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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公告编号:2019-13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完毕、控股股东股份

完成司法划转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完毕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9年11月13日、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沈阳中院作出的(2019)辽01破18-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辽01破1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重整以现有总股本765,470,88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合计918,565,060股,总股本扩大至1,684,035,944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人。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已实施完成。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完成司法划转

2019年7月1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2019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

目前,根据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沈机集团持有的已被质押的 1.15亿沈机股份股票已解除质押登记,并已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沈机集团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剩余0.76亿股沈机股份股票已向金融普通债权人账户分配或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沈机股份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持有沈机股份190,671,78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4.9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动前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沈机集团不再持有沈机股份股票;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持有沈机股份505,042,344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9.99%,通用技术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四、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沈机集团、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用技术集团已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12月17日进行披露。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以外,目前本次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其他有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公司将根据进展依法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问一答(三十一):非公开发行之后回购等十则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定要审计并出报告吗?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拟以截止XX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 问一定要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吗?如需要,有何具体文件规定? ?第3期保代培训明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需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 ?注册资本变更一定要验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观点很明确,需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虽然说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都是确定的,就算是不经过审计也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完备。】 2、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 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 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 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 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

沈阳机床i5:不一样的智能制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416431649.html, 沈阳机床i5:不一样的智能制造 作者:孙杰贤 来源:《中国信息化》2016年第12期 智能制造被称为第四次产业革命。中国制造2025、美国制造业再造、德国工业4.0、日本工业复兴,各国都希望在新一轮全球制造业的分工和竞争中抢得先机。 根据《2016-2020年中国智能制造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15年我国智能制造产值在1万亿左右,2020年有望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约20%。报告同时 指出,大部分中国企业处于研发阶段,仅16%的企业进入智能制造应用阶段;从智能制造的经济效益来看,52%的企业智能制造收入贡献率低于10%,60%的企业其智能制造利润贡献率低于10%。 即使如此,面对全球制造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国企业一直在努力创新改革,推进智能制造、促进产业升级转型。 机床被称为是万械之基、工业母机,机床的智能化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整个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 2007年至2013年期间,沈阳机床集中做了一件事:全面攻关“i5系统”核心技术,每年投入两个多亿,全方位的资源倾斜。 i5代表着“工业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是面向未来的新一代智能化数控系统,该系统误差补偿算法、五轴控制技术、虚拟与显示系统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 经过2000余次大小版本技术修正更新、上千次产品测试,2014年,世界首台i5智能机床面世,不仅是精度高,运算速度快,加载i5系统的机床,生产效率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i5 智能机床具有自动对刀、特征编程、加工仿真、实时监控、智能诊断、远程维护等功能,能够实现网络化的智能制造和智能服务。 直到这时,沈阳机床终于获得了梦寐以求的、能够在国际竞争中一较高下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我们已经实现了i5系统最基本的运动控制技术底层的突破,而第一台基于i5系统智能机床的诞生是在2013年,我们2014年进行了正式发布。”沈阳机床总系统师朱志浩介绍说,“同时我们推出了一个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与i5系统无缝对接,实现i5智能机床的实时在线。”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此外,还需明确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 一、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经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可用于转增资本的具体资本公积项目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以下明细帐的资本公积项目,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的“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沈阳机床真相

沈阳机床真相. 夏雪 发布时间:2010-04-16 一段时间以来,这家中国最大的机床企业似乎有意无意地与外界保持着距离。偶尔出现在媒体上的它,也多是洋溢着“共和国长子”的骄傲,承载着振兴中国装备制造业的使命;而对于企业的运行情况,则鲜有透露。 作为行业“老大”,恐怕连众多业内人士也搞不清楚,沈阳机床这两年做了什么,未来将驶向何处? 每天清晨,当阳光点亮沈阳,从这座城市的各个角落,陆续便有数百辆企业班车向位于西南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驶去。不久,在通往开发区的道路上,大巴就排成了长龙,景象蔚为壮观!随着最长的一注车龙拐进开发大路17甲1号,近万人纷纷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在这里,全世界单体规模最大的机床厂,开始了一天的吞吐作息。 据说,就连最傲慢的外国同行,在参观完沈阳机床这座总投资18亿元、占地70多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厂区后,也深受震撼,走遍全球,人家从未见过如此宏大和气派的机床厂。2009年,沈阳机床集团完成销售收入120亿元。根据美国卡德纳公司新近公布的世界机床企业排名,它已位居世界第5.而在2002年,其销售收入不过13亿元,世界排名第36位。 然而,颇为外界诟病的是,这一迅速长大的过程,给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带来的,非但不是收益水平的提升,反而是资产素质和盈利能力的下降。从其近五年的财务数据来看,大致上,公司的营业收入不断攀升,净利润却大幅降低,这与沈阳机床集团旗下的另一家上市公司——昆明机床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果说几年前,业界提起沈阳机床,即便不怀揣一份敬佩,也必定心存几分紧张,或者提防;那么现在,一些国内同行对这个行业老大,已多少有些不以为然起来。它的豪华厂房,以及从里面运出来的“大路货”,成了其他企业引以为戒的“反面样板”。甚至,有业内人士私下里“煮酒论英雄”,竟把沈阳机床排除在了未来的行业霸主之外。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主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因资金不足,我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150万元(帐上挂其它应付款--**股东),现股东会决定将该150万元借款转为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当于资本溢价,我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请问是否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主题: 回复: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25 09:51: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你司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留言人:咨询 留言时间:2011-04-08 11:43:55 主题内容: 对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12366于2011-3-24的回复认为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认为将其它应付款转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也相应增加了股东对我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这与非股东的欠债不用还是不同的,这种理解妥否?; 1

回复主题: 回复: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08 11:49:27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直接追加投资增加资本公积,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请提供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政二处) 补充: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来的钱,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税,但现实中工商那边走不通,工商不同意这样的债转股; 1. 企业可以先将资金返还股东,股东再由现金出资,按照现金增资程序办理 2. 如果借款按照捐赠先转为资本公积,再转为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资本公积增资程序办理,但是有涉税风险,要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沈阳机床的兴盛与衰落

沈阳机床的兴盛与衰落 沈阳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关锡友做出了震惊机床界的举动,即将离职的他可能为沈阳机床混合改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改制,能否拯救沈阳机床还是个未知数,同时这位曾经的董事长还能不能带领沈阳机床重新获得往日的辉煌也是一片混沌。近些年来,沈阳机床一直处于不景气的状态,往日的辉煌与今日的心酸交相辉映,透过一些大事件和具体的数据,让我们揭开与关锡友有关的沈阳机床的强盛与衰落。 那是2012年的春天,关锡友站在美国芝加哥考密克会展中心A厅的大站台上,面对着众多国内外的记者们侃侃而谈、从容不迫,谁能想象的到,这位“青年人”已经年过半百了,如果你细心,可能会从他双鬓间夹杂的白发中窥得一二,否则,这样的活力四射、激情满满,总会使人误会他的年纪。 此时的他信心满满,毫不在意2003年第一次参加芝加哥机床展的窘境,那时的他,可是被安排在了地下室。如今,一切都因为努力而改变了,甚至与如今的一线厂商相邻而坐,左侧发那科,右侧西门子。这样的座次不仅证明的沈阳机床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是向世界宣布:中国机床水平已经追赶上来了!展位上的巨大条幅: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英双语,所有的荣誉都写在了这条红底白字的条幅上。 沈阳机床简史 沈阳机床,中国机床行业的佼佼者,同时也是国内最大规模的综合性机床制造厂和国家级数控机床开发制造基地。 1953-1955:沈阳第一机床厂自主研制开发了中国第一台普通车床C620-1 1973:沈阳第一机床厂研制出中国第一台数控车床CSK6163,同时宣布中国车床自动化时代到来。 1981:沈阳第一机床厂成为中国车床行业中第一个与国外公司进行合作的车床厂家。1985:S1-235超高精度车床获得国家金质奖。 以上一项一项的荣誉,除了证明这家企业历史的悠久,更承载了中国机床行业一座又一座奖杯。 2017:沈阳机床发布了全球首款工业操作系统--i5OS! i5智能机床简单的来讲就相当于智能手机--苹果。我们可以把i5理解为苹果的IOS系统,是操作系统的一种。i5 智能机床相当于iphone、ipad;iSESOL云平台相当于icloud;同时也为i5智能机床开发了便于操作的应用--WIS车间管理系统,该应用为客户提供下载功能。 其实,智能机床的构想早在2007年就有了。 那一年,沈阳机床集团就在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数控系统核心技术研发团队,致力于i5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的研发。团队经过科研调查,创新提出了i5概念,与国际上垄断地位的日本发那科和德国西门子不同的是,i5是一种新一代智能化数控系统,着眼于未来,此系统的误差补偿算法、五轴控制技术以及虚拟与显示系统都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那么i5究竟是什么?顾名思义,i5就是5个“i”,即industry(工业),information(信息),internet(网络),intelligence(智能)、integration(集成)。未来的数控机床不可避免的会向自动化、智能化发展,最终演变为如手机一般的傻瓜式数控机床操作,同时将信息技术、运动控制技术、电子技术、机床技术等多种相关技术高度集成。这样美好的愿景不仅仅存在于关锡友的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

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中国机床排名前十揭晓 沈阳机床成榜首

中国机床排名前十揭晓沈阳机床成榜首 2011-08-23 14:44:35 中国机床网 内容摘要:"十一五"期间,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指引和支持下,我国数控机床行业正向高档数控机床领域进发,并连续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望早日实现从机床"大国"到"强国"的飞跃。 2011年08月23日讯"十一五"期间,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指引和支持下,我国数控机床行业正向高档数控机床领域进发,并连续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望早日实现从机床"大国"到"强国"的飞跃。 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机床工具产品进口同比增长61.9%,再创历史新高。 而对于机床行业来说,它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础设备,主要应用领域是船舶、工程机械、军工、农机、电力设备、铁路机车、汽车等行业。事实上,我国装备制造业各个子行业的产业升级都离不开机床行业的支持,它与铁路建设之间也紧密相连。 此前,“7.23”动车追尾事件的发生,使机床行业也成为焦点。 高铁时代将是机械行业未来的主要拉动增长点,未来3-5年国家在高铁领域的投资将是持续稳定的,因此高铁设备的需求的增长率将维持在30%左右。 当前,国内市场对于机床的需求水平明显提高。国内市场对高档的需求增长特别快,而对中档、特别是对低档的需求则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要提高国产中高档数控机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个行业的发展与企业是密切相关的,企业发展了行业才能发展,在我国,机床行业有众多的强劲企业,他们正在不断的创新,他们本身也在不断的突破。他们正在各显其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分析中国机床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1.沈阳机床集团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通过对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中捷摇臂钻床厂,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而组建。主要生产基地分布在中国的沈阳、昆明以及德国的阿瑟斯雷本。2006年机床产销量突破7.5万台,其中数控机床产销量突破1.5万台,海外市场收入突破1亿美元。其中沈阳第一机床厂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车床制造厂和国家级数控机床开发制造基地。投产至今已累计为国内外制造业提供四十余万台金切机床,产品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市和自治区,远销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以一流的品质著称。 沈阳机床公布了2010年半年报称,实现营业收入43.61亿元,同比增长78.49%,实现营业利润0.53

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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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标 签】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 商登记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

! ! !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的研究 1. 30053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5、请保荐机构、发??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股东在发??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本次发?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129

2. 300551上海古鳌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9、请补充披露发??自然?股东是否就发??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违法违规?为,是否构成本次发?上市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P46

3. 30052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7、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六)P213

4. 30054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2、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P110

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期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期为××年×月×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将资本公积××元,盈余公积××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元], 未分配利润××元,合计××元转增股本。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股本)××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计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公告编号:2019-13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完毕、控股股东股份 完成司法划转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完毕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9年11月13日、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沈阳中院作出的(2019)辽01破18-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辽01破1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重整以现有总股本765,470,88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合计918,565,060股,总股本扩大至1,684,035,944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人。

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目前,公司重整计划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已实施完成。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完成司法划转 2019年7月1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2019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 目前,根据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沈机集团持有的已被质押的 1.15亿沈机股份股票已解除质押登记,并已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沈机集团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剩余0.76亿股沈机股份股票已向金融普通债权人账户分配或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沈机股份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话题,还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人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按国务院最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该观点的对与错,我想大家不带个人倾向的、静心的、仔细的看完以下9项依据,应该会得出结论的。 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中,本人是先以两个文件说明“个人股东取得所投资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个税”。这两个文件的条款原文如下: 第1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第2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同时,在本人的《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征个税的文件,援引了7个依据,即1个法律1个法规和1项国务院决定,还有4个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如下: 第1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养元饮品: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公告编号:2020-006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转增0.2股(每股面值1元)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及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46,615.22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5,457.80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0,915.60万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78.25%。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5,457.80万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26,549.36万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及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及转增比

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体现了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 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XX〕116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XX〕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XX〕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对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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