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参照现在企业债券发行和证券销售、二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规则,投资人只所以投入资金是因为两种原因,要么是保荐机构的保荐,这里相当于保荐机构为发行人背书了自己的信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发行人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根据投资人对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长期股价的表现,他们足以相信购买发行人的债券或是股票是足够安全的。相对于后者,这种纯粹依靠投资人基于信息判断做出的决策,才说明投资人是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一切基于他的决定而产生。因此投资人最终不能因为自己的选择错误而归咎于交易所。除非投资人有足够证据说明交易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故意隐瞒或是诱

导投资人做出错误的选择。

那么P2P平台如果坚持去做一个信息中介,就必须要逐渐的建立信息披露的机制,这不仅仅是来自需要,也是经营的自觉。否则,平台就不得不客观上被投资人看作是一个信用中介承担兜底责任,无论合同上如何说明,投资人都客观上在存在这样的理解。而在现有中国的金融环境下,受政府颁发金融牌照、背书政府信用这种方式的长期影响,大多数投资人最终会将资金损失后的愤怒转向官方和中介。

但是面对这个问题单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觉是无法

改变的,因为他们之间本身存在竞争,选择信息披露的最终可能会被选择信用中介提供本息保障的排挤掉,这就是中国长期畸形的金融环境造成的畸形的行业规则,那么最终互联网金融则可能会改变他们的

初衷,成为一家运行于互联网但却不自己控制资金的畸形银行,等待银行业将自己的业务放在互联网上开展而最终消灭他们。

因此互联网金融如果要真正的改变现有的状况,就是首先要自觉的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建立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规则约束自身的信息披露准则,来保障投资人知道自己的投资到底是在做什么?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政府的参与建立起信息披露体系和法规,要求行业企业切实的保护投资人的自主决定权。

二、政府、司法机关如何面对刚性兑付问题?

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已经开始考验P2P和政府态度的问题了。政府信托业违约面临需要刚性兑付问题时,P2P也面临这样的现状问题和未来风险,那么P2P到底是坚持做信用中介要求投资人自己承担后果,还是受迫于投资人、政府的压力选择刚性兑付?

我们假设一种可能,如果P2P企业一开始就很规范的坚持了以下些许原则,不存在自己管理资金建立资金池,不存在信息隐瞒(当然借款人隐私信息除外),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完全是自主决定或充分参考信息判断,则笔者会认为投资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诉诸于P2P平台来刚性兑付或者政府为此背书信用。否则,投资人就还会像以前一样成为被长期惯坏的孩子,持续扰乱金融行业的正常逻辑。而P2P行业必须要面来这样一个过程,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明

确的拒不对付,需要投资人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才是市场规则,才能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保持执法和司法者应有的样子,确保在程序环节投资人是公平的,他们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是自由自主的。而司法的任务就是要坚持每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敢于惩罚那些违反自身在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不作为或不当的P2P平台,而不是必须面对受损的投资人时满足他们的需求,惯坏他们。

三、谁来保障投资人?

这可能是P2P面对的最为技术性的一个问题。如果P2P平台不是银行那样的信用中介,那么假设剔除担保公司等角色,谁来为投资人的损失兜底?或者说有没有其他的风险保障来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按照银行业的一般做法,都会寻找担保方特别是专业的担保公司为某笔贷款来担保,或借款人拿出自己的资产来做担保,比如房产抵押、车辆抵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而在P2P行业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破解一个资产向多个投资人担保的问题。

或许担保公司可以很容易的出具一份保函,但是如何在一个资产上设定多个相同顺位的抵押权却是存在非常大的实务难度。这涉及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多个甚至数百个借款人到标的物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成本和效率是根本不可能控制的。而且可能登记机关也无法操作。而且如果这种模式增加了担保方,那么反担保如何做?现有的P2P平

台都是在资金募集结束后才生成的最终的借款合同,那么缺少主债权合同,根本不可能实现债权人的抵押权登记,更不可能实现担保公司来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来落实自己的担保物权。

因此,等于在资金交割前,不存在任何一一对应的担保物及物权登记,除过保证担保之外,第二,即使存在担保物,也无法实现物权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实务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解决合同和资金交割的期限问题

假设所有的担保物权是可以实现登记的,即使合同成立,按照一般的模式登记也是在资金交割之前发生,那么合同成立到资金交割之前的期间是办理登记手续的合理期间。问题是现有的物权登记手续极其混乱业也不好保障时效,那么在这个期间内投资人也就是债权人的资金利息由谁来承担,而借款人是没有实际收到资金的。如果借款期限从资金募集满那天来算,而资金交割日期延后,则明显的减少了借款的实际利用期限。

因此法律实务中是否能够允许进行债权和物权预登记的,并留足相应的预登记日期否则,到期解除预登机。

2、物权的登记问题

现有的物权登记是需要有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的,再一个需要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其委托人在场。然而P2P业务的债权人遍布全国,如何能够能够轻易的要求他们到场或是提供委托是很难实现的。

因此,如果物权登记的权利人登记为债权人就需要法律创设一种方便,允许诸债权人设定电子委托,委托平台或一位共同认可的见证人为受托抵押权人,代为托管抵押物。并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时,授权受托人代为诉讼,以解决可能存在的集体诉讼的问题。

3、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采纳问题

另外,如果借款人信用借款的形式向债权人借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那么借款人的资产作为担保物成为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就不存在上述的权利委托问题。但仍然和上述情况都面临相同的障碍:登记如何接受电子合同作为主债务合同,如何来核实合同的真假。是需要平台出局真实性的公证证明还是未来P2P平台的电子合同都接入公共的信息平台供登记机关查询?这都是一种思路,但一切需要技术和制度层面的完善来满足。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普华商学院https://www.sodocs.net/doc/304202103.html,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股权投资是风险游戏,不承担风险便没有回报,所谓的一夜暴富多是财富故事。所以投资者在狂热之余,需要的是冷静,更需要的是思考投资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三、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此外,股权投资较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现象,这类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会造成一些投资者的损失。而目前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仍非常困难。4月29日,被称为“投资天才”的私募大佬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被逮捕,有消息称他的刑期或为20年。可以这么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目前证券市场最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选择的项目核心是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和其它知识产

私募股权融资流程与律师防范风险内容

私募股权融资流程与律师防范风险内容 霍桂峰 一、私募股权融资流程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一)基本投资准则 1、市场评估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 务。投资机构首先会从市场角度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看看市场是否能接受、进入市场是否及时等;其 次,投资机构会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产品或者服务是市场独一无二或者远远优胜于其他同类产品,投资机构会更加感兴趣。 2、投资成本核算为了保障成功率,投资机构需要谨慎的计算成本。 计算企业的财务预算,通常要计划预算至三年、五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从而判断投资收益的目标能否实现。 3、有把握的收回投资投资机构真正感兴趣的并不是控制所投资的公 司,而是要把投资资本及大部分收益回馈给原始投资者。因 此,投资机构要寻求将资本变为现金的各种可能,研判最佳退出的方式。 (二)投资步骤 1、初审投资机构审查融资申请表或融资计划书后,决定是否投资。

因此融资计划书应当详细,特别是第一部分“摘要”要突出重点,有亮点。 2、一致行动人的磋商相关专业人士聚在一起,共同对初审通过的项 目进行讨论,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投资。 3、面谈投资机构对项目感兴趣,会与企业家接触面谈,进一步了解 其背景、管理队伍和企业。 4、签定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初次面谈成功,投资机构和企业签定 意向书或者合作备忘录,对有关问题作出意向性安排,同时通常会限制企业在一定时期再接触其他投资机构。 5、责任审查投资机构开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财务、技 术、市场潜力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性评估。 6、谈判调研阶段完成后,投资机构认为所申请的项目前景看好的, 谈判便可开始。7、签定合同融资企业和投资机构签署合同,明确投资方式、投资额等等问题。 二、私募股权融资计划书 (一)融资计划书的制作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一份精心准备的融资计划书是必需的,不仅可以吸引投资者,帮助投资机构了解企业,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未来行动。融资计划书,企业可以自己制作,也可请财务顾问、会计师或者律师帮助。 总体上说融资计划书要避免出现如下问题: 1、对商业模式、产品及服务的前景过分乐观,令人产生不信任感。 2、数据没有说服力,与产业标准相去甚远。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研究

中央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法律风险管理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在激发各类生产要素活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方兴未艾,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加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从整体上仍处于规范期,有必要对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 在国资委的指导与帮助下,中国诚通牵头,相关中央企业共同成立课题小组,研究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历时半年多时间,最终形成了课题报告。 本次交流汲取其中一些主要问题,跟大家一同做个探讨。由于各地方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程度不同,本次报告将以专题的形式,侧重论述一些普遍性问题。

法律风险全景图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 主体退出阶段 l组织架构选择l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l投资者不适格 l变相公募 l结构化设计风险 l单边协议问题 l合同风险 l业绩承诺约定 l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l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l跨境投资法律风险 l股东、董事权利虚置 l增值服务不当 l资金管理缺失 l上市退出风险 l非公开市场退出风险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反导致

报告的总体思路 背景介绍 组织形式运营风险国有基金报告围绕着“法律关系”这条主线,着重阐述了基金投资人之间、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法律关系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介绍。此外,由于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背景,报告最后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国资管理及资管新规的影响进行了总结。 私募股权基金现状 组织形式选择投资人权益保护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国资管理 资管新规 管理阶段退出阶段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 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 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 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 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 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 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 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

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众筹融资策划方案()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众筹融资策划方案 目录 一、名词释义 (4) 二、声明和承诺 (4) 三、众筹要素 (5) 四、众筹架构介绍 (5)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5) (二)领投人基本情况 (6) (三)新设有限合伙企业 (8) 五、项目的商业前景 (8) (一)中国茶馆服务行业的现状 (8) (二)珏人茶舍的商业优势 (9) 1.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 (9) 2.地理优势 (9) 3.供应渠道优势 (10) 4.成本优势 (10) 六、募集方案 (11) (一)众筹模式 (11) 1.众筹流程 (11) (二)众筹对象范围 (12) 1.众筹对象范围 (12) 2.认筹对象缴款安排 (13) (三)认筹标准 (13) (四)认筹人回报 (13) 1.分红安排 (13)

2获赠VIP金卡 (14) (五)回购条款 (14) 1.回购权的行使主体 (14) 2.回购条件 (15) 3.回购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5) (六)回售条款 (15) 1.回售权的行使主体 (15) 2.回售条件 (15) 3.回售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16) (七)认筹额度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6) (八)募集资金用途 (17) (九)本次募集有关安排 (17) 1.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17) 2.资金超募时的对应的安排 (18) 3.出现募集中止时的应急预案 (18) 4.募集期信息披露以及投后管理的基本安排 (18) (十)认筹人的权益保障 (19) 1.江南春茶业股权质押担保 (19) 2.领投人承诺 (19) 3.合伙企业在中心进行托管 (19) 4.盈利预测 (20) 七、本次众筹的风险揭示 (20) (一)项目风险 (20) 1.市场风险 (21) 2.财务风险 (21)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风险提示主要包括投资决策风险,因为任何的项目投资都有可能会存在着定位不准,决策程序上存在着一定遗漏,另外就是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有可能股权投资程序上的不完善,财务审核时一些问题的遗漏都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

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 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私募股权融资条件灵活、成本较低、针对性较强,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机构较少,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专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错失了好的投资机会。 1 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2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可以帮助目标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因为这些专业的投资机构,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投资资金,还会带来额外的价值。比如,给企业带来销售渠道、技术支持资源等。 3 如果说公司投前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被投后的公司价值是2500万,投500万那可能会只占到20%的股权;如果投后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可能占股就会达到30%多,所以分清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非常重要! 4 私募股权投资是拿股权换资金,所以,我们要注意 的一个法律风险就是——防止企业控制权的丧失。

以下为蔡世军先生分享内容: 各位企业家朋友,晚上好!非常荣幸,能够和大家就私 募股权融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有三个原因:一;民营企业要发展、了解并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二;现在实体经济发展非常艰难,以民营企业的身份和特点,很难从银 行拿到贷款,所以股权融资就是一条可以考虑的途径。三;股权融资的过程中,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 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私募股权融资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今天只能摘要的进 行交流,沟通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特点? 第二,公司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原因?(私募股权融资有 什么好处?) 第三、私募股权融资的流程。 第四、企业家朋友面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一些常见风险 的防控。 下面先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特点? 比如:上海一凡投资公司投入恒胜体育1000万人民币,

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

目录 一、引论 (2)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 1.研究背景 (2) 2.研究意义 (3)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 1.国外文献综述 (3) 2.国内文献综述 (4) (三)研究方法 (4) 1.文献综述与案例研究 (4) 2.定性分析 (5) 3.定量分析法 (5) 二、我国众筹融资现状分析 (5) (一)众筹融资方式出现的背景 (5) (二)众筹融资的类型 (5) 1.公益众筹 (6) 2.实物回报众筹 (6) 3.股权众筹 (6) 4.债权众筹 (6) 图 1 国内众筹融资平台数量变化图 (7) (四)我国众筹融资发展存在的问题 (7) 三、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 (8) (一)法律风险 (8)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8)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8) 3.投资欺诈风险 (8) 4.公开发行风险 (9) (二)技术风险 (9) 1.产品技术风险 (9) 2.非标准化风险 (9) (三)监管风险 (9) (四)管理风险 (10) (五)信用风险 (10) (六)市场风险 (10) (七)经济风险 (10) (八)政策风险 (10) 四、众筹融资风险评价研究 (10) (一)风险评价研究指标建立 (10) 表 1 指标体系表 (11) (二)众筹风险评价模型 (12) 1.熵权权重计算模型 (12) 2.TOPSIS评价模型 (13) (三)众筹融资风险研究实证分析 (13)

1.初始数据 (13) 表 2 风险评分表 (13) 2.模型计算 (14) 表 3 综合属性值表 (14) 3.分析结果 (14) 五、众筹融资防范对策分析 (15) (一)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15) (二)完善法律法规 (15) (三)加强监管力度 (15) 1.加强政府监管 (15) 2.加强众筹平台监管 (16) 3.加强第三方监管 (16) (四)提高管理层水平 (16) (五)规避不确定因素风险 (16) 六、结语 (17) 一、引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国内所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经济迅速的迅 速崛起,在国内催生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截止到2016年,国内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国 企业总数的99.3%,总产值占GDP的70%以上,所缴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以上。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融资难是中小企业规模难以 发展壮大的大问题。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从企业本身来说,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规 模小,资产结构状况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从融资机构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 理成本较高、由信息披露程度低造成的道德风险高、以及银行业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 问题;从政府来说,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融资机构建设不足等等也是重要原因。因而,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科技和信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迅猛。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体形式,与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众筹融资作为新的经济形势之下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的 一种,在中国开始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以美国为例,中国直到2011年才开始第一次有众 筹融资平台的出现。然而早在2009年美国就已经开始有诸多的中小型网络公司开始加入 到众筹融资的行业之中去。截止到2015年,全球众筹融资公司有1255家,美国的众筹 融资公司数量占比53%,其融资规模也处于全球第一的位置。而且美国相关的法律和法 规相继不断出台,推动了众筹平台合法地位的获得。由此可见,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 的互联金融融资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中国众筹融资起步晚,阻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得概述 (一)定义 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得基本特

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得,超出部分得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 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 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 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 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 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 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 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 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 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 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

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 侵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 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 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 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 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 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 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 篇一: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私募基金投资人: 感谢您加入由发起设立并推出的基金投资计划。该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或购买本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计划。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市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进行企业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而目标企业的市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基金投资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价格和投资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基金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投资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4)基金业绩风险。基金管

理人所投资的投资基金项目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基金计划的收益率。(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投资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基金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管理人在管理本基金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基金投资计划资金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基金计划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计划资金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3、流动性风险 股权投资基金的期限有封闭期和存续期,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计划的资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资金受损。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被投资企业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目标企业违约、拒绝到期进行约定操作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5、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所引起的支付风险 指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计划因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的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全部实现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得到退出款项的风险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

中国众筹融资的十三个案例 众筹从国外引进国内将近2年,截止到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就20家左右,其中发展较快的天使汇为100个创业项目募集了3亿元,原始会成功融资1亿元。众筹2014持续升温。 众筹源于国外crowdfunding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股权众筹尽管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完全是一片空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014年7月下旬,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称会证监会已完成多轮行业

调研,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众筹在国内还是初期阶段,各种众筹融资的案例很多,但成功运做的项目却是凤毛麟角。接下来分享国内众筹的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