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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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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2.仲裁应依法进行。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题]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分析]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仲裁是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小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从仲裁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到仲裁裁决的作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法试题

仲裁法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 共20分) 1、技术人员江华与豪光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纠纷。依合同 约定的仲裁条款,江华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定作出后,豪光机械厂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决,B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撤销B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此情况下,江华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 A、可以要求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此案的原仲裁庭纠正此案程序上的错误并再次对此 案作出裁决 B、可以根据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C、可以与豪光机械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 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 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 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仲裁事项不明确 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定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 3、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涉外仲裁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当( ) A、按自动撤诉论,不能受理 B、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D、由仲裁案件原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有哪几种?( ) A、在仲裁书上签名 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5、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种裁机构申请仲 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丢失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 A、自然终止 B、自然有效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D、由人民法院裁定 6、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 也不予受理( ) A、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吴素华的生父母与养父母就是否解除关系发生的争议 C、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现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D、裕华贸易公司总裁陈跃解除了其部门经理齐磊的职务,齐磊不服,因此与裕华贸 易公司发生的争议 8、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 A、自愿性 B、效率性和经济性 C、独立性 D、保密性 9、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 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方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黄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赵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受理了该案。 【试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案?为什么? 【分析】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 1 )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 ( 2 )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分析】( 1 )仲裁机关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 2 )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 【分析】某商场理由不合法。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实业公司与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分析】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①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纠纷是合同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选择该仲裁委员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②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但是,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仲裁,也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仲裁。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③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④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裁决正确。《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A县与C、D、E、F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库。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烂变质,损失人民币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1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 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 3 )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分析】( 1 )应当通过诉讼而不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 2 )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县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地,故D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3 )按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可以满足食品厂的要求。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五星”五金商行的王某看隔壁文物商店生意兴隆,利润颇丰,遂要求经理也经营文物买卖。经理心动,并做了第一笔交易。后被有关单位查获,没收其非法所得。王某与经理却认为:“‘五星’五金商行与文物商店同是国有企业,为什么文物商店能经营,‘五星’五金商行就不能经营?”“五金”商行经营文物反而被查处没收,二人因此对有关单位处理都不服。请你向王某与其经理解释,为什么有关单位要查处他们? 【分析】文物是国家限制流通的商品,只有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单位才能买卖文物,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买卖业务。五金商行未经国家批准超范围经营文物业务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有关单位的查处。 赵某因债务纠纷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赵某得知承办该案的法官周某曾经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而受过处分,在大家心中的形

《仲裁法》复习题

《仲裁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2年 B.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4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 ( )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间接证据 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 A.查封 B.扣押 C.拍 卖 D.冻结 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8.《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

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 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仲裁

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发包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约30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款260万元给被告,被告应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之后,原告向对方依约交付了260万元借款,但被告最终未能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6年9月,原告就涉案合同诉至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以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中止仲裁程序,随后某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于2017年1月以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仲裁和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时,在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该仲裁协议宜认定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基础源于契约理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签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合意。仲裁协议形成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首先,法律并未限定仲裁协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其次,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为争议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再次,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其选择将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即选择排除诉讼方式。法院审理此种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效率价值在程序选择中不可忽视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排除诉讼方式,仲裁的简便快捷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时,法院在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排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应裁定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

仲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1999-2016)

仲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1999——2016) 目录 (2001年、2009年没有) 1999年 (1) 2000年 (2) 2002年 (4) 2003年 (7) 2004年 (9) 2005年 (10) 2006年 (12) 2007年 (15) 2008年 (18) 2010年 (19) 2011年 (21) 2012年 (25) 2013年 (30) 2014年 (33) 2015年 (39) 2016年 (40)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如何作出?(1999年试卷二第57题) A.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在裁决书中写明 B.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合议 D.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BD 杭州碧溪外贸公司(杭州公司)与房西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杭州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杭州公司支付香港公司钢材价款30万美元。香港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杭州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提出反请求,实属裁决不公。杭州公司可如何行使权利?(1999年试卷二第58题) A.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B.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C.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D.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仲裁法案例题演示教学

仲裁法案例题 1、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无论是否有仲裁协议,一方均可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单位无权撤销。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作出此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请自上而下地找出上面表述中存在的法律错误,并逐一简要说明理由。 答: (1)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 (4)仲裁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是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裁决。 (7)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 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仲裁法案例

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2.仲裁应依法进行。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电大仲裁法考试的案例部分总汇

《仲裁法》案例(一)及答案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参考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 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 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答案依据及解析: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 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 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 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 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 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 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 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 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 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学》课程案例分析(二)及答案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 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 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 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 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 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 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 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 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 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 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 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 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 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 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 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 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 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 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 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 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 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 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 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 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 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 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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