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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章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

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

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

村规民约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1]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年度总结表彰会。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六项制度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制度 一、计生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制度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的修订完善要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 2、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方案、措施的制订要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 3、计划生育重大事项要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议事会讨论决定。如: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利,利用村级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和帮扶,自治组织成员的罢免和増补事项等。 二、计生事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后,由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公开的内容 1、对符合政策再生育人员的审批结果公开。 2、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开,对违法生育人员的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公开。 3、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及符合政策奖励人员的审批情况公开。 4、计生困难家庭人员的帮扶对象公开。 5、当年出生情况进行公开。 6、免费技术服务内容公开。 7、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公开。 8、计生财务管理情况公开。 9、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公开。 10、对群众举报事项及调查处理结果公开。 (二)公开的方式 采取及时上墙公开与定期上墙公开的方式。 三、村级民主评议工作制度 1、每半年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评议会,报告计生工作情况。听取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与考核情况;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村级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和工作效果;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村级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履职尽责考评情况;计划

生育事务公开情况;服务工作的好与差等,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评议结果要与村有关干部的使用和补贴直接挂钩,并作为镇人民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 2、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新增的“三结合”帮扶对象,要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4、对计划生育统计上报,有无错、漏、瞒报,弄虚作假的评议。 四、计划生育工作举报制度 1、举报制度的执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保密保护、正确及时处理的原则。 2、举报的内容包括:村级计生自治组织在管理服务中工作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弄虚作假现象;村干部及村民违法怀孕、生育、收养行为。 3、在村民集中居住地设臵计划生育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村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点。 4、举报事项属村级处理的计划生育事项,由村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在30日内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属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举报事项,村级自治组织应及时移交。 5、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和保护,杜绝打击报复。 6、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在30天内每例奖励举报人50元——100元。 五、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组织服务制度 1、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有房屋、有牌子、有服务人员、有药具箱或药具柜、有生殖健康宣传挂图、有必备的热水瓶和水杯)。 3、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生育宣传品、宣传阵地和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计生中心户、计生协会、生育文化大院的作用,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85%以上。 4、村计生协会每季度组织会员学习一次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科技致富知识。做好生产、生活、生育指导工作,引导群众科学致富。每半年评议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每季度听取协会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及群众需求的意见、建议。每半年至少向上级协会反映一次群众需求和建议。 5、以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及科普知识的学习活动,为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知识和药具服务;指导群众采取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开展上门服务,为已婚育龄群众送避孕药具上门,并做好术后访视及药具随访服务,无溺弃女婴和大月份引产的情况发生。

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新、选)

王屋洲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须经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讨论、决策的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村集体物业出租方案及建设(包括维修、增换设施)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及其他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

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分管干部提前将议案交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同意上会讨论的,再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经济发展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一万元)先由经联社理事会班子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经由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得出方案或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4、需要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进行表决的事项,每位干部依次表决并现场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方案或原则性意见。经表决确定的方案或原则性意见,即视为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拥护并配合执行,不得对外发表与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共同意见相违背的言论。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酝酿 村级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代表表决的,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要必须进行民主酝酿,经过充分讨论、解释、论证。民主酝酿由村三套班子全体干部执行,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视情况可扩大到户代表、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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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本怎么写-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本怎么写 【导语】本篇文章是为您整理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本怎么写,仅供大 家参考。 一、思想上加压力、洗脑子,“三位一体”抓整改 此次市督调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在干部群众中影响大,反响也很大。长期 以来,我们镇村干部一直把完成三项任务作为衡量计生工作好坏的标准,三项 任务一完成,全年工作就交了账.镇党委政府也把完成任务作为目标,把完成任务作为阶段性要求,忽视了宣传教育、基层基础和群众对计生服务的要求,造 成了工作的被动和落后。在县计生局及各位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我们洗脑子、 换思想、定方案、明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转变工作思路。通过召开整改 工作动员会、镇村干部例会等会议讲,通过外出参观学习、专家培训辅导等 “对比学”,通过定期检查评比等“奖罚”学,有力促进了镇村干部计生工作 思路的转变。二是制定整改方案。一个好的整改方案是搞好整改的基础。在县 计生局的支持下,我们反复讨论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明确整改 措施,一个村一个村的明确整改要求,在明确工作步骤、方法重点的同时,特 别注重了责任分解,把有关整改的15项工作目标全部分解落实到镇村干部头上,明确了牵头领导的责任和时限,任务明确、职责落实。三是明确整改措施。在 领导上调整充实了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改由镇党委书记 王涛担任,镇长康国奇任第一副组长,并成立宣传组、技术组、督查组、后勤组,定期召开有关会议,采取可行措施,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管理上出台镇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办法,明确镇村两级 干部计生工作的责任、权利、任务。建立严格的包干跟踪、督查、反馈、考评、奖惩、建档制度、实行包村、包片、包户。对南高庄村等不重视计生工作的两 委班子督查后的第二天就进行了调整。在机制上构建“三位一体”,针对以往 计划生育工作镇干部当传话筒,村干部只管完任务,信息员忙的跑断腿,工作 脱节,力量单一等问题,在出台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镇村干部都是信 息员、都是服务员,把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行政代办等实际工作分村划 片落实到每名镇村干部头上,改变以往信息员单打一的局面。 二、宣传上营造氛围,政策引导,有效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 宣传是计生工作的基础,群众对政策熟悉了解是开展计生工作的前提,而 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是一个地区计生工作成功与否的具体体现。而我镇经检查,宣传品入户率仅为51.41%,政策知晓率仅为40.52%。而且宣传内简单,形式单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报告

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汇报材料 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是综合服务县创建活动的巩固提高和深入发展,是新世纪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我社区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首先确立了优质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央决定为指导,以一法四规(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保障,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生管理与服务为重点,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增进群众健康和家庭幸福相统一,切实转变作风,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和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群众的事业。 其次是制定了创建优质服务活动的工作目标:领导重视好:乡村社三级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计划生育率达90以上,综合节育率达85以上,统计信息误差率控制在3以上,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100。政策导向好: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配套的文件规定,认真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奖励、优待和社会经济政策,出台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有利于引导和和推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群众享受奖励、优待政策落实率达90以上。依法行政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业作风,严格依法行政,程序执法,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服务质量好:完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三统一工作机制,改善服务条件,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功能。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晓率、知情选择面、生殖健康服务率达90以上,免费享受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达100,术后和药具随访率达95以上,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活动和服务人数占接受服务人群的20以上。民主管理好:做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落实,村民自治面达95以上,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队伍作风好:做到计生工作队伍稳定,干部结构合理,计生工作队伍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能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计生干部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再就是明确了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中,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综合治理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一法四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公示制度,评议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计生委“七不准”及省计生委“十条禁令”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程序执法,亮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及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实行计生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二是加强人口与计生宣传教育,建设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充分利用宣传品进村入户及大众化宣传舆论手段,经常开展广泛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充实更新计生宣传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拓宽宣传教育的内容,广泛宣传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宣传优生

计划生育考核细则

XX镇二0一一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考核细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 实际,为全面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请各村和各单位认真对照细则,结合本村实际全面完成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总分100分) 一、人口与统计(20分) 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停机质量,全面掌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人数,不出现违法生育和大月份生产。 要求: 1、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告单记录完整、正确。 2、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做到无错、重、漏(一票否决) 3、基础账册管理达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做到(1)人口出生起报点延伸到组;(2)村上又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人员花名册、育龄妇女花名册、村级报告单。 5、对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存有55岁以上符合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6、有18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花名册。 二、宣传教育(8分)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 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规定》、《成都市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等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党员会、干部会、群众会、广播会、黑板报、壁报、标语等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户大到人,做到家喻户晓;配合镇计生办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即婚前教育、孕产教育、青春期、孕儿期、中老年期五期教育。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 要求: 1、有固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大幅宣传标语3至5幅。 2、有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做到定期更换。 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4、有各种宣传完整记录。 三、技术服务(20分) 按照XX市要求村级必须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室,全年配合镇上开展三次“三查”活动,两次普查和一次重点人员“三查”。药具管理做到定人、定时、定量发放药具。 要求: 1、村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室达到五个一。(即一个人、一间房、一个药具箱、一张床、一套画图挂上墙)。 2、当年生育及补救手术后的育龄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及时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

1-8《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平江工业园、长坡园场人口计生办: 去年以来,全县按照省市要求,积极主动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安定镇、向家镇等单位,及时公开了各项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和流程、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投诉渠道等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得到市人口计生委充分肯定。今年,省、市人口计生委将“阳光计生”行动,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党政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抓好“四项公开”、开展“四项评议”、落实“五项监督”。为进一步规范“阳光计生”行动,完善“阳光行政、便民服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1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公开、依法评议、依法监督;把依法行政贯穿“阳光计生”行动全过程,特别是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时,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坚持系统性原则。“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务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热线、行风监督等多项内容,各地要注重提高“阳光计生”行动的整体性,全面推进,提高实效性。 (三)坚持及时性原则。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动态公开内容及时更新、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工作任务,讲究时效。 (四)坚持求实性原则。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前提,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止不正之风,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公开内容。一是统一标准。把群众最关心,2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紧密相关的政策、规定、程序等内容,作为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居)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点,划分为机构类、政策类、程序类、服务类、维权类、动态类等六大类,每项内容确定相应公开项目(详见附件1),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单位应以上述统一规范的“阳光计生”公开内容和项目为准,完善和细化公开内容和项目。二是明确主体。“阳光计生”行动的主体是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重点是基层,范围是面向社会。在内容上,针对不同的主体,分级分层,突出重点。各乡(镇)、村(居委会)公开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三是创新载体。针对具体公开内容,创新思路和载体,形成特色,力求简洁、实际、实用、方便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省里统一配备的村务公开栏要继续巩固,进一步完善乡(镇)、村(居委会)服务阵地,对照公开重点,制作高标准的公开栏。积极探索网站等载体,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 (二)规范行风评议。一是“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主要以县、乡(镇)两级人口计生办事机构和服务机构为评议对象。重点评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计划生育承诺书

村民计划生育承诺书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村民自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创造诚信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 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 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 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 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 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 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 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 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 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 自觉接受每年四次的“三查”服务和健康检查。 (五) 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 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按要求寄回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 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村委员会(盖章) 乙方:丈夫妻子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四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小组长会议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青年、妇联、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本村划分为9个村民小组(按自然庄划分),由村在职干部兼职,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

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月上交,不得拖欠。 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doc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七)接受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做好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服务工作,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办理申报手续; (三)督促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居民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保健费的申请、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户籍在本辖区,本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只生育(含收养、包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每户每月可领取20元补助金,直至独生女小学毕业;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中学就读初中,每户每月可领取35元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可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术费(具体数额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属我街道户籍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3000元。对落实绝育措施机构和节育奖的申请和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2次免费孕情检查,每两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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