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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衡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

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15-62 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地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广大员工及协作队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形成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协作队。 3、交通安全职责:

3.1 各级行政负责人职责 3.1.1 各级行政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 3.1.3掌握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3.1.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2项目安监部职责 3.2.1 项目安监部负责对《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奖惩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3.2.2对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3监督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确保行车安全和运

6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交通安全、驾驶人员、机动车辆及交通事故等管理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凌源小城子光伏电站。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 2.2 车辆:是指机动车。 2.3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职责 3.1 光伏电站站长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电站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2 电站专工负责监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 3.3 电站站长、专工负责电站所辖车辆及驾驶员的调度,电站专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交通安全学习,车辆定期检审、维护保养、保险等事宜。 3.4 电站站长、专工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负责电站交通方面违章违纪行为及违章肇事的处理和考核。 3.5光伏电站站长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电站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 风险控制点 本规定中的风险控制点:组织职责、安全标志、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车管理。 5 风险分析 5.1 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职责不明确,导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5.2 交通安全标志不完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3 未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或未进行相关教育,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4 车辆保养、检查和维修不及时,导致车辆使用寿命缩短。 5.5 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5.6 车辆未按规定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6.1 行车管理 6.1.1 电站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日常车辆使用由光伏电站按电站有关规定调派。电站所有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及修理工作及安全教育由专工负责,电站机动车辆车管理业务工作统一由站长管理。 6.1.2光伏电站需长途用车时,须经专工或站长同意,并填写长途行车单。 6.1.3 光伏电站生产用车由专工统一安排和调度。 6.1.4 驾驶员应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车辆的相关系统和安全部件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6.1.5 电站机动车辆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机动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来约束人们是必要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管理制度 ★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X年X月X日发布 XX公司

目录 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术语和定义 (2) 4.引用文件 (2) 5.职责 (3) 6.管理内容和规定 (4) 7.业务/管理流程 (8) 8.记录 (8) 9.附则 (8) 10.附件 (8) 附加说明: (9)

1.目的 为了规范XX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本厂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车辆,公司专职驾驶员,公司全体员工,以及进入本厂工作的其他社会车辆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2.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3. 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5.职责 5.1综合管理科: 5.1.1负责公司公务车辆信息管理和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5.1.2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5.1.3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处理。 5.1.4负责公务车驾驶人员的备案登记管理。 5.2安技环保科: 5.2.1负责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5.2.2负责组织交通安全检查。 5.2.3负责组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考核及证件核发。 5.2.4负责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件的核发。 5.3 财务部: 5.3.1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厂内机动车年检费用的支付。 5.3.2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公务车年检、维修保养、保险费用的支付。 5.3.3交通安全管理罚款收缴。 5.4 各部门: 5.4.1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检查。 5.4.2厂内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5.4.3根据工作需提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名单,共同参与技能考核。 5.4.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及处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 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 6.1.1公司内车辆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专业厂以及仓库等封闭区域的场地,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仓库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大牵引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1.2厂区主要道路、停车场、试车跑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公司内严禁车辆乱停乱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XX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 3? 术语和定义 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3.2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发证的机动车辆。 4? 管理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 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经理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公司汽车货物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员:,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BECE-ZD-XXXX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公司 XX年XX月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姓名签名日期编写 校核 审查 审批 签发 分发范围:公司各部门原件存: 总裁办公室文档室会审单: No 选择会审部门判断会审人签字审查意见 会审部门意见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 注:如审查人有意见在审查意见栏内手写,如无意见不用填写“/”。

历史版本记录 版 日期状态编写校核审查审批签发修改—说明本

目录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定义 (1) 3 组织管理及职责 (1) 3.1 管理职责 (2) 3.2 管理内容 (2) 3.3 管理要求 (2) 4 附则 (3)

1总则 1.1为了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1.2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1.3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部门、事业部和各二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2 定义 2.1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单位许可的专职驾驶员和准驾人员。 2.2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承担各单位生产经营任务的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机动车,不含场(厂、区)内专用机动车。 2.3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在各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各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场内公路及专用公路。 3组织管理及职责 3.1管理职责 3.1.1 管理机构职责 (1) X总裁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3.1.2 交通安全岗位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负责交通安全监督,各单位应确定主管交通领导、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 (2) 交通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专职驾驶员组织管理考核。负责制定准驾人员授权规则(参考格式见附件1),并监督管理。 3.1.3 专职驾驶员 (1) 专职驾驶员由各单位主管交通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员)通过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车辆运输及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曲沃220KV变电站安装工程项目部的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项目经理职责 3.1.1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1.2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项目部各项交通安全考核指标。 3.1.3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例会,听取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布置安排交通安全工作。 3.1.4配合公司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3.1.5负责总结和推广交通安全工作经验,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1.6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 对外租车辆应进行监督管理。3.1.7. 3.2车队队长职责

3.2.1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本单位各项交通安全考核指标。 3.2.2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例会,听取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布置安排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各基层交通安全工作。 3.2.3配合交安委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3.2.4负责总结和推广交通安全工作经验,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交通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3 驾驶员职责 3.3.1 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 3.3.2 按时参加每周的交安例会. 3.3.3 认真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3.3.4 积极参加公司及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3.3.5 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运输任务。 四、车辆管理办法 4.1 车辆的派遣: 工程指挥用车一律交由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统一协调派遣;大型运输车辆、四轮农用车及三轮车由各施工队负责派遣。驾驶员要按照派车单所明确的内容准时出车,做到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4.2 车辆的使用: 本着“厉行节约,确保用车需要”原则,一方面,要搞好车辆的日常.

河北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五章公路交通管理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贯彻“集中统一,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交通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全省城乡一切单位和组织,有责任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培养讲道德,守纪律,遵守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现行管理 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及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公路安全

第八条公路上和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严禁建 房搭棚、埋设管线、竖立电杆、挖沟引水、开山采石、挖土采砂。 已埋设的管线、电杆,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空中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横幅等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农田灌溉需要引水跨越公路时,须事先经公路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保护公路。 第九条严禁在公路上、排水沟内打场晒粮、堆积或碾轧物料、摆摊和进行集市贸易。 第十条在公路和公路桥梁下及对其有影响的 范围内开采矿藏,开采单位必须先向当地公路部门报送有关开采范围、沉陷程度、修复措施等有关资料,经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公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及其他附属 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迁移、损坏与涂改。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doc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78642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交通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状况,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业管理和工作绩效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3、确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宣传、检查、和机动车辆管理,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保持联系;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交通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把交通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 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 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 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条文(精)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 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 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 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 禁止其駕駛。 依據教育部93/4/30台社(二)字第0930056398號函辦理。 ------------------------------------------------------------------------------------------------------------------------------------------ 「學生騎乘腳踏車配戴腳踏車專用安全帽」宣導: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南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致縣長來函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社(二)字第0920 110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蘇檢察官來函以,由於渠為檢察官,故常相驗學生車禍死亡案件, 其中騎機車部分,因法律強制戴安全帽,死亡率年有降低,但學生騎

腳踏車部分,則因法律未強制戴安全帽,兼以校方未規定,致生重大 傷亡,實令人扼腕。另我國自從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法令通過後, 國內頭部外傷的病例已明顯減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也隨之下降。然 而,近年來急診室因腳踏車事故所導致頭部外傷之病人,依據台北醫 學院傷害防治研究所統計,卻有日益增加的現象,足證加強宣導學生 騎乘腳踏車的行車安全應受到重視。 三、籲請各校除持續加強落實學生騎乘腳踏車應配戴通過國家標準之腳踏車 專用安全帽之宣導措施外,並於各種適當時機,鼓勵推動各項強化學 生騎乘腳踏行車安全之管理與維護方案,以共同減低學生騎乘腳踏車 因未戴專用安全帽致生不幸之傷亡率。 ------------------------------------------------------------------------------------------------------------------------------------------ 為減少遊覽車行車事故,增進交通安全,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如需租賃遊覽車時,應注意承租車輛之定期檢驗 是否逾期、有否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以維護自 身權益 依據交通部91/12/4交路字第0910067484號函辦理。 -------------------------------------------------------------------------------------------------------------- ---------------------------- 「視野死角與內輪差」宣導: 大型貨車因其車重及軸距較長,迴轉半徑大,駕駛座位較高、車身較長,整車視野有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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