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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罪种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大全

侵犯商业秘密方式 (1)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要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你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 (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 (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 (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 (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欢声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律师函范文(涉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侵犯名誉权)

律师函 致:王** ****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授权,就阁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侵犯委托方名誉权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阁下于20**年7月8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年5月16日与相关人员聚集至**公司项目售楼处采取举白纸、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围堵,阁下的上述过激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并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通过拉横幅等实施软暴力,符合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予以定罪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侵害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另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对此,**公司特通过本所律师向提出如下要求: 1、请阁下立即停止后续的一切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公司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2、请阁下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主动与**公司联系赔礼道歉并就侵犯**公司名誉权一事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并主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3、如阁下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赔礼道歉并主动赔付**公司的相关损失,**公司可考虑免除阁下的赔偿责任,否则**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阁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就**公司可能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阁下进行追索。 **公司希望能够以和平和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阁下对上述事宜充分重视及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专此函告,望阁下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事务所 王**、冷**律师 年月日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doc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作者:何柏松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 本文案例启示:涉及技术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要依赖专业的技术鉴定,在技术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最为普遍、易于让人接受的鉴定方法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被侵犯。对于计算机程序这一特定的技术信息而言,应当通过对比构成该程序的源代码相似度来认定是否存在抄袭。避免从功能性的角度进行鉴定,证据采信上必要时可以采取专家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避免轻率。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永喜、王卫刚原系北京科诺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副总经理。2005年12月,因与股东、总经理张秀传经营策略产生分歧。二王将所持股份以现金形成转让予张秀传,并约定二王退出公司后不得利用科诺华公司现有的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生产、制造产品。 2006年2月。王卫刚、王永喜等人注册成立北京国诺喷码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刚为法人、总经理,王永喜为大股东。国诺公司筹备期间,王永喜和王卫刚对科诺华公司软件工程师王彦明许以高薪。并承诺让其入股。被告人王彦明在科诺华公司未允许其离职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条款约定。在为国诺公司研发G100、G200型喷码机过程中,使用科诺华公司研发的、应用于多种型号喷码机的技术秘密——Zh,CPU软件程序。 2006年9月,科诺华公司向海淀分局报案称:国诺公司上述三被告人侵犯其公司的商业秘密。经审计,至案发。国诺公司销售G100、G200型喷码机所得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卫刚、王永喜让王彦明重新编写喷码机从程序软件。要求区别于科诺华公司的软件。王彦明编写新软件后,国诺公司委托北京九州世初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九州世初),对其前后两个版本的软件程序G100AS03.ASM与G100AS.ASM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个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后国诺公司利用新编的软件G100AS.ASM再次生产 G100A、G200A型喷码机,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销售所得为人民币470万元。 科诺华公司继续举报国诺公司再次侵犯其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对国诺公司重新开发的软件程序与科诺华公司的软件程序委托网协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软件源代码的功能相似度达到90%以上。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国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彦明、王卫刚、王永喜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其中被告人王彦明系违反约定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本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卫刚系明知王彦明具有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人王永喜系应知王彦明具有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仍允许其使用,并从中牟利,故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商业秘密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 可以说每家公司内部都是有一些关于经营发展方面的秘密,但这其中还要详细区分为一般的秘密与商业秘密。由此,就需要对商业秘密作出相应的认定才可以。那究竟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呢?本文就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避免笼统地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这样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二)明确保密主体。一般来讲在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是主要的保密主体。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三)明确保密期限。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明确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义务,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 (五)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况属于违约,发生违约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这一内容是企业日后向违约员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来讲,当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发生时,要确定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困难,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完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况和赔偿标准,则企业损失的弥补将难以实现。

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经济法:商业秘密侵害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要件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4.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案情 原告瑞博公司诉称:1998年张砚池到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科工程师,2001年开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还相继负责过外协加工、仓库管理及机械加工的质量验收等工作。张砚池在从事这些工作期间,均有大量机会接触原告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各零部件的图纸,掌握了其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 2002年6月份,张砚池在没通知其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张砚池私自离职后到鲁北机械厂工作,将其掌握的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零部件之一牙板(又称钳牙)的图纸略加修改后,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给鲁北机械厂进行加工制作。 2002年10月份,当张砚池携图纸将已加工好的牙板以鲁北机械厂的名义送到山东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板热分厂进行渗碳淬火时,被瑞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瑞博公司又发现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滚子部件,其图纸也是在其公司图纸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其公司与张砚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张砚池应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漏公司的技术秘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上班。 张砚池违反合同约定,披漏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到与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鲁北机械厂工作,而鲁北机械厂违法使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瑞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砚池辩称: 1、本案所涉牙板及滚子部件的设计不属瑞博公司独创,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许多厂家都掌握这一技术,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2、其与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签证,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又不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义务不相对等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去其他单位工作没有违约之处。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北机械厂答辩称: 1、我们是生产石油机械及零部件的专业厂家,生产牙板及滚子是应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配件科的要求并根据其提供的样品而为其加工定作的,相关的技术数据是根据样品测绘而来的,技术数据与原告所提供的图纸也不一样。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不是技术秘密,该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早已公开,许多厂家都已掌握这一技术,原告不是牙板和滚子技术秘密的拥有者。 2、原告与张砚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而且只对张砚池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给张砚池经济补偿,应为无效条款,张砚池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原单位,不存在违约问题。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瑞博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石油钻采工具、仪器等,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核准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注销,经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经营范围为石油钻井工具、石油钻采配件、石油钻井助剂、家用电器、利用太阳能开发系列产品批发、零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2、张砚池于2001年1月1日与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的第三条第2项约定: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露甲方技术机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如生产石油钻井工具、添加剂等单位)上班,违者罚款贰万元。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条款。该合同的一式两份均由瑞博公司提供到本院,其中一份瑞博公司只在合同的封面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在封面及合同的落款处均加盖了瑞博公司的公章。 3、张砚池曾在瑞博公司担任过仓库保管工作。瑞博公司生产的牙板部件和滚子部件在其公司的液压大钳配件价格表上看不出技术特征,瑞博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的牙板与现有公知技术对比具有以

[VIP专享]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宋丽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宋丽 点击数:日期:2006-12-27 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宝安检察院 【提要】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首起运用刑事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公开的技术原理、采取口头保密措施,是否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等问题。作者在评析中提出了以“相对秘密性”作为评判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的观点,供参考。 【主要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1994年12月潘某某在深圳某区开办了某五金首饰厂(以下简称某首饰厂)生产各种型号的平底和圆底爪链。潘某某所

生产爪链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保护自身利益,潘曾多次要求该厂的技术工人对其掌握的技术保密,不准将该厂的技术外传,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防止其技术外泄。 上海某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饰品公司)是以被告人方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独资公司,以爪链为主要配件,制造、加工首饰。1997年7、8月份,方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股开始生产爪链产品,并将生产车间挂靠到饰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配件厂,直至2000年3月该配件厂才独立注册成为上海某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由方某某控股。爪链的模具生产及模具的安装、调试、维修是生产该产品的关键。股东之一的被告人林某某因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技术较好,遂起意挖走该厂的技术工人。1998年初,林赶到深圳经介绍先后联系上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等人,当林了解到以上四人分别是某首饰厂生产、维修圆底、平底爪链模具的技术工人时,就许以高薪,请以上被告人去饰品公司打工,负责生产同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生产同样的产品。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先后到饰品公司后,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再次以高薪、分红等方式利诱以上四被告人,要求他们开发出与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企业若收到对方的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时,应及时回复警告函,在回复中说明正在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作答复。若对方已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则应冷静分析,积极应对。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抗辩事由。 企业如果在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则需要尽可能寻找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就专利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专利无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标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商标权无效、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著作权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没有利用原告的作品、他人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抗辩、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成立、自我设计抗辩、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其次,企业要善于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各种诉讼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如管辖权异议和利用回避制度等)维护自己的 利益。企业若认为案件在对方起诉的法院审理时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维护,则可以调查该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该法院无管辖权,企业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企业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还可继续上诉。又如,当企业发现审查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还可 利用回避制度对该法官提出回避请求。 再次,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和解。 若企业经过评估后认为进行诉讼的成本太高或对胜诉把握不大,可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或权利许可等达成和解。 最后,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筹码寻求交叉许可,或是提起反诉,向对方发动反击。 若企业也拥有知识产权时,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与对方协商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另外,企业若发现对方也存在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还可以提起反诉。

浅谈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思路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通常认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权利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从司法实践中看,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并列举出上述三类具体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 虽然,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全国一些法院已经有过判例,但总体数量并不多,而现有的这些判例中又大多集中在上述三类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关于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则鲜为所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不重要。恰恰相反,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因其自身的特点和数量的增加,及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关注。 1、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产生的法理依据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受到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威胁的行为人,以该商业秘密权利人为权利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便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首先,此类案件可以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滥诉行为,杜绝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促使权利人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其次,可以使被控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得以稳固,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因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更容易使公众对被控侵权人的技术权属产生动摇。消除被控侵权人知识产权的不稳定状态,以利于企业更好的投入生产经营,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此类案件有利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避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各方利益尽快得以平衡。 2、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案由选择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即在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的四级案由中并无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分属何种案由态度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第三级案由,即“确认不侵权纠纷”予以受理,但也有人认为,此类案件因为没有明确的第四级案由,应当不予受理。 从司法实践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并进行了审理,认定被警告人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未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从实体上驳回了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此案二审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从程序上驳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

侵犯商业秘密的律师函

侵犯商业秘密的律师函 _______公司: ______法律师事务所接受XX(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___律师就你公司雇佣违反竞业禁止员工XX、XX侵犯XX公司商业秘密一事郑重致函你公司:现你公司聘用的XX、XX分别曾于__年__月__日及__年__月__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__年__月__日及__年__月__日,在上述合同期间内,XX公司与XX、XX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2、3款约定两人从XX公司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办与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且不得在与XX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同时,XX 公司在XX、XX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该协议第三、四条约定两人离职后对任职期间获悉的X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在两人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XX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XX、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大量业务材料及相关商业秘密信息,且两人离职时将上述材料及商业秘密信息擅自带离公司。 依椐以上理由: 1.XX、XX离职后即进入你公司工作,己经违犯了其两人与XX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商定,XX公司将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清査XX、XX的责任,请你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解除与XX、XX的劳动关系。 2.你公司雇佣违犯竞业禁止员工XX、XX,并应用其两人在XX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该公司商业秘密,已经违犯了《反不合理竞争法》笫十条之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当与XX、XX一并对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你公司不立即解除与XX、XX的劳动关系并中止侵权行为,XX公司将清査你公司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宿愿你公司本着诚信运营的准则,以维护行业有序发展、保持良性竞争的态度,经过协商的形式处理上述纠纷。望你公司对以上事宜加以注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______ __年__月__日

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一、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对于如何认定是有特别要求的。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是广泛的,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的技术,都可以同样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即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了,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其次,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三、如何认识和判断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这些要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前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的自然属性,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予以认定。但是,专家鉴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在专家鉴定不一致或者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的关联证据。例如,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侵权人付出很大代价来获取该秘密、权利人花费很大代价保持其秘密性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的因素。

律师函(商业秘密)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XX(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不正当竞争侵及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一事,出具本律师函:根据委托人陈述,近期委托人发现贵司擅自聘用盗用委托人商业机密的员工,包括XXX、XXX、XXX三人。该人员利用在职期间了解到及私自拷贝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产品、工资及客户等,入职贵司,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散布不实信息,贵司不但欣然接受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人员入职,并可能利用委托人的商业机密经营,存在不当竞争行为,并且涉嫌和上述盗密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产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贵司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使用委托人相关商业机密牟利,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贵司明知上述为盗密人员,还直接聘请,并获取委托人商业机密,已经涉嫌触犯商业秘密罪。 第 1 页共2 页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37531061.html,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证据收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种犯罪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是其中比较多发和争议较多的犯罪形式之一,本文试就其认定和证据收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渊源 (一)国际法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商业秘密划归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在国际公约中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虽然当时它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直接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内容。该公约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同时在10条(之二)规定:“不正当竞争(1)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2)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可见该公约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界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但这无不妨它成为日后反不正当竞争国际保护的源头和重要立法渊源。 2、WTO中的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WTO文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中规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种,包括: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其中在第7节“对未披露信息的

17年西交大网教(高起专)《经济法学》3 作业答案

1. 按照《价格法》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价格权利和义务内容不正确的是(C ) A.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B.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C. 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所有新产品的试销价格都必须申请政府定价 D. 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2. 对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有决定权的是(A) A.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B. 公司股东会 C. 公司董事会 D. 董事长 3.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票据上签章时,其票据责任的承担方式是(A) A. 无论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代理人承担其超越权限部分的票据责任 B. 无论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部分的票据责任 C. 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越权代理行为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 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越权代理行为时,才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4.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B) A. 转移到接管银行 B. 不因接管而变化 C. 涉及公众存款的转移到接管银行,其他的不转移 D. 因接管而全部中止清偿 5. 关税属于(A ) A. 流转税 B. 所得税 C. 财产税 D. 特定行为税 6. 下列关于财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 A. 财政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B. 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的一方主体 C. 广义上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 D. 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包括政府采购法 7. 甲、乙、丙在合伙企业的设立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正确的是(A) A. 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暂停执行 B. 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承担全部企业亏损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 C. 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拱担保 D. 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8. 汇票持票人张某在被拒绝付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前手李某,因此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追索权(D) A. 丧失 B. 仍可无条件行使 C. 仍可行使,但须无条件赔偿李某的全部实际损失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及维权诉讼实务(1)

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及维权诉讼实务 【根据深圳胡晋南律师在深圳专利协会专题演讲《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诉讼实务》归纳整理】 一、技术秘密概念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自己采取措施保护; 与专利相区别:国家注册并公开,无需举证秘密性,权利性; 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举证重点),经济性,实用性,权利性(举证重点,通过保密措施实现); 保密措施:参见司法解释(7个方面); 内容:载体(配方、技术文件、软件代码等) 二、诉讼程序 (一)诉讼主体 1、原告:以独家被许可人身份起诉的,须准备权利人出具的不起诉文件; 2、被告(复合性):(1)获得者、披露人;(2)使用者; (二)管辖 中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如深圳市部分基层法院); 技巧:充分利用好协议管辖,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事先约定管辖法院; 技术秘密的原点是《保密协议》。 (三)时效 一般为2年。 技巧:快到2年时,发《律师函》给侵权者,诉讼时效中断,实质上可起到延长追诉时效的作用。 (四)起诉:起诉时提交《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五)证据保全:合理利用工商、公安的资源; (六)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1、技术秘密不向被告公开;2、技术秘密不社会公开;仅签署《保密协议》后法院委托的鉴定专家可接触所述技术秘密。 (七)技术鉴定:本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领域范围的把握。 三、证据 原告难当,十有九败,取证难。 (一)技术秘密构成

1、权属:(1)自主开发:立项、鉴定、报奖等研发档案;(2)引进: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 2、载体 技巧:技术秘密内容及形成时间等立案时不提供,仅提交模糊证据,待到证交换时再提交;(二)保密措施 1、直接:保密协议; 2、简接:司法解释(7个方面)。 (三)接触 1、保密岗位设置及任命记录; 2、任职过程中对技术秘密资料的获取和交接记录。 (四)被告一:获得披露 1、被告辞职文件; 2、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任职信息或凭证。 (五)被告二:使用 1、使用的技术秘密资料内容及载体:图纸、源代码等; 2、使用后研发出的新产品或开发的新客户; 证据焦点和链条:秘密权属—》保密措施—》接触—》被告一获得披露—》被告二使用 四、技术鉴定 1、技术鉴定申请鉴定要求明确:鉴定方法和原则、专家技术领域; 鉴定原则(可借鉴参考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 单一公知技术比对原则; 必要特征覆盖原则; 交叉技术对比原则。 2、与鉴定专家的沟通; 3、结论异议:结论应该明确相同还是等同,如为“类似”等不明确结论则不行; 《复议申请》应当从证据材料使用、方法、结果三方面具体阐述。 五、赔偿 (一)侵权发生后盖技术秘密仍处于保密状态:参考专利赔偿计算方法; (二)技术秘密已完全失密成为公知技术:按照技术秘密的实际价值,可通过评估计算(无形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评估报告)。 技巧:集团化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集团内部的技术秘密许可制度,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许可费用(保存交费及纳税凭证),可作为后续技术秘密维权经济赔偿计算依据。

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很多人都觉得深不可测,离日常生活很远,其实商业秘密与你很近。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盗窃实验样品,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而当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性时,就可以申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来更快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sodocs.net/doc/337531061.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与科创云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 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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