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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概述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概述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概述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

【内容提要】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

2012年2月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

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第945页)问题是,谁主张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

众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范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周文在注脚[3]中指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手是纯粹的结果无价

值论。其实,在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看来,为了防止结论过于极端,对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进行各种修正。但是,我认为,如果对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可以进行某种修正(二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么,其理论是否还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值得质疑。个别学者虽然宣称自己的理论是结果无价值论的,但是,其方法论和结论可能都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所以,这里所批评的是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第945页) 笔者对此存在若干疑问:

第一,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究竟是什么含义?如果说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是同义语,那么,可以肯定,不存在“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

第二,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的各种修正,究竟指什么?是对结果无价值论本身的修正,还是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前提下或者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此外,哪位结果无价值论者的“方法论和结论可能都是行为无价值论的”?为什么在其中加上一个“可能”?这些

都需要周文回答。

第三,即使结果无价值论者的某些观点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同,也不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者采取了所谓二元论。众所周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是在任何问题上都

存在分歧。例如,就不能犯的判断而言,结果无价值论既可能采取客观危险说,也可能采取具体危险说,①还可能采取修正的客观危险说。②但是,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并不是对结果无价值论的修正,更不是向行为无价值论靠近,只是对不能犯的判断提出的主张,而且这种主张与结果无价值论并不矛盾。如果说结果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同,就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缺陷”,那么,行为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时,也意味着“行为无价值论存在缺陷”。而且,众所周知,结果无价值论产生在行为无价值论之前。按照周文的逻辑,当行为无价值论的结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结论相同时,首先应当肯定“行为无价值论存在缺陷”。

再如:周文在注释[7]指出:赞成结果无价值,就应该在因果关系上坚持彻底的条件说。但是,由于条件说所确定的因果关系范围过于广泛,况且,在出现介入因素的场合,用条件说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所以,各种修正理论开始出现。这些理论的出现,似乎与结果无价值论背离,而更多地体现了行为无价值的思路。(第947页)

在本文看来,这一说法并无道理。首先,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因果违法论,认为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时,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所谓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意味着行为与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则是另一问题。但是,一方面,条件关系并不等于因果关系。所以,认为结果无价值论应当坚持彻底的条件说,是缺乏根据的。另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对条件说的限定或者修正,并没有背离结果无价值论所主张的任何观点。其次,对条件说的限定或者修正,抑或采取客观归责理论,反而是以法益保护为导向的。

德国学者罗克信(Claus Roxin)教授指出:从法益保护原则出发经过一定的必然发展衍生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因为如果刑法希望保护法益免受人为的侵害,恰恰只有借此理论方能实现:刑法禁止威胁法益存在的不允许危险的制造,并且将以法益侵害的形式违反禁止规定的实现该种危险的情形评价为刑事不法。因此,构成要件行为始终都是以实现人为制造的不允许危险的形式存在的法益侵害行为。③第四,退一步说,即使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了某种修正,形成了所谓的“二元的结果无价值论”,也不能得出“其理论不是还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的结论。周文明显是二元论的观点,却仍然认为自己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的阵营,并且声称自己的法益观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而不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结果无价值论经过某种修正就不再属于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

周文指出:“行为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第945页)可是,行为在什么意义上与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与程度呢?如果说行为只是在规范违反

的意义上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那么,行为的意义就仅仅在于说明行为违反规范,何来“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如果说行为引起了法益损害因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那么,就完全是结果无价值论了。

二、关于“脱离行为讨论法益侵害的缺陷”

周文将批判对象限定为“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这种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大概就是周文所言的脱离行为讨论法益侵害的结果无价值论。但是,如前所言,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脱离行为讨论法益侵害,而是将行为的意义限定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以,周文所批评的“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是根本不存在的。笔者的感觉是,周文按照自己批判的需要设定了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尽管如此,接下来还是要对周文所提出的几点批判作些回应。

(一)关于“不全面”

1.周文指出:在很多犯罪中,都不得不承认行为的无价值。刑法对许多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不法都以客观的主

体要素或特殊的行为方式作为其成立条件。例如,身份犯的身份,这一要素明显属于客观不法要素,但难以划入结果无价值的范畴,而必须将其列入行为无价值的讨论要素。再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单位犯罪,作为主体存在的单位就是行为要素。(第945页)

其实,结果无价值论不可能忽视身份要素。但应注意的是,由于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所以,身份要么是违法身份,要么是责任身份。就违法身份而言,身份的意义不在于说明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更不在于说明行为的反伦理性与缺乏社会的相当性,而在于说明法益侵害。例如,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是表明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要素。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表明滥用职权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的要素。违法身份当然是不法要素,周文所说的身份“难以划入结果无价值论的范畴”的观点,显然是难以成立的。此外,不管是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主体还是自然人犯罪中的行为主体,本身都是违法要素。这不是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分歧所在。

周文指出:“刑法分则对许多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处罚轻于个人犯该罪的情况,实际上也是认可单位这一主体要素对

赵亚夫主编历史教育价值论

赵亚夫主编历史教育价值论 第一章追寻历史教育的本义 什么是历史教育?历史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历史学科的教育究竟有什么价值?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最基本、最质朴的问题,同时又是被人们一直争议不休和最具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探讨历史学科教育的价值,必须首先回答历史教育的本质和价值问题。因为这是切中历史学科要害——有用或无用——的大问题。追寻历史教育的本质旨在体现历史学科的教育价值,以其所承载的教育仸务,切实把握此次历史课程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将历史教育增迚人类并福与利益这一根深蒂固的秉性实际应用于我们的教育实践。 (一)历史教育与历史教学 什么是历史教育?什么是历史教学?对此我们心知肚明,并没有对其深思熟虑的习惯。但是,就是对一这无须认真对待的概念,让在我们在检视历史教育现状时,显得异常尴尬。时至今日,仍有为数不少的历史教师们(含教研人员)还在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历史教育或教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向学生传递历史知识,这是历史教学的“硬指标”,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都是“软指标”。不管,如此的观念出于何种理由,在理智上无疑是历史教育事业的一种悲哀。 事实上,我们一向不认为是问题的教育观念、教学观念,恰恰就是学科教育重要而且是带有根本性的大问题!从师范院校学出来的学科教育学或学科教学论,砸实的“教授学”的概念,即有教条之授学(传播学科知识)之业也。所谓“教学”之名,可以“教授”同名,只针对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指导活动而言。韩愈讲“传道、授业、解惑”三个教学信条,而在教学越来越专业化的今天,技术功能主义却彰显的是“授业”,“传道”与“解惑”两个最贴近“教育”的信条,反而只是个口头语,而不能落实在教育行动中。所以,实践中的历史教育再没有“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雄心与气质,致使历史学科教育这一足以影响人类身心之活动,于教育目的方面于“社会创自立之个人,为个人创相互之社会”;于方法“利用环境之刺激,使学生自动进取而创造新生活”的有勃勃生机的课程,竟成为学生以为最没有创意、没有生气、没有生活气息、没有兴趣的学科之一。 究其原因,我们的教学理念里没有教育哲学的支撑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我们没有掌握评定学科教育价值的工具。仅凭叙述教育事实体系与因果关系,整理教学原理与原则的教育学还不够。学科教育的发展必须深入探讨这些事实与因果关系、教育教学原理与原则,乃至教育教学方法,对于提升人生价值有何作用。此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大进步,即是强调生成新的教育理念。理念是教育观念方面信条,把这个问题定位准、解决好,学科教育就有了灵魂。广大的历史教师们就有可能自己实现自我创造。与此同时,教育理念问题的提出,也对教师的职前与职后教育、教师自我成长的方向与途径提出了新的课题。当然,历史学科教育于此也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二)从历史教学法到历史教育论 自1989年以来,我国的历史教学界出版了不少有分量的历史教育专著,比如,赵恒烈的《历史教育学》(1989年),王铎全主编的《历史教育学》(1991年),张保华主编的《中学历史教学论》(1992年),周发增等主编的《历史教育学新论》(1993年),金相成主编的《历史教育学》(1994年),赵亚夫的《中学历史教育学》(1997年),于友西等著的《历史学科教育学》(1999年),聂幼犁的《中学历史教育论》(1999年),余伟民主编的《历史教育展望》,以及苏寿桐的《史编拾遗》(1995年),李纯武的《历史文稿选存》(1997年),白月桥的《历史教学问题探讨》(1997年),赵恒烈、冯习泽的《历史学科的创造教育》(1997年),臧嵘的《历史教材纵横谈》(1999年),朱煜主编的《历史教材学概论》(1999年),王宏志的《历史教材的改革与实践》(2000年),王雄的《历史地理教学心理学》(2001年),冯一下、李洁的《历史教育新探》(2002年)等。通过这些作品,我们可以认定,我国的中学历史教学研究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不仅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加强,而且在研究思路和方法方面基本上摆脱了旧有教学法的狭小框架。老一辈学者如赵恒烈、周发增、臧嵘、白月桥等先生,对后辈研究者的贡献至少有三条:其一,提出了“大历史教育观”的概念;其二,强调历史教学研究或称“历史教育学”研究要整合历史学、哲学、逻辑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1]其三,强调建立系统的历史教育研究结构。 应该说,我们的探索是积极而深入的。在实践方面将教学法这个“技术”层面的实践,提升到“历史教育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周光权教授商榷 明楷 2012-04-18 10:16:41 来源:《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 容提要: 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要素。 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第945页)问题是,谁主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

如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类型,所以,表明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周文在注脚{3}中指出: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手是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其实,在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看来,为了防止结论过于极端,对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进行各种修正。但是,我认为,如果对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可以进行某种修正(二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么,其理论是否还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值得质疑。个别学者虽然宣称自己的理论是结果无价值论的,但是,其方法论和结论可能都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所以,这里所批评的是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第945页) 笔者对此存在若干疑问: 第一,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究竟是什么含义?如果说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是同义语,那么,可以肯定,不存在“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 第二,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的各种修正,究竟指什么?是对结果无价值论本身的修正,还是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前提下或者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此外,哪位结果无价值论者的“方法论和结论可能都是行为无价值论的”?为什么在其中加上一个“可能”?这些都需要周文回答。 第三,即使结果无价值论者的某些观点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同,也不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者采取了所谓二元论。如所周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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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造价值——IT服务与咨询 本文就新经济管理创新这一主题背景,讨论IT服务以及逐步从中发展起来的(IT)咨询服务在管理创新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这种变革中,IT服务厂商为了提供知识价值,自身需要进行的管理创新。 IT服务的衍变 回顾IT服务形式的衍变,我们首先应该从对IT服务的需求的成长分析开始。 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开始呈规模地展开IT应用,应该是在20世界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回顾过去的20年,我们可以粗略地划分出4个阶段:尝试、扩张、控制和战略。 最初是尝试阶段,我们尝试IT能够提供的可能性,IT从准确性、效率、规范性这些基本的领域开始展现它的能力,而且,由于计算能力的发展以及网络通信的出现,一些以前不可能出现的业务形式也被探索出来。 在尝试取得成功后,大约从90年代初期开始,基于小型机能力的成长、PC的成功普及和网络通信能力的增长,客户对IT的渴求和信任推动IT应用步入扩张阶段,大量的系统工程、业务网络投入建设,投资规模、从业人员等等都达到了快速扩张的高峰,客户的“IT意识” 也进一步强化。 但是,在提高运作效率、联网服务以外,IT对客户的业务是否还有其他实质性的帮助?建立一个Web网站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效益?流程的e化是否真正改变了企业运作的面貌?为什么几年以前的系统就有那么多的遗留问题需要去处理?上百亿元的投入是否都是必须的?应该如何将IT人员不稳定造成的影响限制在可控的范围?系统出现意外,我们将会面临什么规模级别的损失?客户开始反思这些问题。具体的行动则是控制,控制IT投入的规模,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开发,而更实质的,则是控制规划,控制数据,控制信息。我们可以将现在一些行业提出的“集中”、“整合”这些概念视为控制阶段的代表语言。 集中数据,集中处理,整合各个系统……最后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经营目标。同战略、人才、结构及流程一样,IT已从一个外在的工具,逐步成为组织运作不可缺少的部分。客户需要从反思IT的商业价值,进一步考虑如何让 IT的运用与企业的价值策略相结合;需要从考虑如何解决以前上百个系统整合、集中的复杂技术问题,进一步让IT理解和体现企业的策略和运作要求。这是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战略阶段。 基于需求背景的变化,IT服务也在不断地调整其形态以提供不同的价值。这里我们将其演化关系作一个简要的表述。 从对IT服务行业20年发展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何种形式, IT厂商通过专业技术、行业知识、商业能力以及专业运作来为客户提供价值。例如在

问卷法

问卷调查法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 问卷调查法(Questionnaire Survey)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问卷调查法 ? 2 问卷调查法的种类 ? 3 问卷调查法的问卷设计 o 3.1 问卷的一般结构 o 3.2 问题的种类、结构和设计原则 ? 3.2.1 问题的种类 ? 3.2.2 问题的结构 ? 3.2.3 设计问题的原则 o 3.3 问题的表述 ? 3.3.1 表述问题的原则 ? 3.3.2 特殊问题的表述方式 o 3.4 回答的类型和方式 o 3.5 设计答案应该注意的问题 ? 3.5.1 设计答案的原则 ? 3.5.2 相关问题的接转 o 3.6 编码 ? 4 问卷调查法的实施 o 4.1 问卷调查的一般程序 o 4.2 努力提高问卷的回复率 o 4.3 对无回答和无效回答的研究 ? 5 问卷调查法的优缺点 ? 6 相关条目 [编辑] 什么是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也称问卷法,它是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的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研究者将所要研究的问题编制成问题表格,以邮寄方式、当面作答或者追踪访问方式填答,从而了解被试对某一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所以又称问题表格法。问卷法的运用,关键在于编制问卷,选择被试和结果分析。 [编辑] 问卷调查法的种类 问卷调查,按照问卷填答者的不同,可分为自填式问卷调查和代填式问卷调查。其中,自填式问卷调查,按照问卷传递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按照与被调查者交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这几种问卷调查方法的利弊,可简略概括如下表: 项目 自填式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报刊问卷邮政问卷送发问卷访问问卷电话问卷 调查 范围 很广较广窄较窄可广可窄 调查对象难控制和 选择,代表 性差 有一定控制和选择, 但回复问卷的代表 性难以估计 可控制和选 择,但过于 集中 可控制和选 择,代表性 较强 可控制和选 择,代表性 较强 影响回答的因素无法了解、 控制和判 断 难以了解、控制和判 断 有一定了 解、控制和 判断 便于了解、 控制和判断 不太好了 解、控制和 判断 回复 率 很低较低高高较高 回答 质量 较高较高较低不稳定很不稳定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美术教育的价值论邓粉亚

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单 (试卷封面) 院系美术学院专业美术教育研究 研究生姓名邓粉亚 学号091602017 课程名称中外美术教育比较研究 授课时间2011学年度下 学期 周学时学分 3 简 要 评 语 考核论题 美术教育的价值论 总评成绩 (含平时成 绩) 备注 任课教师签名: 批改日期: 注: 1、以撰写论文为考核形式的,填写此表,综合考试可不填; 2、本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填好后与作业(试卷)一并送院(系)研究生秘书处; 3、学位课总评成绩须以百分制记分。

美术教育的价值论 摘要:美术教育的价值论有综合目的论、个人本位论、实用目的论、社会本位论、辩证统一论等理论,在美术教育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学生素质、发展能力、创造力和审美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美术教育教育价值 一、美术教育目的的理论: 美术教育目的的理论有:综合目的论、个人本位论、实用目的论、社会本位论、辩证统一论。明确美术教育的具体目的,以完善人格为目的、以培养专门人才为目的、以修养和充实为目的。美术教育的目的是美术教育性质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了美术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服务方向。美术教育的目的与其他教育一样是培养人的具体要求。艾斯纳认为:美术教育的目的不仅和教育的总目的相一致,而且起着不可取代的独特作用。因此,美术教育的目的既是美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又是美术教育活动的归宿。美术教育目的的产生和确定,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美术教育既存在直接的目的,也存在间接的目的,而间接目的因具有终极性,其潜力往往更大,影响更深远。 (1)美术教育综合目的论赫伯·里德认为美术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美术完善人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谓完整的人格,应该是人所具有的一切潜质都得到全面而协调的发展。要获得这一目的,必须依靠所有教育因素、教育形式发挥作用。在美术教育领域,或由于认识的局限,或由于兴趣、爱好的局限,或由于某一社会历史状况的局限,曾出现过单一的、或狭隘的美术教育目的观,在这些目的观中,要么强调技术性,要么强调智育性,要么强调创造性,要么强调审美性,有的甚至仅限于人的感觉训练。但强调美术教育的单一目的,已明显有悖于现代思维的特点,用现代系统整体思维的观点看,所有单一的目的论,只能是一种更为广大的目的论的子目的。我们将这种更为广大的目的论称为美术教育综合目的论。提出这一目的论的动机在于全面地实现美术教育的价值,并以此完成统整人格的任务。 (2)个人本位论个人本位论认为,教育的目的应当根据个人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人,使人的内在因素得以发展,使人性得以完善。最典型的是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风靡欧美的工具论代表人物,英国美术教育家赫伯·里德和美国美术教育家罗恩菲德。他们的思想基础是法国哲学家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观(NaturalEducation)和美国教育家杜威的进步主义教育思想(ProgressiveEducationThought)。他们认为通过美术教育可以促进儿童健全发展;重视创作过程,忽视创作效果;主张顺应儿童自然本性的发展,其价值在于它有助于个人潜能的发展。赫伯·里德对教育目的认为至少有两个矛盾的可能,即“一是人应该接受教育以实现本来的他,另一个是人应该接受教育以成为非本来的他。”他认为后一种观点只要是不符合传统规定的理想品格,教师便有责任消除他的那些特质。同时他还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在发展独特性的同时,也发展个体的社会意识或相互性。由于遗传无限序列的结果,个体是独特的,这是必然的,而这一独特性,因为是其他任何人所无的,对于社会便有了价值。个体的个性在社会有机的整体中得到了实现,个体才是‘善’”。通过美术教育促进人格的发展,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结果无价值论的根据是: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第二,从刑法谦抑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第四,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考虑作为“责任”问题,能够将违法性判断和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 相反地,所谓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

问题的见解。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注意: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采取的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审批稿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自我价值理论 教育学

自我价值理论 自我价值指个体对自身重要性价值的主观感受,反映一个人对自己的接受程度。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卡文顿(M.V.Covington)认为,自我接受的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自我接受的前提是肯定自我价值。在学校里,当个人获得好的分数与等级时,就能够增强其个人优越感,维护其积极的正面的自我形象,提升自我价值。 自我价值理论还向我们清晰地论述了学生是如何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自我价值以及他们在能力和努力这两个影响学业成就的重要因素上又是如何归因的。自我价值理论认为学生常常把自我价值与能力相等同,感到自己具有过人的能力是最重要的优势,有的时候重过一切,甚至超过了取得好的成绩。 在自我价值理论中努力变成了一把双刃剑。 自我价值理论将动机类型划分为四种: 1.高驱低避型 又称为“成功定向者”。这种动机类型的学生拥有无穷的好奇心,表现得自信、机智,对学习有极高的自我卷入水平。 2.低驱高避型 又称为“逃避失败者”。对于这类学生,逃避失败要比对成功的期望重要。他们表面看来没有学习的动机,但其实他们有强烈的对失败的恐惧。 3.高驱高避型 又称为“过度努力者”。具有这种动机形式的人同时受到成功的诱惑和失败的恐惧,他们对一项任务怀有既追求又排斥的冲突情绪,他们兼具了成功定向者和避免失败者的特点。4.低驱低避型 又称为“失败接受者”。他们没有对成功自豪的期望,也没有对羞耻感的恐惧。他们内心很少有冲突,同时学习的机会和时间也非常有限。他们放弃了通过能力的获得来保持其身份地位的努力。这些学生在面临学业挑战时表现出退缩,对成就漠不关心,这种不关心意味着放弃,这样也就防止了对自己无能的评价。 教育启示 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所有的考试与评价都是一种相对的评价,即一种与别人相互比较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成功也往往只属于少数人,失败则属于大多数人。面对一次次的失败,一次次的对能力的打击,学生们只能通过不努力或者采取一些消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价值和自尊。因此评价时要以学生自身的提高为标准,而不是与其他同学进行比较。只要学生相对于自己来讲是有进步的,就应该得到鼓励和表扬,这样一方面使学生感受到了自己的进步,一方面也维护了他们的自我价值。 每个人都是有潜能和价值的,要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潜能和价值。 我可以不是最优秀的,但我要做最好的自己!为了这个目标我要努力! 失败并不代表我无能,而是因为我努力不够或方法不对;只要努力就有成功的可能,如果我选择逃避,放弃努力,我将真的变得无能! 用成功证实自己的价值,用失败提升自己的能力!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一、概念的产生 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二、国内外立场 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 (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 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这一点很明显,就主张四要件的学者对于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五花八门来看,传统四要件之间是没有逻辑顺序的,定

什么知识最有价值

什么知识最有价值 1859年,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斯宾塞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问题---什么知识最有价值?此后该问题一直成为教育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斯宾塞生活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那时由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广泛应用显著改变着社会生活面貌,人们开始意识到科学知识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然而当时学校里占主导地位的学科并不是自然科学,而是古典学科。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唤起人们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热情,以便进一步发展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斯宾塞明确地提出科学知识(主要指自然科学知识)是最有价值的知识,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应当向儿童传授各种科学知识的观点。这一观点在教育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个多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知识在学校教育中无可争辩地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自然科学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们正处在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这个时代一方面拥有令人惊叹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又面临诸多严重的自然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重新思考“什么知识最有价值”对教育课程内容选择的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斯宾塞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文中写道,良好公民应该具备五类知识:第一,直接有助于自我保全的活动;第二,生活必需品而间接有助于自我保全的活动;第三,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活动;第四,维持正常的社会和政治关系有关的活动;第五,生活中的闲暇时间用于满足爱好和感情的各种活动。第一类知识主要是让个体的生命得以延续的知识,有关生理、心理方面的知识;第二类知识应该属于能够改善个体生活质量方面的知识,诸如物理、化学方面的知识;第三类知识则是关于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其实,按照鲁迅先生的观点,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也应该属于个体生命的延续,因为子女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我们不仅要给子女一个健康的身体,更应该而且必要给子女一个健全的心智。然而,健全的心智并不容易得到,需要父母自身学习一些方法和技能;第四类知识应该属于处理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知识;而第五类知识则是个体在合理有意义安排自己的闲暇生活时候的知识。上述五类知识对于个体生命的重要性依次递减,个体生命要想活的有意义,需要具备上述的五类知识,五类知识之间是一种有机的组合关系,但又并非每一个个体都能够等量的掌握这五类知识,掌握的水平是因人而异的,为了获得上述的五类知识,个体需要接受如下的五类教育:准备直接自我保全的教育,准备间接自我保全的教育,准备做父母的教育,准备做公民的教育,准备生活中各项文化活动的教育。而衡量这些知识是否可行的唯一标准,就是科学,所以斯宾塞最后得出结论:科学的知识最有价值。在论文的结束,斯宾塞并且预言科学的时代将会到来,历史的大幕即将拉开,而这一次登台的是“科学”。 “什么知识最有价值”其本质就是知识的价值。斯宾塞在《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知识价值观:知识的价值可分为实用价值、比较价值、训练价值和发展价值。第一,实用价值。斯宾塞开篇就深刻地批判了当时英国学校的课程只重装饰、不重实用的弊端。“什么能获得最多的称赞、荣誉和

自由分类法

自由分类法(Folksonomy) ——一种新的网络信息分类方法 1、自由分类法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也在以指数级高速增长,如何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组织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传统的信息组织方法(如分类法,主题法)无所适从;元数据也陷入了僵局,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使得其实用性大打折扣;而新型的信息组织方法(如语义网,SKOS等)目前还处于理论探讨层面。有一种网络信息组织的方法脱颖而出,逐渐成为人们的新宠,这就是自由分类法。 Folksonomy是一个创造词,是由社会性书签服务中最具特色的自定义标签(Tag)功能衍生而来。Folksonomy=Folks + Taxonomy,Folks在英文中是表示一群人,一伙人的意思。Taxonomy则是指分类法。而Folksonomy是指“公众”自发定义的标签分类,我们将它称为“公众分类”,也有人称之为大众分类、通俗分类、分众分类、社群分类等。 Folksonomy是一种新的网络信息分类方法,由网络信息用户自发为某类信息定义一组标签进行描述,并最终根据标签被使用的频次选用高频标签作为该类信息类名的一种为网络信息分类的方法。 自由分类法诞生于web 2.0时代,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诸如美味书签(http://www.deicious .com用于分享网页资源)、Flikr(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 用于分享图片)和国内的“豆瓣”(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 用于分享读书电影音乐)等网站,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为网上的资源分类,即添加标签(Tag)。当用户愿意共享这些内容时,这些“Tag”就成为所有互联网用户在搜索时的关键词。早期这种网络信息的组织方式曾被称为群落分类(ethno classification)或者社会分类(social classification)。2004年8月,Thomas Vander Wal和Gene Smith第一次提出Floksonomy这个概念。基于以上的发展背景,国内对Floksonomy的翻译法很多,有大众分类法,自由分类法和社会分类法等。本文采用“自由分类法”。 由于自由分类法是实践先于理论,因此对自由分类法的定义还是比较统一的,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毛军博士的定义:“自由分类法是用户自发的用标签(Tag)对感兴趣的资料进行分类,并与他人共享标签的过程和结果。” 由于受Floksonomy中组成词之一Taconomy的影响,都将Folksonomy译成“某某分类法”。分类又叫划分,按照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对某一类事物进行区分和分组,并按某种次序排列起来。分类有两层含义: 一层是区分与类聚,按照某一属性将事物一一划分开来,叫区分;通过区分将同类事物集合在一起,叫类聚; 另一层是系统性,事物经过区分与类聚之后就构成各个类,然后再按各类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组成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体系,这就是系统性。 Folksonomy最重要的就是使用Tag。例如,当一个博客在收藏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的时候,自定义了“门户”、“中国”、“新闻”这三个关键词作为Tag,而其他人在收藏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的时候也定义了自己的关键词作为Tag,如“中国”、“新闻”、“网站”。最后统计出用“中国”、“门户”、“新闻”这三个关键词定义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的频率最高,这三个词就可以拿来对https://www.sodocs.net/doc/341745843.html,进行描述。这其中反映了一个用户的认知度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实现了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并没有实现系统化,不难看出,“自由分类”的过程更倾向于我们所说的主题法,只不过是用不规范的“主题词”(这里指Tag)对网络信息进行标引,当每一个用户用一个新的Tag对同一信息资源进行标引时,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类目,因此,是在标引的过程中实现了“自由分类”。 2、自由分类法的特点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教育价值论—讲稿

【开题语】前面的两位同学主要讲述了教育价值论的内涵;价值、教育价值和人的发展的关系,咱们一起探讨了解了关于教育科学认识和教育价值判断,教育价值的分类和系统整合,人的内在价值,人的内在关联方面的知识。 (“价值”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就一事物来说,它表现为该事物的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其内在结构孕育和决定了的;就他事物来说,它表现为一种作用,作用的性质和大小是由两事物的性质特点共同决定的。)那么了解了这些之后,大家对教育价值论还有什么想法呢? 【引言部分】就像咱们之前了解的教育本质论,那么教育价值论是要回答,“教育为什么”的问题,也是研究教育事物之间价位关系的理论,通过教育对人的作用而反映出来的该人的功能的理论。 *PPT—1 教育哲学价值论是教育哲学中研究教育的作用和功能的部分,它主要探讨教育在人类、人才、科学、技术、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现象发展中的作用,探讨教育在解决社会间题中的作用。它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教育意识。1 由于各个思想家和教育家具有不同的哲学观点,对教育本质问题和教育价值问题又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对于教育的问题也就有着各自不同的回答。在过去的教育哲学中,对于教育目的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如教育目的是天赋的或是人为的;是个体的或是杜会的;是内在的或是外在的;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等等。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和区分几个概念,教育价值、教育功能和教育目的 *PPT—2 教育功能是教育活动和教育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教育价值,就像之前两位同学说的,教育价值和教育目的是人们对“好”教育的一种期待,它反映了“教育应该干什么”,而教育功能是一种实效,它反映了“应该干什么”的教育价值在教育实践中“实际干了什么”,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的结果。所以教育价值是教育的“应然”表现,教育功能是教育的“实然”表现。2 然而,从教育价值的实现角度来说,我们所抱有的教育价值观直接影响到教育实践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所以教育价值影响着教育功能,那教育功能和教育价值的关系又是什么呢,这一点,田玉敏老师的当代教育哲学中给出一个界定。 *PPT—3 首先从教育价值的实现来看,教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和再创造,教育活动直接能够实现的是育人价值,包括丰富人的各种知识、培养人的各种技能、发展和丰富人的道德、情感、气质等。从教育价值的实现来看教育通过育人而在教育外部间接实现的各种社会价值是工具性价值即受教育者运用在教育中所获得的能力和素质去创造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科技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等等,则是在教育以外进行的活动。 【eg:比如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等等。】 前者,即教育的育人价值,是教育在人类自身生产过程中直接实现的价值,因此可称之为教育的内在价值或直接价值,并将其与教育目的这一范畴对应起来使用;后者是教育通过受教育者这个中介在人类自身生产之外的其它两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价值,因此可称为教育的外在价值或间接价值, *PPT—4 这些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实现势必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影响,所以田玉敏老师在教育价值的实现上的基础上将这两种教育价值统称为教育功能。 也就是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结合的教育的价值观不仅解释了教育为了什么,而1田玉敏.当代教育哲学[M].:10 2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M]. 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2010:31

张明楷论偶然防卫

张明楷:论偶然防卫●?张明楷?() ? 【摘要】讨论偶然防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实际上是主观主义的观点,理由存在缺陷;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出现了“偶然防卫虽然违法但在行为当时必须允许”、“偶然防卫在行为当时应当允许但事后应当受到处罚”等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现象,并不可取;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论,忽视了偶然防卫的危险判断与一般故意行为的危险判断的区分,结论存在疑问;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得出了偶然防卫者的法益因为缺乏防卫意识而丧失的不当结论,并不可采;结果无价值论(防卫意识不要说)的无罪说,首尾一贯、结论妥当、根据充分。 【关键词】偶然防卫;类型;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 真实的偶然防卫案件可谓千年难遇,讨论偶然防卫并不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理论上说,对偶然防卫的处理结论,是判断一位学者是行为无价值论者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者的试金石。另一方面,如果行为无价值论对偶然防卫的处理不妥当,就表明行为无价值论本身存在疑问,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可以分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与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前者如,乙故意(过失或者意外)杀害了丙,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丁。乙的行为保护了丁的生命,但乙对丙正在杀害丁的事实却一无所知。后者如,B故意(过失或者意外)杀害了C,实际上C当时正在对B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B对此并不知晓。[1]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如下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欧阳学文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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