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争议裁定解决商标争议。了解注册不当商标撤消制度的意义,掌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明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第一节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节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注册商标:

指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注册商标。也就是违反新《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情形。第10条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第11条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第12条是对于立体商标的禁用条款:"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立体商标违反该禁用条款的,也应予以撤销。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实践中不正当手段众多,难以穷尽列举,这一规定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五年内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况: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下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请求撤销。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b.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3.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以及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的示范法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所谓"优先权"应包括:(1)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亦称"商号权")(2)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3)版权;(4)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5)姓名权;(6)肖像权;(7)商品化权

例:以鲁迅之名命名的鲁迅美术学院算来已有63年的历史,孰料,突被鲁迅之子周海婴指责侵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周家认为,说鲁迅美术学院侵权,不是说鲁迅美术学院不能叫这个名了,而是指鲁迅美术学院在根本未与周家联系的情况下,去年就把"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这是不应该的。周家认为,鲁迅的商标只能由其家属来申请注册,而不应由鲁迅美术学院来申请注册。

周家认为,全国目前有近十家学校用了"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周家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就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记者采访了精通民法的省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柴学伟。

"如果一定要说的话,我声明仅代表个人的观点,应该说这是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即名人姓名能否成为商标。作为鲁迅后代,提出的问题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和认识,也非常具有民事法律方面的研究价值。至于应不应该成为商标,还有待于研究确认,像上海鲁迅中学,广东的中山市、中山大学,哈尔滨的兆麟公园,这一类已经习惯了多少年的,不应该再重新命名。后代申请商标的意义在于防止其他各类抢注商标,尤其是商业方面。关键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对鲁迅姓名权、名誉权进行保护。

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

1.提起撤销的途径:

对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也可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撤销的程序:

a.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b.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北京市A汽水厂推出一种新饮料,命名为维尔康,由于信誉好,质量佳,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同年夏天,有些消费者反映维尔康质量下降,口感差。经了解,市场上出现了山西B厂生产的"维尔康"饮料。商标与A厂一样,但质量不如B厂,另据了解,B厂已抢

先申请注册了"维尔康"商标。A厂不甘心辛苦创出的牌子付诸东流,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主要理由是:

1、 A厂使用商标在先;

2、 B厂生产的"维尔康"饮料质量没有A厂好;

3、 A厂的产品有一定的知名度;

请问:

1、 A厂请求撤销B厂的注册商标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在5年内可以请求撤销。

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

本章需要掌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续展,了解注册商标使用的意义,明确注册商标使用的方式,掌握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掌握并能运用注册商标转让的制度,明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并能够运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实际使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1.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2.程序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A.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B.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02年10月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C.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D.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案例: "十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原为体服公司所有,该公司曾与十佳厂(更名前为顺义县马坡运动衣厂)达成口头协议,允许十佳厂无偿使用"十佳"注册商标。自1987年3月至1991年8月十佳厂从体服公司购买"十佳"胸标、领标、袖标等"十佳"商标标识,用于生产"十佳"牌运动衣。1992年8月30日,"十佳"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体旅公司。1992年8月28日至30

日,体旅公司召开"十佳"企业集团预备会。体旅公司在会上向到会人员分发了《"十佳"运动系列用品企业集团章程》,以及体旅公司加盖了公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空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要求与会人员自愿签订。十佳厂厂长张玉如参加了这次会议,但未与体旅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此后,体旅公司与十佳厂未再就"十佳"注册商标使用问题进行过协商。1994年8月4日,体旅公司在《北京日报》发现一篇报道十佳厂生产十佳运动衣的文章。1994年8月17日和26日,体旅公司又从十佳厂门市部购买到"十佳"牌运动衣。据此,体旅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十佳厂明知"十佳"商标注册人由体服公司变更为体旅公司,未经体旅公司许可继续使用"十佳"注册商标,构成对"十佳"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十佳厂赔偿体旅公司商业信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十佳厂的诉讼请求。

十佳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体旅公司从体服公司处受让"十佳"注册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体旅公司取得了"十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体服公司与十佳厂达成的口头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十佳厂事实上取得了"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体服公司在向体旅公司转让"十佳"注册商标前未就转让后的商标使用问题与十佳厂协商。体旅公司在受让"十佳"注册商标时明知十佳厂与体服公司之间存在"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关系,亦未与体服公司和十佳厂就转让后的"十佳"商标使用问题及商标标识的处理进行协商。因此,体旅公司对造成自己受让"十佳"注册商标后,十佳厂仍使用从体服公司购买的"十佳"商标标识生产十佳牌运动衣的做法负有一定责任。十佳厂在此期间使用"十佳"商标标识生产十佳牌运动衣,不宜视为对体旅公司"十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是十佳厂今后继续使用"十佳"注册商标,应与体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否则会对体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十佳厂应停止对"十佳"注册商标的使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北京市十佳运动衣厂停止使用"十佳"注册商标;三、驳回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体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体旅公司在受让"十佳"注册商标后,明确要求与使用商标的厂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十佳厂明知此事却未做任何表示。因此,双方就"十佳"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十佳厂的行为应构成商标侵权。二审判决认为十佳厂行为"不宜视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以法知(1997)30号函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概念: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形式:

A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B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C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诉讼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10)违约责任条款。

5、备案: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章商标管理

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管理的概念,了解商标管理的意义,明确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掌握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明确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八章商标权的保护

本章需要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权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已经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

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 ) 关于商品相同或近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原商标法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比较二者不同,主观要件上的差别。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谓"商标假冒"行为,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他人之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所谓"反向假冒"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的情况在我国已屡见不鲜,如天津油漆厂的"灯塔"牌油漆就曾被人撤换上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去"创牌子"。禁止这种行为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均明文规定:该种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大多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组织也认为:"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未经许可而中断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同属违法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频频发生的我国,这个问题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留下了法律上的盲点。 这次商标法修订,在第52条规定"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使对商标注册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特别是对鼓励中国质高价廉的产品创立出自己的品牌有重大的意义。

5、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一:

1982年,某市丽源公司申请注册了"光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发香波,并设计了一女性头像用于外包装。1991年起,某市光明化妆品厂擅自将人头图像用于其产品"春宝"洗染香波上。1992年,丽源公司以人头图形申请注册获核准。93年3月丽源公司开始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为人头加注册标记,94年状告光明厂侵权。光明厂辩称:我厂用人头只是做为装璜使用,未做为商标,丽源公司虽注册但未加标记,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受保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焦点:1.光明厂是否侵权。

2.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中未加注册标记,对该商标是否保护?

案例二:"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服务商标。1997年12月,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经查,海南毛家村酒店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酒店在大门上悬挂" 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并在其店外的广告牌、路牌、停车场及服装上均标注"毛家酒店"。

处理: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海南毛家村酒店变更企业名称。

提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将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作企业的名称和字号,足以引起误认的行为。

案例三: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JING TANG"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JING TANG"牌系列绵白糖先后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商品。除自销外,糖业烟酒公司还授权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等其他糖业烟酒公司经营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

1999年10月以来,北京美厨食品公司(以下称美厨公司)曾多次以每袋2.68元的价格,从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购进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美厨公司还分别从北京大阳宫批发市场和京西批发市场购进 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24300袋,其中红色包装的4300袋,每袋1.55元;绿色包装的2万袋,每袋1.7元,总计价款为40465元(至今尚未付款)。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美厨公司将上述绵白糖作为搭赠品,装入其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共有8743袋随方便面流入市场。经查,美厨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的"JING TANG'商标包装袋系他人擅自制造。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认定美厨公司购买的上述绵白糖系假冒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美厨公司以假冒的绵白糖搞促销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分局决定没收尚未被美厨公司装箱投人市场的假冒"JING TANG"牌绵白糖15557袋,罚款1万元。美厨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糖业烟酒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中经济损失62.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200万元,其他损失94832元。

美厨公司答辩称:其不知所购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不同意糖业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厨公司曾多次从正规渠道购买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JING TANG"牌绵白糖,对该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应有所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美厨公司购买的这批绵白糖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常商品均有显著差异,因此,美厨公司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购买的这批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销售自己商品时,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糖业烟酒公司的商标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美厨公司不得搭赠侵犯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糖业烟酒公司书面致歉;赔偿糖业烟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4万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13560元。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罚款;

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经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A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认定:

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方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B人民法院认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4.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新增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

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

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

1. 下列驰名商标享有:a.请求不予注册权;b.请求禁止使用权;c.请求撤销注册权

A.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权利;

B.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权利。

2.制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权利。

早在我国1985年参加的《巴黎公约》中,已经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而Trips更是将这种特殊保护从商品扩大到服务,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扩大到不同类、不类似的商品与服务,并明确指出:"确认某商品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然而我国过去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仅体现于行政规章中,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法院在遇到须首先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侵权案时,往往无所适从。

这次的修订案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第13条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第14条确立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考量因素,第41条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时间作出"不受五年限制"的特别规定。这些条文细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更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有助于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从而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争创名牌。

第九章商标评审制度

本章需要了解商标评审制度的沿革,明确商标评审机构,并能运用商标评审程序。

根据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案例: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和第五代传人高耀林和高渊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故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违公平原则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上诉人高渊和哈尔滨天龙阁饭店制作并悬挂的牌匾是对人的身份的宣传,而不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宣传,且被上诉人并未在包子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璜,因此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以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理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大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是"正宗"下是"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字,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于1980年7月已经取得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国家工商局又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鉴定,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原审上诉人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审被上诉人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994年12月28日判决:@@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哈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1993)香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44800元。此项赔偿为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共同负担。

1

商标注册申请书 模板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山西*****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是否共同申请:□是?否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 商标说明:商标名称:*** 类别:9 商品/服务项目:1.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2.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3.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4.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5. 计算机游戏软件 6. 商品电子标签 7. 网络通讯设备 8.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9. 食物分析仪器 10. 诱杀昆虫电力装置 (附页:0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商标撤销评审理由书范文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写

商标撤销评审理由书范文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写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1.格式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 ││││││││ ││││││││ ├────┼────┼────┼──┼──┼──┼──┤ ││││││││ ├────┼────┼────┼──┼──┼──┼──┤ ││││││││

└────┴────┴────┴──┴──┴──┴──┘ 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 ||申请费元。│ |商标图样十张。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用收讫专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年月日 格式二 申请日期___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___类别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年月日 经济性质______商标规费: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 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 年月日 ┌───────────────────┐ │商标种类: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请:______│ │在其它哪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____│ │商标是否指定颜色。│ ││ └───────────────────┘ 类别:______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______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答辩证据注意事项

七、“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实际使用证据的分析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针对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负举证责任。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可谓“证据为王”。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形式和内容适格的证据材料,即使只有1组,其所能发挥的证据效力就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反之,形式和内容不适格,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的材料,即使是其数量很多,也难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这三种因素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下结合《商标审理标准》第六部分之5.3.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逐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其时间标志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做到证明其生成的时间。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果真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 “商品包装”等这一组证据,若为孤证,难以发挥证明作为,但其本身的提交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让判断者了解商标的产品种类以及确实可能有实际使用的事实。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或者参与到证据链条中,更会使商标的使用样态呈现得更为具体、生动、清晰。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 1、发票:发票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商品的被销售了——可以证明“公开”使用;发票本身有时间标志(税务部门印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发票的开具日期)——可以证明使用的时间;发票上有销售产品的名称——可以证明使用的商品项目和商标。 但是,现实中,发票上存在的问题是: 1)发票上没有商标。发票上的品名一栏,可以写上商标的文字——尤其是纯文字商标。但是有极其众多的企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的企业,其开具的发票上都没有商标。一个原本优质的证据,就因为这么一个看似细节的因素,变得没有直接的证据价值:因为一张发票本身,若没有商标,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有“固定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意识,即使不愿做到每张发票上都写明注册商标,也应每隔一段时间,就在发票上至少填写上一次商标。 如果是图形商标,难以用文字来形容,不妨考虑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图形商标的注册号码。

商标注册申请书范例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中文“×××”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1、灯;2、照明器械及装置;3、汽车照明设备;(附页:1 页) 4、水龙头;5、水暖装置;6、地漏;7、装饰喷泉; 8、沐浴用设备;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10、 坐便器;(有附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无 代理人签字:无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下框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有指定颜色的附上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空项,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申请人名称/地址一栏填写指定的代表人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义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首页申请人为代表人。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申请人应当在“商标种类”栏选择所申报的商标的种类。 7.“商标说明”栏填写内容可以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商标图样中需要放弃专用权的声明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8.申请人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以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标明所附页数。商品/服务项目前应标明序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共同申请的,此栏由代表人盖章(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书附页上盖章(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商标图样框中应当粘贴一张清晰的商标图样,不得出现除商标图样以外的说明性文字、注册标记、色标说明、章戳、签字等内容,商标图样不得涂改。 11.收费标准:每份商标注册申请费1000元整(限1个类别中的10个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商品/服务项目加收100元)。每份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每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费3000元整。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商标局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首页) 争议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引证商标: ★类别: ★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 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 2.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须填写“★”栏目。 3.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 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争议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6.引证商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多类别的,应分别列明。 7.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8.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应当在 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9.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 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10.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 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2.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邮寄办 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

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上述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 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 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因此,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情况下。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

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须真实。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 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属于注册的事项,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白行改变其他注朋事项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高品的通用名称。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第六,注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有哪些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 二、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注册商标好处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不被他人使用,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另外,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在全国乃至世界,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在任何地方,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商标争议案例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的要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该规定明确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到撤销注册商标要件为: ①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 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3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②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③须无正当事由 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 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⑤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https://www.sodocs.net/doc/2b18843820.html,2007-04-16来源:中国箱包网 《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此处的“注册商标争议”系指依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类型。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前述第四十一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本文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符合的条件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对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不同呢? 在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减少人为审核带来的失误,在实质审核之后,还有三个月的公告时间,这个时间,是为了尽早处理有异议的近似商标。但三个月内就想解决所有问题,也不现实,毕竟没有多少企业会定期去看商标局公告,所以,才有了商标争议。 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争议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发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这点和异议有区别,因为异议发生时,商标尚未注册,但是在争议时,商标已经注册了,所以,为了维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考虑到人工审核会出现失误,所以给了5年的争议时间。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两者近似,容易被客户混淆,并且被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如果之前在公告期提出过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提出争议,因为结果已经很明显了嘛,找到更好的理由再来吧。 不服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商标撤销的概念和撤销的原因 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撤销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

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 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 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 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撤销商标三年不使 用”,简称“商标撤三”。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dispute (text style) -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合同模板 前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本文档根据知识产权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商标-“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

下面来看看“武松打虎图”商标争议案,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该厂对此商标一直使用至本案案发时,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即该继承人)的同意或许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破坏了组画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使用行为曾获得组画作者刘继卣的许可,但并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此外,被告景阳岗酒厂还声称,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由于该商标已使用多年且 又被核准注册,因此并未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1996年12月,一审法院未支持被告的抗辩, 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但也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50万元),缺乏有力依据,不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人因被侵犯而获得的数额可视《武松打虎》组画使用的范围、时间、数量及产品获利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袋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本案中刘继卣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于注册商标客体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这些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商标注册审查除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审查外,主要关注于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比较,如果一个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应被核准注册。 因此,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关键问题是如何加以防止及出现冲突时如何加以解决。

如何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如何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关于撤销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作出撤销决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撤销商标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将在双方交换证据后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作出后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商标撤销,需要向缴纳商标撤销费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及上诉,其诉讼费及上诉费均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其审查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这也就是说,在申请撤销的阶段即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及时充分的举证,这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近四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居世界第一,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代理组织也像雨后春笋般纷纷崭露头角。商标代理组织由2004年底的1300多家上升到目前近3000家。随着代理队伍的不断壮大,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在快速上升,由2004年的60多万件,上升到2005年的70多万件,同比增加了近10万多件。2006年,商标日书式审查量有时竟达近万件,各类申请不予受理数量在不断加大,增长数量惊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一件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原申请日期将不予保留,对于申请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目前,由于新成立的代理组织发展较快,部分代理人不具备商标代理的基本业务素质和技能,老所新人现象较普遍,使代理质量急剧下降,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量剧增。为使商标注册申请更加规范化、统一化,使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顺利通过商标书式审查第一关,最大限度降低不予受理量和申请人损失,也使商标局各业务流程工作更加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填写要求及规定,详细地谈谈怎样正确、规范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使用要规范、统一、准确,应使用商标局规定的统一书式。

1、商标注册申请(国内)应用第一书式。只填写中文,申请书正面填写各项内容,背面黑框内粘贴“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申请(国外),应用第二书式,加国籍一栏,且名称、地址应中、英文对应。港、澳、台申请的,名称、地址是中、英文对应的,应使用第二书式。 以下详细做一说明: 一、“申请人名称”栏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章戳应一致。自然人名称与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应相符; 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名称后应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国外申请人应填写有效证件号码; 3、国外申请人名称填写,应中、英文对应; 4、申请人名称有的字,是从《康熙字典》等查出、电脑造字打不出的,可用签字笔填写,在空白处盖章确认; 5、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未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码,但在名称后应注明为”个体”; 6、申请人名称是企业或公司,但只有两个字、三个字组成,是公司非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下面注明,该申请主体为法人;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2b18843820.html,/200411/20041125185153_671.asp 争议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0类营养粉等 被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 争议理由:我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的“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被误认为我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我厂首创的全国唯一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答辩理由:我厂是在3类商品上首先注册“娃哈哈”商标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类似商品的争议。在同一地区但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等等。并不会因商品相同而造成混淆,何况两者图形根本不一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被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营养粉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精心研制、开发的儿童营养食品。娃哈哈一词为该厂独创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的商标,经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由于娃哈哈一词的独创性及宣传效果,使“娃哈哈”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争议人的“娃哈哈”商标使用商品虽不属类似商品,但以争议人“娃哈哈”商标的独创性和消费者中的周知程度来看,易使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综上所述,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5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二) - 法律文书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二)-法律文书 争议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证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口;否口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争议裁定申请。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填写“★”栏。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争议裁定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材料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4.争议或引证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