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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坠物起诉如何提供证据

对于高空坠物起诉如何提供证据
对于高空坠物起诉如何提供证据

对于高空坠物起诉如何提供证据

高空坠物起诉需要实体的证物,以及一定的有效陈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对于高空坠物起诉如何提供证据

高空坠物举证的证据包括一定的实体的证物,以及一定的有效陈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个人防范

1、不主动抛物

这是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三、安全隐患

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

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记者粗略梳理相关报道发现,2017年6月以来,仅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高空坠物事件就多达数十起。

四、高空坠物将要负的责任有哪些

高空坠物是要负的责任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近几年来,由高空坠物引发的话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受害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为自己进行维权。要知道证据的收集一般情况下就是砸伤自己的物体,以及旁观者的证词。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案例 “抛”出来的责任 近年来,小区居民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实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抛物案件”。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

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c3256018.html,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作者:康笑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1期 摘要: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对于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本文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多角度进行了一些讨论,旨在探究这一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的答案和完善方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加害人 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1日,深圳龙岗小区从六楼掉落一只宠物狗,砸中楼下一辆轿车,轿车的挡风玻璃受损,狗主人称狗是自己跳下来的,所幸无人员伤亡。2019年8月5日,北京朝阳某入住不到一年的小区3号楼南侧外墙大面积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多部车辆。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立法部门2018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其解释是此条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可能”的加害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中所涉及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抛掷物品,另一类是坠落的物品。从字面意思可知,“抛掷物品”显然是人为从建筑物上抛落的物件,有人的行为参与, “坠落的物品”则是因人看管不当而下落的物体,立法也据此作了区分。第85条调整的是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案件,第87条调整的则是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物体实际上很难判定是否是由于人力而坠落,比如一个高楼上掉落的花盆究竟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这几乎无法准确辨别,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而是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中,是否能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特别是第87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向不明,需要分析。比如,如果房屋属于全部出租状态,那么根据相关租赁合同,租客在租房期间属于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房屋属于半出租状态,那么业主和租客都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成为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再比如,如果高空坠物可确定从业主家中坠落,这种情况下因物业公司对业主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 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 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那么高空坠物的责任要 怎么划分?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如何减少高空坠物1、避免自然力 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 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 伤害。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高空坠物的责任要怎么划分高空坠物被分为两 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 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 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 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 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 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提醒您,这种情况就要先确定受伤的伤员与侵权人 是否有私人恩怨,如果是故意伤害那就要按刑事责任来认定了。以上就是为您 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认定

浅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认定及预防 【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关于建筑物上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值得深入探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以期在司法审判中能够更好地解决该类纠纷。 案例一:李某系某高校学生(成年人),在宿舍内换矿泉水桶时,不慎导致矿泉水桶从五楼的窗口滑落,砸伤路人王某。王某将李某和高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例二:张某在傍晚散步时路过一高层建筑,被突然坠落的烟灰缸砸中昏倒在地,路人见到后将其送至医院。张某伤愈后,到法院起诉高层建筑二楼以上的的所有住户。 案例三:刘某下班后在经过一家属楼时,由于暴风将范某放臵在阳台上采取了加固措施的花盆吹落,将其砸伤。刘某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的焦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划分问题。 关于案例一,有法官认为,应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由高校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高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且处于相对强势(赔

偿能力方面)地位,连带责任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应由李某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在于:其一,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某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其二,假设案例中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应该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学校作为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其三,在1928 年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 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中,本杰明〃N〃卡多佐法官(Benjamin〃N〃Cardozo)在判决书写过这样一句话:“可以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确定了当事人应负有的义务的范围。”[1]学校作为管理者,在合理地认识到的危险范围内对李某负有义务,在此李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并不在学校所负担义务的范围之内,如果法律要赋予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管理水桶的义务并不合理,所以不应为甲的过失行为负责。 案例二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王利明教授认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2]还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3]笔者认为,高空抛物仅仅包含了行为人积极主动地抛掷物品的情况,而对于行为人因为过失造成物品掉落的情况不能涵盖其中。所以,行为人不管是从建筑物内主动抛掷物品还是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建筑物内掉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形

5案例五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 妇女因与丈夫争吵赌气,将自家阳台上一块大石头推到楼下,砸死了一个小女孩,被追究法律责任。问:1.该妇女应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2.受害人家属能否向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因为,这种从天而降的行为所非法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是在高空抛物期间从抛物的这个区域经过的任何人,都有受到这种非法侵害的可能,非法侵害的后果和程度往往也难以预料。 ①从法律责任来看,该妇女应承担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案例中,该妇女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死亡,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的这个法律规定,应承担违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妇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妇女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受害人家属可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高空坠物谁的责任怎么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随着城市建筑的高度不断上升,高空坠物事件也是频频发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死于高空坠物事件了。谁谁被砸伤了这种事情在新闻中是时常听到,那么高空坠物谁的责任呢,该怎么对这种事故进行相关的认定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于该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同的裁决。比如,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具体法条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各方责任界定明晰,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各方责任承担比例。以大风天的住宅坠物为例,砸伤路人,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有租户的话,租户和业主又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需要根据具体形势加以判

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现实生活是,时常会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受害人想要进行索赔,最大的问题就是找不到责任人,取证也困难。那么受者可以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吗?我法律对此类伤人案件是怎样规定的?律伴网为大家解答。 一、高空抛物伤人,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这项空白,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属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 一、高空坠物的概念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就是要寻找出物件背后的人的因素的存在,从而找出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高空坠物概念的确定就是该项责任确定的前提。 从物理学的角度看,物件只有离开地面始能根据地球引力而落下,在地面上搁置之物是没有“落下”之可能的,因此,高空坠物不包括地面搁置物在内。物件从高空落下,从目前的认识水平看,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借助地面升空之物而坠落,另一种是不借助任何地面升空之物而坠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借助任何升空之物而坠落的物,往往就是从地面升空的物发生的坠落,如各种飞行器发生的物件坠落;或者是不借助任何升空物件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如陨石坠落。不借助任何地面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如果是飞行器发生的坠落或飞行器上的物件发生的坠落,物件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是明确的,其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明确了,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推定管理人或所有人有过错就可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是不借助任何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灾害,根据社会发展的程度,由各国按照各自的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或者是责任的自担,不涉及到任何其他人的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 借助升空之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在现代实会中就是借助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对于建筑物以外的构筑物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明确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的确定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于从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与建筑物具有关联性,故习惯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责任。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的情况,因发生坠落的原因不同,其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在这些发生的原因中,基本可分为两种原因:一种是建筑物自身的原因,即建筑物在存续过程中因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物件坠落,另一种原因就是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而发生的坠落。对于建筑物因自然原因

《民法典》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民法典》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背景介绍 5月28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由此,大到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其中,有关“高空坠物”方面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

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专家解读 针对民法典第1254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表示,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详细要求。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而从条款来看,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杨立新认为,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予以制止。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在中国法学会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的也表示,需从立法上阻却“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发生,同时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质,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马上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1340万条之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现状: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经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

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发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01年8月10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个住户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发生的“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肇事男孩的母亲虽下跪祈求宽恕,但是女婴的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 2018年4月15日,一48岁女子行至广州白云区一栋厂房下时,突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伤,导致了高位截瘫。因寻不到狗主,受害人将整栋楼的房东与租户都告上了法庭。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今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到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后经估价,三辆轿车物损4293元。8月16日,蒋某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最直观的景象是,城市里高楼越来越多了。城市人口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像上述案例中的抛物事件,或其他坠物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很多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人无缘无故丧命的案例,这“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加强管控,避免悲剧一再上演。 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很多,有自然原因,比如刮风、下雨;有人为原因,人为原因又分故意或过失,比如经常有小孩从高层楼房窗户向外扔东西,或者夫妻两个吵架往外扔东西,这些可以认定是故意;比如不小心碰到摆放或悬挂的物体导致坠落,这些可以认为是过失。对于高空抛物,一般是人为原因引起;对于坠物,一般是自然原因引起。 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算是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助于控制此类事件频发的现状。笔者现就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相关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二、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案例: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5402 案例: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

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

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责任。“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则不完全是一般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的情况。 但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倾向于保护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则的。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损害的人实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举证确实过于困难。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倾向性,那就是保护被侵权人、受害方的权益优先。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像今早这名上海小学生的不幸意外可以减少发生,因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后救济受害人,损害造成的伤痛还是得自己承担。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近年来,因为高空坠物而伤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国家完善了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只要是法律就会有一定的原则,一定的标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会详细的讲解一下有关于高空坠物等问题的法律内容。 近年来,因为高空坠物而伤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国家完善了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只要是法律就会有一定的原则,一定的标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会详细的讲解一下有关于高空坠物等问题的法律内容。 ▲一、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二、高空坠物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

高空抛物涉及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涉及的法律责任 01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济南某小区“高空坠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有哪 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化都市建成。现在的楼房是越来越高了。这也带来一定风险,比如说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相信大家平时对于这方面的相关条例肯定是没什么关注的,今天让我们一起接着往下看,了解了解相关的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吧。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

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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