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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度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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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度的先进性

中国为什么能够创造出让全世界惊叹不已的发展奇迹、稳定奇迹?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拥有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

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人间正道是沧桑?,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途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艰难曲折的探索所形成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等都有着中国自己的特色。中国实行一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制,在现行宪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的基本制度,它们是基于中国特定历史现实而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习近平强调:?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

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建立起来的。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传承才能更好创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依靠否定、割断自身的文化传统,照搬外来制度而走向复兴。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源泉。五千年的中华文化代代相传、生生不息,蕴含着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丰富内涵;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有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不安的深刻教训。我们既要从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中吸取制度精华,又要从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中总结中国道路的历史探索,也要从历史上治国理政实践中总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建立起来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历史上有人想在中国搞资本主义,总是行不通。我们搞社会主义虽然犯过错误,但总的说来,改变了

中国的面貌。?回顾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进一步体会到这一论述的深刻含义。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挽救民族危亡,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其中的几次斗争曾试图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最终都失败了。历史证明,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根本行不通。1919年,中国爆发了五四运动。当时的中国正处在社会大变动的年代,各种社会思潮包括进步的、保守的、反动的应有尽有。中国的先进分子为了救中国,从各种各样的主义中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这是中国人民作出的郑重历史选择。有了这个选择,在中国工人运动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基础上,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28

年浴血奋战,终于在1949年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雄辩地说明,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发展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创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

重大贡献。一方面,借鉴苏联的一些做法,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等;另一方面,独创一些适合中国

国情的做法,如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等。实践证明,凡是结合实践创新的,都是适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伟大的改革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的开幕词里,首次鲜明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从此,中国共产党人以解放思想为先导,锐意进取、奋力开拓,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其更加稳固成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改?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和全国的工作重点已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资料所有制已由过去的?一大二公三纯?、公有制一统天下,改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已由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开放程度已由封闭和墨守陈规的社会转变为对外开放、融入世界和全面进行改革、越来越活跃的社会;价值取向已由过分强调为国家、为人类作贡献,转变为强调改善人民生活,以民为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巨大进步,充分说明了改革开放的路线是正确的,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历史没有终结,也不可能被终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是好,要看

事实,要看中国人民的判断,而不是看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的主观臆断。?

二、具有明显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造就了人类进步史上的发展奇迹,30多年来,国力迅猛发展,国际地位也快速提高,世界风景中国独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独特的优势,将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制度保证,它将极大地丰富整个世界的制度文明,并深刻影响世界格局的未来走向。习近平指出:?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

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层面都充分体现了这一本质属性。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这一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各类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社会保障制度更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保障。我们的全面深化改革,其目的就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让一切社会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一制度优势,既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的创造活力,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既保障人民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主体地位,又保障人民社会监督、权力监督的主体地位;既保障人民改革开放的实践主体地位,又保障人民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和平发展等本质特征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有力主体。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基层民主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基层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所有这些制度安排都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邓小平说过,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明显优越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习近平指出:?我们最大的优势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过去我们搞‘两弹一星’等靠的是这一法宝,今后我们推进创新跨越也要靠这一法宝。?真正的大事数量虽少,但对全

局发挥着关键作用;办不好此类大事,绝大多数小事就无从谈起。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的形势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不集中力量办好大事,就不可能办好绝大多数小事;如果不集中力量,也根本办不成大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中国能办大事,也办成了许多别国办不了的许多大事。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主张和平解决领土、领海分歧和国际争端。中国始终坚定地站在世界和平力量一边,谁推行霸权主义就反对谁,不屈从于任何外来压力,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一切国家的正常关系。中国始终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的不同为借口,对别国的主权和内政进行干涉。习近平指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中国坚定不移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在‘一带一路’等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优越制度。

三、具有强大自我完善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极强自我完善、自我变革能力的优越制度。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很强的学习吸收和自我完善能力。邓小平曾说:?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既有中国特色,同时还吸收了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世界各国制度的先进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才能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在文化上创造出更先进的文化,在社会上构建出更加和谐的社会。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很强的自我变革能力。对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能够及时进行改革。38年的改革开放,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变革的历史。

全面深化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自我完善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指出:?中国的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当前,我们既要充分认识我国依靠制度优势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又要清醒地看到我国许多制度还存在不少需要变革和完善的地方。比如,不科学、不连续、不

配套、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依然突出,造成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大等问题。存在问题,正是我们改革动力所在。改革就是要不断变革与完善我们的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全面深化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指出:?我们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道路拓展永无止境,制度完善永无止境。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时俱进,永葆先进性。

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个老话题。曾经一个时期,提起这个话题,我们似乎“理直气不壮”,因为我国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发展差距比较大,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能从理论上阐释,还得到实践的充分印证;不仅中国人民深切感受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优”在哪里呢? 从经济制度来看,我们不仅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比如,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们反应迅速,果断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举措,很快初见成效,国际社会给予了积极评价。美国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说:“在经济困难时期,中国的指挥和控制体系实际上比其他市场经济体系更有效。”法国《欧洲时报》认为:“包括‘制度优势’在内的‘中国特色’已成为中国信心的有力支撑。” 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这些优势在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中更是显示出巨大威力。有国外学者评价中国抗击汶川地震灾害时说:“地震之后人们确实看到了中国制度体系的优越性,中国在短时间内动员巨大的力量投入,这是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比拟的。”日本《朝日新闻》认为,北京奥运会“使中国特有的体制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 当然,不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优越性,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既遵循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此进行了艰辛探索,既取得重要成果,也遭遇过严重挫折。新时期以来,我们党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由于我

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2010-03-18 清华领导力培训百度知道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性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主体,在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根据投资的多少,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所有权属分散的股东,企业通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原则,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存的组织机构框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四大部分。按其职能,分别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其他出资者选派代表组成。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最终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投资方向、收益分配。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又一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经理人员是企业的管理阶层,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照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行使职权。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实行聘任制,不实行上级任命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同时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它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https://www.sodocs.net/doc/3216146933.html,的核心依托。 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正确的经营思想和能适应企业内外环境变化、推动企业发展的经营战略;建立适应现代化生产要求的领导制度;拥有熟练地掌握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的管理人才和具有良好素质的职工队伍;在生产经营各个主要环节普遍地、有效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建设以企业精神、企业形象、企业规范等内容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集体意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 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 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 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 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 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 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 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 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 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 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 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 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 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体系是以物流法为基础、以物流主体和行为法律规范为主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规律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物流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物流活动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 方面;三是物流市场管理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 规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模板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 容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 它是当前最为发达的一种企业体制。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 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主要包括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性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要求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 明晰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主体, 在此基础上引导出多元化的投资来源。同时, 根据投资的多少, 确立对称的责任和权利, 打破国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传统体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前提下, 企业依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 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规范下, 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国家也不再是企业的惟一投资主体。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 所有权属分散的股东, 企业经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 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是明确的。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后, 在其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门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企业产权关系的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中国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 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 经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形成各自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摘要:从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等多各方面详细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发展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事实证明,中国大陆这三十年来追赶世界先进国家的速度是惊人的,中国的政治制度在效率上打败了西方所有的民主国家。效率是所有政治制度评比的综合指标,效率更高的政治制度就是一个更优越的制度。而高效的政治制度必将为社会其他方面如经济、科技的发展提供更加优异的环境。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个老话题。曾经一个时期,提起这个话题,我们似乎“理直气不壮”,因为我国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发展差距比较大,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能从理论上阐释,还得到实践的充分印证;不仅中国人民深切感受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一个曾经一穷二白、积贫积弱的国家,为什么能在60多年之内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索越来越清晰地汇聚成一个鲜明答案:新中国60年取得的一切成就,归根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最大政治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优”在哪里呢? 从经济制度来看,我们不仅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比如,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们反应迅速,果断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 1 刑法 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 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综上可知,我国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刑事立法和专门立法中都有所涉及,但其深度和广度都还有待加强,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当前立法的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之立法,当然始于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但有关专门性立法,则在20余年之后的1999年。该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不仅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方针、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部门等预防犯罪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为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但是,相对于早在100多年前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仅用三十余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百余年的历程,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成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分不开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建设、改革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制度既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精髓,又切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这套制度同时借鉴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我们在航空航天事业上的成功,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面前,我们展现出去紧急应变能力、动员能力和众志成城的集体意志,无不是在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所取得的。 ?在吸取了苏联经济改革失败的教训后,我们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既解决了单一的和过分超前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模式不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问题,也解决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问题。在经济体制方面,我们创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点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优势。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就一定能够将我们的优势继续发扬,不断修正错误,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客体 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因此(1)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围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5%。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此等分配,形式上不得以现金股利进行,而只能以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此等以转增资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分配从民法上来看,股东所分得者仅为股权而非所有权,该股权所对应之资本份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自身通过“留利”方式成为利润分配的对象。 (二)利润分配的对象 1、股东 股东权包括股利权,投票权、清算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因此股东当然可以参与利润分配。但这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而对于股东资格

第一章-现代企业制度-习题

第一次形成性作业习题 一、单项选择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面向市场.以()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具体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B A.生产 B.盈利 C.销售 D.发展 ()是当人们之间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劳动转换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时候,同时也就出现了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劳动过程由谁指挥、劳动产品如何分配、不同劳动的交换如何进行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C A.社会关系 B.合作关系 C.生产关系 D.合资关系 ( )是有由单个个人出资,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A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由多个作为自然人的资本所有者共同投资,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的企业。B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出资创办人为两个以上,基于合伙合同建立,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然人企业。D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一种最传统、最简单的企业形式,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自然人企业。它通过由业主直接经营,对经营有绝对权威,业主享有全部经营所得,独立承担企业风险,对债务有完全清偿责任。C A.业主制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 )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组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A A.公司企业 B.合伙制企业

C.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A A.50 B.60 C.40 D.70 股份制有限公司:指由2人以上()人以下股东为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居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B A.150 B.200 C.250 D.300 ()是指企业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分析和决断的机制。A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它是激励者根据自己的目标刺激被激励者采取某种经济行为和不采取某种经济行为的机制。B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价值取向和文化环境等,对管理对象之行为从物质、精神等方面进行制约和束缚以使其行为收敛或改变的机制。C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过程中将各种经济要素进行新组合的机制。D A.决策机制 B.激励机制 C.约束机制 D.创新机制 ()是指企业经营理念和运行机制的总和。它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企业各种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途径、方式、方法,是在企业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A A.经营方式 B.经营理念 C.经营形式 D.经营机制 ()是指商品生产者以市场为对象,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手段,为了实现企业的目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201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只有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各司其职,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它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于它的科学完整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上看,它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还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二是在于它的科学运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当今世界其他制度体系相比较,具有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政治优势,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近年来,战胜种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功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等,都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三是在于它的改革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能通过持续深化改革,才能不断培育生长点、释放生命力、展示优越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明确深化改革的重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和人民的实践是不断前进的,指导这种实践的理论也要不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将在党和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不断完善。这一过程必将为理论创新开辟广阔前景。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6、某男雇佣一女冒充其妻子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镇人民政府未经审查即发给离婚证书。该男妻子知道后,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而导致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事后,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B.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C.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且造成了物质损害 D.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对精神损害不给予金钱赔偿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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