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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扩围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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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扩围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刘长安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要]营业税与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两大主体税种在税收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异,故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纵观增值税的四次改革,不难发现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如何分配、增值税扩围改革应采取什么样的节奏和方式以及增值税税率如何设计等问题。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归属;方式;税率

继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后,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加入试点队伍。2013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指出,抓紧落实并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和地区范围。但是,在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难题,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不仅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一、税收归属与财政体制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国内增值税分享比例为75:25,进口

增值税由中央独享,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而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地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主要依靠营业税维持地方财力的地方政府,其财政收^规模直接受到影响。基于此,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但只是解决税收归属问题的临时性措施,并不是长远之计。当增值税改革覆盖全国,法律对收入分配必须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增值税扩围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某种程度上更是一个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关于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学界也多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一是维持现有的格局,“扩围”后的服务业增值税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二是维持现有的共享比例,通过调整税收返还或者作为固定转移支付等方式;三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改革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四是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国税和地税合并,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隶属关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指出:“增值税的税权应归属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在分配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但更多要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合国际上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经验,本文比较赞同贾康所长的观点,这种体制能实现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科学分配,既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又能使地方摆脱财政困境、降低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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