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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续表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H25管道运输用

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

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设用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其它非建设

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

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

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

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续表3.3.2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

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续表3.3.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S9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

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

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

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

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

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

3.2.2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3.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3.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

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3.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 ~ 38.0 23.0 ~ 36.0

3.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3.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3.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3.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3.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5.0 ~ 8.0

工业用地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 ~ 25.0

绿地与广场用地10.0 ~ 15.0

3.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4.3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0-3年(2)3-5年(3)5-10年(4)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二、城乡用地分类 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H11 城市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 H 用地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 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地 H13 乡建设用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Ⅰ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Ⅱ T 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V 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V3殡葬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 V5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特殊用地 D1军事用地 D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 D3保安用地 D4宗教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F F1采矿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L L1河湖水库水面 L2坑塘水面 Ⅲ L3滩涂 L4冰川及永久积雪 农林和其他用地 N1耕地 N N2园地 N3林地 N4草地 N5其他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规划-住建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标准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为帮助各单位学习理解《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系统地掌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最新技术要点,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定于9月23日-26日在重庆市举办“《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宣贯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研讨会”,现邀请各单位报名参加。 一、参会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委)、国土资源等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各城市(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土地勘测规划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 二、会议内容 (一)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用地的分类、城市规划建设总用地的标准、各类主要建设用地的比例、人均用地标准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依据、程序及操作要求;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程序、上限控制及管理措施;

(六)建设用地规划审查与报表填制; (七)建设用地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有关规定及最新要求;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分类与土地管理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有效衔接、转换和对照; (九)《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主要内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要点讲解及贯彻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十一)各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践经验交流。 三、拟邀请专家 届时将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领导、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到会演讲,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交流。 四、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1年9月23日-26日(23日全天报到)重庆市 附件: 参会回执(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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