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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繁荣旅游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相应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具体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系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委托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负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在业务上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及科学文化价值;

(五)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六)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共规则;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人安全保护和防火工作;

(九)行使本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管理区域重叠交叉,并有多个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环境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规定,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一)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具备一定规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在省内外影响较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三条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可以设立同名风景名胜区,但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当报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或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该风景名胜区等级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或者降低其等级。

撤销风景名胜区或者降低其等级的,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公布。撤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或其周边地区有重大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者提高风景名胜区等级。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隶属的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外围保护地带、功能区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程度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五)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以及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六)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七)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特色。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乙级或者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其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原来的其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集镇、农场、林场、建制镇规划,应当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已编制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设立后,在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原来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各种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及进行房地产开发;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建筑和设施。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凡不符合已批准的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初步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选址方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来

(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发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风景名胜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后,方可办理开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水体保护、自然遗迹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和其他人文景观以及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风景名胜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点、水面和路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警戒范围,设置界标,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并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以及砍伐林木、取水,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填塘;

(二)修筑坟墓;

(三)排放超标准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倾倒固体废物;

(四)砍伐古树名木;

(五)偷猎或捕捉野生动物;

(六)涂写、刻画景物或者公共设施;

(七)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

(八)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第三十二条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土地和水面;

(二)种植、养殖;

(三)泄放湖水;

(四)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五)建造人文景观;

(六)设置、张贴广告;

(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八)摆摊设点经营;

(九)圈占景点收费。

第三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饮食、商业、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报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以及从中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组织统一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服务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应当

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依托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林业、水产、农业等单位和个人外,均应当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五)项规定,可以恢复风景名胜资源原貌的,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建筑物面积或者设施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或者未迁移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建筑物面积或者设施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或者迁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九)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一)、(二)项、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风景名胜资源原貌,并可按照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四)项、第三十二条(三)项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六)、(七)、(八)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四)、(六)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七)项规定,占用道路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挖掘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制订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15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第四条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优质胚胎、冻精和实行机械榨奶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 第七条奶牛饲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黑龙江省气候特点及主要气象灾害概述

黑龙江省气候特点及主要气象灾害概述 黑龙江省是中国最北的省份,面积为46万多平方公里。处于中纬度欧亚大陆东沿,太平洋西岸,北面临近寒冷的西伯利亚,南北跨中温带与寒温带,属于高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总的气候特征为四季分明,冬季漫长而寒冷,夏季短暂而炎热,而春、秋季气温升降变化快,属于过渡季节,时间较短。受地理环境、海陆气团和季风的交替影响,各季气候差异显著,变化很大。冬季在极地大陆气团控制下,气候寒冷干燥;夏季受副热带海洋气团影响,降水充沛,气候温热;春、秋两季因冬、夏季风交替影响,气候多变,春季多大风,降水少,易干旱;秋季降温剧烈,常有霜冻危害。 1、资料说明 本文所用的气象台站为国家气候中心上报批准的对黑龙江省有代表性的71个气象台站,气候要素平均值为目前气候业务使用的近30年(1981~2010年)平均值。 2、气温 黑龙江省是全国气温最低的省份,年平均气温为2.6℃,从空间分布上看平原温度高于山地,南部温度高于北部,南北最冷、最热市县温差达到9.6℃(见图1),年平均气温的低温中心在北部大兴安岭,高温中心分别为松嫩平原西部的泰来和牡丹江的东宁。从各月气温来看,1月最冷,月平均气温在-30.9℃~-14.7℃之间,漠河的极端最低气温在1969年曾达到-52.3℃,为全国最低记录;7月最热,平均气温在22℃左右,有记录以来最高的温度为1968年7月22日的泰来,极端最高气温达41.6℃(见图2)

图1 黑龙江省近30年(1981~2010年)年平均气温分布图(℃) 图2 黑龙江省近30年(1981~2010年)各月平均气温(℃) 3、降水 黑龙江省的降水表现出明显的季风性特征,年平均降水量为515.3毫米。夏季受东南季风的影响,降水充沛,占全年降水量的65%左右;冬季在干冷西北风控制下,干燥少雪,仅占全年降水量的5%;春秋分别占13%和17%左右。1月份最少,7月份最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大致与经线平行,这说明南北降水量差异不明显,东西差异明显,“西旱东涝”是多年来黑龙江省降水的显著特点(见图3)。 图3 黑龙江省近30年(1981~2010年)年平均降水量分布图(毫米)从各月降水量分布来看,7月降水最多,平均在130毫米左右,1月降水最少,平均降水量仅为4.7毫米(见图4)。 -25.0 -20.0 -15.0 -10.0 -5.0 0.0 5.0 10.0 15.0 20.0 25.0 123456789101112 月气 温 ( ℃ )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降 水 量 ( 毫 米 )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 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 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 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 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 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 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 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 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2016年黑龙江高考满分作文:语文祖国的灵魂-作文

2016年黑龙江高考满分作文:语文,祖国的灵魂语文是什么?语言和文字?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它是祖国的灵魂。 生活处处有语文,它在我们心里,在我们的脑里,甚至在我们的甜蜜的睡梦里。 学好语文是我们做好一名中国人的基础,我爱我的国家,我更爱语文。 没有哪一个人说他真的懂语文,直到去世的那一刻也未必能懂语文的真谛。 语文是一个国家的灵魂,而所谓的灵魂应该是空灵而且动人的,假若这个灵魂死气沉沉,那么这个国家也会衰败。 国家的综合实力中不能缺少语文,个人的自身素质里不能缺少语文。 语文是国家的基础,是人民的信念。 我们不能死学语文,语文是比数学还难的一门学科,它在于日积月累,所以在上课时,我们必须听讲,因为稍不留神,就与下文无法串联,课堂应该是学生的,学生要自主挖掘书中真谛,参考书,资料书,能不要就不要,因为它们只会干扰我们的思维,我们要跳出大脑里的束缚,敢于提出自己的疑问,语文博大精深,不同的人理解就有不同的认知,所以课堂就应该学生互相交流,互相质疑。 生活中处处都是语文,我们要善于发现。

你会瞧见:水滴石穿是语文,时间流逝是语文,团结拼搏是语文,到处都不缺乏语文。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我们要努力的学习,认真刻苦,这样才有美好的未来。 而这一切都建立在语文之上,学不懂语文,你读题肯定读不懂,学不好学问,你做题肯定不理解,每门学科都离不开语文,语文永远都是佼佼者。 我希望有一天,别人问我,你是哪里的人,我会骄傲的说:中国人!别人问我,你的祖国有什么让你骄傲的,我坚定地说:语文!作为一名中国人让我骄傲,因为国家,因为语文,让我自豪。 我喜欢语文,喜欢它的古色古香。

森林防火制度守则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釆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

黑龙江省气象局天气预报会商业务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气预报会商是气象部门讨论沟通预报思路、交流预报技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的重要手段。为组织做好天气预报会商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日、每旬或其他定期进行的各类全省性天气预报业务会商(以下简称常规会商)和根据天气形势及任务需要临时组织的全省性专题预报会商(以下简称专题会商)工作,也适用于参加全国天气预报会商发言。 第二章会商种类 第三条常规会商包括全国早间天气预报会商、全国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全省中期旬天气预报会商。 第四条专题会商是指根据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临时组织的天气预报会商或不定期组织的针对重要节日及重大气象服务任务的全国和全省重大天气预报会商。 第三章会商组织 第五条省气象台负责全省中短期天气预报会商和各类专题会商的组织工作。中短期常规天气预报会商,省气象台须提早做好次日天气预报会商各项组织工作。除常规会商外,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突发事件任务时,省气象台可视情况组织专题会商;在此情况下省气象

局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也可根据服务需求要求省气象台组织专题会商。各市(地)气象局如遇紧急、突发的任务,需与省气象台进行天气预报会商时,应优先采取电话会商,及时应对突然事件气象预报服务。如需电视会商时,应提前与省气象台联系并建议其组织安排专题天气预报电视会商。 第六条当专题会商与常规会商在时间上冲突时,可在常规会商中增加专题会商内容,如两种会商不能合并组织的,一般应优先安排专题会商。 第七条各相关处室和市(地)气象局要求临时安排专题会商时,一般应提前2个小时以上通知省气象台(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的应急会商除外)。省气象台接到通知后,通过与省气象信息中心和相关市(地)气象台联系确定专题会商时间。专题会商由所发起地提供会商专题前期气候背景、服务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气象台在确定组织专题会商后,应及时将会商内容和会商时间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和市(地)气象台,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同时,省气象台视情况报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等相关处室。省气象信息中心应将新增的专题会商列入到会商工作安排中。 第九条省气象台接到全国会商有我省发言通知,应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省局值班局长、主管局长及科技与预报处、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的有关人员。汛期以及“三性”天气、高影响天气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各市(地)气象局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应参加。 第四章会商准备

【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仍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应用

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应用 发表时间:2019-09-21T10:58:41.0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作者:刘志欣¹ 吴玉影2 于晶¹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进行介绍,让广大乡镇基层信息员通过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信息反馈、灾情直报等功能更加快速、及时地将各种气象灾害信息反馈到上级气象管理部门,便于及时掌握情况,更好地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乡镇村屯的信息员也能够在服务平台中随时获取天气状况、农田气候、预报预警等为农服务信息,让广大乡村用户运用气象信 息服务三农、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齐齐哈尔市气象局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6; 2.黑龙江省气象数据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摘要: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进行介绍,让广大乡镇基层信息员通过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信息反馈、灾情直报等功能更加快速、及时地将各种气象灾害信息反馈到上级气象管理部门,便于及时掌握情况,更好地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乡镇村屯的信息员也能够在服务平台中随时获取天气状况、农田气候、预报预警等为农服务信息,让广大乡村用户运用气象信息服务三农、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让气象科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关键词: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应用 1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天气变化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由于近年来气候形势复杂,目前仍处于厄尔尼诺的影响阶段,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增多,局地强降水特点明显,极易引发山洪、小水库垮坝、中小河流泛滥等气象灾害,因此增强公民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能力,对促进经济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地域辽阔,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广。由于人们对气象灾害知识了解的匮乏,加大了一些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2005年6月,发生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的局地山洪灾害,值得我们深刻警醒和反思。因此,加强气象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刻不容缓。气象信息员是气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传输的一座桥梁和纽带,通过遍布基层的气象信息员队伍这一社会资源,打造一支高质量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这一社会资源的优势,加大气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气象知识、天气预报预警对农业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所带来的幸福感和满足感,让气象信息服务真正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2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的特点 2.2可用性 系统开发的最终结果是为广大用户进行服务,这就要求系统必须界面友好、操作简单、方便易懂。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的受众用户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并且这些用户遍布乡镇村屯,数量多,分布广,想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平台使用也不现实,只能在界面设计时尽可能的简化页面,做到内容条理分明,并提供简单易懂的使用说明。当前不同浏览器使用的内核不尽相同,为方便广大用户使用,系统开发时严格遵守HTML规范,避免系统页面与浏览器不兼容的情况发生。 2.2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系统要有健壮性和可恢复性,这样系统才可对环境变化有适应力。系统运行时,常会在数据库、服务器和网络异常的情况下发生崩溃。在网络不稳定或意外中断时,系统有一定的容错率并提供一定的容错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当用户操作被强制中断或系统故障时,数据很可能没有录入数据库,为了防止数据异常引起更大的影响,就要求事务进行数据回滚,找到完整的数据信息再记入数据库中。这就要求系统不能有不可恢复的错误,保证运行的可靠性,实现各项操作快速、安全、稳定。 3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功能介绍 3.1登录方式 建立"服务平台",把日常业务无缝隙的纳入平台,实现信息化办公、一体化管理、一页式查询。实现办公自动化目标,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浏览器中输入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8.7.16.117:8090/login网址,进入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图1 数据显示 点击登录即可登录首页(黑龙江省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平台主界面)主界面主要包括首页、信息发布、天气实况、预警预报、农田气候、灾情直报、信息反馈、系统管理、信息员管理九个模块。 3.2信息发布 点击信息发布进入信息发布管理界面。 点击可查询当前所在列表中信息发布详情,可编辑当前所在列表中信息发布数据,点击可删除当前所在列表中信息发布数据。 3.3天气实况 查看当前黑龙江天气情况,可点击放大地区,缩小地区。鼠标滑过会显示具体天气信息。 3.4气温概况 查询指定日期和站点的气温变化曲线。 点击以折线图方式展示,点击以柱状图方式展示,点击保存图片。 3.5降水概况 统计08-08时、08-20时、08-08时、20-20时的降水总量。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中学2016届高三第一次高考模拟考试英语试题

2016年哈尔滨市第三中学第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英语试卷 本试卷分为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第I卷1至9页,第II卷10至11页。考试结束,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I卷听力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第I 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所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框涂黑。如需改动, 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框。不能答在本试卷上,否则无效。 第一部分:听力(共两节,满分30分) 第一节(共5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7.5分) 听下面5段对话。每段对话后有一个小题,从题中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最佳选项,并标在试卷的相应位置。听完每段对话后,你都有10秒钟的时间来回答有关小题和阅读下一小题。每段对话仅读一遍。 1.What does the woman do? A. A painter. B. A lawyer. C. A teacher. 2.Why did the man drop out of the band? A. He found it difficult. B. He couldn’t afford it. C. He has been busy with his study. 3.What does the man mean? A. Most people want to go to the museum. B. Some people may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C. He has no idea about what to do on weekends. 4.What does the woman suggest the man do in the end? A. Take a walk alone. B. Wait for her in a park. C. Wait until she finishes a letter. 5.What are the speakers mainly discussing? A. The plot. B. The music. C. The main 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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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履行《项目承包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其确定的各项指标。 3.全面组织工程各阶段工作;建立保证体系,组织人员教育和考核,临建搭设和机具设备进场。 4.选聘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物资、资料。审核工程计量仪器需求计划,审核报废申请。 5.组织制定施工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资金保证条件。 6.组织方案研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危险性较大方案的专家论证。 7.审核图纸审查记录、工程洽商记录、设计变更,按洽商、变更组织调整施工措施和经济信息。 8.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策划,审查质量控制措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 9.组织制定总进度计划,审核主要节点。组织进度执行检查,对未执行进度进行分析、调整。 10.组织工程验收、物业验收、业主验收问题的整改。 11.参与确定各分包队,审查分包合同,协调处理各分包队之间工作,按分包合同进行管理。 12.定期主持召开施工生产碰头会,协调工序间的矛盾,解决施工难题,布置施工任务。 13.经常检查各工序及安全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施工总结,提出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14.严格把好各种材料、设备入场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品进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项目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应符合要求。 2.主持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把分包方的技术质量管理纳入计划,一同组织落实。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组织图纸审查,向建设单位提交图纸审查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审查工程洽商、设计变更。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四新”技术、环保节能技术、工法并组织交底、应用、总结。 6.组织施工资料管理;试验、测量、计量管理;组织技术标准收集、审核工作;施工技术总结。 7.组织质量目标分解,组织制定质量控制措施、控制方法,建立管理制度,监督目标实施。 8.组织质量管理、检查,督促、检查各专业质检人员,落实“三检”制度。 9.负责编制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组织分项工程“样板计划”的实施及质量鉴定。 10.组织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检查、验收工作。 11.组织不合格的识别、处置(纠正)、统计、预防工作。 12.负责对分包单位质量目标、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施工资料、质量验收等进行控制。 13.参与(或组织)各种物资、材料、设备的进场验证。 14.具体组织项目部“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修; (二)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黑龙江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标准 定稿

黑龙江省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气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基层气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统一《黑龙江省气象台站基础设施综合改善“十二五”规划》的建设标准,参照中国气象局《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讨论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县级气象局(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市级气象局(台)的建设,可参照本指导标准,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控制在5000平方米,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和气象事业发展需求具体确定。 本指导标准作为2011年以后我省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的参考标准。2011年以前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台站,但未达到此标准的,可根据台站发展需要和可能,在今后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逐步加以完善。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流台站”建设要求,以提高基层气象台站业务服务能力和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善基层台站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重点,努力为基层台站建立现代气象业务和保障气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三、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指导标准以统筹规划为原则,将顶层设计与因地制宜结合起来,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气象事业发展结合起来,执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并优先采用国家现行的相关行业标准。 ——可行性原则。指导标准力图从省情出发,将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将投资可能与基层台站各项功能的实现和合理布局结合起来,

倡导不片面追求台站建筑规模,避免盲目、重复和违规建设。 ——指导性原则。指导标准以满足气象业务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标准”只做指导性,不做强制性,引导台站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气象文化建设,努力打造特色台站并提高台站品位和内涵。 ——前瞻性原则。指导标准立足现有基础条件,着眼“一流台站”目标,对基础设施如何适应气象事业发展进行了总结和预测,根据“特色、适用、超前”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未来发展的余地和空间。 ——实用性原则。指导标准在充分考虑标准制定本身的同时,力争普及基本建筑知识,帮助基层气象台站逐渐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并逐渐应用于台站建设实践,确保台站建设质量、品位和效率。 四、主要内容和具体标准 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业务用房、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建设三个部分。 业务用房是指基层台站开展现代气象业务、服务、科研和行政办公所需的基础性房屋;附属用房是指为满足基层台站生产生活需要所需的保障性房屋(含周转房等);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基层台站业务需要配套建设的除房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 (一)台站规划、效果图及设计 1. 台站规划的设计原则。台站规划是指台站园区的总体布局方案,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原则,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功能区布局和庭院环境整治为优先,突出气象科技与科普园区特点并与现代气象业务、气象文化建设相协调,将业务用房、附属用房(设施)和庭院园区、草坪绿地等进行统筹布局,区分工作区、生活区、休闲区等功能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气象事业发展需要。 2. 台站规划准备。台站规划准备是指在进行台站规划前所需开展的相应工作,包括:掌握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要求(用地范围及界限、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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