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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检验规范

集装箱检验规范
集装箱检验规范

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

2008年4月1日生效

目 录

第1章

通 则 (1)

第1节 一般规定..............................................................................1 第2节 申 请.................................................................................1 第3节 分 歧.................................................................................2 第4节 证书与条件 (2)

第2章

检 验 (3)

第1节 一般规定……………………………………………………………………3 第2节 定型设计的批准………………………………………………………………3 第3节 工厂认可……………………………………………………………………4 第4节 制造检验………………………………………………………………………6 第5节 营运检验……………………………………………………………………7 第3章

材 料 (10)

第1节 一般规定……………………………………………………………………10 第2节 集装箱板材……………………………………………………………………11 第3节 集装箱方管……………………………………………………………………12 第4节 集装箱内门柱槽钢…………………………………………………………14 第5节 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15 第6节 集装箱角件…………………………………………………………………16 第7节 焊 接………………………………………………………………………17 第4章

集装箱

集装箱………………………………………………………………………… 20 第1节 一般规定………………………………………………………………………20 第2节 结构和技术要求……………………………………………………………20 第3节 角 件………………………………………………………………………26 第5章

集装箱集装箱试验方法和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

试验方法和要求……………………………………………………………30 第1节 一般规定……………………………………………………………………30 第2节 试验方法和要求……………………………………………………………30 第6章

专用专用集装箱集装箱

集装箱………………………………………………………………………35 第1节 无压型干散货物集装箱……………………………………………………35 第2节 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37 第7章

保温保温集装箱集装箱

集装箱………………………………………………………………………39 第1节 一般规定………………………………………………………………………39 第2节 技术要求………………………………………………………………………39 第3节 检查与试验……………………………………………………………………44 第8章

罐式集装箱

罐式集装箱………………………………………………………………………48 第1节 一般规定………………………………………………………………………48 第2节

技术要求 (48)

第3节 装运第1和第3-9类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补充规定……………………51 第4节 装运第2类非冷冻液化气体的罐式集装箱的补充规定…………………57 第5节 装运第2类冷冻液化气体的罐式集装箱的补充规定……………………60 第6节 检查与试验…………………………………………………………………62 第9章

代码代码、、识别和标记

识别和标记………………………………………………………………70 第1节 一般规定……………………………………………………………………70 第2节 标记内容……………………………………………………………………70 第3节 标记的标打方式……………………………………………………………72 第4节 保温集装箱的标记…………………………………………………………74 第5节 罐式集装箱的标记…………………………………………………………75 第6节

专用集装箱的标记 (77)

附录附录A A A 集装箱的海关要求 (78)

A1 目的..........................................................................................78 A2 集装箱的海关要求........................................................................78 附录附录B B B 相关牌照及标记 (81)

B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安全合格牌照…………………………………81 B2 海关加封运输批准牌照…………………………………………………………81 B3 国际铁路联盟(UIC )标记……………………………………………………82 B4 免疫牌……………………………………………………………………………83 B5 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83 B6 箱顶防电击警示标记……………………………………………………………83 B7 箱高超过2.6m (8ft 6in )的集装箱高度标记…………………………………84 B8 安全标志…………………………………………………………………………84 附录附录C C C 冷藏箱ATO 认证注意事项…………………………………………………………86 C1 数据报告的解释……………………………………………………………… 86 C2 ATO 认证要求………………………………………………………………… 88 附录附录D D D 罐式集装箱有限元计算指南………………………………………………………

89 D1 一般规定....................................................................................89 D2 模型划分原则..............................................................................89 D3 载荷处理原则..............................................................................90 D4 计算结果评估 (90)

第1章 通则

一般规定

第1节一般

规定

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本社发证和政府授权检验的国际标准组织(ISO)系列1的集装箱和相关产品。

1.1.1.2 对于不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系列1的集装箱和相关产品,本社可根据申请者要求和设计图纸,参照本规范适用条款的要求和本社接受的标准进行检验发证。

1.1.2 定义

1.1.

2.1 本规范所用的有关定义如下:

(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系列1的集装箱标准的名词、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4) 《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CCC)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5) 本社:系指中国船级社(CCS)。

(6) 申请者:系指向本社提出申请或与本社签订协议,要求本社提供与集装箱检验发证相关服务的制造厂或公司。

1.1.3 一般要求

1.1.3.1 集装箱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发证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1.3.2 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集装箱的原材料、配件、机电设备等的制造、试验和检验,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和相关规范或本社接受的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3 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外,罐式集装箱罐壳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可按照本社相关规范或接受的压力容器规则和标准进行。

1.1.3.4 本规范未涉及的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法定要求,如有关运输危险品的罐式集装箱的要求,适用时,也应予以满足。

第2节申 请

1.2.1 有关集装箱检验发证的活动,在申请者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申请者向本社提出申请,且为本社接受,亦应视为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

1.2.2 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

1.2.2.1 申请者应填写本社制定的申请表格或以正式的信函,向本社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如分社、办事处)提交申请。

1.2.2.2 申请者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如果提供的信息、记录和报告是其所代表的一方签发的,则应对这些信息、记录和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1.2.2.3 申请者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的准备和安排,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积极配

合,以使本社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若本社验船师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还应为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4 申请者应承担由本社检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及时向本社或检验机构支付有关费用。

1.2.3 申请者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随申请文件(表格或函件)提交包括供本社审查或批准的资料(如图纸、技术文件),并表明设计依据的规范、接受的规则和标准等。

1.2.4 本社应对申请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

第3节分 歧

1.3.1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本规范由本社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规范中文版为准。

1.3.2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裁决。

1.3.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证书与条件

第4节证书与条件

1.4.1 本社签发的证书仅表示证书所覆盖的项目,通过设计评估和检验,确认符合本规范和/或设计依据标准的要求,适合于预定用途。

1.4.2 本社规范是集装箱及其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及检验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本规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替代或解除制造厂的责任。

1.4.3 本社对集装箱签发的证书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制造方、拥有方、修理方、营运方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1.4.4 本社签发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4.5 本社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

1.4.6 本社按 1.

2.1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2章 检 验

一般规定

第1节一般规定

2.1.1 对集装箱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和确认集装箱是否符合本规范和法定的或申请者确定的适用标准的要求。

2.1.2 经检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装箱,本社应签发相应的证书:

2.1.2.1 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1.2.2 满足本社认为适用的与安全、可靠性有关的本社接受的标准或要求。

2.1.3 本社可接受申请方申请,进行如下检验:

2.1.

3.1 集装箱制造厂的工厂认可,合格者签发工厂认可证书。

2.1.

3.2 定型设计的批准,合格者签发集装箱样箱认可证书。

2.1.

3.3 集装箱制造检验,合格者签发集装箱证书。

2.1.

3.4 集装箱营运检验,合格者签发集装箱检验证书。

2.1.4 本社接受政府授权,可依据本规范和法定要求进行相关检验,并签发相应证书。

2.1.5 本社可接受申请,对集装箱的现有状况或对特定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公证检验或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2节定型设计的批准

定型设计的批准

2.2.1 定型设计的批准,系指本社对集装箱的图纸技术文件、样箱制造和试验进行设计评估、检验和见证,确认其满足本规范要求和适用于预定用途。

2.2.2 申请者应按本规范第1章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申请批准集装箱的规格和设计所依据的标准。

2.2.3 申请者应提交下列一式3份图纸和技术文件(可视情况增减):

2.2.

3.1 总布置图、框架结构图、箱底结构图、箱门结构图、集装箱关务公约(CCC)的加封图纸、标记图等;

2.2.

3.2 技术说明书;

2.2.

3.3 计算说明书(如适用时);

2.2.

3.4 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如适用时);

2.2.

3.5 样箱试验大纲;

2.2.

3.6 本社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2.4 按本规范要求对样箱的设计进行审查。如果本规范中没有相应的适用规定,则

可接受申请方提供的本社接受的标准或依据本社接受的标准进行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此时本社接受的标准和评估依据应在样箱认可证书中注明。

2.2.5 本社验船师应检查、标识,以确认集装箱按申请认可的样箱设计和制造;按本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的要求、依照批准的样箱试验大纲进行的样箱检验和试验应在本社验船师监督下完成。

2.2.6 本社依据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情况、样箱试验报告以及验船师检验报告签发集装箱样箱认可证书。

2.2.7 经本社认可的集装箱,如发生设计更改(包括材料替代)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样箱认可的申请者,应通知本社。本社根据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样箱认可。

2.2.8 如本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或法定要求发生变化将影响样箱认可证书的有效性时,原样箱认可的申请者应注意设计的必要更改及重新设计评估的要求,否则样箱认可证书自动失效。

工厂认可

第3节工厂认可

2.3.1 工厂认可系对集装箱制造厂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人员水平等的认可。进行该认可的目的是确认集装箱制造厂是否具备按本规范要求和/或法定要求成批生产不低于样箱质量水平的集装箱的条件和能力。

2.3.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改装、维修的工厂,应取得本社工厂认可证书。

2.3.3 集装箱制造厂的工厂认可一般应结合样箱试验来评估;如集装箱制造厂获得IACS其他成员的样箱证书,则经本社评估确认后,与工厂认可相关的样箱试验可免除。

2.3.4 经本社审核,确认符合以下条件,本社将给予工厂认可并签发工厂认可证书:

2.3.4.1 制造厂用于申请认可样箱的生产和检验的技术文件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并适合于达到规定的质量控制水平的需要;

2.3.4.2 对影响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或制造工序进行确认,并满足本规范要求。

2.3.4.3 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包括生产、集装箱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

2.3.5 申请工厂认可的集装箱制造厂应向本社提交工厂认可申请和一式3份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2.3.5.1 工厂概况:工厂布置图、生产设备、生产能力、集装箱种类、型号和规格、生产历史和集装箱质量情况分析等;

2.3.5.2 主要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2.3.5.3 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制度;

2.3.5.4 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和鉴定制度;

2.3.5.5 有关生产过程控制的规定;

2.3.5.6 进货检验、中间检验和最终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2.3.5.7 不合格品的处置;

2.3.5.8 工厂认可试验大纲;

2.3.5.9 主要的工艺规程;

2.3.5.10 本社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3.6 本社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批准集装箱技术图纸、相关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文件、认可试验大纲,并退回申请者。

2.3.7 现场审核

2.3.7.1 经过文件审查并批准工厂认可试验大纲后,由验船师按计划在制造厂的集装箱生产场所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以:

(1) 确认集装箱的制造和相关控制是按提交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核查申请者认可范围所涉及的实际组织机构和相互关系,以及人力资源;

(3) 熟悉用于认可集装箱制造的主要生产设备;

(4) 确认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

(5) 见证申请者对集装箱的检验和试验操作的符合性。

2.3.7.2 对涉及进货的材料和主要部件,根据其对集装箱的重要程度,本社可以:

(1) 在供应商的车间进行检查;

(2) 要求进行相关的试验。

2.3.7.3 审核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

2.3.8 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型式试验。

2.3.9 经对认可试验和现场审核结果评价认为满意,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的制造厂签发工厂认可证书。

2.3.10 集装箱制造、改装工厂的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集装箱维修工厂的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从证书签发日期算起。

2.3.11 为了保持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制造、改装工厂和维修工厂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年度复查可在认可证书签发的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其程序如下:

2.3.11.1 应向本社提交年度复查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有关设计和技术文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检测、试验条件的变更情况(如有时);

(2) 年度复查试验大纲。

2.3.11.2 现场审核和产品复查试验:

(1) 现场复查可采用抽查方式,并结合定期审核进行;

(2) 如本社通过认可后定期检验评价认为满意,并无上述变更情况,可免于现场复查或试验。

2.3.11.3 如果经复查评价认为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则签发相应的确认书。

2.3.12 除非提交本社重新评估和审核,任何下列情况之一将立即导致工厂认可证书的失效:

2.3.12.1 集装箱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更,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

2.3.12.2 认可所依据的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已被修订或废止,而且制造厂不能或不打算满足现行有效的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

2.3.12.3 管理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

2.3.12.4 未能申请年度复查;

2.3.12.5 未按规定要求纠正定期检验和/或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

2.3.12.6 未交纳有关费用。

制造检验

第4节制造检验

2.4.1 制造检验系指本社验船师在集装箱制造厂内对批量生产集装箱进行的检验,目的是为了验证批量生产的集装箱是否符合本规范及批准的定型设计的要求。

2.4.2 对原材料和附件(包括金属材料、木材和集装箱的部件,如角件、门锁机构和箱门封条、阀件等)及其产品证书进行核查;

2.4.3 生产线上进行检查应包括:

2.4.

3.1 下料加工检查;

2.4.

3.2 装配质量检查;

2.4.

3.3 焊接质量检查;

2.4.

3.4 按

4.3.4规定对角件与角柱的焊缝进行拉力试验;

2.4.

3.5 标记检查。

2.4.4 集装箱制造厂应在集装箱的生产过程中作好各种质量记录以备本社抽查。

2.4.5 对普通干货箱,其完工后的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和以下试验:

2.4.5.1 逐箱进行的风雨密试验;

2.4.5.2 按100只箱抽1只进行如下试验;对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厂家,其抽样试验比例可依据厂家申请具体考虑。

堆码;

起吊(吊顶和吊底);

箱底集中载荷试验(如适用);

空箱称重(应在设计值+2%范围内)。

2.4.6 对专用集装箱和保温集装箱,其完工后的检查和试验可参照本节 2.4.5条、并结合本规范第6、7章相应要求执行。

2.4.7 对罐式集装箱,其完工后的检查和试验按本规范第8章相应试验要求进行。但对同型罐式集装箱数量超过50只时,现场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抽样试验。对装运气体的危险品罐式集装箱,必要时应对空箱逐箱称重。

2.4.8 对于经制造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将签发集装箱证书,并授予本社标记(见第10章)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的安全合格牌照批准号。

营运检验

第5节营运检验

2.5.1 营运检验系指本社根据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通过定期检验或本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对在营运中的集装箱进行的检验,目的是确认营运中的集装箱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2.5.2 定期检验

2.5.2.1 检验间隔期与规定(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1) 从出厂到第1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5年,且该日期应标在安全合格牌照上;

(2) 经第1次检验后的重新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30个月,且该日期应标在安全合格牌照上。

2.5.2.2 箱主应按本规范第1章1.2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集装箱的型号、箱主编号、制造厂编号;

(2) 集装箱从上次检验以来的技术状况记录;

(3) 上次检验证书。

2.5.2.3 本社对申请进行评审后,将派验船师对集装箱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应签发集装箱检验证书,并授予检验合格标记,该标记应置于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

2.5.3 连续检验计划(ACEP)的批准(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2.5.

3.1 箱主可对其拥有的集装箱采用经本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来代替定期检验。

2.5.

3.2 对于拟获得本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的箱主,应按本规范第1章1.2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 箱主名称、地址、联系方法、法人资格等;

(2) 集装箱的种类、型号、数量、箱主编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3) 箱主制定的连续检验计划应包括:

① 该计划的实施程序;

② 箱主选派的检验人员的名单、资历及联系方法;

③ 箱主选定的承担维护、保养和修理集装箱的机构;

④ 箱主采用的有关集装箱的维护、保养、修理和检验的标准。

2.5.

3.3 批准连续检验计划的要点:

(1) 箱主采用的检验、维修标准应满足本规范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

(2) 箱主选派的检修人员的资格,须经本社确认;

(3) 承担维护、保养、修理的机构,应由本社认可;

(4) 箱主应有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以确保连续检验计划有效地实施。

(5) 本社除对资料进行审查外,还可派船师到公司和集装箱维修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5.

3.4 本社按本章规定批准连续检验计划,并授权箱主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上或其附近标示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标记,其式样举例如下:

ACEP 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

CN 中华人民共和国

CCSBJ001 批准计划编号(举例)

1998 批准计划的年份(举例)

COSCO 箱主代号(举例)

2.5.

3.5 对批准后的连续检验计划的控制

(1) 集装箱需经本社确认后,方可标示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2) 实施本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的箱主,应在每年度将集装箱检验修理的统计文件报本社审查;

(3) 如有证据表明箱主未切实执行本社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本社将取消对该计划的批准;

(4) 本社将对采用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实施检验的集装箱作不定期抽查。

2.5.4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营运检验要求

2.5.4.1 除另有规定外,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营运检验还应满足下述 2.5.4.2至2.5.4.16规定。

2.5.4.2 对装运第8类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每年应进行安全阀的整定。

2.5.4.3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其定期检验周期为5年。

2.5.4.4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罐式集装箱内部、外部检查,以及按其铭牌上标明的试验压力进行压力试验。

2.5.4.5 罐壳内衬、绝热层以及类似物只须拆除到能正确评估罐壳状况所要求的程度。

2.5.4.6 如果罐体和设备是分开完成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进行气密试验,气密试验压力同本规范第8章8.6.11.10条。

2.5.4.7 定期检验中,加热系统的检验和试验应包括对加热盘和管路的压力试验,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其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2.5.4.8 内部和外部检查内容包括:

(1) 检查罐壳是否有剥蚀、腐蚀、或刮伤、凹陷、变形、焊缝缺陷以及任何其他方面(如渗漏)等影响货物运输安全的缺陷;

(2) 检查管路、阀门、加热/冷却系统以及垫圈是否有腐蚀的区域,以及任何其他方面(如渗漏)等影响货物装卸和运输安全的缺陷;

(3) 用于紧固人孔盖装置应能正常操作,人孔盖或垫圈没有渗漏

(4) 处于法兰连接和盲法兰的螺栓和螺帽的遗失或松动,应替换或紧固;

(5) 所有紧急装置和阀门均无腐蚀、变形和任何影响正常操作的损坏或缺陷。遥控关闭阀和自动关闭截止阀应处于正常状态;

(6) 如有衬里,应按衬里制造厂提供的标准加以检查;

(7) 罐体上应有的标记明晰易辨并位于明显的地方;

(8) 罐体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装置状况良好。

2.5.4.9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从完工之日起算,至第一次定期检验之间的5年内或其在连续两次5年定期检验的中间时期内应进行中间检验(2.5年检验)。

2.5.4.10 2.5年中间检验应包括内部和外部检查、气密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的试验,罐壳内衬、绝热层以及类似物只须拆除到能正确评估罐壳状况所要求的程度。

2.5.4.11 对专用于装运一种物质的罐式集装箱,可免除 2.5年内部检查或改用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

2.5.4.12 罐体在最近一次5年或2.5年检验到期后不得装运。但是,上一次定期检验期满之前装货的罐体可在该截止日之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装运。另外,在以下情况下

罐体可在上一次定期检验期满后运输:

(1) 卸空之后清洗之前,为了下次装罐而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和

(2) 除非另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了进行危险货物回收和处理而运输时,其期限不超过最后检验和试验日期期满后6个月。免除条件应在运输单证中提及。

2.5.4.13 如果有迹象表明罐壳损坏、腐蚀、渗漏或有其他影响罐壳完整性的缺陷时,必须对罐壳进行特殊检验和检查。特殊检验和检查的范围取决于罐壳损坏或破损的程度。但至少要包括中间检验和试验的内容。

2.5.4.14 在罐式集装箱罐壳上进行的一切切割、喷烧或焊接作用应经本社同意,并按本社接受的压力容器规则予以批准。作业完成后应按其铭牌上标明的试验压力进行压力试验。

2.5.4.15 如发现任何不安全状况的迹象,罐体在修好并通过再次试验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2.5.4.16 定期检验完成后,本社在其铭牌上做相应的标记。

第3章 材 料

一般规定

第1节一般规定

3.1.1 适用范围:

3.1.1.1 用于集装箱箱(罐)体、框架结构等所用的板材、型材、角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3.1.1.2 用于集装箱的材料或产品凡未列入本章者,可按本社接受的相关标准验收。

3.1.1.3 用于制造集装箱管路系统的钢管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相关要求。

3.1.2 除本章有明确规定外,集装箱用材料(或产品)的制造、试验、检验和文件,还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3.1.3 集装箱用材料(或产品)的制造厂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

3.1.4 本社有要求时,用于制造集装箱的原材料和产品应经本社认可或检验。

3.1.5 经本社和订货方同意,可以接受化学成分或机械性能与本章规定不同的材料,但材料性能必须满足设计需要。

3.1.6 除政府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用于制造装运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角柱、端侧梁等主要支撑构件应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最小平均冲击值为27J;用于制造装运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罐体材料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应满足本章第5节的要求。

3.1.7 夏比V型缺口冲击值的要求为3个全尺寸(10mm×10mm)试样的最小平均冲击值和最小的单个试样冲击值。夏比V型缺口试样的尺寸和公差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对于厚度小于10 mm的材料难以制成10mm标准冲击试样时,则应制成尽可能大的标准辅助冲击试样,对于轧制材料缺口方向应垂直于轧制面。标准辅助试样的宽度及其与标准试样冲击功的换算关系见表3.1.7,对于公称厚度在6mm以下的钢板一般不要求进行冲击试验。

夏比V型缺口冲击值换算关系表3.1.7 标准辅助冲击试样的宽度(mm)与标准试样冲击能量的换算系数

7.5 5 / 6

5 2 / 3

3.1.8 冲击试验结果仅允许有1个试样的冲击值低于规定的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该平均值的70%。如果3个最初的夏比V型缺口试样的平均冲击值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多于1个试样的冲击值低于规定的平均值,或者仅有1个试样的冲击值低于所允许的单个试样的最小冲击值时,则可以从同一材料中再取3个附加试样进行试验。将所的结果与原先获得得试验结果组成1个新的平均值。如果这个新的平均值符合要求,而且,低于要求的平均值

的个别结果不多于2个且低于单个试样要求值的试样结果不多于1个,则可以接受此件或这批材料。

第2节集装箱板

集装箱板材

3.2.1 本节规定了集装箱面板及折弯成型的角柱等框架结构所用钢材的要求,不适用于制造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板材。

3.2.2 应采用电炉或碱性吹氧转炉冶炼,均应是镇静钢。

3.2.3 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3.2.4 厚度公差

3.2.

4.1 集装箱板材厚度公差应满足表 3.2.4.1的要求,板材的厚度应在距边缘至少10mm处测量。

集装箱板材厚度公差要求 表3.2.4.1

公称厚

度 <1.60

1.60~

2.00

2.00~

2.50

2.50~

3.15

3.15~

4.00

4.00~

5.00

5.00~

6.00

6.00~

8.00

8.00~

10.00

公差要

-0.18-0.19-0.20-0.22-0.24-0.26-0.28 -0.30 -0.33

3.2.5 化学成分

3.2.5.1 主要集装箱板材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2.5.1

主要集装箱板材化学成分(%)表3.2.5.1 钢级 C Si Mn P S Cu Cr Ni 400 ≤0.20 ≤0.30 ≤1.30 ≤0.035 ≤0.035

490A ≤0.20 ≤0.55 ≤1.60 ≤0.035 ≤0.035

490B ≤0.20≤0.55≤1.60≤0.035≤0.035

490YA ≤0.20≤0.55≤1.60≤0.035≤0.035

490YB ≤0.20≤0.55≤1.60≤0.035≤0.035

490GNH ≤0.12 0.20~

0.75

≤0.60

0.070~

0.150

≤0.035

0.25~

0.55

0.30~

1.25

≤0.65

注:各牌号可根据需要添加一种或多种微合金元素,如Nb、V、Ti、Mo等,但应在材料证书中注明。

3.2.6 力学性能

3.2.6.1 除3.2.6特殊规定外,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与工艺性能试验尚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2章的规定。

3.2.6.2 试样的取样位置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的规定。

3.2.6.3 拉伸试样和弯曲试样取横向,即试样的轴线与钢板轧制方向垂直,冲击试样取纵向,即试样的轴线与钢板轧制方向垂直。

3.2.6.4 拉伸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表3.2.6.4的规定。试样端部可加工成适宜于试验机夹头夹持的形状。当厚度大于6mm 时,弯曲试样的宽度为30mm ,厚度小于6mm 时,弯曲试样的宽度为板厚的5倍。

表3.2.6.4

试样形状

试样尺寸

小试样:

L 0 =50mm ;L C =60mm ;b =25mm ;

a = t (t 为材料厚度);R ≥15mm 。

大试样:

L 0 =200mm ;L C =220mm ;b =40mm ; a = t (t 为材料厚度);R ≥25mm 。

3.2.6.5 试样取样数量规定如下:

(1) 应以同一炉罐号、同一钢种、同一轧制制度及热处理制度、规格相近(最大厚度者在最小厚度的2倍以内)、重量不超过50吨的钢材为一批,提交批量检验。

(2) 每一批应取拉伸、冷弯试样各一个,冲击试样(如有要求)各一组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2.6.6 主要集装箱板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6.6的规定

集装箱板材力学性能 表3.2.6.6

伸长率

冲击试验

t ≤5mm ① 5mm <t ≤16mm 钢 级

屈服强度 MPa

抗拉强度 MPa

试样

% 试样 % 180°冷弯弯芯直径 温度 冲击功 A VK ,J 交货

状态

400 ≥245

400~510

小试样

≥21

大试样

≥17

3t

- - 热轧 490A

- - 热轧 490B ≥325

490~610

小试样

≥22

大试样

≥17

3t

-20℃ ≥27 热轧 490YA

- - 热轧 490YB ≥365

490~610

小试样

≥19 大试样

≥15

3t

-20℃ ≥27 热轧 490GNH

≥355

≥490

小试样

≥22

大试样

≥15

t ②

-20℃

≥27

热轧 注:①对于490GNH ,t ≤6mm ;

②试样方向取纵向,当t >6 mm ,弯芯直径可取2t 。

第3节 集装箱方管集装箱方管

3.3.1 本节规定适用于集装箱结构的方型钢管。

3.3.2 方管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3.3.3 制造方法

3.3.3.1 方管一般为无缝钢管加工成型,或板材冷加工焊接成型。

3.3.3.2 焊接方管制造一般采用电阻焊,焊缝应能保证方管的机械性能。焊接方管在规定的供货长度内不应有横向焊缝。

3.3.4 形状尺寸和公差要求

3.3.

4.1 方形钢管尺寸和公差要求见图3.3.4.1和表3.3.4.1

图 3.3.4.1

方形钢管尺寸和公差要求(mm ) 表3.3.4.1

A ×

B 公差要求 T 公差要求 s 公差要求 2.3 50×50

±0.25

3.2 ±0.3 4

±1

2.3

3.0 ±0.3

3.2 60×60

±0.25

3.5 ±0.35 4

±1

3.2

±0.3 4 4.0 ±0.4 75×75

±0.5

4.5 ±0.45 5

±1 2.3

3.0 ±0.3 3.2 ±0.4 4

50×100

±0.5

4.0 ±0.4 5 ±1

4.0

±0.4 4.5 ±0.45 6 ±1 100×150

±0.8

6.0 ±0.6 8 ±1 4.0

±0.4 ±1 4.5 ±0.45 6 ±1 150×150

±0.8

6.0

±0.6

8

±1

注:a . “A ”、“B ”为方管边长;b . “t ”为方管壁厚;c . “s ”为方管外圆角半径。

3.3.5 化学成分

3.3.5.1 集装箱用方形钢管的化学成分应符合3.2.5的要求。

3.3.6 力学性能

3.3.6.1 方管应按3.3.6要求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3.6.2 试样在方管任一边的中心部位上切取,焊接方管的取样应避开焊缝,如图3.3.6.2。

图 3.3.6.2

3.3.6.3 拉伸试样取纵向,即试样的轴线与轧制方向平行。

3.3.6.4 拉伸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同3.2.6.4。

3.3.6.5 试样取样数量同3.2.6.5。

3.3.6.6 集装箱用方形钢管的力学性能应符合3.2.6.6的要求。

第4节集装箱内门柱槽钢

集装箱内门柱槽钢

3.4.1 本节规定适用于制造集装箱内门柱的专用槽钢。

3.4.2 槽钢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3.4.3 形状尺寸和公差要求

3.4.3.1 槽钢的截面图示及尺寸标识如图3.4.3.1。

图3.4.3.1

3.4.3.2 槽钢的形状尺寸和公差应符合表3.4.3.2的要求。

槽钢的尺寸和偏差(mm)表3.4.3.2 h b D t r r1

尺寸113 38.5

40

10

12

8 8 4

允许偏差+0.8

-0.8

-1

+0.7

-0.3

+0.5

0.0

0.5

0.0

+0.25

0.0

3.4.4 化学成分

3.4.4.1 槽钢材料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4.4.1的要求

槽钢材料的化学成分% 表3.4.4.1

C Si Mn P S 碳当量C eq

≤0.20 ≤0.55 ≤1.50 ≤0.04 ≤0.04 ≤0.44

碳当量C eq=C+Mn/6+Si/24+Ni/40+Cr/5+Mo/4+V/14

3.4.5 力学性能

3.4.5.1 试样的取样位置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第1节的规定。

3.4.5.2 拉伸试样和弯曲试样取纵向,即试样的轴线与轧制方向平行。

3.4.5.3 拉伸试样应采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2章第2节规定的比例试样。

3.4.5.4 试样取样数量同3.2.6.5。

3.4.5.5 槽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4.5.5的要求。

槽钢的力学性能表3.4.5.5

弯曲试验

屈服强度MPa 抗拉强度MPa 伸长率%

弯曲角度弯芯直径≥363 490~610 ≥19 180°3倍厚度

第5节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

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

3.5.1 适用范围:

3.5.1.1 本节适用于制造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材料;凡本节未明确要求者,可按相关规定和本社接受的标准验收。

3.5.1.2 用于罐式集装箱罐体与管路系统的锻钢件、铸钢件和无缝压力管还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的要求。

3.5.2 用于非罐体部分的材料当与罐体焊接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3.5.3 用于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材料应按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证书,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内容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本社的检验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

3.5.4 用于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材料的选用应考虑相应设计温度和环境温度条件下对冲击韧性的要求,且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3.5.5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当其容器设计压力大于0.1MPa时,用于罐体的碳钢或碳锰钢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

3.5.6 用于罐式集装箱罐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塑性,其常温下标准屈服强度应不大于460MPa,标准抗拉强度上限值应不大于725MPa,且标准屈服强度与标准抗拉强度之比应不大于0.85。

3.5.7 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3.5.8 在设计为环境温度下运输的罐式集装箱,其罐体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3.5.8.1 应为全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的范围应经本社认可。

3.5.8.2 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对于装运危险品的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夏比V型冲击试验温度为-40℃,采用横向试样,最小平均冲击值为27J。

3.5.9 罐式集装箱设计温度低于0℃至-55℃的罐体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3.5.9.1 碳锰钢应为全镇静、细晶粒处理钢,化学成分的范围应经本社认可。

3.5.9.2 罐体材料应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最低设计温度,取其低者,采用横向试样,最小平均冲击值为27J。

3.5.9.3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应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40℃或最低设计温度,取其低者,采用横向试样,最小平均冲击值为27J。

3.5.10 罐式集装箱设计温度低于-55℃至-196℃的罐体材料应满足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低温韧性钢及奥氏体不锈钢的要求。

3.5.11 罐箱筒体和封头不应选用铸钢材料。

3.5.12 储运-182℃以下货物的低温罐箱,不应选用可能与氧或在富氧环境下发生反应的材料。

集装箱角件

第6节集装箱角件

3.6.1 本节规定适用于制造集装箱的铸钢角件。

3.6.2 角件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3.6.3 化学成分

3.6.3.1 角件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6.3.1的要求。

角件材料的化学成分 (%) 表3.6.3.1

C Mn Si

S

P

Cr

Ni

Mo

Cu

V

Al sol

≤0.20

0.9~1.5

≤0.5 ≤0.035 ≤0.035 ≤0.25 ≤0.30 ≤0.08 ≤0.20 ≤0.05 ≥0.015

注1:Cr+Ni+Cu+Mo ≤0.7 注2:C eq ≤0.42

C eq =C+Mn/6+(Cr+Mo+V )/5+(Ni+Cu )/15

3.6.4 力学性能

3.6.

4.1 同炉浇铸且同一热处理条件下的每批铸钢件取一个拉伸试样和一组冲击试样。

3.6.

4.2 试样应以与铸钢件同炉的钢水铸成,且在相同的热处理条件下制取,此时试样与铸钢件本体间应有明显的间隔;也可以从铸钢件本体上截取,截取部位见图3.6.4.2。

3.6.

4.3 拉伸试样应采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2章第2节规定的比例试样。

图3.6.4.2本体试样取样位置

3.6.

4.4 角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6.4.4的要求。

角件材料力学性能要求 表3.6.4.4 冲击值 J 屈服强度R eH (MPa )

抗拉强度Rm (MPa ) 延伸率A 5 (%) 断面收缩率Z

(%)

-20℃ -40℃①

≥220

430~600

≥25

≥40

≥27

≥21

注:①根据订货方要求进行。

3.6.5 角件上应标示该角件的安装位置、方向和厂家的铸造批号。

第7节 焊 接接

3.7.1 适用范围

3.7.1.1 本节适用于集装箱箱(罐)体及框架的焊接和检验。

3.7.2 焊接材料

3.7.2.1 焊接材料应由本社认可的工厂制造,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集装箱技术规范概况

. 集装箱技术规范概况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一般技术规范概括了图纸、结构、材料、验收指南及通用干货集装箱的试验方法等。 此批箱制造厂是在有着严格质量控制体系的顺安达集装箱制造厂 ( SSCMC ) 生 产。该厂已得到诸如美国船级社 ( ABS ) 法国船级社 ( BV ) 德意志劳氏船级社 ( GL )等国际船级社的认可 1.2 运输环境 本集装箱的设计制造适用于国际间海运( 甲板上或甲板下)公路,铁路的通用货 物运输集装箱所使用的材料在低于零下40℃至80℃的环境下,不致影响箱的基本结 构强度和密封性能 1.3 标准及准则 除非本规范中有特殊说明,集装箱应适用于下列最新的标准和规则 1.3.1 I.S.O / TC—104 ISO 668—系列1 集装箱分类,外部尺寸和重量定额 ISO 830—集装箱名词术语 ISO 1161—系列1集装箱—集装箱角件的技术条件 ISO1496/1—系列1集装箱—集装箱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货物 集装箱 ISO3874/1979(E)—系列1集装箱—起吊及紧固 ISO1894/—通用货物系列1集装箱—最小内部尺寸 ISO 6346—集装箱代号,识别和标记 1.3.2 海关通关牌照(TIR.) 所有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关货物运输公约”或1982年集装箱公约的主要条 款,并获得通关认可牌照 1.3.3 集装箱安全公约认可牌照(CSC.) 所有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规定并获得“集装箱安全牌照” ( CSC 铭牌 ) 1.3.4 木材处理标记(TCT.) 集装箱所用地板必须按澳大利亚卫生部制定的“免疫防虫处理方法”处理并获得公证机关认可,再将这块标志着免疫处理的铭牌订在每个箱门上 1.3.5 国际铁联认可(UIC 592-1 OR)) 所有集装箱符合国际铁路联盟的要求并予以注册(不包括45′等超长箱或超宽箱) 1.3.6 船级社认可 所有集装箱必须获得船级社的型式认可和检验证书 注:以上所有牌照均通过船级社办理

零部件检测标准

零部件检测标准 1、目的: 提升零部件质量,有效加强过程检验控制,将制定标准符合工作需要,能够起到指导实际工作的作用。 2、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产品的零部件检验要求及抽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产品所需的零部件质量验收。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下列标准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2828.2-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 4、抽样方法 4.1所有零部件均按GB2828进行抽样检验。 4.1.1根据本公司以往检查数据,根据抽样过程平均不合格品率无偏估计值-P, 确定轴承合格品质量水平AQL=0.15,并确定为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 4.1.2抽样过程: a.在表1中,由批量范围、检查水平所在列相交处,读出样本大小字码。 b.在表2中,由样本大小字码所在行向右,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n(样 本大小)。另外,由样本大小字码所在行与AQL=0.15所在列相交处读出 [Ac,Re](一次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 c.检查员按判定数组判定合格与否。 示例:求批量N=1000时,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按抽样规定AQL=0.15,IL (检查水平)=Ⅱ a.从表1中包含N=1000的行(501~1200),与IL=Ⅱ所在列相交处,读出 样本大小字码J。

b.在表2中,由样本大小字码J所在行向右,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n=80(样 本大小),另外,由样本大小字码J所在行与AQL=0.15所在列相交处读 出[0,1]。 c.因而所求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如下: n=80,Ac=0(合格判定数),Re=1(不合格判定数)。 4.1.3 在查表2时,如遇到样本大小字码栏的字码同合格质量水平(AQL)行的相交处读出的是向下(上)箭头时,可沿箭头方向读出第一个判定数组[x x],然后由读出的这个判定数组[x x]向左,在样本大小栏内读出样本大小(n)。4.1.4 当n大于批量数值时,不按GB2828进行抽样检验,此时按批量数进行全检。 4.1.5对抽样件规定,精度要求0.05mm以内的样件尺寸要求全检。精度要求0.1mm—0.2mm抽检20%。自由差抽检一至两件。 4.1.6对于铸件(铸铁、铸钢、铸铝、铸铜、粉末冶金等)的样件要求所有尺寸

集装箱检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总结01 1发送前一天的完工给报价人员。 2.检验箱子 2.1识别箱主、照箱号 常见的箱主有MSK/COS/CMA/MSC/HJ/UASC/YML/SITC 需要照片加时间的有:MSK/SITC 需要带着铭牌照(照箱门):HJ 需要记录年份的:YML 需要照内外的板部件:可以做台湾箱的中远箱子 2.2场内检验标准与IICL的区别和未明细的检验标准。 2.2.1场内所有箱体的顶板不能补焊 2.2.2梁部件破损部位不能做贴补只能做嵌补、和角件相接部位破损嵌补或切换的尺寸必须 大于30. 2.3部分箱主检验要求的特殊性 门板允许最小尺寸:15*15 MSK:侧板只允许嵌补(顶板可以贴补)、没有水洗项目,开门拉力大于2kg需要对门铰链进行钻孔和喷润滑油,如果里面钻孔的跟着一起动,说明里面的销子断了,换门铰链。 开门90度,拉力大于7kg重复上诉动作。 CMA:允许的最小尺寸为:15*15、没有除杂项目。 2.4检验箱体项目 2.4.1必须熟悉箱体相关代码和IICL标准。 2.4.2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必须用箭头标注清楚。 3.0检验项目 3.1照片质量要求明显易识别所报项目。 水/化洗:水洗主要针对地板的清洁度。化洗主要针对像煤/化学粉末大面积堆积可见 补漆/全补漆:主要针对中远的普柜(小箱20gp) 门部件:容易忽略门楣和门槛的锁座、下托架。 门铰链:换带号的门铰链、矫正。 侧板:小洞漏光不易测,变形尺寸数波数和目测高度。外部打胶部位不易发觉。损坏部位许标注和写明尺寸。 地板:注意靠近箱门和前墙的地板尺寸:60*120/90*120损坏部位许标注和写明尺寸。 需要带箱号整体照片和局部能说明尺寸的照片(照波数) 顶部:注意加强版和延伸板以及梁部件的尺寸报法。 底横梁:底横梁的变形破损一般都会引起地板的破裂和上凸。 4.0照片的处理: 每个箱体的检验项目和拍照顺序都必须利于相片的归档和避免所检验的项目照片缺失。 5.0检验过程残损相片归档 5.1以箱号命名归档“CBHU2034568” 5.2查箱主:登陆武汉集装箱主页输入箱号查询。 5.3为了易于以后的查询和备份每个箱子的残损命名为“20150420ECC CBHU2034568”5.4中远查“50”、在网页收藏夹进入“IEISO”用户名:XUJUN3 密码:cosco(小写) 外籍查“原残”核对所检验的项目是否符合,如漏检需针对项目重新检验 5.5写本子送楼上报价。写本质需正确箱号、明确箱型和箱主。 5.6做导入表。复制导入成功的表格。如还不能导入,则需要针对复制的属性进行修改(复

海运集装箱装箱指南

海运集装箱装箱指南

集装箱装箱基本规则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和海运规则需要遵守IMO(国际 海事组织)和ILO(国际劳工组织)所指定的规则。 与公路运输的装箱不同,海运货物装箱需要考虑到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前后左右颠簸,避免货物在集 装箱内的移动很重要,最好的办法是让货物之间没 有空隙,如果空隙无法避免,建议采用空气袋或者是衬垫材料来保证货物的平稳。如果是单件货物装箱,那么必须要捆扎材料将货物固定于集装箱内。 集装箱装箱前的检查: 每个集装箱都有国际集装箱安全运输铭牌,上面 标注了关于集装箱的基本信息,如箱号,最大载 重等信息。建议客户在装箱前做以下检查: ●集装箱外部没有缝隙和破洞 ●集装箱门能够开打,门锁可用 ●海关封志保持完好无损 ●集装箱四周没有留下之前货物贴的标志,如危险品标志等 ●框架箱:框架箱两端板可以折叠,也可以固定 ●开顶箱:顶部的横梁必须完整 ●冷冻箱: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可以使用,制冷,风扇是否运转

集装箱内部检查: ●集装箱防水性检查:走入集装箱内部,关上集装箱门后,检查是否有光透进集装箱内以确 认是否漏水 ●集装箱内部应该是清洁和干燥的,有任何的冷凝水,霜,冻都应该清楚,尘土和气味也应 该除掉 ●集装箱内没有尖锐物可能刮伤货物 ●如果货物是装在自备箱SOC箱中,应该检查是否有CSC铭牌 装箱后的检查: ●货物的包装可以承受在运输过程中的压力 ●货物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载重 ●集装箱内附一张装箱单副本以便海关检查 ●如果使用木材作为包装和加固材料,应该遵 守国家的检验检疫规定,使用免熏蒸的材料 或提供熏蒸证书。 ●集装箱门应该关紧并用海关封志锁好 ●覆盖于货物表面的保护材料,需要用系绳系紧固定 ●冷藏集装箱的温度设置是否正确,通风口是否正常 ●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其他货物隔开 若由于集装箱超载和包装不到而导致的运输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任何损失

罐式集装箱入场检验

TANK CONTAINER OPERATIONS PROCEDURES GATE-IN 罐箱操作程序 - 进场- File Code: SINOTANK-TOP02 Issued By: Sinotank Container Services Co. Ltd. Issue Date/Version: 20010606

Tank Container Operations Procedures --Gate in Operations – The following guidelines will apply to SINOTANK’s tank gate-in operations which bearing a file number SINOTANK-TOP02. 此文件编号为SINOTANK-TOP02,适用于华泰公司罐箱的进场操作。 1, Receiving Turn-in Information from Customer --- Considering of Tank is a special container and maybe with the dangerous cargo , prior to any Tank(s) move-in, a format of Tank Gate-in Information MUST be filled in by user/owner and be offered to Sinotank to detail the relevant tank data, including the tank prefix / serial numbers / tank type/status(empty or loaden)/product name of last cargo (both in English & Chinese) / purpose of moving in (Off-hire, Cleaning Only, Periodic Test Only, Cleaning & Statutory Test, Damage for Repair, Storage Only) and other necessary data (such as the JFC-Japan Anti-Fire Certificate) in order for us to follow up a special record in our TDS (Tank Data System) and further safety operations. That means any tank(s) turn-in but without Gate-in Information or with error/improper data supplying against our gate-in inspection, SINOTANK may reject the gate-in movement or stop the followed services, but advise the customer immediately. 1,接收客户的进场信息 --- 考虑到罐箱是一种特殊的集装箱并有可能装载着危险货物,所以在进场前,堆场必需收到来自用箱人或箱东的用以表述相关罐箱资料的书面进场通知,内容包括:罐箱箱号、类型、空重状况、上次所装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货物安全资料、进场目的(退租、清洗、阶段性检查、清洗加法定检查、残损修理或存储等) 和其它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是否有日本防火证等),以便我司在罐箱资料系统中做正确的信息输入和随后的各种安全操作。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堆场没有事先收到进场通知,或虽收到进场通知,但在实际进场的核实中发现客户先前所提供的各种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罐箱,从保证安全的角度来说,堆场将可以拒收此罐箱或暂停某些堆场服务, 并即刻通知客户。 --- The customer will be responsibility to the relevant depot loss or person casualty resulting from customer’s error gate-in information which depot can’t check out in Tank gate-in inspection. --- 任何来自客户的错误信息,而堆场在进场资料核实中又无法发现并造成堆场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责任应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客户负责。 --- Once depot received the turn-in information, based on checking to the content and well copied, our Business Center (BC) will pass it to our OD (Operations Department) for special file & awaiting for actual tank move-in.

产品及零部件外观检验规范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会签/日期: 批准/日期: 2015-9-16改版发布 2015-9-17实施上开汽车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所有的塑料件、冷冲件、橡胶件、外协外购件(包括喷漆、移印、镭雕)等产品的外观判定依据,并确立允收/拒收之准则,使检验工作规范化。 2定义 2.1 A面:产品正面或组合后正面,上面(或指定面),或是从正面或上面一眼就能看到的面; 2.2 B面:不移动的情况下,客户偶尔能看到的面;如后面、侧面(或指定面); 2.3 C面:产品在移动或被打开时才能看到的面,如后面,底面(或指定面)。 3检验条件 4 检验方法: 目视 5 检验抽样方式: 5.1 塑料件、橡胶件、冷冲件按3模/批;标准件、弹簧及其他外协外购件按5件/批;喷漆、移印、镭雕件全检。 5.2 特殊情形由工程部主管调整检验标准。 6.检验规范: 6.1塑料件外观检验规范 6.1.1 缺陷定义 1)异色点:与本身颜色不同的杂点或混入树脂中的杂点暴露在表面上。 2)气丝:由于种种原因,气体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与底面颜色不同并发亮,带有流动样。 3)塌坑:由于材料收缩,使产品局部整体表面下陷。

4)熔接缝:产品在成型过程中,二股以上的融熔料相汇合的接线,目视及手感都有感觉。 5)缺料:产品某个部位不饱满。 6)白印:由于内应力,在产品表面产生与本色不同的白色痕迹。 7)滋边:(毛刺)由于种种原因,产品非结构部分产生多余的料 8)封堵:应该通透的地方由于滋边造成不通。 9)断裂:塑料理局部断开后的缺陷。 10)拉毛:因摩擦而产生的细皮,附在塑料表面的现象。 11)油丝:油痕,因种种原因,油污(包括脱模剂)在产品表面留下的痕迹,使该部位发光并带有流动样。 12)漆点:涂层厚度比周围涂层厚的部分。 13)垂流:涂层后由于局部喷漆量过大,产生下垂形成条状物。 14)皱皮:由于涂膜的流平性不良,涂层处产生的皱褶。 15)分界线不清:一种或两种不同颜色的涂料边界线互相交错。GF 16)针孔: 由于喷涂产生的气泡破裂,产生的小孔。 17)露底: 该喷没喷的部位称露底。 18)虚喷: 涂膜厚度过薄,可看见基材底色的部位。 19)喷花: 涂膜厚度不均匀的部位。 20)杂物: 涂膜表面因杂点,毛尘引起凹凸点。 21)泛白: 涂膜表面呈气雾状。 22)污垢:光滑面上的污迹,通常在不干净的环境中造成。 6.1 .2 塑料件分类 A. 不需要加工或加工前的毛坯件 一类: 高精度高要求的外观塑料件及透明制品; 二类: 需喷涂的塑料件

集装箱叉车安全操作标准(新)

集装箱叉车、正面吊安全操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叉车、正面吊司机在作业(含修理)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司机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规范性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和文件中的有关内容。 GB/T 17992-2008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11602-2007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JT/T 622-2005 港口装卸机械电气安全规程 JT/T 232-1995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 3. 术语 3.1集装箱叉车:用于集装箱堆场、装卸、堆码的重型叉式装卸车。有底叉式和吊叉式等多种型式。 3.1.1集装箱正面叉车(container frontal fork lift)货叉在车辆的正面,配有顶部起吊和侧面起吊的专用属具,货架可以侧移和左右摆动的车辆。 3.1.2集装箱侧面叉车(container side fork lift)带有侧叉的集装箱叉式装卸车。 3.1.3集装箱拆装箱叉车(container stuffing and destuffing fork lift)可进入集装箱内作业的小型、全自由提升、低门架叉车,用于箱内拆装箱作业。 3.2集装箱正面吊:有伸缩吊具,可装卸不同规格的集装箱;吊具左右可旋转,吊运起重机可与箱子成夹角吊装;采用套筒式伸缩臂架,作业时,可同时实现整车行走、变辐、和臂架伸出;能进行多层堆码和跨箱作业;在吊具上安装吊爪或吊钩时,可起吊集装箱半挂车或其他重大件货物的一种流动式集装箱装卸机械。 4 作业前准备 4.1未取得该类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者不得独自从事该项工作;学徒上机操作时必须有师傅在场监护。 4.2、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要生根,拉紧衣服拉链,扣好衣扣,系紧鞋带。 4.3 现场交接班及作业前设备检查。 4.3.1上车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的环境,清除大车行走路线上的障碍物。 4.3.2 在现场交接班,确保与上班司机交接清楚机械情况、作业内容、作业线路和堆场安全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并按照车辆运行检查表内容检查车辆。 4.3.2.1 检查登车踏板,确认踏板上没有杂物、油渍等,打开驾驶室,抓牢驾驶室登车扶手上车。 4.3.2.2 查灯光、刮水器、反光镜、喇叭、警报器、蜂鸣器、防护罩、大灯、制动和转向装置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4.3.2.3 查制动系统、起升开闭锁指示信号系统、紧停装置、倒顺开关和转向机构是否有效。 4.3.2.4查轮胎、半轴螺丝、吊具、限位开关、联锁装置和通道扶梯等机械关键部位是否完好。 4.3.2.5 查机械车辆上配备的灭火器是否完好及有效,并做好检查记录。

集装箱基础知识 各类标准 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 ——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一、集装箱的标准分类 为了有效地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必须强化集装箱标准化,应进一步做好集装箱标准化工作。集装箱标准按使用范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集装箱 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集装箱标准化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对集装箱国际标准作过多次补充、增减和修改,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其宽度均一样(2438mm)、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2、国家标准集装箱 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等进行了规定。 3、地区标准集装箱 此类集装箱标准,是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此类集装箱仅适用于该地区。如根据欧洲国际铁路联盟(VIC)所制订的集装箱标准而建造的集装箱。 4、公司标准集装箱 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集装箱船公司标准,这类箱主要在该公司运输范围内使用。如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英尺,foot)集装箱。 此外,目前世界还有不少非标准集装箱。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 集装箱、总统轮船公司的45ft及48ft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9ft和两种高度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宽度集装箱等。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目前世界上20ft集装箱总重达24ft的越来越多,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机械零部件检验规范

机械零部件检验规 指导QC部门的日常工作 工作的分派: ●QC的检查工作由组长统一安排,分派,调控。 ●QC组长在安排QC工作时,须具体分析工件的检查难度,并结合QC的工作经验加 以考虑来分派。 ●QC组长在分派QC工作时,应留意被分派的工件以往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提醒 QC注意,以防止相同的问题再次出现。 ●QC工作时应注意力集中,认真负责。如有疑问要及时反映,由组长实施指导。 ●全检项:要求外观电镀色差相同,尺寸保持一致性。 ●抽检项:批量<50PCS,抽检5件,关键件需全检。 ●检验的依据及优先顺序: 第一为物料承认书,第二为图纸,第三为本检验规。

1)对照图纸要求之版本,是否与实物一致。 2)清点图纸要求之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3)识别图纸要求之材料,是否与实物相符。 4)审查技术说明。留意: 是否有对称件。 不同类型的热处理、光洁度等对加工的要求。 5)审核图纸的尺寸、形位公差、外观要求、光洁度等,决定检查方法,合理选用 量具,保证检测质量。 6)QC按次序对工件进行检验,检完一个尺寸,作一个记号,不能漏检。 7)检出不良品,由组长或厂部确认是否返修,报废。 8)检验完毕签署检验记录,工件按要求进行清洗,清点包装,粘贴标识。 9)入库/出货。 1)审图时注意图纸是否模糊不清、是否漏盖工艺章。 2)图纸数量理论上只许多不能少。 3)审核所有材料,避免错料,混料。 4)检查是否有漏加工之处。 5)图纸要求热处理,氧化的,关注是否除锈,留量,堵孔,氧化淬火前的攻牙加 工等。 6)留意零件与图纸其它不符之处,比如方向相反等。

1)外观检视条件 ——视力:校正视力1.0以上 ——目视距离:检查物距眼睛A级面40㎝,B、C距眼睛一臂远。 ——目视角度:45度~90度(检查时产品应转动) ——目视时间:A级面15秒/面,B、C面10秒/面 ——灯光:大于500LUX的照明度 2)术语和定义 ● 面,手柄,透镜,按键及键盘正面,探头整个表面等)。 ● 的左右侧面及背面等)。这些表面允许有轻微不良,但是不致引起挑剔客户不购买产

集装箱完整性检查程序

有限公司 集装箱完整性检查程序 为确保集装箱装货安全,保证客户的利益与货物的安全,特制订如下集装箱完整性检查程序: (一)货物装入车辆/集装箱发往集运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时,必须由工厂警卫进行监督。保安负责人有责任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核实其是否安全和已经清空。如发现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发运前进行复查,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发往集运人处: ?警卫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监督成品装入车辆的过程。 ?警卫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参与装货,他/她的唯一职责是监督并指导装货过程。 ?已核准的工厂整柜装载: ?除了上面提及的监督职责,警卫或高级管理人员还须在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 ?检查部位: -前板 -左侧/右侧 -底板/顶板/箱顶 -内/外门 -底架外部/下方 隐蔽间隔: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结构: 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 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或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 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 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叉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 ?如果发现集装箱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 ?如果集装箱没有清空,或者结构不安全,必须要求使用新集装箱,不得使用有问题的集装箱运输 MMG 货物。

集装箱检验规范

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 2008年4月1日生效

目 录 第1章 通 则 (1) 第1节 一般规定..............................................................................1 第2节 申 请.................................................................................1 第3节 分 歧.................................................................................2 第4节 证书与条件 (2) 第2章 检 验 (3) 第1节 一般规定……………………………………………………………………3 第2节 定型设计的批准………………………………………………………………3 第3节 工厂认可……………………………………………………………………4 第4节 制造检验………………………………………………………………………6 第5节 营运检验……………………………………………………………………7 第3章 材 料 (10) 第1节 一般规定……………………………………………………………………10 第2节 集装箱板材……………………………………………………………………11 第3节 集装箱方管……………………………………………………………………12 第4节 集装箱内门柱槽钢…………………………………………………………14 第5节 罐式集装箱罐体材料………………………………………………………15 第6节 集装箱角件…………………………………………………………………16 第7节 焊 接………………………………………………………………………17 第4章 集装箱 集装箱………………………………………………………………………… 20 第1节 一般规定………………………………………………………………………20 第2节 结构和技术要求……………………………………………………………20 第3节 角 件………………………………………………………………………26 第5章 集装箱集装箱试验方法和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 试验方法和要求……………………………………………………………30 第1节 一般规定……………………………………………………………………30 第2节 试验方法和要求……………………………………………………………30 第6章 专用专用集装箱集装箱 集装箱………………………………………………………………………35 第1节 无压型干散货物集装箱……………………………………………………35 第2节 平台和台架式集装箱………………………………………………………37 第7章 保温保温集装箱集装箱 集装箱………………………………………………………………………39 第1节 一般规定………………………………………………………………………39 第2节 技术要求………………………………………………………………………39 第3节 检查与试验……………………………………………………………………44 第8章 罐式集装箱 罐式集装箱………………………………………………………………………48 第1节 一般规定………………………………………………………………………48 第2节 技术要求 (48)

集装箱装箱操作指南

集装箱装箱操作指南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装箱操作,保证集装箱的安全运输,维护公司及货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用箱人应如实申报所装货物,如欺瞒我司代理公司而获得订舱确认的,一旦发生因不符合集装箱装箱规定而引起的损失将由用箱人自行承担责任。 一般货物装箱操作指南 第三条 计划装载的重量应不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重量。装货后集装箱总重应不大于集装箱安全认可铭牌所标明的总重并满足航线集装箱总重限制要求。铭牌标在集装箱箱门上,无箱门的特种箱标在后角柱或下底梁上。 第四条 1、装载时要使箱底的负荷均衡,不要使负荷偏在一端或一侧,特别是要严格禁止货物重心偏在一端的情况。要避免造成集中负荷,如装载机械设备、石材、卷钢等重货时,货物底部应加木头或底座、卷钢衬垫专用草垫或其他类似的废轮胎、橡胶垫等符合收、发货地法规要求的衬垫材料,尽量使负荷分散。 2、60%的货重不得装于半个箱长围。 3、采用普通干货箱装运单重超过3吨的卷钢等类重货必须采用能保证运输安全的托盘方式装箱或木架衬垫方式装箱,并妥善绑扎固定。 第五条

用人力或叉车装货时避免拖拽,正确使用装货工具。装卸卷钢类重货的叉车必须匹配,悬空叉进叉出,严禁拖拽。比如10吨的卷钢必须配备至少承重10吨的叉车,避免拖拽对货物及地板造成损坏。 第六条 用叉式装卸车装卸将受到叉式装卸车的自由提升高度、门架高度等条件的限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一次装两层,但上面应留有20MM左右间隙、下面应留有100MM左右间隙。如条件不允许一次装两层,则在箱装载第二层时,要考虑到叉式装卸车的自由提升高度和装卸车门架的可能提升高度,避免损伤箱顶。另外还要注意货物下面如没有托架或叉槽,一定要另加垫木,以便货叉能顺利抽出,避免损伤货物及地板。在箱操作的叉车,提升重量限定为2.5T。 第七条 1、不同种类货物在混装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2、应做到重货装于轻货下面,固体货物不应装于液体货物下面。 3、包装强度较弱的货物要置于较强的货物之上。 4、不同形状、不同包装的货物尽可能不放在一起。 5、会从包装中渗漏出灰尘、液体、潮气、异味等货物尽量不要与其它货物装在一起,如不得不混装时,就要用帆布、塑料薄膜或其它衬垫材料完全隔开,地板也要用衬垫材料铺好,避免对地板造成无法清洗的损坏。更换地板费用将达数百美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带有尖角或其它突出物的货物,要把尖角或突出物保护起来,防止其损坏其它货物和箱体。 第八条 装载完毕需对货物进行合理的绑扎和系固,防止货物移动,以免运输中摇晃对货物及箱体造成损坏。同时,货物系固方法本身也不应导致货物或集装箱的损坏或变坏。 第九条 冷藏货和危险货物的装箱,要严格按有关货物的装载要求进行。 第十条

冷藏集装箱检验维修规范-

冷箱箱体检验与维修基本知识 一.顶边梁 1.铝质顶边梁 1.1对于铝质顶边梁破损变形修理总原则有几点: (1)。除非箱主同意,不能焊接 (2)。20尺箱顶边梁最多只能有两处全断面垂直切割,40尺箱顶边梁最多只能有四处全断面垂直切割 (3)。40尺箱顶边梁中线前后一米内不允许全断面垂直切割 (4)。钢与铝接触点要用绝缘带隔开 (5)。锁钉不能超出角件面 (6)。断补拼接板只能用铝材,拼接板用锁钉有三种,每边15个8MM锁钉加5个 6.4MM铆钉或14个8MM锁钉加7个6.4MM铆钉或18个8MM锁钉,承受剪 切强度不低于20400KG(6.4mm 612kg ,10mm,1905kg) (7)。断补最小长度不少于1M,如果断补处距离角件不足1M,要延伸到角件,断补处要落在两侧壁柱中间。 (8)。顶边梁嵌补最大不超过300MMX30。 1.2顶边梁修理范围及方法 (1)。小于15MMX3MM的裂缝且距角件1M以上,钻止裂孔 (2)。小于30MMX5MM的裂缝,采用加固嵌补修理,铆钉线以下破不用修理 (3)。大于30MMX5MM以上的裂缝或大的凹损,做断补 (4)。凹损超过35MM,修理 2.钢质顶边梁`顶端梁 2.1对于钢质顶边梁破损变形修理总原则有几点: (1)。嵌补最小长度为150MM,如果顶端梁嵌补处离角件不足150MM,要延伸到角件,顶边梁嵌补处离角件不足300MM,也要延伸到角件,嵌补处离另一处垂直焊补不足150MM,要延伸到该焊补处(断补也一样) (2)。如果损伤长度超过集装箱长度一半,则全部更换(92版) (3)。20尺箱顶边梁最多只能有两处全断面垂直切割,40尺箱顶边梁最多只能有四处全断面垂直切割, 二.底边梁 1.铝质底边梁 1.1对于铝质底边梁破损变形修理总原则有几点: (1)。除非箱主同意,不能焊接; (2)。20尺箱底边梁最多只能有两处全断面垂直切割,40尺箱底边梁最多只能有四处全断面垂直切割, (3)。钢与铝接触点要用绝缘带隔开 (4)。锁钉不能超出角件面 (5)。断补拼接板只能用铝材,拼接板用锁钉每边18个10MM锁钉加18个6.4MM 铆钉,承受剪切强度不低于40800KG (6)。断补最小长度不少于1M,如果断补处距离角件不足1M,要延伸到角件,断补处要落在两T型头中间。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2005年9月

第1章 概述 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 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第5章吨位丈量 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 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 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

第1章 概 述 1.1 目的与用途 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 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2)载重线公约(LL公约);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 (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 (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 (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 (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 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汽车部件品质外观检验规范

汽车部件品质外观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此规范适用于我厂汽车零部件的外观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2828.1-2003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 术语 3.1 外观品质 包含零件的颜色鲜艳规定等的外观特性,在规格书、图面等中指定。 3.2外观品质基准 关于零部件的外观特性,有是物理学的规定,有通过人的感觉判断,后者因为用人的感觉比较简单,作为外观品质基准较多的采用人的感觉评价。 3.3缺点 外观品质要求大多在规格书,图面等要求值以外,没有量化的规定。 3.4复合缺陷 零件在单位面积内,存在2或2个以上的缺陷. 3.5限度样件 用样件表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品质限度,由与供方共同协商确定。 3.6级面(整车) 依据车辆操作及装配状态,区分1、2、3、4级面。 1级面:站立、蹲下或坐在驾驶座上能很明显看到的部位(不勉强,很容易看到)。 2级面:站立、蹲下或座位上不是很明显看到的部位(勉强,不容易看到)。 3级面:发动机仓、货箱、车辆底部等被覆盖或很难看到、顾客很少关注的部位。 4级面:几乎所有顾客都不会关注的部位。 3.7区域(零部件) 依据零件在车辆上的操作及装配状态,区分A、B、C、D的区域。 A区:操作状态或正常姿势下很明显看到的部位 B区:操作状态或正常姿势下不是很明显看到的部位 C区:需要低头、弯腰、爬下或打开遮盖物才能看见,正常姿势看不到的部位 D区:任何姿势都不能看见的部位(零件完整的情况下,不评价) 3.8判定等级 根据质量问题在顾客心中产生的不满程度,评价出的问题分为如下等级: A级:用户强烈不满会造成人身安全的或会要求立即返修的不良 B级:用户感到不满几乎所有人都不能接受,并会要求返修的不良 C级:用户虽然会发现,但几乎所有的人都能接受的不良问题 4 检验项目及要求 4.1灯具类零件

集装箱质量验收规范

Quality Check and Accept Criterion 1. Purpose and applicable scope 1.1Purpose Check the container correctly and completely; supervise the container’s quality. 1.2Applicable Scope This standard applies for inspection of container welding production in our company. 2. Relevant standard EN 25817 EN I SO13920 3. Check and accept conditions and sites 3.1 After welding, inspection can be carried out before painting. 3.2 The inspection place locates at working sites. 4. Inspection criterion 4.1 Outward appearance inspection There is no obvious knocking or smashing marks, scratching and so on. 4.2 Dimension Inspection According to dimension requirement, inspect container’s exterior dimension. The exact is following: 1)Back door appearance dimension 2)Front wall appearance 3)Side wall appearance 4)Back door head face diagonal difference 5)Front wall face diagonal difference 6)Side wall face diagonal difference 7)Top side diagonal difference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方案

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货物和货柜的运输安全,符合海关与C-TPAT安全标准要求,防止装运、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或遭受非法入侵,避免恐怖威胁、走私及其他犯罪行为,确保货物准确按时的到达目的地,制订本程序。 2.0适用围集装箱检查与监督人员 3.0职责 -保安组负责货柜车进入时对车箱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 -保安组负责记录货柜车出入本厂的具体时间 -PMC部指定负责人对货柜车箱进行全面检查 4.0程序 4.1 所有进入本公司装运货物的集装箱都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核对集装箱号。 4.2货柜车进入本公司时,先由保安人员对车辆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 4.3空柜集装箱车辆,在进入停放区域后应由PMC指定负责人立即开柜检查是否为空柜状态,如发现有货物或人员等其它异常,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 4.4对货柜检查容如下: 4.4.1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 4.4.1.1 检查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箱顶、/外门、底架外部/下方、隐蔽间隔。 4.4.1.2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 4.4.1.3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4.4.2结构: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4.4.2.1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 4.4.2.2进行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部进行; 4.4.2.3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 4.4.2.4 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支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4.4.2.5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 4.5货柜车离厂时,保安人员必须再次检查门锁及封条、确认货物清单,如集装箱有任何异常,例如封条号不符或封条号损坏等,应马上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通知PMC部主管联系货运公司,同时安排人员对货物进行复查。 4.6货柜车只允许在装柜时进入厂区,在外部停靠时,必须保持围墙距离3米以外,保安人员应予以提醒并监督。 5.0记录记录名保存部门保存期限《集装箱安全点检表》管理部保安组1年 xx 货物及货柜安全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货物及货柜的安全,保证本公司给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安全的全过程的控制,得到监视的环境中进行的,促进系统全面的控制货物与服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产品与物料(原料/半成品/辅料配件/包装材料)及运输工具与设备在装

集装箱运输指南

集装箱运输指南 1.集装箱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2. 集装箱计算单位(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3. 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4. 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门到门(door to door):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 门到场(doorto cy):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 场到门(cy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4) 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5. 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1)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3)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4)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5)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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