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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评论:司法责任制的三个要素

2016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评论:司法责任制的三个要素
2016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评论:司法责任制的三个要素

2016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事评论:

司法责任制的三个要素

时事评论背景:

切实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规范案件质量认定标准、明确行之有效的责任承担形式,是构建法官司法责任制的三个核心要素,必须紧紧抓住不放松。

时事评论评论: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如何有效地构建法官司法责任制,让司法责任制成为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已成为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现实课题。

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问责为前提。对司法主体的法官实行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问责机制,既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客观要求,又是根治当前审判权运行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沉疴痼疾的“治本之方”。笔者以为,构建法官司法责任制,必须着眼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案件质量认定标准和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形式的三维路径,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法官司法责任构建,须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内外干扰。面对内外不当干扰,既要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又要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行政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法官司法责任构建,须以统一的案件质量认定标准为基础。法官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官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案件质量的认定标准是追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否违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如果不以一定标准的认定来确定是否需要对法官进行追责,那么,法官司法责任制的构建也就会成为无本之木,形同虚设。以往出台的许多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因案件质量标准的认定过于原则和模糊,致使法官责任的追究成为一纸空文而难以落到实处。这就更加凸显了统一案件质量标准认定的必要性。《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的七种情形,并对八种不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首次对法官或因故意违法审判,或因认知原因或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案件质量问题,设计了具体的标准,为依法追究法官司法责任可供实践操作奠定了基础。这既有利于依法严肃追究那些故意徇私枉法裁判案件法官的司法责任,筑牢法官公正司法的底线,又有利于对因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造成的案件质量进行司法追责的区别对待,不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必须不折不扣地让其落到实处。

法官司法责任构建,须以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形式为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官司法责任的有效追究,必须要以具体而有效的责任承担形式为保障,方能让司法责任制长出刚牙利齿,确保其成为约束法官违法审判的利器。没有有效的责任承担形式,再严格的司法责任制也只能是“纸糊

的老虎”,成为镜月水花式的摆设。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形式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之中,不但凌乱不成体系,而且“政出多门”,导致法官司法责任承担的形式徒有虚名,好看不中用,难以真正对法官违法审判进行有效的实质性追责,在一定程度上损毁了司法公信力。

《意见》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界定,就法官违法审判在纪律、涉嫌犯罪等方面的责任承担形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司法责任承担形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从本质上说,法官司法责任承担的形式应该符合有区别的比例原则。案件质量的认定标准不同,责任承担的形式也应不同。因主观故意违法审判而导致冤假错案,必须依法让裁判者承担责任,而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认知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案件质量瑕疵,应从瑕疵案件的数量与法官个人办案总数量的比例予以考虑,对责任者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暂缓晋升等责任承担形式。让法官司法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区别,既能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知悉责任的重大,鞭策自己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倒逼自己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干预,又能有效追究法官责任,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意味着担当,更意味着使命。构建权责对应统一的法官司法责任制,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制度保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司法责任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的点滴积累。毫无疑问,切实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规范案件质量认定标准、明确行之有效的责任承担形式,是构建法官司法责任制的三个核心要素,必须紧紧抓住不放松。唯有如此三维构建,法官司法责任制才能落地生根,进而成为呵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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