。

首先跨境支付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E贸易支付体系刚刚起步,各个支付公司能够连接的国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数量不够多,覆盖范围不够广,能够处理的货币种类较少,采用中国E贸易支付平台的外国商家比较少。其次,在B2B、B2C订单小额度大批次的情况下,支持关税管理和征缴的支付手段尚未完全建立,亟待完善。再者,跨境物流实力不足,效率偏低。我国跨境物流配送公司综合实力尚未满足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国际范围覆盖、快递效率等方面与大型国际物流配送公司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尚未实现“三流合一”。综合起来就是通关迟缓、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结算体系、合理结汇、退税这几大突出的问题也是全国共性问题

试点项目存在政策支撑

为推动E贸易的发展, 需要从国家政策层面得到支持。

本方案的编制依据中的国家文件即是本试点的政策依据。河南省领导、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为本试点项目开展提供了保障。

调整海关通关政策和创新海关保税监管模式,能够保证试点项目稳妥、安全推进。

第一、创新E贸易通关模式:

按照现行的模式,出口企业根据自己收到的订单,将出口商品在设立海关机构的邮局或快件中心逐票申报离境,其中境外个人消费者购买,在限值以内的,按物品办理通关手续,海关不出具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境外购买者是企业的,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海关出具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由于跨境销售主要以境外个人购买为主,境内销售企业难以享受到出口退税的政策。且购物批次多、单票价值小,即使能够按照货物申报,由于通关费用高,手续复杂,也会大大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因此,电子商务跨境个人邮件和快件的出口,在通关方面存在

通过集中报关的方式,进一步简化现行申报手续,降低通关成本的需求。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邮件和快件,目前,均根据其性质和限值,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或按照物品征收行邮税。由于个人购买的商品一般批次多、数量金额小,因此,单件商品的跨境运输物流成本较高,同时,由于海关对商品性质和价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也导致监管效率不高。因此,存在解决该问题应当有政策上的突破即:允许进境商品在保税中心集散,分送时按商品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监管;这样做的优点是:监管部门便于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购买合同、价格及批次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二、支付、外汇结算及行邮税款征收问题急需解决

根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只有贸易合同项下的交易才视为贸易行为,凭借合同,外汇才可以合法结汇回流,而E贸易涉及快件和邮件物品的,目前支付都是通过网上购货、网上支付完成交易为主的,外汇结算无法合法回流。因此,对外汇核销和退税所需单证电子化的政策调整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

目前,进口环节的税款征缴均采用纸质税单形式,E贸易的进口方缴纳税款需要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相关手续,使得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在跨境贸易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存在纸质税单电子化,税款根据电子税单网上支付的需求。

第三、从资金层面,一方面,因项目存在较为显著的外部经济型,为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功能,需要政府补贴扶持。该项目作为E贸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社会效益是其主要的特征。项目的承建单位作为第三方,以提供服务方式取得的收入,不足以保证投入资金的收益率。另一方面,该项目包括政府授权建设的政务平台部分,为了使平台能够高标准建设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协助提高政府和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助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扶持。

河南E贸易试点有效性分析

社会结构和消费观念的变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新空间。“十二五”时期,我国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人均收入不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加快,通过邮政、快递进行跨境贸易逐步增加,通过E贸易平台的运作模式既能促进以快件、邮政方式E贸易的发展,又能整合信息资源,使得交易和流通更便捷高效,降低交易和流通成本,对电子商务新政策新规制进行验证,发现新问题。同时,作为新的服务模式,以其给客户带来的高效、成本下降使得业务拓展空间大幅提升,促进海关、外汇、检验检疫和国税等部门信息资源进一步整合,把不同部门对同一跨境交易行为的服务规则统一到E贸易平台上,是目前和河南经

济发展形势最契合的商机,是直接推动航空经济示范区物流资源集聚的最有力措施,是推动河南物流产业升级,中部物流高地的形成,提升河南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支撑点,与民生有利,与国家有利,于企业更有利.

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的指导精神,郑州市申请开展E贸易服务平台试点,并由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试点承办单位。

本试点本着推动E贸易的规制与政策在试点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完善支撑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原则,本着务实发展的态度,根据河南省及中部地区的E贸易发展特性和物流特性而制定。在保税中心现有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保税中心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出口退税等一站式服务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硬件设施及基础信息平台,通过与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整合以及再开发,建设一个系统的、规范的E贸易平台。

本试点中所采用的系统以及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以下原则:

先进性

平台将是该系统在具体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应用系统,首先应遵循先进性原则,保证采用先进的技术、软件架构和设计思想,使系统在未来的3~5年内保持一定的先进性。

开放性

平台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广泛,系统应具备较强的开放性。在各有关单位部门的配合下建设技术接口,确保与现有相关系统(如:海关辅助管理系统、检验检疫辅助管理系统等)的兼容和衔接,并且满足不同时期系统平台的移植、迁移需求。同时,要满足和行业内的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实现与行业平台的无缝结合、数据安全交换。

易用性

E贸易平台应用涉及面广、用户层次多,系统应充分考虑人性化设计,操作功能简单易用、贴近工作实际,以便于在各层次用户推广使用。

安全性

系统设计应对物理层、系统层、应用层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考虑,严格采用内外网物理隔离措施,合理部署网闸、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等安全产品,运用安全身份认证、权限

控制等安全控制手段,并考虑异地多机房部署的容灾性安全架构,以构建多层次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试点工作思路

推动E贸易健康发展,务实解决E贸易存在的问题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推动在保税平台下开展E贸易的重点是:建立满足E贸易开展的信息化平台、物流平台在内的保税E贸易平台;在保税E贸易平台下探索出新的E贸易通关、监管模式;电子化单证在外汇核销和退税中的应用模式;税单可以凭借电子单证支付等新型业务监管模式。以此实现政府部门监管有据、效率提高;降低E贸易经营者风险、经营成本,获取更大利益空间,促其使其规范经营。

具体方案包括:

建立E贸易平台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

研究新的跨境贸易监管业务流程;

争取海关、税务、国税、外汇政策支持,实行先行先试;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郑州等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

试点方案目标

试点方案总体目标通过该项目的试点和运营,一是探索符合国家利益又有利民生的通关、退税和结汇管理办法,实现商品的便捷通关和出口退税、理顺支付和结付汇流程,降低企业物流、财务等经营成本;二是尝试构建政府部门对E贸易的电子监管和服务模式,利用保税中心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建立以邮件、快件方式通关的E贸易的规范运营模式,疏通渠道,提高管理效率,引导和促进新兴贸易形式健康繁荣发展。

具体目标

两年内建立完整的保税E贸易第三方综合服务体系。具体分项目标如下:

1、确立符合E贸易开展的、具有可行性的保税E贸易业务流程方案;

2、确立保证保税E贸易顺利开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即:保税E贸易电子化系统方案;

3、争取相关部门及国家政策支持:

涉及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通关监管方式及分送集报的突破,需要海关的支持;

涉及E贸易商品保税进口,并按照行邮物品配送至个人的管理方案,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共同支持;

4、实现和各进出境管理部门的系统对接和整合,具备基本的试点业务开展条件;

5、根据E贸易平台试点情况,总结归纳完整的、具有广泛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

业务流程体系设计

通关业务流程

设计依据:保税中心采用“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具备“进境货物进区保税、出口货物进区退税、保税仓储、国际分拨配送、中转、寄售、分送集报” 等功能,也是海关、财政、税务、外汇等进出境监管部门共同审批、支持发展的综合型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根据试点方案,E贸易现行模式下所遇到的不能快速通关、退税、结汇及产品安全等问题都可在保税中心为依托的E贸易平台下得到合理规范的解决。

运作前提条件:参与到E贸易的国内外快件、邮政物流企业需要在保税中心注册仓储物流企业;代理进出口公司及从事E贸易的企业在保税中心注册子公司。国外大都是按照这个方法来运营,这是本试点方案的核心,没有这个前提条件,E贸易存在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参照国际贸易法规政策,没有其他方案可以比这个方案更切实可行。

如出境商品出现退运应由邮局或快件公司向其主管海关申报,并在海关监管下运至保税中心。需要调换出境,调换商品后仍按原路径出境,需要退运出区入境内,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已退增值税后,办理退运通关手续;或向海关申请放弃退运商品,交由海关处理。

出口方案优势

出境邮件、快件业务流程的设计,关键点是加入了保税环节。是充分利用和发挥保税物流中心的“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及保税仓储物流”功能,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点,让参与出口的贸易商、货代、物流方及网商以必须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入驻保税中心为前提条件,通过集中申报进区,分批配送离境的方式实现了以下目的:

1、商品获得退税,外汇正常回流。

一是货物在集中批量入区时,获得出口退税联,解决了E贸易物品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问题;二是因为货权从区外移向区内企业,自然外汇流向变成网民付给区内企业,区内企业付汇给区外企业,不仅使企业实现网上退税和结汇申报,更加便利,也便于国家对E贸易电子商务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

2、商品的质量得到保障,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在货物入区报关时,必须先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即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对货物进行产地认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等方面进行查验,能有效防止我国E贸易出口商品因质

量低劣和知识产权问题而使“中国制造”整体名誉受损,扭转国家整体利益受损的局面。

3、广大企业受益,政府财政受益

该流程使出口型E贸易企业获得退税而增加收益,也解决了结汇难问题,减少或避免灰色外汇回流带来的风险,能吸引企业纷纷选择这种和在国外运作方式相同、便利的保税平台,还会把建在国外的交易平台移到保税中心来,国家也会获得该企业所得税,并有效遏制偷漏税行为,保税中心也因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增加收益,E贸易供应链条体系自然形成,集聚效应应运而生。

进口方案优势

和出口一样,进口方案也加入了保税环节,发挥了保税中心“进口保税,国际中转、分拨配送、寄售”等功能,以信息平台为支撑,通过集中申报进境,分批配送出区的方式,使进口商品在保税中心保税仓储(不需缴纳进口环节税款)。实现了:

1、国人采购商品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采购者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样货物入区申报时,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出具通关单,也必须对货物的产地、产品数量、质量安全、商标等进行查验和规范管理。

2、为国家找到了税收新渠道。

对国外E贸易企业来讲,进入保税中心是其为便利就近服务市场,获得市场先机而把配送中心前移,利于实现市场预期;其进驻保税实现对终端客户的直接销售,根据保税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我国税法,国家应该征收该企业所得税;如不进入保税,则无法征收,我国就损失了这块收益,也同时失去物流带来的综合收益。

3、便利了企业,使物流链的各个环节参与者整体受益。

国外E贸易企业把配送中心前移至中国保税中心内,可实现其就近市场、便利配送、降低物流成本、收益更大的目的,同时保税中心园区的经营活动将会大大增加,相关物流配套企业也会集聚,产业规模化趋势也相应形成,国家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也得以实现。

支付结算流程

从事E贸易的企业原有在线交易平台体系保持不变,在线交易结算体系发生改变。结算账号变成其区内企业的子公司账号。其实质没有改变(还是完全在网商的把控下网民是接受网商的支付指令的),这样可实现“物”和“资金流”的统一。因其是在区内完成实质的结算及操作,由原来的国家没有办法监管资金流向,到有序的规范监管。

优势:

保税支付体系有效解决了E贸易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风险问题,推动了征信体系的初步建立。征信体系需求的数据采集都在保税信息化系统上实现和留存。建立征信数据库是E贸易必备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可以从根本上解决E贸易交易中的风险问题,本方案设计中对此有专门描述。

服务内容

此次试点服务内容包括两大门户,七大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1.外网企业门户是提供为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报关行提供进出口商品区内管理和申报的入口;同时为他们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最新政策解读、企业推荐、在线答疑以及最新资讯等;

2.内网监管部门辅助服务门户是监管部门(海关、商检、国税、外汇)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集中审批、审核和监管门户;

3.贸易进口服务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园区内建立货物集散地,提供与区内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以及支付企业在进出区申报业务上进行协同工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下,进口业务能够便利通关;

4.贸易出口服务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园区内建立货物集散地,提供与区内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以及支付企业在进出区申报业务上进行协同工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下,出口业务能够便利通关;

5.用户管理系统采用目前最先进的PKI体系,使用数字证书对用户进行管理,通过数据字签名对于用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6.外部数据接入系统实现海关、商检、外汇、国税、支付企业园区系统;

7.安全认证保障系统依托中国电子口岸CA系统保障企业申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8.应用支撑系统实现对于应用系统功能支撑;

基础支撑系统实现整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功能。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种特殊业态,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业务。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分别对跨境电商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建立与发展单一窗口与电子化两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核心要义在于表明国家重视和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跨境电商的规则更多、更细、更复杂,现有立法不得不关注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电子商务法》也未就跨境电商作出特殊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但这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一般性规范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普遍适用。其确定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从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的规范、违法经营的查处,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责。 2018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制度设计,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服务职责也逐渐明清晰。比如,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可以说,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与市场监管部门科学履职密不可分。 本文以BA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分局实践为例,重点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履职考量、路径选择,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伴随高质量消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进口商品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呈现从功能性刚需、补充性消费向全品类需求、日常性消费转变的趋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 C保税区凭借毗邻C港的地理优势,以及持续创新的制度优势、日益完善的仓储物流优势和经营成本优势,抢占先机,于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5个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之一。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C保税区跨境电商进口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82%,占全市的70%、占全国的12%,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具备一般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同时具有跨境化、国际化等特殊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对于境外的跨境平台和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并处置相关消费投诉和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跨境电商;因跨境进口商品未强制要求张贴中文背标且跨境进口商品涉及装箱、运输、卸货、仓储、快递等多个环节,相关消费教育和引导如何开展、由谁来主导;如何有效规制跨境电商违法行为等。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应用指南: 招商入驻:主要展示线下园区的建设情况、优惠政策,并为企业入驻园区提供详细的入驻流程; 通关服务:按照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仓储企业等提供通关单据申报服务,实现一次录入、多头申报,减少企业多职能部门申报工作量及出错率,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电商服务:通过电商服务系统,电商企业能够实现一站式多店铺管理,可以分别实现多个平台或店铺的订单、库存、物流、销售、图片上传等服务,电商企业或平台通过与该系统对接,自动会将用户订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通过信息化数据处理,按照监管部门的格式要求自动转化并导入到综合服务平台通关服务系统中,大大降低企业录入和申报出错率,提高整体通关效率。 数据统计:以企业申报数据为基础,为企业及地方政府提供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企业能够根据我们统计的模式,从各个角度定期了解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个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当地政府能够根据数据统计分析,能够清楚的、阶段性的了解到地方跨境电商总体发展情况,为地方政府制定跨境电商发展策略及扶持政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决策参考;

物流跟踪:主要是为平台注册企业及个人消费者提供监管部门审批单据状态查询功能,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掌握监管部门审批状态;以及对商品进出口的物流信息状态查询,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掌握商品进出口的物流信息状态; 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含一站式结付汇、退税、保险在线购买等服务。通过平台大数据分析,建立企业征信体系,作为企业融资参考,与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信息共享:主要是为平台注册及申报过的企业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各种综合信息管理与查询服务,包括报关单查询、税单查询、订单查询、个人物品申报单查询等; 政务导航:整合“关、检、汇、税、商、工”等政府职能部门其官方网站上企业日常办公及关注的“网上办事、信息查询、资料及系统下载、政策法规”等服务内容链接导航,为用户提供常用跨境业务办理的一键导航服务; 税单查询:主要是为个人消费者提供税单查询功能,个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订单号和个人身份证号通过税单查询功能对自己的购买进口商品的税单信息和交税情况进行查询; 综合服务:通过制定可落地、可实施的产业规划及政策扶持,并进行整合第三方企业软硬件、供应链及信息化服务机构,利用其优质服务产品及解决方案,通过云资源、云计算、专业指导、合理成本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内部运营系统信息化管理和升级、人才引进及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细讲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倍,年均复合增长率%。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着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

论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实际上这是一种互联网化电子化的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内贸企业相比,外贸企业通常面对复杂,繁琐的问题,比如国际货款结算、货物通关、国际物流、运输保险等,同时还有风险控制以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这使得在以往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时更多是平台展示,做产品展示和营销宣传,而进出口的后续环节还是依赖于线下,与内贸的电子商务相比存在很大差别。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电子商务源于英文 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 EC,是基于电子信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包含电子信息和商贸活动两个方面而根据买卖双方不同的进行的分类中,目前主要存在四种广泛应用的电子商务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同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电子商务贸易,企业之间的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交换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企业在互联网上通过比对信息以及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了解,最后找到最合适的合作对象,企业寻找、定购、结算等这些交易的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同消费者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来展示、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消

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上的信息直接选购企业发布的产品,在网上直接购买并在网上直接支付。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这样的模式主要存在于网上竞价拍卖的形式,即消费者将自己的产品在 C2C 商务平台展示,在网上提供拍卖信息,而买方对商品进行竞价购买。 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在线上揽客,但是是在线下提供服务,消费者通过线上筛选服务,在线支付,通过这种方式卖家可以查询线上推广效果并且追踪每笔消费。 经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境电商产业转型。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进入上升通道,预计到2016 年该比重将达20%,不仅如此跨境电商在电商的占比也逐年提升,2014年跨境电商占电商的比重达30%。 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进入上升通道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

跨境电商平台报告

跨境电商平台报告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中国跨境电商平台报告第一章跨境电商行业界定和分类 1、行业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 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是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目前根据跨境电商模式的不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跨境物流送达、金融贷款的服务内容均有不同。 在跨境电商市场按照商业模式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B2B、B2C、C2C以及B2B2C四种类型。按平台服务类型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但在跨境电商市场中,跨境B2B2C模式成心蓝海,可以进行整个产业链整合,对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这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主动应对新格局,积极参与并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对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助力传统外贸升级转型,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跨境电商产业链: 跨境电商产业链 运营链 B2B 大型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及综合B2B B2C 跨境B2C第三方平台

跨境B2C垂直平台 C2C B2B2C 支撑链 跨境支付服务商 跨境物流服务商 安全认证服务商 网络信用服务商 客服呼叫中心 网络基础运营商 数据中心IDC 数据存证服务 服务链 跨境营销代运营服务商 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服务商 跨境电商咨询研究服务商 跨境电商广告流量服务商 跨境电商会议会展服务商 3、行业分类: (1)B2B平台 B2B跨境电商平台所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企业或集团客户,提供企业、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

全国13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方案简介精编版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附件1) 通过构建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等“六体系两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并以此为基础,以“线上交易自由”与“线下综合服务”有机融合为特色,重点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等“三大领域”开展创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天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附件2) 主要以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为基础,重点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领域开展创新,建立以真实交易为背景的电商信用评

价体系,对企业和商品采用分类分级监管,并依托大数据分析运用,提供金融,物流等供应链综合服务。 设立三大平台支撑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 天津市商务委、口岸办、天津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搭建天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监管平台和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并在天津港保税区、东疆保税港区和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完成测试。不久的将来,北方消费者即可通过保税进口方式以“企对企”形式将商品从国外送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然后按照行邮税进行报关以“商对客”形式送到买家手中。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海外商品所缴纳的“行邮税”相比一般进口贸易缴税要低10%~30%。 物流支撑:天津市将依托、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自贸区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的优势,以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为契机,吸引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落户天津,构建“内贸、外贸”衔接、“线上、线下”协同的快递发展格局。推动快递企业转型,培育本地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快递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快递市场;在天津建设国际航空快件处理中心(转运站),大幅提升快件中转量,带动天津航空货邮吞吐量有效增长。 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附件3) 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快构建信息支撑、物流带动、线上线下融合、多部门协调联动、通关一体的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促进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外贸企业、工业企业、中小网商积极参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相互补充,B2B B2C O2O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推进,扩大出口促转型,扩大进口促消费。 河南省商务厅厅长焦锦淼表示,郑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将把做大做强B2B作为主攻方向,把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进出口并重、以出口为主,着力在跨境电商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搭建“三个平台”和“七个体系”在全省分阶段渐次推开 河南省结合实际,提出了积极开展“三个创新”,加快建设“三个平台”,探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首票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申报出口的小商品货物在浙江省义乌海关办结通关手续后顺利出口。这标志着为义乌小商品量身定制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正式落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可达15万美元。1个集装箱内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商品,也可以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区别于此前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最大不同是:“旅游购物”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能超过5万美元,而“市场采购”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同时,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外汇管理部门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总署公告〔2014〕54号文件内容: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跨境电商平台报告完整版

跨境电商平台报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国跨境电商平台报告第一章跨境电商行业界定和分类 1、行业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 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是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目前根据跨境电商模式的不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跨境物流送达、金融贷款的服务内容均有不同。 在跨境电商市场按照商业模式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B2B、B2C、C2C以及B2B2C四种类型。按平台服务类型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但在跨境电商市场中,跨境B2B2C模式成心蓝海,可以进行整个产业链整合,对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这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主动应对新格局,积极参与并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对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助力传统外贸升级转型,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跨境电商产业链: 跨境电商产业链 运营链 B2B 大型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及综合B2B B2C 跨境B2C第三方平台

跨境B2C垂直平台 C2C B2B2C 支撑链 跨境支付服务商 跨境物流服务商 安全认证服务商 网络信用服务商 客服呼叫中心 网络基础运营商 数据中心IDC 数据存证服务 服务链 跨境营销代运营服务商 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服务商 跨境电商咨询研究服务商 跨境电商广告流量服务商 跨境电商会议会展服务商 3、行业分类: (1)B2B平台 B2B跨境电商平台所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企业或集团客户,提供企业、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中B2B跨境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个流程详解

跨境电商整体流程 一、跨境电商的简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比单纯的境内贸易电商所涉及的工作环节或工作要件多很多,它包括商品引入、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营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等。由此跨境电商市场上派生出许多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公司,比如:境外物流、保税仓储,报关报险、订单配送、结算结汇等等。如果将上述环节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来完成的话,那么组建跨境电商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引入、线上平台和线下体验店了。 二、跨境电商的现状 跨境电商正处在“风口”。去年跨境进口交易额接近6000亿元,较2008年增加16.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59.71%。去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境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超过20万家。 跨境电商是新时期下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具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成本、便捷支付等优势,有利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跨境电商融合了跨境和电商两个核心要素,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的商业活动。 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添加了电商这个新基因,是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传统外贸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重要途径;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拓展了跨境的新空间,是在全球化时代将电商拓展至全球大市场,实现更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发力点;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跨境电商是在新消费时代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以消费升级需求引领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形态 1、进口供应链分销平台:海豚B2BC 2、垂直电商:聚美、蜜桃、洋码头 3、国内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含自营) 4、分销商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店:B2C或C2C 5、个人创业平台:如微店 现在广大进口电商在整个生态圈里面扮演的几个角色,无非分为五类:第一类,供应链,起点是做B出身给卖家提供货,如海豚网。但是,最终跨境电商的出路还是要转移到C。如果只做进口分销平台,对比做终端2C无法进行三单比对(“三单”即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货物即可放行。),那这种模式很难。

2020年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0”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 “ 961”是 215 年 2 月份海关新增的跨境电商的 一个监管方式的代码,类似譬如以前的11 为一般贸易一 样。这里帮助从事跨境电商业者或者将要从事这一行业者理 解。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 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 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 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做跨境电商的人也是偷偷摸摸,糊 里糊涂,诚惶诚恐。 海关“ 961”代码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出台的针对性代码 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 等特点,制定了“961”海关代码,这一代码主要有四大便 利 1、分送集报 所谓的分送集报就是分批记录,集中到一定时间一定量 时再集中申报一份报关单,大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合并同类项 申报要素相同的项进行合并,以减少报关单的行数(目 前限制是 2 行),节约报关成本,提升效率。 3、采用暂存区

在保税区有个专门的区域,即便是你入仓的货物,只要 在这个区域,你可以随时将此批货物转到国内,这样对出口 商调整货物销售策略或者应对销售变化十分重要。 4、大通关协议 有做海运的,海域口岸抽查率是5%,陆运口岸抽查率 是 3%,就是针对 961 项下的这种货物,只要是在特殊监管区放行的,现在数据传输一进海关直接走绿色通道。 海关代码“ 961”特点如下 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 21 天报一次; 2、所有的产品可以按海关的编码进行规避,真正通关的时候是按照前 8 位进行归并的; 3、整个系统都是无纸化的,你跟公司的跟招商保税的系统以及招商保税之后的企业端全程的是用接口信息化对接的,所有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化交互来完成,所以这是一个 无纸化的,高效率的报单流程。等你所有货出口以后,每 21 天你拿一份报关单,然后就去银行结汇,然后就到外汇管 理局,带上你的增值税发票就去税务局进行退税申请。 对海关代码“ 961”的支持 1、信息系统对接 电商系统,保税区系统,包括MIS ,接受你的订单,自 动计算运费、完成操作,状态查询等。IMS 这个系统一定要 跟海关进行对接,跟你所有的数据来检查库存、管理你的库 存。直接跟海关的企业关联,基本上三个小时,从进到出三 个小时可以完成。

当前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当前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当前,随着跨境电商贸易碎片化的发展,进出境个人携带货物、邮递包裹极速增长,随之而来各种监管困境凸显。 一、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困境 (一)通关效率低 1、限值指标过低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了通关效率。目前海关规定的免税限量指标是国家根据1994人民消费水平合理制定的,时隔25年之久,消费者的购物能力已经可以轻而易举的超过该规定的限值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不能准确获知海关发布的违禁物品清单或者部分消费者蓄意海淘违禁品,这也造成很多进出口物品因不合格被退运或销毁,甚至部分滞留在海关处,造成关境拥堵。 2、通关流程繁琐和通关时间长。目前我国通关流程具有通关手续办理“串联式”,通关作业模式“橄榄型”,通关程序“多站式”的特征。海关通关流程不仅繁琐,而且耗时很长,使企业的成本变得更高,尤其是企业对于风险收益双低的通关单都要耗费没必要的财力时间成本。同时对于海关监管来说,海关也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去审核通关纸质单证,核验商品的真实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公平

1、不同渠道进口的商品税收制度差别大 (1)不同渠道的进口商品免税额度差别大。我国海关将商品按物品、货物分开征税,对个人携带进境商品、邮递进境商品以及跨境电商保税区进口商品分别实行不同的免税制度。 (2)物品行邮税和货物税率差别大。我国按物品通关所征收的行邮税要远远低于按货物通关所征收的税款,这就导致个人携带进境物品、邮递渠道包裹、跨境电商平台进口的商品在进口后销售税负不同。 2、税收征管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税收征管的对象难以确定。跨境电商贸易涉及到技术、数字化产品、知识产权、软件等无形商品以及有形商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绝大部分有形商品都可以转化为无形商品,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买,导致无形商品、有形商品的概念界限模糊不清。二是商品税率也难以确定。关税税率的确定取决于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性质等因素。对于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交易的跨境电商商品,由于其电子数据容易被串改,且交易地点可以突破空间的限制,海关也很难判断其来源以及适用的税率。 3、海关现场查验自由裁量权滥用。一是海关估价、税率确定自由裁量权过大。跨境电商贸易具有无纸化交易特征,在实际的海关估价过程中,海关执法人员会过度使用价格质

三大跨境电商通关平台对比

【编者按】随着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政策越来越明朗,跨境电商“冰山”逐渐浮出水面。日前海关总署 相继出台56、57号文件,文中明确提到电商企业或个人可运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进行分送集报、结汇退税,“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一词开始受到业内广泛关注。下文,将对目前业内出现的几种 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的背景、概念、服务对象、监管部门、使用注意事项等进行梳理,并对平台建设 意义进行解读。 平台①: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背景介绍】7月1日,全国首个统一版海关总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在广东东莞正式 上线运营。这一平台的建设起源于海关总署今年发布的9610监管代码,启动于海关金关工程二期 应用软件项目,由海关总署主导,东方物通承建实施。总署试点跨境电商企业大龙网带领跨境支付 企业钱宝科技、跨境物流企业燕文物流走通测试。 【概念解读】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顾名思义是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89号文发布后,地方海关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各出其政,政策分散导致通关流程各不相同。海关 总署建设全国统一版的通关服务平台,意为统一报关流程。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 署内部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服务对象】传统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 【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地方海关。 【注意事项】货物通关采用“三单对比”的方式进行监管,“三单”指电商企业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 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即可放行。 【建设意义】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是海关总署在应对当前外贸订单碎片化趋势明显,小包裹、小 订单急剧增多,政策空缺无监管实施的对策之一。通过企业数据与海关数据进行匹配,从而达到监 管统计目的。 从目前的统一版通关服务平台来看,服务对象主要还集中在小包裹的出口领域。但从实际操作上看,小包裹主要是个人或小卖家习惯使用的进出口方式,这类卖家大多存在“捞一票就走”的心理。使用 通关服务平台会在短时间内增加成本,而对其起到的作用微乎甚微。通关服务平台真正服务的对象 应该是进出口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小订单业务。外贸企业拥有常态化发展的需求,小订单较小包裹 也更易于监管统计。 平台②: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背景介绍】89号文发布后,全国掀起了一股跨境电商热潮。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地方性鼓励政 策层出不穷,这些政策多以鼓励、统计、监管为目的。从前商品进出口涉及的政府监管部门较多, 容易造成各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匹配的情况出现。尤其是跨境电商零散包裹和小订单的增多让该现 象日益加剧。各地政府亟需一个平台能对接各个政府部门的监管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统一。于是, 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孕育而生。 【概念解读】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的含义具有双向性,一方面为各地政府的职能部 门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另一方面是服务于大众(主要是指外贸企业)。阳光化的外贸环节众多,涉及到国检(检验检疫)、国税(纳税退税)、外管局(支付结汇)、商委或外经贸委(企业备案、数据统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结汇等,传统外贸企业需一一对接。跨境电商行业因其碎片化订

2016最新最全跨境电商典型案例 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2016最新最全跨境电商-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1 ?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链及各环节分析2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及发展现状3 ?中国跨境电商典型案例及商业模式4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特点及未来趋势5

1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跨境电商概念界定?跨境电商实际上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跨境零售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 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 狭义?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 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广 义

1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受国内外环境影响,进出口贸易增速放缓201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6.4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其中出口14.39万亿元,增长4.9%,进口12.04万亿元,下降0.6%,贸易顺差2.35万亿元,扩大45.9%。

跨境电商缩短对外贸易中间环节,提升进出口贸易效率传统的外贸模式存在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利润空间低等问题。 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外贸模式下国外渠道如进口商、批发商、分 销商甚至零售商的垄断,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面对个体批发商、零 售商,甚至是直接的消费者,有效减少了贸易中间环节和商品流 转成本,节省的中间环节成本为企业获利能力提升及消费者获得 实惠提供了可能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成交的商品三种方式跨境 (1)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2)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商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3)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这部分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供自己自用。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 A 不同通关模式下的海关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各种贸易方式下的通关方式(1)跨境电商B2 B 进出口:在规模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出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成熟;(3)跨境电商B2 C 出口:由于主要面对海外消费者,订单额较小,频率高,一般采用快件和邮寄的方式出境,暂时未纳入海关货物监管中,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4)跨境电商B2C 进口: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主要是国内消费者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用作个人自用,不纳入海关统计。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需求旺盛,出现了“水客”、非法代购等问题,且目前按现行货物或物品方式监管可操作性较差,海关等部门也逐渐在规范和健全这部分商品的监管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0139、1039、1210、9610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跨境电商海关通关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概述 【跨境电商的形式】 跨境电商按照货物流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电商,本文论及的范围主要是进口跨境电商。 和一般电商贸易一样,按照商业主体的不同,也分为B2B、B2C、C2C这几种形式。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都是B2C贸易平台,主要模 式有三种:保税仓备货、海外直邮、一般贸易等。 1.保税仓备货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设立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试验区,支持保税进口模式。保税仓指的是存放未交关税的仓库,如同境外仓库。当用 户购买付款后,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之后,直接从保税仓发货, 再收取关税。 保税仓对于跨境电商企业的优势在于提高通关速度、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贸易成本,还可以随时转口,方便快捷。可以享受一定 的便捷和免税政策。保税仓的商品配送流程如图12-1所示。 图12-1 保税仓跨境电商流程 2.海外直邮 海外直邮指的是将商品直接从海外邮寄到用户手中。直邮模式不用压货,由海外供应商直接发货,许多海外品牌商和零售商都在 试水跨境进口电商。例如天猫国际上的许多品牌店。受四八新政影 响以及扩充品类的需求,许多跨境电商企业都建有海外仓,或是直 接从海外供应商发货。海外直邮的商品需要通过两个国家的海关, 再加上运输时间,一般需要2~4周用户才能收到商品。海外直邮的 商品配送流程如图12-2所示。 图12-2 海外直邮电商流程 海外直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个人物品直邮入境,不受通关单 的限制,由快递公司正常报关、商检(抽查形式),许多时候可以

合理避税。另一种方式是正常的报关清关,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 值的商品订单先在海外集货,然后按照一般贸易方式清关,全额缴税。低于2000元限值的商品类似保税仓商品清关流程,三单与清单 对碰。现在提倡“阳光海淘”,从长远发展考虑,电商企业还是走 正常的清关流程比较合理。 3.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指的是先将跨境商品进口至国内,以完税价格出售。 这种模式增加供应链成本的压力,进口程序复杂、周期长,而且完 税价格优势较低。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发货,不需要用户的身份证信息。一般贸易的完税商品和国内一般商品的购物流程无差别。 【一些基础概念】 1.税费 海淘和国内专柜商品比,最大的优势就在税的差价。 (1)海外直邮:对于转运物流公司而言,通关能力(避税能力) 是第一要素,几乎所有的转运公司都是以个人邮寄物品形式报关。 其中有抽查的概率问题,没抽到就不用交税。 (2)保税仓:目前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 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保税仓的税费组成包括三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关税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 纳税额的70%征收。其中消费税一般为0,只有少数奢侈品收取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一般为17%,少数品类有所不同,比如农副产品。 根据现行政策: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 ×0.7(因政策改变可能会发生变化) 最常见的综合税率是11.9%(17%×0.7)。例如从某平台上购 买800元的奶粉,则税费=800×11.9%=95.2元。此税费为收取用 户的税费。 正是保税仓的税费政策优惠,造就了跨境电商产业的繁荣。 2.备案价 备案价其实涉及向海关报关的一种策略,也可以说是一个保险 价格。一般情况下,报关时需要拿订单向海关报关,如果商品价格 变动幅度过大,有可能被怀疑偷税漏税,所以一般保税仓物品不要 参加优惠幅度较大的活动。另一种方案是,设置一个备案价,将订 单中商品价格与备案价对比,变动幅度过大时,按照备案价去申报。 例如:A商品原价50元,参加双十一秒杀活动价9.9元,从保税 仓出库。由于商品实付金额区别太大,税费差距较为明显,算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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