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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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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史密斯先生是保险经纪人,受客户委托进口消毒剂向劳合社承保人购买了海运货物保险,在投保时,史密斯先生由于疏忽忘记将此批进口消毒剂采用简陋包装这一情况告诉保险人。到货后发现包装破裂,货物大量渗漏。保险人能否以史密斯先生的不告知主合同无效?

【答】保险人有权主史密斯先生的合同无效。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没有告知导致保险人无法预料的风险发生,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本案中史密斯先生由于疏忽没有告知包装简陋这一事实,导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做出错误决定,所以保险人有权主合同无效,但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退还。

2、美国战期间有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哈特拉斯角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充分眺望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咖啡本来可以就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问造成这些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答】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

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

3、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艘蒸汽船被德国潜水艇击中,该船被拖往港口,系缆于较安全的港码头,并开始由救助轮往外汲水,由于港口形状特殊,当一股大风刮来时,港船舶都剧烈摇晃,于是汲水工作暂停,该轮因此马上就变得危险,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堵塞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往港外,由于潮水起伏作用,该船反复坐底,在第三次坐底时,舱壁掉落,龙骨折断,致使该船全损,问该船损失的近因?

【答】法庭认为:该船损失的近因为鱼雷击中而不是普通海上风险,直至船舶损失前,鱼雷击中的危险一直没有消失,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主要影响作用。

4、第一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0万英镑,第二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万英镑,现在发生损失4400英镑,问按照比例限额制、责任限额制,两保单应分别赔偿多少?

5、某批货物构成了重复保险,在第一足额保险单下,保险价值是10000元,在第二足额保险单下,保险价值是12000元,现在货物发生了40%的贬值损失,货物贬值损失4800元,按照共同责任制,在两家保险人间如何分摊?

【答】对于保险价值较低的第一保险单下的40%的贬值,即4000英镑,要在两家保险人之间分摊,即各承担2000英镑。而对于超出4000英镑的800英镑的损失,就由保险价值较高的第二保险单负责。最终,第一家保险人承担2000英镑,第二家保险人承担2800英镑。

6、一批财产的所有人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足额定值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在保险期限,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财产贬值80%,损失960万元,试计算各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责任分摊、责任限额分摊、顺序分摊、共同责任制的赔偿金额。

【答】比例分摊原则 A=1100X300/2000=165万元

B=1100X500/2000=275万元

C=1100X1200/2000=660万元

限额分摊原则 A=1100X300/(300+500+1100)=173.68万元

B=1100X500/1900=289.47万元

C=1100X1100/1900=636.84万元

顺序分摊原则 A赔300万元 B赔500万元 C赔300万元

第五章

1、某载货船在港口停泊装载货物期间,第三货仓不幸发生火灾,为了扑灭大火,船长立刻采取措施向着火船舱注入船上储备淡水进行灭火,但效果甚微,于是又命令向着火船舱注入大量海水,火势减灭。整理货仓时发现大量货物受损。有的货物被大火烧成灰烬,有的货物则被浓烟热气严重熏烤变形,有的货物浸泡在救火的水中造成湿损。在混乱的救火现场,还有一些其他货物被偷偷登上货船的盗贼掠走,扑灭大火后,船员们忙于抢救第三货船的火灾损失,忘记对第四货仓进行定时通风和放置防氧化剂,导致第四货仓部分鱼粉出现自燃,造成货损。请问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是什么?分别属于什么风险?【答】烧成灰烬的货物损失近因是火灾,被浓烟热气熏烤的变形的货物近因是浓烟热气,湿损的货物近因是救火的水,被海盗偷走的货物近因是海盗,第四货仓部分鱼粉自燃造成的货损近因是第四货舱没有定时通风和防止氧化剂。

2、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货物浸泡损失了8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为20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共同海损损失?(其中,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5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80万、68万、30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答】本案体破裂造成乙方8万美元货物损失为单独海损,将船只世上浅滩及产生一系列损失20万美元为共同海损。

△3、“快乐天使”号货轮从装载了一批货物运往伦敦,途中不幸在马六甲海峡意外搁浅,这时天气预报说正有一股热带气旋逼近该海域,如果不能尽快脱险,将面临船舶倾覆的风险,届时船舶与货物以及到付运费所有人都将遭受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在船长的指挥下,货轮积极展开了自救,轮机长加足马力试图倒车脱险,但是几经努力,轮船仍然稳稳的坐浅在原地,倒车措施失败,轮机经过几轮超负荷运转,严重受损,船长不得已只好发出求救信号,一艘拖轮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为了协助拖轮拖带作业,船长决定抛弃一部分载货,减轻船舶的载重。拖轮协助拖浅成功,并将该轮拖至马六甲,船长宣布发生共同海损。 若此间发生的损失如下所示,那么货主、船主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

4、某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船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倾覆的危险,船长在紧急关头,下令将剩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各是什么损失?

【答】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

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

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5、某载货海轮在航行途中某船仓发生火灾,危机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灌水进行灭火,大火被扑灭,事后检查货物,发现原来装载在该舱的500包棉花,受到严重的烟熏火烤,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作为廉价纸浆出售,回收货款20%,而原来装载在该舱的另一批货物只有水渍损失,经晒干后,可做次品出售,收回货款70%,上述两批货物损失是全损还是分损,是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答】500包棉花属于实际全损。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原料,现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另一批货物属于共同海损。货物是因共同安全遭水渍,经处理后可作次品,原来用途未改变,损失为原价值30%,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6、空载货轮A在海上航行时因为意外搁浅而处于危险状态,船长雇佣了一条拖船使A起浮,并承诺每日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拖轮一定的报酬,后共花费1000美元。载货货轮B遭遇同样的情况,事后支付给拖轮1200美元报酬。请问,对于A、B轮所支付的拖带费用是什么性质的费用?

【答】A为雇佣拖船救助,属于施救费用;B为他救,属于救助费用。

7、空载货轮C在海上航行时因为意外搁浅而处于危险状态,某路过轮船收到求救信号后前往救助,救助成功,后C轮支付给救助船1000美元救助报酬。而载货货轮D也遭遇意外搁浅,后被闻讯前来救助的路过船只救起,D轮支付1200美元救助报酬。请问,对于C、D轮所支付的救助报酬是什么性质的费用?

【答】C为空载货轮,该费用为施救费用;D为载货货轮,该费用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第六章

△1、某批市南开区南开大学的货物于2014年7月20日抵达港,并于该日货物全部卸离载货船舶运至市塘沽区某仓库。货主于2014年8月8日在该仓库中对货物进行整理、分配,并将其中一批货物于2014年8月20日运至市河西区财经大学,其余货物于2014年9月25日运至南开大学。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

【答】2014年7月20日货物全部运至某仓库为保险责任终止之时。

△2、某批运往市南开区南开大学的货物于2014年7月20日在附近海面发生事故,该批货物于2014年7月23日全部卸在复兴码头。若该批货物于2014年7月30日进入仓库并准备出售,并于2014年8月25日全部交货,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若该批货物卸在码头后没有进入仓库,货主于2014年8月15日将货物续运往港,并于2014年9月30日运至南开

大学,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

【答】进入仓库:2014年7月30日进入仓库为保险责任终止。

不进入仓库:2014年9月30日送至收货人为保险责任终止。

△3、某批货物CIF价格为10万,现货物与进口关税均按CIF价格加一成投保,在运输途中货物因发生意外事故损失了90%,问:在目前的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多少损失?其中,关税税率为40%。

【答】货物损失赔偿:10×(1+10%)·90%=9.9万元;关税损失赔偿:11×40%×90%=3.96万元

4、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往。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已卸载在,将安排运回。约经过20天,发现短缺物资未全部运回,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请根据案例回答:

(1)船公司应负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5、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敌对两国交战,船舶被炮火击中受严重创伤,但货物未受损害。当船舶驶到附近港口进行维修时,却因遭遇恶劣气候,船舶沉没,货物全部损失。根据案例回答:(1)什么叫“近因原则”?本案的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2)如果本案买方投保的是一切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3)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与平安险的责任期限是否一样?请说明理由。

【答】1)保险公司理赔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即被保险货物损失是由承保围直接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中,货物遭到损失的直接原因不是恶劣天气,而是船舶沉没前被炮火击中部位未得到修复,是货物处于战争风险中,因此导致货损的直接原因是战争,又该公司以投保战争险,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战争险责任围不在一切险责任围,因此被保险人只投保一切险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一切线属于基本险,责任起讫遵循“仓至仓原则”;战争险责任起讫遵循水上原则,即以船至仓为责任期限。

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原报CFR美国东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40000美元,现进口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价格,目的地不变,并按CIF价加成10%,投保海运一切险,假设运至美国东海岸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保险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CIF=40000/ [1-(1+10%)×0.5%] =40221.22美元

保险金额=40221.22×(1+10%)=44243.34美元

第八章

△1、某五金公司现有一批钢材需从途径菲律宾运往马来西亚巴生港,货物装载在货轮(22年船龄)的甲板上,现五金公司打算为这批钢材投保,请说出你的投保建议,并测算费率是多少?

已知至马来西亚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费率分别是0.06%、0.09%、0.12%,钢材的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05%。

【答】钢材属于大宗、低值、裸装货物,应选择平安险,附加舱面险,船龄超过20年需加费30%。

费率=(0.06%+0.3%)(1+50%)(1+30%)=0.702%

△2、某公司向意大利推销景泰蓝工艺品,原报价每箱CFR价格1100元共80箱,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格,并由卖方按CIF 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目的港为热那亚。查表知,欧洲意大利一般货物费率为0.65%,景泰蓝的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为1%,海运战争险、罢工险费率均为0.04%,请计算:(1)CIF热那亚价格;(2)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答】(1)CIF=1100×80/[1-(1+10%)×(0.65%+1%+0.04%)]=89667元。

同时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只计战争险费率。

(2)保险金额:89667×(1+10%)=98634元;

保险费:98634×(0.65%+1%+0.04%)=1667元或 89667-1100×80=1667元。

△3、B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原报价每箱CFR价格800元共110箱,(1)B公司自己为该批进口货物按订立预约保险合同方式购买一切险,则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多少?(2)B公司要求改报CIF价格,并由卖方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则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的一切险的预约保费率为0.1%,一般货物费率为0.12%,战争险费率为0.02%)

【答】(1)买方投保:CFR保险金额=800×110=88000元;保险费=CFR×0.1%=88元

(2)费率=0.12%+0.02%。卖方投保:CIF保险金额=88000/[1—(1+10%)×0.014]×(1+10%)=96949.3元保险费×0.14%=135.73元

1、出口大米共1000袋,每袋重50公斤,已按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2.5万美元,运至目的地卸货时发现100袋大米外包装破裂,还有10袋短少,共计短缺1000公斤,则赔款额应为多少?

【答】赔款额=2 5000×1000/(1000×50)=500

△2、出口服装一批,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0万美元,途中遭暴风雨,服装被水浸湿,在中途降价出售,得货款12万美元,该批货物在当地的完好价值为24万美元。赔款额应为多少?

【答】损失金额=20×(20—12)/24 = 10万

3、出口散装花生仁一批,共500公吨,从运往,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合同规定扣短量免赔率2%,到目的地经检验发现花生仁短卸12公吨。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损失率=(12/500)×100% = 2.4%

赔款= USD500000×(2.4%—2%)= USD400

△4、快乐天使”号货轮从装载了一批货物运往伦敦,途中不幸在马六甲海峡意外搁浅,这时天气预报说正有一股热带气旋逼近该海域,如果不能尽快脱险,将面临船舶倾覆的风险,届时船舶与货物以及到付运费所有人都将遭受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在船长的指挥下,货轮积极展开了自救,轮机长加足马力试图倒车脱险,但是几经努力,轮船仍然稳稳的坐浅在原地,倒车措施失败,轮机经过几轮超负荷运转,严重受损,船长不得已只好发出求救信号,一艘拖轮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为了协助拖轮拖带作业,船长决定抛弃一部分载货,减轻船舶的载重。拖轮协助拖浅成功,并将该轮拖至马六甲,船长宣布发生共同海损。(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均为36万)

若此间发生的损失如下所示,那么货主、船主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

△5、一艘货轮载着甲、乙两位货主的货物从运往,货轮、甲、乙货主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定值的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价值分别为200万、50万、20万。货轮在运输途中发生了共同危险,为拯救全船的安危,船长下令将乙货主的货物全部抛入海中。在共同海损发生之时,货轮、甲、乙货主的货物市场价值分别为180万、55万、18万。问:本次的共同海损牺牲,船主、甲、乙货主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保险公司对三者的赔偿额分别是多少?

【答】收益财产价值=180+55+18=253万元

船:18×180/253=12.806324万元→不足额→赔款12.806324万元

甲:18×55/253=3.913043万元→超额

乙:18×18/253=1.280632万元→不足额→1.280632×18/20=1.152568万元

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额为800万,在保险期遭到火灾,发生损失,出险时保险价值为1000万。经过抢救,获救财产共计200万,其中获救的保险财产为100万,施救费用为10万,保险人对该施救费用的赔款是?

【答】施救费用赔偿金额公式为=施救费用×施救比例×投保比例

10×(100/200)×(800/1000)=4万元

7、某货轮的保险金额是5000万元(足额投保),所载货物价值为80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经施救、救助,获救船舶价值为3000万元,获救货物价值为6000万元,获救运费为500万元,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共计700万元,计算船舶保险人应负责赔偿的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答】船舶保险人→负责赔偿施救费用700×3000/(3000+6000+500)=221.0526万元

△8、B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原报价每箱CFR价格800元共110箱,现B公司要求改报CIF价格,并由卖方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则(1)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多少?(2)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损失,共损失货物25箱,损失发生时每箱货物的市场价值为850元,问保险赔偿额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的一切险的预约保费率为0.1%,一般货物费率为0.12%,战争险费率为0.02%)

【答】(1)CIF保险金额=88000/[1—(1+10%)×0.014]×(1+10%)=96949.3元

(2)损失金额25×850=21250元→赔偿:96949.3×25/110=22033.93元→赔21250元

9、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

险公司主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1)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2)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答】分析:(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 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2)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是造成这起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丁向丙承保的是“承运人责任险”就可以避免这起争议,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第十章

1、一艘拖船投保了与其他物体碰撞和损害的风险,但是未投保海上风险。该拖船与一个物体相碰,造成损害,凝汽室的盖子被洞穿,该拖船被拖到安全地点之后,进行了临时性维修以使其继续浮起,同时,该拖船的排气管被从外面塞住。在拖往维修港口的过程中,塞子滑出,拖船沉没。问可否索赔?

【答】

2、一位船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修理船舶的某个零件,船舶工作一段时间后,该零件断裂,损坏了该船的发动机。在不良维修之后和断裂之前的时间段,船主变更了保险人,办理了新保单。问,新保单负责该损失的赔偿吗?

【答】船长船员责任属于免除责任。因此损失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围,新保单不负责赔偿。

3、通顺贸易公司出口荷兰的一批草编工艺品在运输途中不幸遭遇火灾,造成100包全被烧毁、20包被熏焦无法再用、35包被救火水浸泡损失30%。每包完好到岸价值应为100美元,但是贸易公司投保金额仅为60美元。收货人提货时,船方要求货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才能放货。后经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船舶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短路而造成的,承运人根据提单对货损负有赔偿责任。

问:收货人对于该部分损失如何索赔?保险人又如何进行理赔?

【答】单独海损(100+20)×60=7200 →保险赔偿→代位追偿承运人。

共同海损35×30%×100=1050 → 1050×60/100=630 →保险公司赔偿。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货损索赔和相关案例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基本概念 第一方:卖方、托运人 第二方:买方、收货人 第三方: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服务,本人并不拥有任何商品,但为客户提供运输、存储、加工、包装等服务的人,并收取费用。 二、三方关系 1、第三方充当承运人 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 接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 4、法律关系的界定 1)由第一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2)由第二方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订立服务合同,双方均为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同时与第一、第二方订立服务合同,同时受制于两份合同,而第一方、第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必须要了解第三方对外是以何种身份从事法律活动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1、根据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对外从事物流活动。这时候,一切责任归客户承担,除非货代滥用代理权或从事超出代理范围的活动。 2、作为承运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 3、作为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但不承担运输责任。(这是指由他人签发全程货运单证,或委托他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运输)了解货代在物流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4、货代充当承运人时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图示

相关案例 案例1:某客户委托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代为报关、检验。由于这批货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客户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物流公司。在装船过程中,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各方均未异议。在集装箱运抵卸货港时,收货人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但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到仓库拆箱时发现木耳受潮,后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导致的。请问收货人应当向谁索赔? 分析: 相关名词: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

货运险计算案例

第四章 1、史密斯先生是保险经纪人,受客户委托进口消毒剂向劳合社承保人购买了海运货物保险,在投保时,史密斯先生由于疏忽忘记将此批进口消毒剂采用简陋包装这一情况告诉保险人。到货后发现包装破裂,货物大量渗漏。保险人能否以史密斯先生的不告知主张合同无效? 【答】保险人有权主史密斯先生的合同无效。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没有告知导致保险人无法预料的风险发生,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 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本案中史密斯先生由于疏忽没有告知包装简陋这一事实,导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做出错误决定,所以保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退还。 2、美国内战期间有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哈特拉斯角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充分眺望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咖啡本来可以就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问造成这些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答】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 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 3、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艘蒸汽船被德国潜水艇击中,该船被拖往港口,系缆于较安全的内港码头,并开始由救助轮往外汲水,由于港口形状特殊,当一股大风刮来时,港内船舶都剧烈摇晃,于是汲水工作暂停,该轮因此马上就变得危险,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堵塞内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往港外,由于潮水起伏作用,该船反复坐底,在第三次坐底时,舱壁掉落,龙骨折断,致使该船全损,问该船损失的近因? 【答】法庭认为:该船损失的近因为鱼雷击中而不是普通海上风险,直至船舶损失前,鱼雷击中的危险一直没有消失,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主要影响作用。 4、第一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0万英镑,第二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万英镑,现在发生损失4400英镑,问按照比例限额制、责任限额制,两张保单应分别赔偿多少?

国际货运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受损,内部货物散失50%;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就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如提单注明为100箱货物,船到目的港短交5箱,后经船公司查核大副收据及其它记载文件均为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就是100箱。问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照提单交付100箱?为什么? 案例分析 前2项就是承运人的责任(第2项如果就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且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第3项就是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英美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表面证据,因为单据就是托运人填的,如果船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短少就是托运人交货时所短交,船方收货件数与目的港的交货相符,托运人就没有理由找船方提出赔偿要求。大陆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在法律上有绝对的证据作用,反证无效。 案例2 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就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外表破碎”。卖方T公司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据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 程度受损,于就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圆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它十几箱的损失。于就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争执。 试分析本案中,买方可否要求卖方退回货款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为什么?承运人就是否有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损失。 计算题1 某轮从广州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3,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就是基本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分析

货运险案例 案例分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201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金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201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201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201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201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审判过程及结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货物于201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印单、原告按被告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保

企业财产险案例

企业财产险案例 案例1: 1997年3月30日,某保险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一种美国进口的化妆品),保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3.2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30日至1998年3月30日。双方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保险单签订后,沈阳某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997年5月18日,储藏保险标的物的冷冻4号库排污阀密封处泄漏氨水,氨水挥发成氨气熏染了沈阳某公司储存在该库的维生素E油。沈阳某公司当日将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在现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组织人力将维生素E油搬出冷库晾晒。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各请有关检验机构对出险原因和损失结果进行了鉴定,但意见分歧很大: 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沈阳某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00万人民币。保险公司则辩称:冷库氨气泄漏没有造成标的维生素E油的污染变质,冷库管道阀门密封损坏泄漏氨气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沈阳某公司投保的维生素E油被冷库泄漏出来的氨气污染而变质,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损失。保险标的虽然没有全损,但由于保险公司施救不当,造成保险标的残值本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辩称排污阀门泄漏氨水并不是管道破裂,不属于保险事故之说,因为双方约定附加管道破裂险负责氨水泄漏,而阀门属于管道组成部分,其泄漏氨水污染了保险标的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除再次强调排污阀门松动造成氨水泄漏责任外,进一步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施救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未判定将损后保险标的物交付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认为双方在施救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正确,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主张应将保险标的残值判归保险人所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某公司将该批维生素E油全部交给保险公司。 案例2: 2001年5月20日15时,某粉末冶金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致使5人死亡,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未投保),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建筑等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理赔的情况汇报》,索赔金额为385万,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方,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 公估行派3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228.8万,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分析二: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货物被烧毁;②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某外贸公司按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投保平安险,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月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货运险综合险案例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参考理论分析: 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为理由免除责任.我国也是如此. https://www.sodocs.net/doc/3417242690.html,提醒您:购买货运险时若选择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可以享受到更到位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理赔时可得到更贴心的协助以及建议。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在线平台: 1. https://www.sodocs.net/doc/3417242690.html,简介 https://www.sodocs.net/doc/3417242690.html, 是深圳市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货运险在线投保平台,致力于为国际贸易链提供更便利更专业的投保途径。 专业与科技让货运险变得更简单!

财产险理赔实务及案例分析

现场查勘要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或报损,进行现场核对工作,按照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和整理。损失的定量操作–如果是火灾的事故,必须通过现场做清点计算工作,尤其要根据火烧现象估计火烧的程度。 分类、核对保险标的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房屋 ?装饰或装置 ?机器设备 ?电气设备 ?办公设备 ?在建工程 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 ?来料加工 现场查勘方法: 常用方法 按类别清点-(固定资产、存货) 按区域清点-(平面图、功能区、摆放位置等) 按帐面清点-(财务帐、设备卡、仓库帐、生产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等) 非正常方法(现场破坏或时间限制或灭失或其他条件限制) 抽查-(选定方法、明确标准、合理比率、结果确定) 复原推算-(按特征如体积、位置、使用或生产等) 资料推算-(无现场、无实物;按相关资料用逻辑分析推算)现场查勘注意点: 必须有清楚、详细的记录 必须有对应的图片、资料等现场支持依据 对待有差异、分岐部分,应必须分析,查找原因,寻找解决的方法,力争在最佳时机合理解决。如果工作复杂,可以先易后难。 转换角色,自我检查清点工作的合理性,以平静的心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解释。 现场清点中尽量避免谈保险责任、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问题。 尽量在现场完成数量清点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案例分析(承保不规范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控制?有效的现场指导及施救措施

程序、时间、人员组织、专业技术等 ?尽快完成充分的现场取证 无论是否保单责任成立,仍需按程序操作 ?事故原因判断准确,明确责任 ?正确理解保单条款及法律规定 例:来料加工,标的物的变化?定损,结案快速准确,标准合理,尺度适中。 ?专业对口,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避免失控 ?避免诉讼 ?选择有经验的公估公司或专家顾问 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引发的理赔纠纷)损失理算及方法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装修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用品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重建或重置还是修复, 2.了解设备的性能、原状、使用年限、购置价格 3.分析了解恢复方案及标准,事实依据,修复或重置的内容与原标的物的对比。 4.市场调查、供货商咨询、同类比较需考虑的问题: 恢复方案及费用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什么?正确的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损失后的影响因素,如精度、性能、产能、寿命、强度等 是否是同性能,同功能,同型号,充分体现补偿原则 是否有改善、提高、增加的因素是否是易损、易耗损失理算及方法存货 原材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成品、来料加工 1.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是否可再利用,以往处理的手段和方法 2.存货的功能、原始状况、保存及生产情况、购置价格或生产成本、生产标准 3.原材料的来源、等级、现市价、供需关系 4.产品的销售现状、市价、 考虑的问题: 再利用的价值、全损的残值、处理的方法和依据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致使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分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分析: 1. 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物流保险案例分析

物流保险案例分析 闻梦青物流121 2012014862 1、答: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赔偿。理由:这是一份保险标的为商品房的财产保险。 李先生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品房是保险标的,没有受益人,表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而李先生死亡并未造成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不用赔偿。2、答:保险公司应该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张先生故意用菜刀切断了自己的一个小拇指不是意外事故。张先生的做法属于骗保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答:法院应判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从医学角度认定,王女士实施的“主 动脉瓣”手术不是“主动脉”手术,则表明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涛里面。 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王女士的“主动脉瓣“手术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也不存在表述不准确造成误解的问题,所以不用赔偿。4、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 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魏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事故发发生后的48小时内是有效的。魏某是在事故发生10多天后才通知保险人,已经超过了保险的有效期限,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5、答:保险公司可以不给予赔偿。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甲企业投保

货运险理赔流程和所需资料

三、货运险理赔流程 (一)正常理赔流程 现场查勘 意外发生 报案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报案 通知保险公司或检验代理人 责任分析,提供资料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公估行根据现场查勘情况,进行初步责任分析, 保险公司提供索赔资料清单给被保险人;(最多两次) 确定损失金额 计算拟赔款金额 填写接受书、赔款收据等

(三)国内货运险理赔指引 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致电(保险公司服务热线)。 二、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情况安排查勘员进行查勘定损。 三、需提供的索赔资料: 1、如有查勘需提供现场查勘记录 2、货损照片 3、签收单(需承运人盖原件章 4、价格证明 5、邮件证明 6、损失清单以及单价 7、如果涉及受损货物:需检测报告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8、承运人的事故证明 9、若发生航空、铁路事故的需提供事故签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物流公司章10、若发生被盗事故需提供报案回执(发现后及时报案)11、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2、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3、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函14、20万以上的提供运输合同复印件15、装箱单、16、其他理赔所需的单证。(全部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货运章,资料厚的盖骑缝章)。 四、赔偿处理:当货物外包装无损时,货物抵达安装地点90天内开箱后发现损失的,如乙方无法举证损失是由于甲方原因或非运输途中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时,以甲方质量部门出具损失原因鉴定报告为索赔依据,根据保险合同核定损失。 五、乙方经办人员收到以上齐备的单证后,乙方给予甲方资料收集完成的确认函,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付甲方指定帐号。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答案

案例分析 1、某载货船舶在港口停泊载货期间,第三货舱不幸发生火灾。为了扑灭大火,船长立即采取措施向着火船舱内注入船上储备淡水进行灭火,但效果甚微。于是又命令向着火货舱注入大量海水,火势减灭。整理货舱时发现大量货物受损。有的货物被大火烧成了灰烬,有的货物则被浓烟热气熏烤得严重变形,有的货物浸泡在救火的水中造成湿损。在混乱的救火现场,还有一些其他船舱的货物被偷偷登上货船的盗贼偷走。扑灭大火后,船员们忙于抢救第三货舱的火灾损失,忘记了对第四货舱进行定时通风和放置防氧化剂,导致第四货舱部分鱼粉出现自燃,造成货损。请问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各是什么? 烧成灰烬的货物损失近因是火灾,被浓烟热气熏烤的变形的货物近因是浓烟热气,湿损的货物近因是救火的水,被海盗偷走的货物近因是海盗,第四货仓部分鱼粉自燃造成的货损近因是第四货舱没有定时通风和防止氧化剂。 2、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的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船经印度洋时,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货舱和第四货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这些货物损失的类型和性质。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的部分损失,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茶叶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纺织品卸货和钩损,属于共同海损。 3、“快乐天使”号货轮从上海装载了一批货物驶往伦敦,途中不幸在马六甲海峡意外搁浅。这时天气预报说正有一股热带气旋逼近该海域,如果不能尽快脱险,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届时船舶和货物以及到付运费所有人都将遭受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在船长指挥下,货轮积极展开了自救。轮机长加足马力试图倒车脱浅,但是几经努力,轮船仍稳稳地坐浅在原地,倒车措施失败。轮机经过这几轮超负荷运转,严重受损。船长不得已只好发出求救信号,一艘拖轮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为了协助拖轮拖带作业,船长决定抛出一部分载货,以减轻船舶的载重。拖轮协助拖浅成功,并将该轮船拖至马六甲,船长宣布发生共同海损。试分析上述发生的不↓同费用和牺牲的性质。 共同海损牺牲救助费用:拖轮协助费 4、上题中,有关各方造成的费用和牺牲分别为:(单位:美元) 搁浅造成船底损坏200000,船舶轮机修理费250000,拖轮费及避难港费用等50000,抛弃货物的到岸价值35000,船舶在目的港的完好价值1000000,货物到岸价值(不包括抛弃货物部分)365000,货物的保险价值和金额均为360000。试计算各受益方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以及保险人承担赔付共同海损的金额。 5、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全部赔偿。1,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损失,术语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2,另据平安险规定,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6、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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