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八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审核无误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年检和补证

第十三条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㈡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㈢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办申请。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年度申报

第十七条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为参保单位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要求参保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

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㈢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月缴费申报核定

第十九条征缴环节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依据。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

㈡《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

㈢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二条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补缴申报核定

第二十三条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

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征缴环节核准参保单位补缴基数后,按规定生成应缴费额、滞纳金及利息,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补缴)》。

第四节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环节按不同的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㈠支票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支票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㈡现金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缴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㈢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税务征收地区,主要以银行划拨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具体过程如下:㈠参保单位持经办机构开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补缴),到地税局申报。

㈡地税部门根据缴费核定表,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㈢参保缴费单位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㈣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银行返回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回执入帐。征缴环节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的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十一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三十二条帐户管理环节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

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转入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同一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资料,只对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五条跨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予以审核,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

第三节转出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㈢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有欠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㈠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㈡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第四十条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

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第四十一条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二条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三条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对帐

第四十四条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四十五条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参保单位或个人对《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出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四十七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㈠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㈢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

第四十八条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身份证件;

㈡户口簿;

㈢参保人员档案;

㈣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如病退人员需提供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㈤第四十七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审批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待遇审核环节核验参保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同本人见面。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养老金支付标准,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条待遇审核环节复核人员对计发养老金标准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专用章,交部门领导签字。参保单位持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待遇审核环节根据复核后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建立离退休(职)人员资料档案。

第二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五十二条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三条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重核后,将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节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条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㈢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五条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传送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六条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四节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

第五十七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㈡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㈢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九条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六章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待遇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六十条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定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发放机构,由其为离退休(职)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六十一条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

第六十二条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的同时送发放机构,并定期接收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发放情况。

第二节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

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

第六十三条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六十四条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第三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六十五条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用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㈡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㈢各级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六条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街道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六十七条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㈠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㈡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㈢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七章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收入

第六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反馈征缴和帐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将基金到帐情况通知帐户管理环节。

第六十九条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十条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整相符。

第二节支出

第七十一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帐情况。

第七十二条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各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第七十三条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确认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帐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四条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五条对其他情况支出的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反馈给待遇支付、帐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七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帐凭证:㈠经办机构征缴的,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及基本养老保险费核表,填制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地区,以收款银行回单或税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㈢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㈣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八条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㈠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㈢对跨统筹范围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账户管理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㈣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九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八十条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八十一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预算

第八十二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计划和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十三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决算

第八十五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需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进行年终结账。

第八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

第八十七条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㈠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㈡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㈢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㈣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十八条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㈠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㈡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查阅参保单位《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等,核实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通过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提供的生存证明等,确定生存状况。通过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生活补助费行为。

㈣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综合评估缴费能力。对因特定原因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其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㈤按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九条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条稽核监督环节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一条稽核监督环节将《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二条稽核对象不履行《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辽宁省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内部监督

第九十三条稽核监督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四条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㈠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㈡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㈢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㈣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㈤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㈥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支的正确性;

㈦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执行环节,并跟踪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环节业务台帐。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七条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要签字盖章。

第九十八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九十九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条本规则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辽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doc

2019年辽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 新方案政策解读 辽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 更新:2018-12-26 15:47:48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四类构成。由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而由于不同事单位之间“绩效工资”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太强;因而,绩效工资改革提上日程。2019年辽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如何规定的?辽宁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本文整理了一些关于辽宁事业单位工资的相关知识,各位读者务必以官方发布文件为主,本文仅供参考! 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已省委省政府审批,现已上报国家,待批准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实际增资300元外,未来基本工资还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将先于在职人员调整,时间暂未确定。 进入有规律调整的常态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等内容。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也给出了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

定要落实到位。 按照此前的测算,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月人均实际增资将达到300元左右。 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将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并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物价变动等因素后确定。 目前我省公务员基本工资是每两年晋升一个级别,调整幅度不大,今后将按照实施方案每年或每两年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在本次调整后,将进入一个有规律调整的常态。 结构“一增一减” 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人社部曾透露,此次调整更加注重体现对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因此,在本次改革中,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工资中各项的比重将是“一增一减”,也就是将减少津贴补贴的额度转给基本工资,从而增加基本工资的占比。未来的调整中,也将是基本工资部分的调整,津贴补贴并不在每年或每两年调整的范围之内。 离退休人员先调 今年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省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将按照国家方案统一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4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9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各地齐出]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 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起来回顾一下,改革的顶层设计是什么样的。再看看,各地又有哪些做法。据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全部出齐,办法除确定改革范围和缴费基数外,还提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向“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地区明确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 __去年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各省份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养老并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根据安排,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此外,各地实施意见对于改革范围也作出界定。要求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

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资金的筹集问题,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均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云南等地更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别和省级以下地区具体贯彻意见拟订进度的不同,启动改革实施工作的时间也将有所差别。“中人”待遇: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相对于“新人”(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和“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的待遇如何过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各地实施办法均明确提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过,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等问题,一些地区尚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未来或将另行制定。事实上,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相关政策也作出了过渡期的安排,对改革中的“中人”,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目前,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对此,专家表示,通俗来讲,“中人”退休后待遇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辽宁阜新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审批稿

辽宁阜新市事业单位招 聘公告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2014年辽宁阜新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14年辽宁阜新市事业单位招聘465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委办发[2007]14号) 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时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经研究,我市2014年市直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65 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为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省外市定向生、委托培养生),2015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以报考。为保持招聘单位干部队伍稳定,2014年阜新市市直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所招聘职位均规定最低服务期限,凡经考试(考核)聘用到市直事业单位的需在新岗位最低服务年限满3年(含试用期),方可允许流动;经考试(考核)聘用到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需在新岗位最低服务年限满5年(含试用期),方可允许流动。 (二)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31日(含)至1996年11月1日(含)期间出生),特殊职位要求详见《2014年阜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信息表》; 7、具有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招聘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己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职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职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2015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除外)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为《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免费下载】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8]15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 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置不规进行继电保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 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八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知识测试题题库

机关保险处业务知识测试题题库 一、单选题(40题)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 A )、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A、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 B、与机关事业单位紧密联系 C、以财政供养为主 D、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D),个人缴费比例是()。 A、28%、8% B、20%、12% C、12%、8% D、20%、8%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是下列哪个文件?(A ) A、《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B、《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C、《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D、《社会保险法》 4、下列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是(C ) A、企业退休人员 B、离休干部 C、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D、已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 5、改革后,下列哪项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C ) A、基本工资 B、年终一次性奖金 C、奖励性补贴 D、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6、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还转移(B)的统筹基金。 A、8% B、12% C、20% D、28% 7、下列哪项不是直接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因素(A)

A、参加工作时间 B、缴费基数 C、缴费年限(工龄) D、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为(A)。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9月30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9、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项构成?(C) A、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B、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C、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D、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10、下列哪个退休时间不在过渡期内(A)。 A、2014年9月30 B、2014年10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6年1月1日 11、从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项目是?(D) A、住房补贴 B、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C、丧葬费 D、警衔津贴 12、如果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4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A)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3、如果按新计发待遇是4000元,按老办法计发待遇是5000元,2017年退休,应发待遇是(C ) A、4300 B、4200 C、 5000 D、4000 14、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称“中人”,设立(B)年过渡期。 A、20 B、10 C、5 D、15 15、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A) A、8% B、12% C、20% D、28%

辽宁2017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打印版】 - 事业单位真题

辽宁2017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打印版】-事业单位真题 1:培养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当务之急是()现有人才的作用。填入括号最恰当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 重视 挖潜 调动 发挥 2:下列文学常识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 小令的基本形式是单支曲,又称“叶儿”。每支小令只用一个曲牌,一韵到底,多用来写景抒情,如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便是一首脍炙人口的佳作。 套数又名套曲,就是在同一宫调内,联接许多曲牌成一组曲,来歌咏一个内容,可写景抒情,也可叙述故事,如睢景臣的《哨遍高祖还乡》 杂剧是古典戏曲的一种形式,产生于金末元初,是在金院本和诸宫调的影响下,吸收历代各种表演艺术成果而形成的完整而成熟的戏剧艺术。 元杂剧可分为旦本(女主角主唱)和末本(男主角主唱)两种,在结构上包括四折一楔子,每折戏可用不同的宫调演唱。 3:发挥人的创造性,离不开求异思维。所谓求异思维,就是指注重已知与未知之间的矛盾,揭示现象与本质间的差别。它要求对公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定论持怀疑和批评态度,富于挑战性地对待传统和习惯的思维模式。正如李四光所说:“不怀疑不能见真理”。根据上文,下列对“求异思维”理解正确的是()。 单项选择题 是对已知的矛盾进行揭示 是富有怀疑和批评态度的思维模式 是李四光所用过的思维方式 是一种传统的习惯思维方式 4:青春中学的一些数学老师取得了硕士学位。因此,青春中学的有些男教师取得了硕士学位。以下哪项为真,最能支持上述论证的成立?() 单项选择题 青春中学的数学教师都是男教师 青春中学的男教师中有些是教数学的 青春中学的数学教师中有些是男教师 一些青春中学的女性数学教师并没有取得硕士学位 5:进一步()地域特色,进行特色打造和品位提升是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的目的之一。 单项选择题 挖掘 探索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 一、退休条件 (一)干部

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6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2 【实施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 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乡(镇)拖欠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仍然存在,引发一些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县、乡(镇)公教人员工资,统一地方性补贴标准,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保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项目和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确保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项目,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包括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和市以下地方性补贴)两部分。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省以上地方性补贴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4.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包括职员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 5.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包括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岗位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6.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是指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各地在工资制度改革前实际发放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64元后的余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省政府未出台全省性的地方补贴政策,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不属于省财政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确保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 8、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 1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 1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

16、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 17、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 18、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 19、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 21、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 2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 26、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 27、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 2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表6-5) 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表6-6) 3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表6-7) 3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计划(表6-8) 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拨付计划(表6-9) 3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汇总表(表8-1) 34、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同级财政拨付资

2020年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真题及答 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 A、品牌营销 B、扩大规模 C、降低成本 D、创新发展 【答案】D 【解析】创新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故选D。 2、公文的层次划分有多种,其中按()的推移或内容意义的深化来安排层次的为纵式划分。 A、事理 B、位置 C、空间 D、时间 【答案】D 【解析】公文层次的纵式划分是按时间的推移或内容意义的深化来划分的。故选D。 3、剧烈运动后,人们常常满脸通红,大汗淋漓,这主要是因为皮肤的什么功能?() A、保护和排泄 B、排泄和调节体温 C、排泄和感受外界刺激 D、保护和感受外界刺激 【答案】B 【解析】皮肤有汗腺组织,能排除一些体内代谢物,并以排汗的形式表现出来。人剧烈运动后,人体内的温度很高,为保持体温的恒定,皮肤表面血管扩张,毛孔增大,排汗增多,汗液蒸发可以带走一定的热量,起到降温的作用。即排泄和调节体温的作用,故本题答案为B。 4、为应付复杂的行政管理事务,我们在进行行政决策时要拟订多个方案。不属于行政决策的是()。 A、积极方案 B、消极方案 C、临时方案 D、应变方案

【答案】B 【解析】行政决策方案分类一般有四种:积极方案、追踪方案、临时方案和应变方案。B项不属于行政决策方案。 5、蒸汽机的发明者是()。 A、纽克曼 B、瓦特 C、居里夫人 D、爱迪生 【答案】A 【解析】瓦特只是改良蒸汽机,真正发明蒸汽机是一个名叫纽克曼的苏格兰铁匠。故选A。 6、在认识过程中更为重要意义的飞跃是指()。 A、从外在形象到内在本质的飞跃 B、从个性认识到共性认识的飞跃 C、从肯定阶段到否定阶段的飞跃 D、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答案】D 【解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是认识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认识过程中更为重要的飞跃,这是因为:(1)认识世界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发挥指导实践、改造世界的巨大作用,使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2)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提高实践的自觉性、预见性、坚定性。脱离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3)检验和发展认识。只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才能检验理性认识的真理性,使之得到检验、修正、补充和发展,这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故本题答案为D。 7、下列诗句与其描写的名山对应正确的是()。 A、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庐山 B、天柱一峰擎日月,洞门千仞锁云雷──衡山 C、亘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黄山 D、奇峰出奇云,秀木含秀气──天柱山 【答案】D 【解析】唐代诗人杜甫用“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来形容东岳泰山的高峻,A项错误。白居易的“天柱一峰擎日月,洞门千仞锁云雷”与李白的“奇峰出奇云,秀木含秀气”都是对南岳天柱山雄奇景象的精彩描述,B项错误,D项正确。“亘古无双胜境,天下第一仙山”描绘的是武当山,C项错误。 8、唐代诗人柳宗元有诗写道:“信书成自误,经事渐知非。”下列观点与该诗句所含哲理相符的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