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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婚前检查实施细则

免费婚前检查实施细则
免费婚前检查实施细则

**县免费婚前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优生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免费婚检”)第二条凡涉及免费婚检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婚前检查费按每对夫妇**元的标准,省、市分别配套**元,其余**元资金由县财政配套。

第四条免费婚检工作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

第五条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三原县常住户口的,可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免费婚前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免费婚前检查的全面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加强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县免费婚前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做好安排部署、

监测室筹建、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选拔培训、宣传资料及检查表格的编印,做好每半年婚前检查工作的汇总、核查、分析和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镇(发展服务中心)宣传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章婚检内容及流程

第八条享受免费婚检的对象,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在户籍所在地镇(发展服务中心)计生办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前检查通知单》到定点的婚检单位县计生服务站免费进行婚前检查,然后持《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定点免费婚检单位县计生服务站应当为全县符合免费婚检的公民提供医学体检的专业服务,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卫生咨询。

(一)医学检查:对男女双方通过详细咨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知情选择的生殖器官检查、实验室及特殊项目的检查,以确定有无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免费婚检项目:体格的检查、血尿常规的检查、梅毒筛查、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转氨酶、G6PD(葡萄糖六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淋病筛查(男)、阴道分泌物涂片(女)等。

检查结果由婚检医师负责解释,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服务对象应提出医学意见。为打消当事人对婚检的顾虑,检查表中的生殖器官检查项目,当事人可做知情选择并签字。

(二)卫生指导:婚检医师应当主动地为每一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以生殖健康知识为核心的宣传教育。卫生指导的内容包括: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它生殖健康知识。卫生指导可采取各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婚育保健宣传资料。

(三)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和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并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信息。

第十条查体项目结束后,定点免费婚检单位将填好医学诊断结果的“婚前医学检查表”及时反馈给接受体检的当事人,并指导受检人根据需要进行卫生指导和咨询,同时向体检合格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

第十一条经体检查出异常情况或疾病,医务人员要

向当事人做详细说明并提出医学意见,供男女双方知情选择并签字。

第十二条接受体检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到上级医疗部门检查,检查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对体检当事人免费婚检项目以外的疾病及异常情况,定点免费婚检单位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全县免费婚检的具体实施工作,按要求汇总核实定点单位免费婚检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按要求汇总核实县婚姻登记机关发放婚姻登记人员数和县服务站婚前检查人员数。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要利用婚姻登记的时机,对当事人广泛地宣传,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婚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益处,增强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主动接受婚检的意识。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将婚前检查所需的县级配套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婚前检查每对夫妇需检查费100元,省、市分别配套20元,县财政配套60元。县人口计生局每月五日前以县计生服务站盖章的《婚前检查合格证》、《体检

表》等档案资料为依据,登记造册由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进行配套资金全额拨付,每半年按工程进度对省、市专项补助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决算。

第十七条县卫生部门要配合县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婚前检查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和工作流程合理设置,提供内容适当、方便利民、科学化、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健康检查服务。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其他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县政府督查室要督促检查县服务站婚前检查项目是否齐全,督促民政部门查验婚检合格证后方可领取结婚证。

第十九条各镇(发展服务中心)计生办要将免费婚前检查纳入经常性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婚检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乡包村干部、村专干要跟踪服务群众,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第五章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要定期对定点免费婚检单位婚检质量进行指导。通过机构观察、服务过程考察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的专业理论测试及回访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考核,以确保婚检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定点婚检单位必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婚检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主检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定点免费婚检单位应设专门的婚检咨询室,并制作服务工作流程图,为受检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体检的房屋要求:分别设置男、女检查室、婚前健康教育宣传室和其他辅助科室。

第二十五条体检医师职责

(一)按照《工作规范》从事免费婚检,服务项目必须由当事人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知情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

(二)在免费婚检服务中,遵循“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免费婚检应认真核对有效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生殖器官检查应当由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体检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卫生咨询服务。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相关措施(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检医学检查表”,字迹清晰。

(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建议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九)做好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第二十六条体检主检医师职责

(一)主检医师除承担免费婚检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体检保健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复审并签字。

(三)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情况。

(四)对在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

如实填写《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表》。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同时对个人隐私保密。

(六)对《免费医学婚前检查表》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县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定点免费婚检单位县计生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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