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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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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法律适用

2014-08-11唐青林、曾海滨民商诉讼指南

【点评要旨】

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职工即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具有特殊性。基于以上特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首先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规定,另依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法规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

【基本案情】

庄利起诉称:庄利是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以下简称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天地通集团企业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并享受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但庄利发现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有庄利和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上述签字或盖章的股东对有关决议内容均表示同意。现经庄利确认,其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庄利也始终不知晓该次股东大会和该决议,且该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地通集团答辩称:这次股东大会确实庄利没有参加,该决议也违反了公司的章程,天地通集团同意《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天地通集团成立于1992年10月10日。1995年12月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制(合作),宋金强为法定代表人,宋金强、孙建成、李政、孙小雅、吴家驹、庄利、姚尚志为企业董事,吴家驹为企业监事。同时《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庄利,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2.2万元。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约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股东大会对第2、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2008年1月11日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宋金强与佟瑞明草拟《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宋金强、佟瑞明在该决议签字后,将决议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古城房管所在该决议上盖章确认,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冒签。天地通集团依据该决议变更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相关内容,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备案。庄利通过查询工商部门备案,得知《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从事合法民事活动。《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企业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职工具有拘束力,是企业经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但天地通集团在未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程序上违反了《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企业章程》规定,庄利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庄利诉至该院,要求确认2008年1月11日做出《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且已超过了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故庄利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判决:驳回庄利的诉讼请求。

庄利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忽视本案的性质,无视天地通集团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属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又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对该类企业不能适用或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简单处理。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确认,应当仅参照企业章程和民法通则处理。一审过程中,庄利、天地通集团均认可诉争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企业章程规定,违背庄利意愿,伪造庄

利签字,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在认可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驳回天地通集团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天地通集团的企业性质决定了本案审理不可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天地通集团的公司章程中并未针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即庄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地通集团违反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天地通集团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天地通集团于2008年1月11日做出了《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该决议上庄利的签字系他人伪造,非庄利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天地通集团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故庄利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天地通建筑装饰集团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做出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判断是不一致的。一审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该条的设置是对股东权利的保障,该条对股东行使撤销权的形式有三方面的限制,第一,从决议程序上看,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两方面;第二,从决议效果上看,股东会会议决议存在违法性,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第三,从撤销权行使的时间上看,公司法作出六十日的限制,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六十日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实体权利消灭。

就本案而言,前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应结合案情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的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红分配的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即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因此,该企业区别与公司制企业,在法律适用上不能直接依据《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应是企业章程。就该点,我国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不准确的。

二审法院依据不同于一审的法律适用作出撤销一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无效的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就本案而言,庄利作为天地通集团的股东和职工,他人伪造其签字,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作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他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既未得到庄利的授权,也未得到庄利的事后追认,因此该决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二审的法律适用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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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股东会会议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如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3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4、合并协议:指合并前各方(公司)就合并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的协议。 ,、公司合并以拟合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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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现已清算完毕。 二、公司已经于X年X月X日在《XX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三、公司自清算之日起已停止营业。 四、全体股东已确认《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股东签字: XX公司 X年X月X日(如中外合资,改为: XX公司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董事会决议 参加会议人员:XX、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会议主题:表决XX公司注销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现已清算完毕。 二、公司已经于X年X月X日在《XX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三、公司自清算之日起已停止营业。 四、全体股东已确认《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是许多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召开的注意事项不甚了解,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类型及召开时间: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如何出席参加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本人参加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按什么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何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到会。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本公司由二位股东组成,股东名单如下:***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的**%。 五、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 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六、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七、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担任。 八、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一致通过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章程共十一章四十一 条。 十、一致同意委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一致同意委托***代表本公司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全体股东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表决情况: 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二人,代表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股东签名: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山西鑫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东会决议(首次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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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四: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首届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均已到会。(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XXXX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XXX。经股东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选举XXXX、XXXX、XXXX担任XXXX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年。 二、选举XXXX、XXXX担任XXXX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监事,另一名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年。 三、表决通过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5、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八:有限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X),拟合并后的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吸收合并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者新设合并的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会议由吸收合并存续的A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XXX召集和主持(或者由新设合并的,合并后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A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C公司(、D公司……),A有限公司存续,B公司、C公司(、D公司……)解散;或者A有限公司拟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合并成立X有限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解散。现XXXX有限公司(指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合并时,合并前各方(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者由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承继。 二、同意合并前各方(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同意按合并协议将合并前各方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移转,同意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XXXX万元人民币。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 2、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 3、………… 五、解散的B公司、C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的A公司(或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或解散的B公司、C公司的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注:B公司、C公司未办理分公司的该条表述为:B公司、C公司未设立分公司)。 六、解散的B公司、C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续的A 公司(或解散的B公司、C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已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方式退出。)(注:B公司、C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该条表述为:B公司、C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合并同时申请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同意就上述事项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附同意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股东会决议(样本)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召集人:XXX 主持人:XXX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XXX、XXX。(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应到会股东方,实到会股东方,代表100%的股权。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XX%股权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若转让给新股东且原股东未全部到会,应注明:原股东XXX、XXX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3、…………

二、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 三、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变更为。 四、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1、因上一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XXX、XXX、XXX的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XXX的监事职务;选举XXX、XXX、XXX为新董事,继续选举原董事会成员XXX、XXX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组成;选举XXX、XXX为新监事,继续选举原监事会成员XXX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由XXX、XXX、XXX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XXX、XXX组成。(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2、因上一届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XXX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的监事职务,同意免去XXX的经理职务;本公司由XXX、XXX、XXX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XXX为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XXX为监事,选举(或聘任)XXX为本公司经理。(注:本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3、同意免去XXX、XXX董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董事;免去XXX、XXX监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监事。(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4、同意免去XXX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XXX监事职务,重新选举XXX为公司监事;免去XXX经理职务,重新聘用XXX为公司经理。(注:本项内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完整版)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文)

股东会决议注意事项 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新、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也可以分两次会议召开。特别提示:股权转让(内部转让除外)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变更决议,新老股东及新老法定代表人还需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签字(带身份证)。 5、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7、召集人非章程规定的第一召集人的,应在正文前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8、非全体股东签名的,正文前需注明以下内容: 会议已于15日前以书面/电话/公告(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其中,股东委托出席会议并代为行驶表决权)。参加股东共代表%表决权。

(设立的范文)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实到股东: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召集人:按章程规定填写 主持人: 应到会股东方,实际到会股东方,代表100%股权。 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三、公司经营地址为:克拉玛依市*****。 四、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按前置许可证填写)。一般 经营项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具体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五、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任命****担任 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股东任命******担任公司监 事,对公司行使监事职责。 七、本决定经股东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股东要依照执行。 八、本决定一式三份,股东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单一股东会决议范本

单一股东会决议范本 地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临时会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已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公司股东,到会股东***、***,应到股东两名,实际到会两名。 三、会议主持人:***(拟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四、会议决议:(表决事项): 1、由***、***名股东成立山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 3、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选举**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住所: 5、以上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体股东一致委托**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会议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表决同意,不同意的无,弃权的无。 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文)2016-07-13 9:20 | #2楼 1、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2、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XXX)”。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4、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或股东发生变化的决议中,还需注明参会人员,如:“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新、旧股东都要在本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也可以分两次会议召开。特别提示:股权转让(内部转让除外)或者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变更决议,新老股东及新老法定代表人还需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现场签字(带身份证)。 5、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

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完整版

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甲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甲有限公司(时间)在(地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 召集并主持(或者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已经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或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应到股东 人,实到人,占公司表决权的%,符合章程要求。经表决,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赞同,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反对,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与乙有限公司合并,具体方案如下: 1、同意本公司与乙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本公司存续,乙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后两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合并前两公司的所有劳动关系由合并后甲有限公司承续,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后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由合并后新股东会决定。 2、截止年月日,本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乙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 3、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股权构成情况: 1)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2)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4、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股权构成情况: 合并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合并前两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万元。合并前本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共为万元,各股东的股权按 %比例折算成合并后各股东在本公司拥有的股权。合并前乙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共为万元,各股东的股权按 %比例折算成合并后各股东在本公司拥有的股权。具体详情如下: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 (可以自行说明股权折算的方法) 5、根据合并后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并根据新章程的规定产生合并后公司的组织机构,原组织机构相应解散。 6、我公司与乙有限公司的合并时间为年月日。本次股东会后,应编制截止年月 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目录等,并按照《公司法》等规定通知债务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股东会决议例范本

绵阳炎坤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14年11月01日 会议地点:在绵阳市涪城区一代天骄12楼3号 会议性质: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青鑫、王永斌,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增资、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等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绵阳炎坤贸易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青鑫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廖强。经股东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新章程。 二、同意廖强辞去监事职务,选举王永斌为监事。 三、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一项为医疗器械销售。 四、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6万增加至600万,新增加的注册公司534万已于2014年11月1日前到位,其中股东青鑫增加万,股东王永斌增加万。增资后,股东青鑫占51%股权(出资额为306万),股东王永斌占公司注册资本49%的股权(出资额为294万)。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4年11月01日 注意事项:

1、该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5、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与判断原则

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与判断原则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争点与难点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公司财产所有者对公司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具有对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决定权。股东会依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股东对决议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作出意思决定,股东会决议即是股东投票权利集中后产生 的公司意思表示。 由于股东会决议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的,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内容或程序上违反法律的决议均存在效力瑕疵。股东会决议牵涉股东与公 司重大利益,存在效力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将直接影响股东、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由此对股东会决议瑕疵予以法律上的救济实属必要。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权利,该诉讼包括撤销决议之诉与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股东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救济决议的效力瑕疵,稳定与决议有关的公司法律关系。 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法律拟制的多个股东的抽象意思表示,对其效力进行判断具有复杂性。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决议效力判断规则,预设了个别股东意思表示完全生效的前提;但在个别股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这在理论与司法中仍存争议。举例而言,在2011年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集团”)诉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连锁”)案中,国大集团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国大连锁提供的财务资料具有不实内容且遗漏重要财产,诱使作为股东的国大集团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导致国大集团放弃增资扩股,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相应内容,并请求根据其所持40%股权认购同等比例的国大连锁的新增注册资本(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523号判决)。该股东会效力瑕疵诉讼的争点在于作为股东的国大集团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应如何对股东 会决议效力进行判断。 实际上,在个别股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效力判断是无法单独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作出的,还须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受欺诈一方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考察单个股东的意思表示效力,进而考量整个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惟有将不同部门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固定下来,纳入法院审判的参考适用体系,并确立一套清晰明确的效力判断规则,才能固定法院的审判思路,确定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否则法律推理的正确性将无从判断。本文从股东会决议的性质与法理基础出发,将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司法适用规则与效力判断步骤明晰化,避免法院遗漏适用相关法条, 或颠倒适用法条的顺序,以期为公司的健康运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股东会决议的法理基础与效力种类 (一)股东会决议法理基础———延伸至商法领域的社团决议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即合同)、多方法律行为(也即共同行为)和决议四种。对于团体行为,罗马法中认为,“团体中多数

公司吸收合并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吸收合并的决议或决定

————————————————————————————————作者:————————————————————————————————日期:

参考式样11-1: ××公司董事会决议 ──关于同意公司吸收合并的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参加,经全体董事(或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并入本公司。 2、……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合并各方的吸收方。 2、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式样11-2: ××公司股东会决定 ──关于同意公司吸收合并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并入本公司。 2、…… ××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合并各方的吸收方。 2、适用于外商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式样11-3: ××公司股东的决定 ──关于同意公司吸收合并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出资人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公司、……并入本公司。 2、…… ××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合并各方的吸收方。 1、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式样11-4: ××公司董事会决议 ──关于同意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参加,经全体董事(或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公司被××公司吸收合并。 2、本公司被××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则同意本公司解散。 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样本:备案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仅供参考) 出席会议股东: 1、发起人、股东(或者代理人):、、、。 2、认股人:、、、。(无认股人的,删除该款,募集设立专用)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股东、、。(无新增股东的,删除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龙岩市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地点)召开(年度、临时、第X届第X次,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会议。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人(其中代理人X人),代表公司股份××万股,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的XX %(占全部股份总额的××%),符合章程要求。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监事的任免决定(累积投票制,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比如:比如:甲出资80万,乙出资70万,丙出资50万,选3人即每股3票,200万出资额就有600万票,甲240万票,乙出资210万票,丙150万票,各股东可以把票数即表决权按不同比例分别投于各自推荐的候选人身上):

1、免职情况 (1)同意免去(XXX)的监事职务;股东甲××票赞成,股东乙××票赞成,股东X××票赞成,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 2、任职情况 各股东共推荐监事候选人X名,从中选举X名监事。 (1)、监事候选人,股东甲××票赞成,股东乙××票赞成,股东X××票赞成。 (2)、监事候选人,股东甲××票赞成,股东乙××票赞成,股东X××票赞成。 (3)、监事候选人,股东甲××票赞成,股东乙××票赞成,股东X××票赞成。 根据以上投票选举结果,同意选举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的、担任公司监事,任期X年。 3、监事会组成人员 同意由原监事、、和新监事、组成公司新一届监事会。 二、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提交新章程的则表述为:同意X年X月X日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签字、盖章: (自然人的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 会议主持人:×××(签字)

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依据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60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有限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八:有限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 XXX XXX X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X ,拟合并后的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吸收合并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者新设合并的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会议由吸收合并存续的A有限公司董事长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XXX召集和主持(或者由新设合并的,合并后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A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C公司(、D公司……),A有限公司存续,B公司、C 公司(、D公司……)解散;或者A有限公司拟与B公司、C公司(、D公司……)合并成立X有限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解散。现XXXX有限公司(指合并后的公司)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合并时,合并前各方(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A 有限公司(或者由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承继。 二、同意合并前各方(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同意按合并协议将合并前各方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移转,同意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变更)为XXXX万元人民币。合并后存续的A有限公司(或拟新设的X有限公司)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 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XX % 2、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 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XX % 3、....... 五、解散的B公司、C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的A公司(或拟新设的X 有限公司)(或解散的B公司、C公司的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注:B公司、C公司未办理分公司的该条表述为:B公司、C 公司未设立分公司)。 六、解散的B公司、C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续的A公司(或解散的B公司、C公司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已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方式退出。)(注:B公司、C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该条表述为:B公司、C公司未持有其他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合并同时申请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同意就上述事项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附同意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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