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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商法课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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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商法课的感受

姓名:王峥怡

班级:11级6班

学号:1102314

系别:外语系(国贸)

学习国际商法之后的感受

王峥怡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外语系

前言:大二下半年,我们英语国际贸易专业新开设了一门课程,国际商法。在我从来没有正式学习过法律知识前,我只是通过电视节目来认识的法律。所以当我见到这本书,我很是欣喜。不仅和我们的专业有一些联系,而且我觉着当今社会是离不开法律的维护。书本我很喜欢,老师我也是很喜欢的。以下是我的学习国贸的总结和感受。

一.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

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商法的特征:

表现在一下三个反方面;1主体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三.国际商法的作用:

(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作用。

(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四.国际贸易的学习心得:

还记得第一堂课老师给我们将法字的变化,还有一个有关法律神话故事。就对我学习本书知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我越发察觉本书离不开实例。还记得老师讲的奥康皮鞋公司对欧盟反倾销案胜诉的故事,给我以震撼。喜讯迅速传遍神州大地,不仅鞋业界为之振奋,政府层面、行业协会,甚至其他产业也备受鼓舞。近奥康鞋业抗辩6年,终获胜诉,我们对其表示祝贺并为之鼓舞。奥康鞋业自2006年发起上诉,坚持不懈,持续地在‘抗辩’之路上作战,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和韧性值得全行业学习。特别是奥康鞋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规则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行业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这个案例强有力的说明了,学习商法的重要性。我觉着我们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应该知法懂法,在遇到麻烦的时候用我们的专业知识撑起一个保护伞。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全面。虽然在本学期,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继续关注法学关注国际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班级:10国贸学号:1013100016 姓名:罗素云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期末课程论文

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26 国际保理及其法律问题 2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28 论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29 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船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 32 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兼谈无单放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34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之探讨 35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36 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 37 《论WTO反倾销规则》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 39 WTO协议绿色条款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与对策 40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 41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意见 43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45 国际反补贴法之比较研究 46 国际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界定比较研究 47 中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48 国际电子商务中认证的法律问题之研究 49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50 论国际代理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 51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52 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2016年制订 2017年修订 大纲版本号: 2017年第2版 制定人:王强、张颖、金花、刘钊、张红娟、焦朝霞授课院(部)(盖章):国际经贸学院 开课学院(盖章):国际经贸学院 制定日期:2017年2月20日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中文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课程编号】 GX005 【课程类型】 公共选修课 【总学时、学分】 30学时、2学分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指导进出口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选择地介绍国际贸易的有关习惯做法、贸易惯例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具体包括进出口合同的基本内容、知识和运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业务环节及做法的基本知识及应用。 三、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本课程属于全院学生的公共选修课,是经贸院校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我国进出口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教学内容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目的:为了学好本门课程,学员首先要了解本导论概述的有关内容。 2.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及中国经济中国际贸易的地位。 【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国际贸易的特点、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 2.难点:无 【学时】

2 【教学策略与方法】 讲授 【理论教学内容】 中国经济中国际贸易的地位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二、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三、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 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同异 【其他教学环节】 一、讨论:案例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教学目的和要求】 1.目的:通过本章的讲授,使学生了解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意义,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能够掌握和运用各类包装标志。 2.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教学重点与难点】 1.重点:表示品质的方法、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运输标志 2.难点:溢短装条款 【学时】 4 【教学策略与方法】 讲授、讨论、习题 【理论教学内容】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一、约定品名的条款的意义 二、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国际商法总结

名词解释 一有限合伙企业(p14) 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将有限责任引入到合伙制度,为合伙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而且具有资本和信用优势。 二先履行抗辩权(p72)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虽没有后履行抗辩权,但可享有不安抗辩权,即在对方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s)(p76) 即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该受损害人的补充方法。 四提存(deposit)(p95) 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提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债权人受领迟延;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五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p174)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以下3个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六疏忽说(p178) 疏忽说又称疏忽责任原则。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出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不仅包括实际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必需的各种要素,包括标签,说明书,包装,提醒用户注意事项等),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对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严格责任说(p180) 严格责任说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责任方已经合理的注意,但产品还是有缺陷,对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伤害。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消费者最有利,最充分的一种原则,所以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八法定代理(p206):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成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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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 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任课教师:朱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

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课程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课程教学大纲 指导教授:黄海峰教授 学分:2学分 地址:1教314 (18:00-19:35) 学时范围:2学时/周(2005.3.3-2005.6.16) 适用专业: 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 前期课程:《国际贸易原理》《法理法》《国际商法》等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1.1 【课程性质】 【世界贸易组织】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所需要所开设的专业课,以阐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为主要内容,强调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 过去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认识或多或少蒙上了政治的色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进入了从旧经济向新经济的转型期,即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同时,逐步向国际经济一体化过渡。参与经济全球化,遵守国际规则对中国来说已不再遥远,而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更是中国面对世界走出的关键一步和必要一步,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是一把双刃剑,加入WTO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不仅与我国经济贸易影响巨大,而且对社会、政治、文化、技术、法律等各方面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上,加入WTO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选择,意味着中国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入WTO使中国未来经贸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压力,而能否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同时变压力为动力取决于我们对加

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把握和运用,取决于我们不断培育和创造的竞争优势。 在文化上,加入WTO有利于中国与世界的文化融合与交流,世界贸易组织是一面看世界的窗口,通过这扇窗口,不仅能够使我们了解到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而且也能使世界认识和了解到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改变西方人对中国的成见,填补彼此之间的文化沟壑。 在法律上,中国正逐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加入世贸无疑有助于我们学习与借鉴西方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而要适应国际的惯例和规则,只有熟悉与利用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的条款,才能在国际贸易与交流中为我国争取到有利的地位。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要兑现一系列承诺,包括透明度、贸易经营权、非歧视待遇、对外贸易措施的统一管理、经济特区、特殊贸易安排、司法审议等各方面,对中国国内的产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中国的政策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也恰恰是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怎样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并为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争取和有利的地位,也是中国面临的又一问题,1999年举行的西雅图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2003年举行的坎昆世贸部长级会议均因发展中与发达国家的分歧而无果而终,其实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都是一个损失。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实现改变不合理的世界贸易秩序的愿望被再次延迟;发达国家希望尽快、更多地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想法也未能实现。尽管如此,关于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还会继续下去,世贸组织仍在全球发挥着它无法取代的作用。加入世贸,迎接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近期俄罗斯也在积极需求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只有熟悉、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的知识与规则条款,才能更好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要求,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法制化做出贡献,这也是开设【世界贸易组织】这门课的基本目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务》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中文名称:国际商务 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business 课程编码: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总学时:54 理论学时:54 学分:3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开课院系:经济学院 二、课程性质与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商品的进出口、技术转让与引进、海外直接投资等国际经营的各种形式往往被各类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区位交替使用,并通过有效的跨国管理使企业的国际经营更有效率和效益,从而实现企业的目标。国际商务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超越传统的理论局限,整合了国际贸易、国际营销、国际商法、国际投资、企业管理等学科,以企业国际商务这一主线加以提炼、分析、总结而建立的一门综合性新兴学科。 本课程主要是针对我校为经济学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经济学类专业本科生学生开设的专业课程,在经济学类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本课程所起的作用是将学生所学的基础与转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多门课程的专业知识有机结合综合运用于企业国际商务实践,是培养复合型国际经营管理企业家人才的入门课。本课程提供有关企业开展国际商务的理论方法和运作程序,本课程将为学生今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打下基础。 三、教学基本要求 国际商务是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其涉及的学科知识广泛,且大量知识来源于实践,知识的应用极富个性化,学习不可生搬硬套,为达到课程的教学目的,在教学方法上需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参考资料阅读、自学等方式进行。教师在课堂上重点讲授各章的知识要点,介绍国际商务研究中的主要学术观点及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结论,总结概括国际商务运作与管理的基本原理、一般方法及其应用技巧,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教学,采用理论与案例

2019年国际商法学习心得-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通过国际商法学习,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 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 在此分享心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篇1 在成为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过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 法的书,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在准备考博 的2个月里,也确实看了一些专门的著作和论文,有点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为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写什么论文,和写什么博士论文。 进入人民大学的第一个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没有办法之下,就乱开始学 习了,先买了英国学者mAcoLmnSHAw的《国际法》英文原着,开始啃。啃了一 个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单词而已。我开始害怕起来,象这样学习, 怎么能够在3年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呢?本来我去啃英文原着,就是因为我在 英文提前通过考试中拿了157个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 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为我认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着,法学博士生里还有谁能看懂呢?但是,实践证明,即使是我这个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着,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只有3年时间。我们的看书,必须结合毕业拿文凭和 学位的现实需求。日后要真做学问,再看那些原着吧。 第二个月开始,我就暂停了看英文原着,开始四处看国际法的书,以国际 经济法为主。我发现三个事实:第一,我的基础薄弱。我大学学英文教育,硕 士是法律硕士专业,而且写的是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博士的考上,可说是侥幸,只看了2个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还是导师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义为 基础薄弱的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质不错。我发现我在学习的过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联系,通常我能从一本书中,看出很多个论文题目的火花。虽然目前我还不能系统地进行论文的写作,也无自信和基础去写作,但我已经 发现,我是一个做学问的材料。第三,虽然我离37周岁仅剩17天的年纪才开 始读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却使得我能够脱离纯粹学术人的作风,不拘泥于套套,能够以一个比较奇特的视角来思考学术问题,这是任 何一个没有多少社会实践经验的教授所不能比拟的。学术作品如果不能对实际 工作产生指导,或者不和实际工作血脉相通,这种学术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 来自社会,我将我所浸淫的实践环境所产生的要求带到了学术圈子,如果我向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论文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docx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Long time no upload documents, recently found a few good documents, upload up, and share with you Syllabus of 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first chapter is introduction Teaching aims and requirements: Teach through this chapter Key poin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est Content of courses: Section 1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wo,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ree, the origi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aw Seco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 aw I. The emergence of commercial law

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让我们初步掌握进出口贸易实务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为培养应用型外销人才打基础。下面是为大家的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 * 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后面写上

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 供的经验。 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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