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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颁布《返还电信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规定》

银监会颁布《返还电信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规定》
银监会颁布《返还电信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规定》

银监会颁布《返还电信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规定》

作者: 亿邦动力网来源: 亿邦动力网

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愈演愈烈,造成人民群众巨大财产损失,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银监会、公安部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确保依法、及时、便捷地返还已冻结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经深入调研会商,研究制定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6年9月18日起颁布实施。

《规定》明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

《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返还的工作原则、职责,返还条件、程序和方法以及被害人的义务。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

各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规定》,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要按照依法溯源的原则,及时返还人民群众,减少损失。公安机关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服务人民群众,依法办理资金返还工作,并不得以权谋私,

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部和银监会将加强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害人在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报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公安机关提示群众,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信息。对非法倒卖银行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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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测算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

流动资金估算方法

流动资金估算方法 流动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性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个别情况或者小型项目可采用扩大指标法。 ㈠分项详细估算法 流动资金的显著特点是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周转,其周转额的大小与生产规模及周转速度直接相关。分项详细估算法是根据周转额与周转速度之间的关系,对构成流动资金的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在可行性研究中,为简化计算,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四项内容进行估算,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首先计算各类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年周转次数,然后再分项估算占用资金额。 1.周转次数计算 周转次数是指流动资金的各个构成项目在一年内完成多少个生产过程。 周转次数=360天/最低需要周转天数

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最低周转天数,可参照同类企业的平均周转天数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又因为: 周转次数=周转额/各项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如果周转次数已知,则: 各项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周转额/周转次数 2.应收账款估算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赊销商品、劳务而占用的资金。应收账款的周转额应为全年赊销销售收入。在可行性研究中,用销售收入代替赊销收入。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年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3.存货估算 存货是企业为销售或者生产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主要有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维修备件、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为简化计算,仅考虑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并分项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存货=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在产品+产成品 外购原材料占用资金=年外购原材料总成本/原材料周转次数 外购燃料=年外购燃料/按种类分项周转次数

如何正确又恰当地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如何正确又恰当地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测算流动资产贷款需求的问题。银监会提供的测算公式如下: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上述公式并不复杂,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奇葩的测算案例: 案例一:负负得正 借款人报表中存货和应收账款的金额较低,而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金额较高,前后之差为负值,这样,计算出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为负,营运资金量为-2000万元。但业务部门表示借款人需投入约4亿元支持子公司的项目建设,所以公式中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为-2000万元-(-40000万元)=38000万元。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是指借款人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股东借款、融资租赁等)获得的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资金,属扣除项,最低值为0。如果取负值,则意味着其他方面

的支出将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其他方面(如对外投资、项目建设)存在资金缺口,不能用流动资金贷款弥补,否则属贷款挪用,违反贷款用途的要求。 还有一种“负负得正”的情形:借款人短贷长用,流动资产远低于流动负债,按照“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公式计算出自有资金为负,然后“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负负得正,就得出一个较大的数字,再套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而从测算流贷需求的本质上讲,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够投入流动资金的自有资金,则此处的自有资金取值应该为0,不应取负值,否则同样属于利用流动资金贷款弥补其他用途的资金缺口。 案例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1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计算公式为: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有的项目在测算中,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畸高,应收账款接近甚至超过全年销售收入,存货远高于全年成本,得出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小于1,再套入“营运资金量=预计销售收入×(1-销售利润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由此得出营运资金量是全年销售收入的数倍,再得出需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结论。 这种测算反映出该企业的大量资金被应收帐款和存货占用,

流动资金估算

流动资金估算方法 流动资金是佛生产经营性项目投产后,为进行正常生产运营,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个别情况或者小型项目可采用扩大指标法。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 1、扩大指标估算法 扩大指标估算法是一种简化的流动资金估算方法,一般可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估算。虽然扩大指标估算法简便易行,但准确度不高,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流动资金估算。 2、分项详细估算法 对流动流动构成的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在可行性研究中,为简化起见,仅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4项内容进行估算,计算公式为: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的具体步骤,首先计算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年周转次数,然后再分项估算占用资金额。 1)周转次数计算 周转次数计算公式为:周转次数=360/最低周转天数 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最低周转天数,参照类似企业的平均周转天数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或按部门(行业)规定计算。 2)存货估算 存货是企业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货物,主要有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为简化计算,仅考虑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并分项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存货=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在产品+产成品 外购原材料占用资金=年外购原材料总成本/原材料周转次数 外购燃料=年外购燃料/按种类分项周转次数 在产品=(年外购原材料+年外购燃料+年工资及福利费+年修理费+年其他制造费用)/在产品周转次数 产成品=年经营成本/产成品周转次数 3)应收账款估算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已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尚未收回的资金,包括很多科目,一般只计算应收销售款。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年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4)现金需要量估算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V1.0 技术白皮书 2017年2月

为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风险事件发生,近年来银行业监管当局在业务监管范围、方式和技术手段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革新监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执行模式。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厉、更加直接、更加精细的业务合规监管检查。比如,2012年3月至今银监会通过发布《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以及建立新一代监管数据分析平台,使得原来只能针对小部分大型商业银行才可以进行的监管业务,可以推广到全国各类中小银行进行合规性监管。大大提高了合规性监管的范围、频度,有效防范商业银行业务风险事件发生。 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上报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业务,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现场检查工作,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在做好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同时,更多要关注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1.产品定位及价值 本软件产品就是帮助商业银行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对本行经营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和定位,协助落实整改,转变风险管控思路,建立主动的业务合规预警机制,从被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转为主动查找和分析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合规性,从监管事后整改转为事前防范,扎实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 本软件产品结合商业银行基础数据,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导入其中,通过模型运算得出存在疑点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提示和披露

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以达到如下目的: 1、对商业银行存在的违规业务问题能够进行精确定位 2、协助商业银行对专项风险的进行深度分析。 3、协助商业银行对业务合规风险进行持续检查和监控 系统结合监管思路和重点,整理了约40多个业务合规分析模型,能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化分析,全方位地检查商业银行存在的不合规业务情况。 部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名称如下: ?贷款利率异常浮动 ?受托支付超期 ?关联互保 ?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向非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等等约40多个业务分析模型。 2.产品功能特点 (1)系统功能结构 系统主要的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又称“营运资金”,“周转资金”。伴随固定资产投资而发生的流动 资金是工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总投资估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项工程项目要想 在建设完工后顺利投入生产,都必须具有足够项目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流动资金。然而 正因为流动资金是在生产期投入,在建设期就往往被忽视或者为了控制总投资规模而 被调整。 项目流动资金 因此在工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重视流动资金的合理估算和积极筹 措是十分重要的。 1.工程投资项目流动资金的构成 工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一般采用简化方法估算流动资金。这里流动资金是流 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值,流动资产包括存货、现金和应收账款,流动负债只考虑应 付账款。b5E2RGbCAP 存货主要包括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而用于储备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的储 备资金、正常生产条件下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品占用的生产资金,和产成品入库后 至销售前这段时间中产成品占用的成品资金。现金是指企业生产运营活动中停留于货 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企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一般只计算应收销售 款。应付账款主要指赊购原 p1EanqFDPw 2.工程投资项目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 按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建议书阶段一般采用扩大指标方法,参照同类项目流动资 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或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或参照同类项目单位产量占用流动 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采用分项详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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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分别按项目占用的存货、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估算非定额流动资金。估 算公式是:DXDiTa9E3d 周转次数=360 天 / 最低需要天数 应收账款=年销售收入 / 周转次数 存货各分项:各项外购原材料、燃料=各项年外购原材料、燃料费用 / 周转次数 在产品=(年生产成本—年折旧费)/ 周转次数 RTCrpUDGiT 产成品=年经营成本 / 周转次数 现金=(年工资和福利费+年其他费用)/ 周转次数 年其他费用=年制造费用+年管理费用+年财务费用+年销售费用—以上四项费用中 (年工资和福利费+年折旧费+年维简费+年修理费+年利息支出)5PCzVD7HxA 应付账款=(年外购原材料、燃料费用+年外购动力费用)/ 周转次数 需要说明的是,流动资金估算中涉及到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时均应包括增 值税进项税额,涉及到销售收入时应包括销项税额。利用不含税价进行财务分析时, 应先按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然后再估算流动资金。jLBHrnAILg 应收账款的一般计算公式是年经营成本除以应收账款最低周转次数,但前国家计 委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主张用年销售收入除以应收账款最低周转次数。理由是 用年经营成本做分母时估算的流动资金偏低,不足以满足项目未来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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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估算中各分项的最低需要天数,应根据同类企业的平均周转天数并结合 项目特点而定。 最低需要天数应包括:在途天数、平均供应间隔天数*供应间隔系数、验收天数、 整理准备天数和保险天数。在同一项目中,一般应收账款的最低需要天数应大于应付 账款的最低需要天数。LDAYtRyK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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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30-北部湾银行.doc

附件 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E 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范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 并对国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范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范,通知要求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 年 7 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 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 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内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序号主题域表名表名 1 101 机构信息表 2 102 员工表 3 公共信息103 柜员表 4 104 岗位信息表 5 105 机构关系表 6 201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7 202 内部科目对照表 8 203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9 204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0 205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1 206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2 207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3 会计记账信息类208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4 209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15 210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 211 内部分户账 17 212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18 213 个人信贷分户账 19 214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0 215 对公信贷分户账 21 216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2 301 个人基础信息 23 302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24 客户信息类303 对公客户 25 304 股东信息 26 305 关联关系 27 401 信贷合同表 28 402 项目贷款信息表 29 授信交易对手信403 票据票面信息表 30 405 表外授信业务 息 31 406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32 407 银团贷款 33 408 委托贷款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亿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 ISION系统” ( 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 (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 ,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法全面满足银监会现场检查需求,为此银监会下决心独立自主开发EAST系统。EAST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务

银行监管统计大数据高质量管理系统良好实用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 63号)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银监)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流动资金测算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银监会于2010 年 2 月 12 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与同时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之前已经实施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为贷款管理和融资业务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成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量超额放贷。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等状况及融资渠道和数量的变化情况,准确地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而在上述两个方面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义和精髓,银监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旨在引导银行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超额授信问题。下面,本文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作些分析。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从理论上讲,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现金、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同时,它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时,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金额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数量,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其具体测算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 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九、加强信息共享,推广良好经验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银行间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协作。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0)

附件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 (E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 2017年4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并对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通知要求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年7月在全国围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4.我行相关系统描述 我行应用系统总体架构主要分为:业务支撑应用、客户服务渠道、企业管理应用等几大部分。目前已实现的应用系统有: 业务支撑系统: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信贷业务系统、综合前置及多渠道接入系统、资金业务系统、理财系统、国际结算系统、贷记卡系统、中间业务平台等;

客户服务渠道:包括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各类自助设备(如:多媒体查询机、存取款机)、短信系统等; 企业管理系统:包括统一数据管理平台、报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会计系统、绩效管理系统、ECIF、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 5.项目实施需求 请投标人依据以下项目实施要求提出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实施方法、项目计划、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前提、项目关键里程碑、项目交付物、项目实施风险及规避措施等。 5.1.主要业务需求 5.1.1.多法人支持 所有功能支持广西北部湾银行以及名下所有村镇银行。 5.1.2.报送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的通知》要求,主要包含以下业务容: 1.公共信息类 2.会计记账信息类 3.客户信息类 4.授信交易对手信息类 5.卡片信息类 6.信贷管理类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银监会

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国际监管组织 1. 国际收支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提出提高零售支付安全性的战略 9月28日,作为支付、清算、结算以及相关协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国际收支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公布了一项战略,以提高涉及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的安全性。该战略列出了七项要素,涵盖防范、检测、应对、沟通与零售支付欺诈有关的全部领域。该战略强调了全面认识风险的重要性,并呼吁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采取整体一致、相互协调的方式。CPMI在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计划就每一项要素制定指导意见,以协助支付系统中的运营商和参与者、通讯网络,以及各自的监管者提高终端的安全性。指导意见拟于2018年初制定。 各国(地区)监管当局 2. 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建议修改《社区再投资法》,并取消对邻里稳定计划的引用 9月13日,美国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发布联合通知,提议对各自实施《社区再投资法》(CRA)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CFPB)对C规则的修改保持一致。C规则是对《家庭住房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法》的实施规定。自1995年以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已在各自与《社区再投资法》相关的规章中对贷款范围作出了符合C规则的定义。上述三家机构认为,该事项的继续推进将简化对《社区再投资法》绩效评估的过程,并特别提出,将对“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的定义等作出修订。这些修订将使《社区再投资法》与C规则近期的修改保持一致,修订的内容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此外,该草案还包含了一些技术性修订,并将删除对邻里稳定计划的过时引用。 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薪酬比率规则》解释性指导 9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一项解释性指导,以协助公司遵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953(b)条规定的薪酬比率披露要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薪酬比率要求的实施规定,公司须在2018年初开始进行薪酬比率披露。美国证券交易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

银监会、证监会在合规监管政策方面的不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与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照解读 1、“合规”内涵方面,前者不仅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规,同时着重强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后者总体强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应该合规。这为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人员资格准入要求、可以直接给予人员纪律处分提供了依据。 2、“合规”定义方面,前者明确“合规”还要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后者没有明确。因此,对证券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了要求,包括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两个层面。 3、合规文化理念方面,基本一致,前者还强调“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直接将合规管理与公司存续相提并论。 4、合规管理职责方面,前者首先强调“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强调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要求规范和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并要求证券公司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并监控客户的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同时,还大篇幅重点强调了合规负责人的履责规范。 5、董事会职责方面,前者特别强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的直接管理,而后者主要是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与合规负责人进行沟通。 6、监事会职责方面,前者明确规定监事会可以对发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提出罢免建议,而后者未予明确。 7、合规管理保障方面,前者专门单列一个章节,明确对合规负责人任职要求与条件、聘任与解聘流程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的要求,明确合规负责人的考核权、知情权、调查权,明确对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的特定考核制度与薪酬制度,并强调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而后者的规定较为简略和模糊。 8、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前者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向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并明确了报告的内容,而后者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报告。同时,前者大篇幅明确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而后者没有这部分内容。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56.43亿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501.58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107.58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ISION 系统” ( 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 (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 ,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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