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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的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域)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内的存储余额,住房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

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留存住房中心的有效印鉴章;

(二)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密码卡(无密码卡的持存储卡或对帐单)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职工持银行存款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第七条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八条购买房改房职工,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审批表。提取金额为专用票据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并不超过购房款。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单)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2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订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一条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单)原件,提取金额为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安置户,购自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对应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的公积金帐面余额,但不得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差额。

第十三条在宁波市范围内建造或者翻建自住住房者,提供土地批件原件或建筑许可证件,支取金额为相关批件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建房金额。

第十四条在宁波市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属危房),在本区域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且该证明经镇(乡)、街道城建办(科)核实盖章,住房中心实地察看确认。市内其它区域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支取金额为相关证件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大修金额。

第十五条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银行扣款存折或还款明细证明(近六个月还贷明细)并签章,提取金额为借款合同签订月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当期还款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2006年5月份后发生的公积金购房贷款者,初次支取时须留足半年余额(月缴存额×6个月)。在宁波市范围外贷款提取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第十七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原件和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

第十八条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含企业转制)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原件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和以上所列“三证”之一。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有合法遗嘱的(经公证后),按遗嘱办理,提供遗嘱原件、复印件和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因继承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遗产所得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离开宁波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退保单》原件,每年准许提取一次。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并已取得房产证的,除提供本文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或工作的有效证件,提取额为房产证签发日前一月公积金帐面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费用为限。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金额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关系证明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支取申请书》,同时,按本文相关规定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五章提取人员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提取,无密码者必须由本人提取,有密码者如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提供委托人相关提取资料,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的,单位须事先与住房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单位经办人同时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资料。经办人应严格保守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得将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

第六章提取时间

第二十六条提取日为区级机关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止(7月份调整基数,不办理支取)。

第二十七条偿还贷款提取的,借款合同签订月为7月份的,提前至6月份或顺延至8月份。

第二十八条销户提取职工,单位在每月10日前为其办理封存手续的,封存后当月即可提取。每月10日后办理封存的,封存后次月才能提取。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住房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常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第三十三条如单位变更印鉴章,应及时报区住房中心更换备案,否则视作无效印鉴章。

第三十四条职工如将公积金提取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由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视作该职工委托授权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支取。

第三十六条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北仑区住房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6日印发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_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导读:【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xx集团公司员工xxx,自2011年2月入职,现已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已满足公司购买职工住房公基金要求。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账号,身份证号码, 现在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号。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账号额,单位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元。,个人公积金,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特此申请。本人签名:年附: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月联系电话:现单位公章:日【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干部,年龄**岁,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

面积 67.22 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 12 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 (小写)120000 元,期限 30 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月日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司领导: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年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写 5.提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6.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7.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怎么写

阿克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廉租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书范本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购买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孝感市、武汉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均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款。 代际互助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才能提取,父母、子女购房的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准备以下材料: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受理后留相应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以提取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3.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一年以内的购房增值税发票; 5.属于第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二、购买现房或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孝感市、武汉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均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发票中计税依据金额。 代际互助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才能提取,父母、子女购房的须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准备以下材料: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受理后留相应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以提取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3.《不动产权证书》; 4.一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5.第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补缴购房差价的金额。 准备以下材料: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受理后留相应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以提取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3.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或保障性住房合同协议; 4.一年以内的补缴购房差价发票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发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孝感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准备以下材料: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受理后留相应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以提取申请人为户名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存折)卡; 3.建造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5.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租赁自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非广西户籍或非城镇户籍或合同期在一年内的;□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转入集中封存户届满6个月。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委托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因材料错误、信息虚假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委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委托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申请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人(指模): 手机号码: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1.提取条件: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用于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离退休、调离、户籍迁移、终止劳动、支付房租、及困难职工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情况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办理购建房提取手续后两年(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对于按时正常还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前,允许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上一年度(12个月)的还款本息总额。(4)职工申请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并正常按时还款满一年(12个月)且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贷款户,允许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用于提前部份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优先偿还其中公积金贷款),但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万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

万5千元以上,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提取时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5)每个职工在一个年度(12个月)内只能申领一次,两次提取时间的间隔应当满12个月。 2.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说明提取的理由; (2)填写《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具提取凭证,到银行开取个人存单(或直接用于结清贷款); (4)单位根据提取记账凭单记账。 3.申报资料: 除提供《桐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尚需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委托书。 (1)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一年内): a. 规范化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中心各部室、各区县管理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已通过中心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兼职复审岗,复审岗负责复审提取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和系统下账金额的合规性,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以上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12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开展,提高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资料原件专人复审制(县区管理部根据人员情况可设兼职复审岗),坚持提取业务三级审批制。前台应建立《接件登记簿》,坚持对外承诺工作制。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如有重复账户,应先合并再办理相关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5、填制加盖单位公章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开户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汇缴 缴存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填制《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同时报盘,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当年的缴存基数,每月按基数汇缴。单位所报基数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对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

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南 一、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提取 1.填写原缴存单位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 2.调令或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或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籍户口或户口迁移(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存折(卡)(限工行、建行,有公积金龙卡的用龙卡); 6.提取人需亲自到中心现场办理签字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提取) 委托提取须知 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 1.配偶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口、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户籍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亲自书定委托书并按手印)。 4.其他关系委托提取的,须提供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株洲市区商品房提取 1.填写原缴存单位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

2.必须是产权人(或共有人)在房产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的购房合同(原件); 3.超过购房款30%的税务统一制工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需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存折(卡)(限工行、建行,有公积金龙卡的用龙卡); 6.提取人需亲自到中心现场办理签字手续(如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提取) 委托提取须知 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 1.配偶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户口、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户籍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关系委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亲自书定委托书并按手印)。 4.其他关系委托提取的,须提供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现房提取 1.填写原缴存单位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 2.必须是产权人(或共有人)在房产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其业务主要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为保证员工公积金业务顺利办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将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提示如下: 一、开具公积金证明 1、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登记并留本人联系电话。 2、总厂人力资源部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盖章工作,员工于第五个工作日以后(含第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取证明。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房产共有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需偿还代还款本息或分期付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不超应还金额或分期付款当期实际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最后一期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出的当月还款明细加盖公章)、契税完税发票、分期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单位证明。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申请使用公积金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 (三)、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新旧房屋有差价的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新旧房屋差价的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协议、缴款单据。 (四)、职工参加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或集次建房的,经过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经中心批准后,参加购房的职工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建盖该经适房或集资房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名单。 (五)、职工已经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六)、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昆明户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2、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房 如果购房合同为本人姓名,需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首付)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为配偶姓名,则需配偶先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支取,本人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配偶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 (5)结婚证复印件。 注意:如果购买住房为二手房,则需提供: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2、租房 租住房屋,需提供: (1)房屋中介提供的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 (1)购房合同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4、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1)离、休证或相关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积金提取金额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3、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请联系后勤处综合业务科蒋东风老师,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阜成路西校区后勤服务大厅(食堂北侧、开水房旁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⑴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政府房产交易部门监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经政府房产交易部门监证盖章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购买集团公司房改房、内部集资建房的,提供买卖契约或集资建房买卖契约和全额发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证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工程预(决)算报告证明;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和村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报告证明。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加盖银行章)。如果是在开滦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还款提取时则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 ⑶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⑷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离休、退休证明。 ⑸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⑺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⑻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⑼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⑽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⑾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无公证书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对该遗产的协议及单位出具的认可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的,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指南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指南 一、提取证明材料: (一)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该凭证中须记载有该套房屋的契税课税基数);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 1.房屋若有按揭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 2.2017年4月1日前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4.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5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一)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二)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贷款买房,还可以租房等,如果不买房或者租房,也可以提取。据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无需完税证明。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

个人公积金提取材料

个人公积金提取材料 导语: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个人公积金提取材料欢迎阅读参考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对于补交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及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凭证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其中还款明细需经银 行盖章并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还款账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所列要素在银行打印明细上不全的需由银行盖章时加注缺项要素;如有部分提前还贷还贷金额需在还款明细记录中列清(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无房且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注:无房证明的区域范围需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业务管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业务管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2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壹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联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 壹、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和所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8、仍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 9、职工本人、配偶于工作所于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仍能够提取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壹)职工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壹户口的户口簿,提供户籍所于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于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之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

九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九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办事指南 ?2015年01月29日 九江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九江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未享受福利分房和购买住房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6%的; 非房屋类: 九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无房职工可提取 提取材料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帐号。 2、支取人身份证。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九江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九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云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办理流程图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的金额(属分期付款的以当期合同载明的金额为限)。 2、购买二手房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契税完税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最低金额。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预算费用或合计不超过30万元。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所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镇)政府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预算、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等、身份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均可)等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3)提取时限: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的金额。 5、大修自住住房的(牵动和拆换房屋主体构件) (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 (2)所需材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费用预算、提取人与大修房者的关系证明、身份证、云浮市内的个人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工行、建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证明格式模板

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证明格式模板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你分享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介绍信,希望能够帮到你。 兹有我单位职工同志,性别,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请予以接洽。 xx单位 年月日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原我单位员工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因离职,前往你处办理跨行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烦请贵中心给予办理。 原单位名称 时间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入职我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协助办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事宜。 开户名: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建行住房城建支行

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年月日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原我单位员工XX因离职,需办理公积金转移。 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公积金账户: 开户行:XXXXX 账户名称:XXXXX(现单位名称) 单位帐号:XXXXX(现单位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XXXXX(你的身份证号) 烦请贵中心给予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事宜。 XXXXX(原单位名称) XX年XX月XX日 1.公积金单位在职证明 2.单位证明介绍信范文 3.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4.会计证单位证明 5.公积金收入证明格式 6.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7.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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