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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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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请期、亲迎。(重点)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周公制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重点)

礼与刑的关系

礼、刑的关系【可能论述题或简答】1、目的相同: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

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禁恶于未然”,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重点)

2.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

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重点)

4.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重点)

5.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7.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8.《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重点)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重点)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①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重点)

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思想为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秋冬行刑: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春秋》决狱: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重点可能会考】

改革的起因:缇萦上书

景帝即位元年(公元前156年)至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

《箠令》:笞杖即箠长5尺,宽1寸,末端宽半寸,以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为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

意义:进一步废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适应了社会生产的要求,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后来封建的“五刑”制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罚史上的一大进步。

刑罚体系:

1、死刑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宫刑、斩右趾

3、笞刑:《箠令》

4、劳役刑

5、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6、禁锢: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

7、赎刑:“女徒顾山”刑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官当: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重点)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登闻鼓: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北齐律》【重点】: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

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总则,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

(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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