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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2 0 1 0 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财务报表之表达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10 月25 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https://www.sodocs.net/doc/3d1769447.html,.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之表达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之表达

本版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 年9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并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会计政策之揭露」(1974 年首次核准)、国际会计准则第5 号「揭露于财务报表之信息」(1977 年首次核准)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3 号「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之表达」(1979 年首次核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 年12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并于2005 年8 月发布「资本揭露」(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及其随附文件亦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2004年3月发布)

_ 「精算损益、集团计划及揭露」(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2004年12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揭露」(2005年8月发布)

_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成本」(2007年3月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7 年9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 「可卖回金融工具及清算所产生之义务」(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及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2008年2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年5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9年4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009年11月发布)。?

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有关: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 生效日为2010 年1 月1 日

? 生效日为2013 年1 月1 日(得提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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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_ 解释公告第7号「引入欧元」(1998年5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解释公告第15号「营业租赁:诱因」(1998年12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企业或其股东之纳税状况改变」(1998年12月发布并后续

修正)

_ 解释公告第29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揭露」(2001年12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2002年3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号「现有除役、复原及类似负债之变动」(2004年5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确定福利资产之限制、最低资金提

拨要求及其相互影响」(2007年7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5号「不动产工程之协议」(2008年7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7号「分配非现金资产予业主」(2008年11月发布)?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9号「以权益工具消灭金融负债」(2009年11月发布)。?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 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

? 生效日为2010 年1 月1 日(得提前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3

目录

段次

简介IN1–IN16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

财务报表之表达

目的1

范围2–6

定义7–8A

财务报表9–46

财务报表之目的9

整份财务报表10–14

一般特性15–46

公允表达及遵循国际财务报导准则15–24 继续经营25–26

应计基础会计27–28

重大性及汇总29–31

互抵32–35

报导频率36–37

比较信息38–44

表达之一致性45–46

结构与内容47–138

简介47–48

财务报表之辨识49–53

财务状况表54–80A

应于财务状况表表达之信息54–59

流动与非流动之区分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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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流动资产66–68

流动负债69–76

财务状况表或附注应表达之信息77–80A 综合损益表81–105

综合损益表应表达之信息82–87

当期损益88–89

当期其他综合损益90–96

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应表达之信息97–105 权益变动表106–110

现金流量表111

附注112–138

结构112–116

会计政策之揭露117–124

估计不确定性之来源125–133

资本134–136

分类为权益之可卖回金融工具136A

其他揭露137–138

过渡规定及生效日139–139C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2003年修订)之撤销140

附录

其他准则之修正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理事会对2007年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之核准

理事会对2008 年2 月发布之「可卖回金融工具及清算所产

生之义务」(修正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之核准

结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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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附录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结论基础之修正

反对意见

施行指引

附录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指引之修正

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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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由第1 至140 段及附录组成。各段均具同等效力。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及结论基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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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简介

IN1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取代2005 年修正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3 年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订定财务报表表达之

整体规范、财务报表结构之指引,以及财务报表内容之最低要求。

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之理由

IN2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之主要目的为依据共同特性将信息汇总于财务报表中。据此,理事会认为将某一期间企业与业主(以其业

主之身分)之交易所产生之权益(净资产)变动,与其他权益之变动区分,系有

用之信息。因此,理事会决定所有业主权益变动均应于权益变动表中表达,并与

非业主权益变动分别列示。

IN3 于审议过程中,理事会亦考虑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于1997 年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0 号「报导综合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中有关

综合损益表之表达规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0 号中之规定类似;惟仍

存有一些差异,该等差异标明于结论基础第BC106 段。

IN4 此外,理事会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之意图,系改善及重新编排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各章节顺序,以使其更易阅读。理事会之目的并非重新考虑国际会计准则

第1 号之所有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之主要特性

IN5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影响业主权益变动及综合损益之表达,但不改变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特定交易及其他事项之认列、衡量或揭露规定。

IN6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企业应于权益变动表中表达所有业主权益变动,并规定所有非业主权益变动(亦即综合损益)应表达于单一综合损益表或两张报表(一

张单独损益表及一张综合损益表)中。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不允许于权益变动表

中表达。

IN7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当企业追溯适用一项会计政策或追溯重编财务报表之项目(如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所定义),或

重分类其财务报表之项目时,应于整份财务报表中表达最早比较期间之期初财务

状况表。

IN8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企业应揭露与其他综合损益每一组成部分相关之重分类调整及所得税。重分类调整系指曾于先前认列为其他综合损益,而于当期重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8

类至损益之金额。

IN9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应于权益变动表或附注中表达认列为分配予业主之股利及其相关之每股金额。股利系分配予业主(以其业主之身分)者,权益变动表

应表达所有业主权益变动。

先前规定之变动

IN10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之主要变动叙述如下。

整份财务报表

IN11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使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之名称来描述

整份财务报表中之两张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对此两张报表,则使用「财务

状况表」及「现金流量表」*之名称。新名称较能反映如架构中所描述之该等报表

之功能(见结论基础第BC14 至BC21 段)。

IN12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企业应揭露以前期间之比较信息,亦即至少应揭露两

期之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规定,当企业追溯适用一项会计政策或追溯重编

财务报表之项目,或重分类其财务报表之项目时,应于整份财务报表中包含最早

比较期间之期初财务状况表。此目的系为提供有助于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之信息(见

结论基础第BC31 及BC32 段)。

报导业主权益变动及综合损益

IN13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企业应表达包含认列于损益之收益及费损项目

之损益表。其亦规定应将未认列于损益之收益及费损项目,与业主权益变动一起

表达于权益变动表中。并将包含损益、其他收益及费损项目、会计政策变动影响

数及错误更正之权益变动表,称为「已认列收益与费损表」。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现行之规定如下:

(a) 企业与业主(以其业主之身分)之交易所产生之权益变动(亦即业主权益变

动),应与非业主权益变动分别列示。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亦即非业主权

益变动)不允许于权益变动表中表达。此目的系藉由汇总具相同特性之项目,

并单独列示具不同特性之项目,以提供更好之信息(见结论基础第BC37 及

BC38 段)。

(b) 收益及费损应与业主权益变动区分,表达于单一报表(综合损益表)或两张

* 译者注:该张报表英文名称从「cash flow statement」改为「statement of cash flow」,但中文均译为「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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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报表(一张单独损益表及一张综合损益表)(见结论基础第BC49 至BC54

段)。

(c) 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应列示于综合损益表中。

(d) 综合损益总额应于财务报表中表达。

其他综合损益─重分类调整及相关之所得税影响数

IN14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规定,企业应揭露与其他综合损益之每一组成部分相关之所

得税。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并未包含此一规定。此规定之目的系为提供使

用者有关该等组成部分之所得税信息,因为该等组成部分适用之税率通常与损益

之税率不同(见结论基础第BC65 至BC68 段)。

IN15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亦规定,企业应揭露与其他综合损益之每一组成部分相关之

重分类调整。重分类调整系指曾于以前期间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而于当期重分类

至损益之金额。其目的系为提供使用者评估该等重分类对损益影响之信息(见结

论基础第BC69 至BC73 段)。

股利之表达

IN16 前一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允许,将认列为分配予权益持有人(现称为「业主」)

之股利及其相关之每股金额,揭露于损益表、权益变动表或附注中。本版国际会

计准则第1 号规定,认列为分配予业主之股利及其相关之每股金额,应表达于权

益变动表或附注中。此等揭露不允许表达于综合损益表中(见结论基础第BC75 段)。此规定之目的系为确保业主权益变动(此例中系以股利形式对业主分配),与非业主权益变动(表达于综合损益表)分别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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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财务报表之表达

目的

1 本准则规定一般目的财务报表表达之基础,以确保该等报表与企业以前期间财务报表及其他企业财务报表之可比性。本准则订定财务报表表达之整体规范、财务

报表结构之指引,以及财务报表内容之最低要求。

范围

2 企业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及表达一般目的财务报表,应适用本准则。

3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订定特定交易及其他事项之认列、衡量及揭露规定。

4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4 号「期中财务报导」编制之简明期中财务报表,其结构及内容不适用本准则。惟第1

5 至35 段仍适用于该等财务报表。本准则同等适用于所

有企业,包括表达合并财务报表及表达单独财务报表(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所定义)之企业。

5 本准则使用之专用术语适合于营利导向之企业,包括公部门企业。若从事非营利活动之私部门或公部门企业采用本准则时,可能需修改财务报表特定单行项目及

财务报表本身之说明。

6 同样地,无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表达」所定义之权益之企业(例如共同基金),以及股本非为权益之企业(例如某些合作社),可能需修改财务报

表对会员或基金持有人权益之表达。

定义

7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一般目的财务报表(简称「财务报表」)系指意图满足那些无法要求企业针对其

特定信息需求编制报告之用户所编之报表。

实务上不可行当企业已尽所有合理之努力却仍无法适用某项规定时,则适用该

规定为实务上不可行。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系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采用之准则及解释,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1

(a)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b) 国际会计准则;及

(c)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委员会(IFRIC)或先前之常务解释委员会(SIC)所制定

之解释。

重大某些项目之遗漏或误述如可能个别或集体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作之

经济决策,则该遗漏或误述为重大。重大性取决于依所处情况所判断遗漏或误述

之大小及性质。遗漏或误述项目之大小或性质(或两者之组合),可能为重大性

之决定因素。

评估遗漏或误述是否影响使用者之经济决策(如是则为重大)时,须考虑使用者

之特性。「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于第25 段称「使用者系假定对商业与经

济活动及会计具有合理认知,并愿意用心研读(财务报表)信息者」。因此,前

述之评估应考虑于合理预期下,具该等特性之使用者在作成经济决策时,如何受

到影响。

附注包含表达于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表、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权益变

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外之信息。附注提供前述报表所表达项目之叙述性说明或明细,以及不符合认列于前述报表之项目之信息。

其他综合损益系指依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或允许,而未列入损益之收益及

费损项目(包含重分类调整)。

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包括:

(a) 重估增值之变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及国际会

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b)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员工福利」第93A段之规定,所认列确定福利计划

下之精算损益;

(c) 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所产生之利益及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之影响」);

(d) 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第5.4.4段之规定,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投资所产生之利益及损失;

(e) 现金流量避险中,属有效避险部分之避险工具利益及损失(见国际会计准则

第39号)。

业主系指分类为权益之工具之持有人。

损益系指收益减费损后之总额,排除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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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重分类调整系指曾于当期或以前期间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而于当期重分类至损

益之金额。

综合损益总额系指某一期间来自与业主(以其业主之身分)交易以外之交易及其

他事项所产生之权益变动。

综合损益总额包括「损益」及「其他综合损益」之所有组成部分。

8 虽然本准则使用「其他综合损益」、「损益」及「综合损益总额」等用语,只要意义清楚,企业亦可使用其他用语描述该等总额。例如,企业可能使用「净利」

一词来描述损益。

8A 下列用语系规定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金融工具:表达」,并用于本准则,其意义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2 号之规定:

(a) 分类为权益工具之可卖回金融工具(规定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A及16B 段)

(b) 一项课予企业仅于清算时交付按持分比例计算之净资产予另一方之义务之工具,并分类为权益工具者(规定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C及16D段)。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之目的

9 财务报表系企业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之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之目的在提供对于广大使用者作成经济决策有用之关于企业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之资

讯。财务报表亦显示管理阶层对受托资源托管责任之结果。为达成此目的,财务

报表提供关于企业之下列信息:

(a) 资产;

(b) 负债;

(c) 权益;

(d) 收益及费损,包括利益及损失;

(e) 业主(以其业主之身分)之投入及分配予业主;及

(f) 现金流量。

前述信息连同附注中之其他信息,协助财务报表用户预测企业之未来现金流

量,特别是其时点及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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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整份财务报表

10 整份财务报表包括:

(a) 当期期末之财务状况表;

(b) 当期之综合损益表;

(c) 当期之权益变动表;

(d) 当期之现金流量表;

(e) 附注,包含重大会计政策汇总及其他解释性信息;及

(f) 当企业追溯适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编财务报表之项目,或重分类其财务报表

之项目时,最早比较期间之期初财务状况表。

企业可使用不同于本准则所使用之报表名称。

11 企业应以同等重要程度表达整份财务报表中之所有财务报表。

12 如同第81 段所允许,企业可将损益之组成部分表达为单一综合损益表之一部分或于单独损益表中表达。如提出损益表,则损益表为整份财务报表之一部分且应置

于综合损益表之前。

13 许多企业于财务报表之外另表达其管理阶层之财务评述,以描述及解释企业财务绩效及财务状况之主要特性,以及其所面临之主要不确定性。该报告可能包括对

下列项目之评述:

(a) 决定财务绩效之主要因子及影响,包括企业营运环境之改变、企业对该等改

变及其影响之回应,以及企业用以维持及提升财务绩效之投资政策,包括其

股利政策;

(b) 企业资金之来源及其负债对权益之目标比率;及

(c) 企业之资源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未认列于财务状况表者。

14 许多企业亦于财务报表外提供额外之报告及报表,例如环境报告及附加价值表,尤其是环境因子重大之产业及员工被视为系重要使用团体时。财务报表外之额外

报告及报表,不属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范围。

一般特性

公允表达及遵循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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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15 财务报表应公允地表达企业之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公允表达要求依「架构」中所订资产、负债、收益及费损之定义及认列条件,忠实表述交易、其

他事项及情况之影响。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必要时辅以额外之揭露,推定为

所产生之财务报表能达成公允表达。

16 遵循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之企业,应于附注中明确且无保留声明遵循国际财务报导准则。除非财务报表遵循所有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企业不得

声称其财务报表系遵循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17 几乎在所有之情况下,企业可藉由遵循适用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达成公允表达。公允表达亦要求企业:

(a)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之规定,选择与适

用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对在缺乏特别适用于某一项目之国际财务报

导准则情况下,订有供管理阶层考虑之各权威性指引之层级。

(b) 以一种能提供攸关、可靠、可比及可了解信息之方式表达信息,包括会计政

策。

(c) 当遵循各号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特定规定,仍不足以让使用者了解特定交

易、其他事项及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及财务绩效之影响时,应提供额外揭露。

18 企业不得藉由揭露所使用之会计政策、或藉由附注或解释性资料,以改正不适当之会计政策。

19 在极罕见之情况下,管理阶层断定遵循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将产生误导以致于与「架构」所订之财务报表目的冲突时,如相关法令要求或不禁止,企业

应依第20段所订之方式偏离该规定。

20 当企业依第19段之规定而偏离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时,应揭露:

(a) 管理阶层已断定财务报表公允地表达企业之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

(b) 除为达成公允表达而偏离某一特定规定外,企业已遵循适用之国际财务报导

准则;

(c) 企业所偏离之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名称、该偏离之性质(包括若采用该国际

财务报导准则所应作之会计处理)、于该情况下采用该会计处理将产生误导

以致于与「架构」所订财务报表目的冲突之理由,以及所采用之会计处理;

(d) 在所报导各期中,受该偏离所影响之财务报表各项目如依规定报导之财务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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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21 企业如于以前期间曾偏离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且该偏离影响当期财务报表认列之金额时,应依第20段(c)及(d)之规定揭露。

22 例如,企业于以前期间偏离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资产或负债衡量之规定,而该偏离影响认列于当期财务报表中之资产及负债变动之衡量时,则有第21 段之适用。

23 在极罕见之情况下,管理阶层断定遵循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将产生误导以致于与「架构」所订之财务报表目的冲突时,如相关法令禁止偏离该规定,企

业应藉由下列揭露,尽最大可能降低所认知之因遵循而产生之误导:

(a) 所涉及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名称、该规定之性质,以及管理阶层断定于该情

况下遵循该规定将产生误导以致于与「架构」所订财务报表目的冲突之理由;

(b) 在所报导各期中,财务报表各项目按管理阶层断定为达成公允表达所须之调整。

24 就第19 至23 段之目的而言,一项信息如无法忠实表述其所意图表述或合理预期应表述之交易、其他事项及情况,则该项信息与财务报表之目的冲突,因而可能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之经济决策。管理阶层于评估遵循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

特定规定是否可能产生误导以致于与「架构」所订之财务报表目的冲突时,应考量:

(a) 何以财务报表之目的在该特定情况下无法达成;及

(b) 企业之情况与其他遵循该规定企业之情况有何不同。若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

下遵循该规定,除另有反证外,可推定企业遵循该规定不致于产生与「架构」

所订之财务报表目的相冲突之误导。

继续经营

25 管理阶层于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评估企业继续经营之能力。除非管理阶层意图清算该企业或停止营业,或除清算或停业外别无实际可行之其他方案时,企业应按

继续经营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管理阶层于评估继续经营能力时,如知悉与某些事

项或情况相关之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企业继续经营之能力产生重大疑虑,企业应

揭露该等不确定性。企业财务报表如未按继续经营基础编制时,应揭露此一事实,连同其编制财务报表所用之基础及其不被视为继续经营企业之理由。

26 管理阶层于评估采用继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时,应考虑有关未来(至少但不限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后十二个月)之所有可得信息。企业应依个案事实决定应考虑之

程度。企业如有经营获利之历史且可轻易取得财务资源,则不须详细分析,即可

能达成其采继续经营基础为适当之结论。在其他情况下,管理阶层可能须考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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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目前及预期获利能力、债务偿还时间表及借新还旧之潜在来源相关之更广泛因

素,以判断采用继续经营基础是否适当。

应计基础会计

27 除现金流量之信息外,企业应按应计基础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8 当企业采应计基础会计,应于项目符合「架构」中各要素之定义及认列条件时,将其认列为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及费损(财务报表要素)。

重大性及汇总

29 企业对类似项目之各重大类别应单独表达。企业对不同性质或功能之项目应分别表达,但该项目非重大者不在此限。

30 财务报表系就大量交易或其他事项,依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别后加以处理之结果。汇总及分类程序之最后阶段系表达浓缩及分类之数据,该等数据构成财务报

表之各单行项目。若某一单行项目个别而言并非重大,则可与其他项目汇总表达

于财务报表或附注。某一未足够重大到须于财务报表中单独表达之项目,可能仍

须于附注中单独表达。

31 企业对非重大信息无须提供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之特定揭露。

互抵

32 企业不得将资产与负债或收益与费损互抵,但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另有规定或允许者不在此限。

33 企业应分别报导资产与负债,以及收益与费损。除互抵方可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之实质者外,综合损益表、财务状况表或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中之互抵,

将降低用户了解已发生交易、其他事项及情况之能力以及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

量之能力。以扣除备抵评价科目(例如存货之备抵过时损失及应收帐款之备抵呆

帐)后之净额衡量资产并非互抵。

34 国际会计准则第18 号「收入」对收入加以定义,并规定企业于考虑其允诺之商业折扣及数量折扣后,按已收或应收对价之公允价值衡量收入。企业于其正常活动

过程中,从事一些不产生收入(但附属于产生收入之主要活动)之其他交易。当

以净额表达能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之实质时,企业应将同一交易所产生之收益与

相关费损相减,以净额表达该等交易之结果。例如:

(a) 企业对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及营业资产)之处分利益及损失,系以处分所

得之价款扣除资产之账面金额及相关销售费用后之金额表达;及

(b) 企业对于与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所认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7

列之负债准备相关,且依与第三方之合约协议(例如供货商之保固协议)已

获归垫之支出,宜以减除相关归垫后之净额表达。

35 此外,企业对一组类似交易所产生之利益及损失(例如外币之兑换损益或持有供交易金融工具之损益),应以净额表达。惟该等利益及损失如属重大,企业应分

别予以表达。

报导频率

36 企业至少应每年列报一次整份财务报表(包含比较信息)。当企业改变其报导期间结束日而以长于或短于一年列报财务报表时,除应揭露财务报表所涵盖之期间

外,尚应揭露:

(a) 采用较长或较短期间之理由,及

(b) 列报于财务报表中之金额,不完全可比之事实。

37 通常企业一贯地编制一年期之财务报表。惟基于实务之理由,某些企业偏好按(例如)52 周报导。本准则并不排除这种实务。

比较信息

38 除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另有其他允许或规定外,企业应揭露报导于当期财务报表所有金额之以前期间比较信息。如与当期财务报表之了解攸关,企业亦应提供说明

性及叙述性之比较信息。

39 企业于揭露比较信息时,至少应列报两期之财务状况表、两期之其他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适用一项会计政策或追溯重编财务报表之项目,或重分类其财

务报表之项目时,至少应列报三期之财务状况表、两期之其他报表及相关附注。

企业应列报下列时点之财务状况表:

(a) 当期期末,

(b) 前期期末(此与当期期初相同),及

(c) 最早比较期间之期初。

40 在某些情况下,前期财务报表中所提供之说明性信息,于当期仍持续攸关。例如,企业于当期揭露在前一报导期间结束日结果尚不确定而在当期期末仍待解决之法

律纷争之细节。使用者受益于前一报导期间结束日即已存在不确定性及于当期解

决该不确定性所实行步骤之信息。

41 当企业改变财务报表项目之表达或分类时,除实务上不可行外,企业应重分模拟较金额。当企业重分类比较金额时,应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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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a) 重分类之性质;

(b) 重分类各项目或项目类别之金额;及

(c) 重分类之理由。

42 当重分类比较金额于实务上不可行时,企业应揭露:

(a) 未重分类该金额之理由,及

(b) 假如重分类该金额,所应作调整之性质。

43 提升信息之跨期间可比性有助于使用者作成经济决策,尤其可让使用者评估财务信息之趋势以供预测之用。在某些情况下,重分类某特定前期之比较信息以达成

与当期之可比性,于实务上不可行。例如,企业可能未在以前期间按照可以重分

类之方式收集数据,而要重新产生该信息亦可能于实务上不可行。

44 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订定当企业变更一项会计政策或更正一项错误时,所需之比较信息调整。

表达之一致性

45 企业对财务报表中各项目之表达与分类应保持前后期间一致,除非:

(a) 于企业之营运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或于复核其财务报表后,考虑国际会计准则

第8号所规定会计政策选择与适用之标准,另一表达或分类明显较为适当;或

(b) 某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应变更表达。

46 例如,一项重大取得或处分,或对财务报表表达之检视,可能指出该财务报表须作不同之表达。企业仅在变更后之表达可提供财务报表使用者可靠而更攸关之资

讯,且修正后之结构有可能持续时,方能变更其财务报表之表达,以免损及可比

性。当企业作此种表达之变动时,须依第41 及42 段之规定重分类其比较信息。

结构与内容

简介

47 本准则规定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表、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或权益变动表之特定揭露,并规定于该等报表或附注中之其他单行项目之揭露。国际会计准则

第7 号「现金流量表」订定有关现金流量信息表达之规定。

48 本准则有时广义地使用「揭露」一词,涵括于财务报表中表达之各项目。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亦有揭露之规定。除本准则其他地方或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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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有不同之规定外,得于财务报表中作此种揭露。

财务报表之辨识

49 企业应明确标示其财务报表,且应与同一公开文件中之其他信息区分。

50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仅适用于财务报表,不必然适用于年报、申报主管机关文件或另一文件中之其他信息。因此,使用者是否能区分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之资讯,及可能对使用者有用但并非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范对象之其他信息,相当重要。

51 企业应明确标示各财务报表及附注。此外,企业应显著地列示下列信息(为使所表达之信息可了解,必要时予以重复):

(a) 报导企业之名称或其他辨识之方式,以及自前一报导期间结束日起该项信息

之任何变动;

(b) 系个别企业之财务报表抑或企业集团之财务报表;

(c) 整份财务报表或附注之报导期间结束日或所涵盖之期间;

(d) 表达货币(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所定义);及

(e) 财务报表中用以表达金额之单位。

52 企业可藉由于各分页、报表、附注、字段等表达适当之标题,以符合第51 段之规定。决定表达此种信息之最佳方式时,需要判断。例如,企业以电子方式表达财

务报表时,未必使用分页;因此,企业应表达前述项目以确保包含于财务报表中

之信息可被了解。

53 企业经常以表达货币之千或百万单位表达信息,以使财务报表更可了解。只要企业揭露用以表达金额之单位且并未遗漏重大信息,此种表达方式可以接受。

财务状况表

应于财务状况表表达之信息

54 财务状况表至少应包括表达下列金额之各单行项目:

(a)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b) 投资性不动产;

(c)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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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d) 金融资产(不包括(e)、(h)及(i)列示之金额);

(e) 采用权益法之投资;

(f) 生物资产;

(g) 存货;

(h) 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

(i) 现金及约当现金;

(j) 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分类为待出售及

包括于分类为待出售处分群组中之资产总额;

(k) 应付帐款及其他应付款;

(l) 负债准备;

(m) 金融负债(不包括(k)及(l)列示之金额);

(n) 当期所得税负债及资产(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所定义);

(o)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所定义);

(p) 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号包括于分类为待出售处分群组中之负债;

(q) 表达于权益项下之非控制权益;及

(r) 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已发行股本及准备。

55 如与企业财务状况之了解攸关,企业应于财务状况表中表达额外之单行项目、标题及小计。

56 当企业于财务状况表中按流动与非流动资产及流动与非流动负债之分类分别表达时,不得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分类为流动资产(负债)。

57 本准则不规定企业表达项目之顺序或格式。第54 段仅列示性质或功能上明显不同而应于财务状况表中单独表达之项目。此外:

(a) 某一项目(或类似项目之汇总)如因其大小、性质或功能致单独表达与企业

财务状况之了解攸关,则应列为单行项目;及

(b) 各项目(或类似项目之汇总)所用之叙述及顺序,可依企业及其交易之性质

修改,以提供有助于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之攸关信息。例如,金融机构可修改

前述叙述,以提供与其营运攸关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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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58 企业应以对下列项目之评估为基础,以判断是否须单独表达额外项目:

(a) 资产之性质及流动性;

(b) 资产于企业内之功能;及

(c) 负债之金额、性质及时点。

59 不同之资产类别采用不同之衡量基础,表示该等资产之性质或功能不同,因此企业应以个别单行项目表达。例如,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之规定,不同类别之不

动产、厂房及设备可按成本或按重估价金额列报。

流动与非流动之区分

60 除按流动性表达能提供可靠而更攸关之信息者外,企业应依第66至76段之规定,于财务状况表中按流动与非流动资产及流动与非流动负债之分类分别表达。当采

用前述例外情况时,企业应按流动性之顺序表达所有资产及负债。

61 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表达方法,对于各资产及负债单行项目其预期回收或清偿合并有下列(a)及(b)之金额者,应揭露超过十二个月之预期回收或清偿之金额:

(a) 未超过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者,及

(b) 超过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者。

62 当企业于一明确可辨认之营业周期内提供商品或劳务,其财务状况表中以单独类别表达流动与非流动资产及流动与非流动负债,将可藉由区分作为营运资金而连

续循环之净资产与用于企业长期营运之净资产,而提供有用之信息。此种表达方

法亦突显预期于当期营业周期内可实现之资产及同一期间内应清偿之负债。

63 对某些企业,例如金融机构,因并非于明确可辨认之营业周期内提供商品或劳务,其资产及负债按递增或递减之流动性顺序表达,比按流动与非流动分类表达,能

提供可靠而更攸关之信息。

64 于应用第60 段之规定时,如部分资产及负债按流动与非流动分类表达,而其他资产及负债按流动性顺序表达,能提供可靠而更攸关之信息,企业得按前述方式表

达。多角化经营之企业,其表达可能需要采用混合基础。

65 资产及负债预期之实现日,系评估企业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之有用信息。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7 号「金融工具:揭露」规定应揭露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到期日。

金融资产包含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金融负债包含应付帐款及其他应付款。不

论资产及负债系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非货币性资产(例如存货)之预期回收日

及诸如负债准备等负债之预期清偿日,亦系有用之信息。例如,企业应揭露预期

超过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才可回收之存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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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6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将资产分类为流动:

(a) 企业预期于其正常营业周期中实现该资产,或意图将其出售或消耗;

(b) 企业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该资产;

(c) 企业预期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实现该资产;或

(d) 该资产为现金或约当现金(如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所定义),但于报导期间后至少十二个月将该资产交换或用以清偿负债受到限制者除外。

企业应将所有其他资产分类为非流动。

67 本准则使用「非流动」一词以涵括具长期性质之有形、无形及金融资产。只要意义清楚,本准则不禁止采用其他用语。

68 企业之营业周期系指自取得待处理之资产至其实现为现金或约当现金之时间。当企业之正常营业周期无法明确辨认时,假定其为十二个月。流动资产包括作为正

常营业周期之一部分而出售、消耗或实现之资产(例如存货及应收帐款),即使

不预期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实现亦然。流动资产亦包括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

有之资产(例如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中持有供交易定义之某些金融资产)及非流动金融资产之流动部分。

流动负债

6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将负债分类为流动:

(a) 企业预期于其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该负债;

(b) 企业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该负债;

(c) 企业预期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该负债;或

(d) 企业不能无条件将清偿期限递延至报导期间后至少十二个月之负债(见第73 段)。负债之条款,可能依交易对方之选择,以发行权益工具而导致其清偿

者,并不影响其分类。

企业应将所有其他负债分类为非流动。

70 某些流动负债诸如应付帐款、应付员工款及应付其他营业成本等,系作为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营运资金之一部分。企业应将此种营业项目分类为流动负债,

即使其将于报导期间后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清偿亦然。企业应采用相同之正常营业

周期以分类其资产及负债。当企业之正常营业周期无法明确辨认时,假定其为十

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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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71 其他之流动负债并非作为正常营业周期之一部分而清偿,但应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或主要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其例包括分类为持有供交易之一

些金融负债(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之规定)、银行透支、非流动金融负债之流

动部分、应付股利、应付所得税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长期性融资之金融负债(亦

即并非作为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营运资金之一部分)且非于报导期间后十二

个月内到期清偿者,除第74 及75 段另有规定外,属非流动负债。

72 金融负债如将于报导期间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企业应将其分类为流动,即使:

(a) 其原始期间超过十二个月,且

(b) 于报导期间后至通过发布财务报表前,已完成长期性之再融资或重新安排付

款协议。

73 企业在现有贷款机制下,如预期且有裁量能力将一项债务再融资或展期至报导期间后至少十二个月,应将其分类为非流动,即使该债务可能在较短期间内到期。

惟当该债务之再融资或展期非由企业裁量(例如无再融资协议)时,企业并不考

量再融资之可能性,而应将该债务分类为流动。

74 企业如于报导期间结束日(或结束前)违反长期借款合约之条款,致使该负债变成即期负债,该负债应分类为流动,即使于报导期间后至通过发布财务报表前,

已经债权人同意,不因该企业违反条款而随时要求清偿。企业将该负债分类为流

动,因为于报导期间结束日,企业未具无条件将清偿期限递延至该结束日后至少

十二个月之权利。

75 惟若于报导期间结束日前,已经债权人同意提供宽限期至报导期间后至少十二个月,且于宽限期内,企业可改正违约情况而在宽限期间债权人亦不得要求立即偿

还,则企业应将该负债分类为非流动。

76 对于被分类为流动负债之借款,若于报导期间后至通过发布财务报表日前发生下列事项,企业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0 号「报导期间后事项」将此等事项揭露为非

调整事项:

(a) 长期性再融资;

(b) 违反长期借款合约之改正情况;及

(c) 债权人同意给与宽限期至报导期间后至少十二个月,以改正违反长期借款合

约情况。

应于财务状况表或附注中表达之信息

77 企业应于财务状况表或附注中,对所列报之单行项目以一种适合于企业营运之分类方式,揭露进一步之明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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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78 企业所提供明细分类之详细程度取决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及所涉及金额之大小、性质与功能。企业亦可应用第58 段所列之因素作为决定明细分类之基础。

该揭露依各项目而异,例如:

(a)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之规定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类别;

(b) 应收款项进一步细分为应收帐款、应收关系人款、预付款及其他金额;

(c) 存货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 号「存货」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商品、生

产用物料、原料、在制品及制成品;

(d) 负债准备进一步细分为员工福利负债准备及其他项目;及

(e) 权益资本及准备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投入资本、股份溢价及准备。

79 企业应于财务状况表、权益变动表或附注中揭露下列事项:

(a) 每一类股本:

(i) 额定股数;

(ii) 已发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数,及已发行但未付清股款之股数;

(iii) 每股面额或股份并无面额;

(iv) 期初与期末流通在外股数之调节表;

(v) 系属于该类股本之权利、优先权及限制,包括分配股利及返还资本之限

制;

(vi) 由企业或由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持有该企业之股份;及

(vii) 保留供选择权及股票销售合约发行(转让、转换)之股份,包括条款及

金额;以及

(b) 权益中每一准备之性质及目的之说明。

80 无股本之企业如合伙或信托等,应揭露与第79段(a)规定相当之信息,显示当期各类别权益之变动,以及系属于各类别权益之权利、优先权及限制。

80A 企业若已将下列项目于金融负债与权益间重分类:

(a) 一项分类为权益工具之可卖回金融工具,或

(b) 一项课予企业仅于清算时交付按持分比例计算之净资产予另一方之义务之工具,并分类为权益工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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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揭露重分类至(自)每一类别(金融负债或权益)之金额、时点及理由。

综合损益表

81 企业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于:

(a) 单一综合损益表,或

(b) 两张报表:一张报表列示损益之组成部分(单独损益表),及第二张报表自

损益开始并列示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综合损益表)。

应于综合损益表中表达之信息

82 综合损益表至少应包括表达下列当期金额之各单行项目:

(a) 收入;

(aa) 除列以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利益及损失;

(b) 财务成本;

(c) 采用权益法认列所享有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份额;

(ca) 若重分类金融资产致使其以公允价值衡量,由先前账面金额与其重分类日(如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号所定义)公允价值之差额所产生之所有利益或损失;

(d) 所得税费用;

(e) 包括下列项目合计数之单一金额:

(i) 停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

(ii) 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

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

(f) 损益;

(g) 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每一组成部分(不包括(h)之金额);

(h) 采用权益法认列所享有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及

(i) 综合损益总额。

83 企业应于综合损益表中揭露下列项目之当期分摊数:

(a) 当期损益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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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非控制权益,及

(ii) 母公司业主。

(b) 当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

(i) 非控制权益,及

(ii) 母公司业主。

84 企业得于单独损益表(见第81段)中表达第82 段(a)至(f)之单行项目及第83段(a) 之揭露。

85 如与企业财务绩效之了解攸关,企业应于综合损益表及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中表达额外之单行项目、标题及小计。

86 由于企业各种活动、交易及其他事项于发生频率、产生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性及可

预测性之影响不同,揭露财务绩效之组成部分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企业已达成之财

务绩效及预测未来财务绩效。若为财务绩效要素之解释所必须,企业应于综合损

益表及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包含额外之单行项目并修改各项目所用之叙述

及顺序。企业应考虑之因素包括收益与费损项目之重大性、性质及功能。例如,

金融机构可能修改各项叙述,以提供与其营运攸关之信息。除符合第32 段之基准

外,企业不得将收益与费损项目互抵。

87 企业于综合损益表、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或附注中,不得将任何收益及费

损项目表达为非常项目。

当期损益

88 除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另有规定或允许者外,企业应将一期间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

目认列于损益中。

89 某些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明订企业可将特定项目认列于当期损益之外之情况。国际

会计准则第8 号明订两种此类情况:错误之更正及会计政策变动之影响。其他国

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或允许,将符合「架构」中收益或费损定义之其他综合损益

之组成部分,排除于损益之外(见第7 段)。

当期其他综合损益

90 企业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揭露与其他综合损益每一组成部分(包括重分类

调整)相关之所得税金额。

91 企业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表达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a) 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数后之净额,或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27

(b) 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数前各组成部分之金额,并用一金额列示与该等组成部

分相关之所得税汇总金额。

92 企业应揭露与其他综合损益组成部分相关之重分类调整。

93 其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明订,是否及何时应将先前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之金额重

分类至损益。该等重分类于本准则中称为重分类调整。重分类调整应连同其相关

之其他综合损益组成部分,列报于该调整重分类至损益之期间。此等金额可能已

于当期或以前期间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作为未实现利益。该等未实现利益必须于

已实现利益重分类至损益之期间,从其他综合损益中减除,以避免重复计入综合

损益总额中。

94 企业可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表达重分类调整。如于附注中表达重分类调整,企业应(于综合损益表中)表达减除相关重分类调整后之其他综合损益组成部分。

95 重分类调整产生自例如处分国外营运机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 号)及被避险之预期交易影响损益时(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第100 段有关现金流量避险之规定)。

96 重分类调整不会产生自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8 号所认列重估增值之变动,或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第93A 段确定福利计划下所认列之精算

损益。该等组成部分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中,于后续期间并不重分类至损益。重

估增值之变动得于后续期间随资产之使用或于资产除列时,转入保留盈余(见国

际会计准则第16 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 号)。精算损益于认列为其他综合损益

之期间,即报导于保留盈余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

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表达之信息

97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企业应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

98 会导致收益或费损项目须单独揭露之情况包括:

(a) 存货降至净变现价值或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降至可回收金额之冲减,及该等

冲减之回转;

(b) 企业活动之重组,及重组成本负债准备之回转;

(c)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之处分;

(d) 投资之处分;

(e) 停业单位;

(f) 诉讼了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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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其他之负债准备回转。

99 企业对认列于损益之费用,应以该等费用于企业中之性质或功能(视何者能提供可靠而更攸关之信息)为基础分类,提供分析。

100 本准则鼓励企业于综合损益表或单独损益表(如有列报时)中表达第99 段规定之分析。

101 由于财务绩效组成部分之发生频率、产生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性及可预测性可能不同,将费用进一步细分可突显财务绩效之组成部分。该分析可按两种方式之一来

提供。

102 第一种分析方式为「费用性质」法。企业按费用之性质将损益中之费用(例如折旧、原料进货、运输成本、员工福利及广告成本)汇总,而不再将其分摊于企业

内各功能中。此种方法可能易于应用,因其无须按功能别分摊费用。采用费用性

质法之分类举例如下:

收入X

其他收益X

制成品及在制品存货之变动X

耗用之原料及消耗品X

员工福利费用X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等)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但债券投

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必然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披露》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评价,并分别与旧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自己看法和建议。 一、新准则的背景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立统一的、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大量实践证明,国内关联交易准则存在重大缺陷,为了进一步治理不当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尽量公允,透明,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为四章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1~2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准则的目的;第二章为关联方(3~6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中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十个方面;第三章为关联方交易(7~8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即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给出了关联方交易的是十一种类型;第四章为披露(9~12条),给出了企业应该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的规范。 三、新旧比较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表1。 四、中外比较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要求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是仍存在部分差异。 (一)关联方定义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没有专门对关联方进行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把握了“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3

目录 1 概述 2 目的 3 范围 4 定义 5 过渡性规定 6 生效日期 二、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说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三、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本号准则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属于负债的优先股资本)的实际成本或估算成本。 四、定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相关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5.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6.相关资产的例子,有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其他的投资,以及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是相关资产。那些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也不是相关资产。 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 确认 7.借款费用应于它们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在基准处理方法下,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 揭示 9.财务报表应提示为借款合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确认 10.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场确认为费用,除非按第11段的要求已达到可资本化的程度。 1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按本号准则确定。 12.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下,直接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包括在该项资产的成本之中。当借款费用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该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其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3.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14.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会比较困难。例如,当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就会发生此困难。当集团使用一系列债务工具以不同利率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内其他资本化的开始企业时,也会产生困难。其他复杂性来源于集团在高通货膨胀经济条件下经营,使用外币借款或与外币有关的借款,以及来源于汇率的变动。因此,确定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困难的,需要进行判断。 15.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人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16.对某项相关资产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企业获得借入资金,并且在该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之前,已发生了有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往往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以前,用作临时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时,应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这种借入资金带来的全部投资收益。 17.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人的借款

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解析(一)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浪潮席卷整个西方世界,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问题受到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监管者、财务报表编制者和用户的关注。因此1998年公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及深刻的意义。本文分析了IAS39的一些关键内容,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具体分析了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关键词:IAS39衍生金融工具商业银行 从1988年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995年批准公布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8年批准公布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尚在为完成一个综合性的准则而继续努力。IASC之所以要立项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因为以往的准则存在一些重大缺失。比如以往的会计实务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无法得到确认。因为没有初始成本,不能按传统会计模式确认。再比如以往缺乏合理、统一的套期会计规范。对于套期如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缺乏指南。 一、金融工具国际准则IAS39基本内容 (一)关键术语定义 1、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且有证据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特别说明对于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除非它们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则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企业发起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3)贷款和应收帐款,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内就转让的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内,而后划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其它金融资产。 2、与确认和计量有关的定义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AMORTISEDCOST),指初始确认日以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余额:减去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额与到期金额之差额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积摊销额;减去因资产减值或资产不能收回而减记的价值(直接或通过备抵账户)。 (2)实际利率法(EFFECTIVEINTERESTMETHOD),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配利息收益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从现在开始至到期日或下—个以市场为基础的重新定价日预期会发生的未来现金支付额,精确地折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净值所运用的利率。它应包括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到的各项费用和百分点。同时实际利率有时被称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个重新定价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该期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内含收益率。 (3)公允价值(FAIRVAIUE),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 (4)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S),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它包括支付给代理商、顾问、经销商和自营商的手续费和佣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征收的款项;证券交易税,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或折价、筹资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或持有成本的摊销。 3、与套期有关的定义 (1)套期工具(HEDGINGINSTRUMENT),在套期会计中,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变动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概述 (2) 目的 (2) 范围 (2) 定义 (3) 披露 (20) 过渡性规定 (22) 生效日期 (22)

概述 ?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编辑]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编辑]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 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 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 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 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 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 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 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 已经减值。 [编辑] 定义 5.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中国要发展经济,就 从2003年末至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出了多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对多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该走向国际化。 与此同时,为了与国际准则更好地协调与接轨,我国财政部也正积极地酝酿这方面的改革。 在众多的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中。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39号-金融工具无疑是最引入关注的。 尽管该准则在国际准则此次修订之前已经生效,但该准则十分复杂,很难应用。 而对于中国会计准则来说,这是全新的准则,并代表了对于金融工具会计的重大改变。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而其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为交易而持有以及其他指定的金融工具。 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都计入利润表。 在实务中,很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应用问题。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各类金融工具的企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而盈利亦可能波动频繁。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商业债券投资核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二者的差异分析。 债券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资产,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债券投资的核算,对于商业银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增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迅速增长。

但债券投资核算明显滞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有着显著的差异。 因此,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合理成分,改革和完善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核算,不仅是推动商业银行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提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债券投资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试图通过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债券投资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核算的改革取向。 一、债券投资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平衡收益与风险的重要工具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既要吸收存款,又要通过发放贷款、同业拆放或购买债券等形式,将所吸收的资金有效地加以运用,以赚取合理的利差。 同时,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强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并通过有效的资产组合,去化解风险,提高收益。 贷款无疑是银行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手段,但是贷款的发放不仅要有客户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贷款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呆坏帐多的现状,说明贷款风险很大。 而债券投资相对于贷款而言,虽然名义收益率相对较低,但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相对于存放和拆放资金而言,收益又较为可观。 而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期限匹配,可以保持债券投资较好的流动性,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因此,债券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在没有即时和可靠的贷款投放渠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必然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债券市场,通过购买债券,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IAS 16 国际会计准则16号 固定资产PPE

2013 Technical Summary 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s issued at 1 January 2013. Includes IFRSs with an effective date after 1 January 2013 but not the IFRSs they will replace. This extract has been prepared by IFRS Foundation staff and has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IASB. For the requirements reference must be made t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andard is to prescrib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so that user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can discern information about an entity’s investment in its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nd the changes in such investment. The principal issues in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he recognition of the asset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ir carrying amounts and the depreciation charges and impairment losses to be recognised in relation to them.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re tangible items that: (a)are held for use in the production or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for rental to others, or for administrative purposes; and (b)are expected to be used during more than one period.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shall be recognised as an asset if, and only if: (a)it is probable that future economic benefits associated with the item will flow to the entity; and (b)the cost of the item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Measurement at recognition: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that qualifies for recognition as an asset shall be measured at its cost.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is the cash price equivalent at the recognition date. If payment is deferred beyond normal credit term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ash price equivalent and the total payment is recognised as interest over the period of credit unless such interest is capitalised in accordance with IAS 23. The cost of an item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comprises: (a)its purchase price, including import duties and non-refundable purchase taxes, after deducting trade discounts and rebates. (b)any costs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bringing the asset to the location and condition necessary for it to be capable of operating in the manner intended by management.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采掘活动》节译 前言 1.从事矿产或油气采掘活动的主体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但是,某些采掘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资产或支出没有完全包括在IFRSs之中。IFRSs的范围排除了适用于这些活动的某些部分,最明显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此外,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IFRS6)对勘探和评价支出规定了会计处理,但是,作为临时办法,IFRS 6允许(附带某些限制)采用IFRSs的主体对这些支出继续适用现有的会计政策。由于缺乏综合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导致了采掘活动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分歧,也引起了对部分会计实务可能不符合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担心。 2.本讨论稿是制订一项可能的采掘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第一步,该准则将会处理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取代IFRS 6。 历史 3.1998年,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启动了一项针对采掘业主体所使用会计的项目。实施该项目的主要原因是为解决下列观点分歧: (1)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发现、取得和开发成本应在多大

程度上资本化; (2)对资本化的成本的折旧(或摊销)方法; (3)除了成本因素,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数量及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 (4)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和资源的定义与计量。 4.2000年11月,IASC采掘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议题报告《采掘业》,收到了52份反馈意见函。项目组在制定该讨论稿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该议题报告及其反馈意见。 5.2001年,IASB作为IASC的继承者得以组建。2001年7月,IASB 宣布,将在议程时间允许时重启该项目。2002年9月,IASB认为,为许多准备在2005年采用IFRSs的主体完成一项采掘活动会计的综合性项目,在时间上是不可行的。但是,为这些主体提供关于勘探和评价成本的处理原则是必要的。因此,IASB于2004年12月发布了IFRS 6。IASB发布IFRS 6的目标是: (1)只对勘探和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进行有限的改进,没有要求进行重大修改,当IASB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所采用的会计实务进行全面审议时,这些修改可能被撤销; (2)明确了确认勘探和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这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以及(3)要求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披露有关勘探和评价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评估的标准以及确认的减值损失等信息。 6.同样在2004年,IASB还开始了一项对采掘活动会计进行全面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12.国际会计准则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1993年修订)的改进建议1 1本文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与发展中心汪珺翻译、丁度校译。其中“征询意见”、“主要变动摘要”和“正文”第1条到第15条在实习生冷冰翻译的基础之上进行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200X年修订)

征询意见 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 您是否同意将功能货币定义为“实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的建议,以及第7段至12段中所建议的确定实体功能货币的指南? 问题2 您是否同意,报告实体(无论是集团还是孤立实体)应当被允许按其选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货币列报其财务报表? 问题3 您是否同意,所有实体在将其财务报表折算成列报货币时,都应当使用与为将其纳入报告实体财务报表而对国外经营进行折算时所要求采用的方法一样的方法(参见第37、40段)? 问题4

您是否同意,撤销IAS21第21段中将某些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问题5 您是否同意,并购国外经营产生的: (1)商誉和 (2)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 应作为该国外经营的资产和负债,并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参见第45段)?

主要改动摘要 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在IAS21的范围中删除已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的外币衍生工具。 ●以两个新概念代替IAS21中的“报告货币”概念:功能货 币(实体用以计量其财务报表项目的货币)和列报货币(实体用以列报其财务报表的货币)。术语“功能货币”用以替代“计量货币”(《解释公告第19号——报告货币:IAS21和IAS29下财务报表的计量与列报》中所使用的术语),因为二者的含义本质上相同,但功能货币更常用。 ●要求每个实体——无论是孤立实体、集团内的母公司还是 集团内的某个经营(例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分支机 构)——确定其功能货币并以该功能货币计量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理事会建议将功能货币定义为“实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将SIC-19中如何确定计量货币的指南中的一部分内容并入IAS21。理事会还建议,较之于对交易进行计价的货币,对决定交易定价的经济中的货币应更为看重。因此: ?实体(无论是孤立实体还是集团内的经营)无权自由 选择功能货币。 ?实体不得以诸如选用一种稳定货币(例如其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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