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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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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學習筆記

壹.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

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

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

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

(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

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

(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和事件。

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

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

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

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

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

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

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

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

程序正义。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

(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

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

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

行为过程——行政听证

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

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

1.行政法渊源(见前)

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

(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

(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

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4)最终裁决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

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

(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

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

(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

(2)反面论证

(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

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

排除在外。

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

该条文的适用范围。

貳.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

1.定义:见前

2.特征:

有行政权——职权,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

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

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

3.各个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

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

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

局;部委内设司局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

①行政机构

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

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

②事业组织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

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

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

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

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

交警支队、大队

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

足协依体育法授权

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的地位

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

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

分性

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

调解、仲裁、申诉处理)

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

③行政权限

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

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

(4)其他法律问题

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强监管。

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

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

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

二、行政组织法

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

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

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

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

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

2.行政机关组织法

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

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

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

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

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编制法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

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

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

经费:国家预算

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

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

4.公务员法

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

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

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

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

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

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

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

5.公物法

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

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

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

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

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

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

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

四、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使用行政权就具体事件作出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

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

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五、效力

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

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

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

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

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

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

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

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

力。

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

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

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衡量标准:是否符合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瑕疵是否明显重大。

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

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

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

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

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

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

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

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

七、行政许可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2条

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

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

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

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

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

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定,14—17条

主体权限

(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

(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

可法28条

(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

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

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

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

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

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

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

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

证据排除

6.法律术语比较

(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

(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

(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

(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

八、行政处罚

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

人身罚:行政拘留

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

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责令停止、责令改正

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管辖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

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

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

(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

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

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

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

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

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

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

有包容和交叉关系。

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

容、交叉关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

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

(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

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

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

(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

立案阶段

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

审批:政府部门领导

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

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阶段

处罚决定建议、审批,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

执行阶段

(4)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有当事人请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最高院扩张解释

(5)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原则: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银行缴款行政处罚法46条

“返还比例”问题

例外: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法47—49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不停止行政处罚法45条

九、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或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法9条

(2)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

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法12条

执行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的,可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一种间接强制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代履行:行政机关作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

人逾期并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污染或破

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一

种间接强制方式。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盘查、留置盘问、传唤和询问查证、人身检查、强制

戒毒、强制约束、强制检疫、隔离治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拆

除、登记保全、拍卖变卖;强制服役、强制带离或者强行驱散、强制许可等。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10条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13条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不得委

托。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18、19条,20条人身自由限制特殊要求

查封扣押、冻结的特殊程序

5.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34、35、38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44条

执行协议:行政强制法42条

执行罚(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代履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53条、54条。

法院受理:56、57条

听取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意见:58条

十、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税收征收、费用征收是无偿征收,财物征收是有偿征收。

相对人赋予一定物质或精神等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行政主体依法对在民事侵权纠纷中造成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强制性赔偿决定。

民事补偿纠纷裁决:行政主体依法对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补偿纠纷进行裁决。

4.行政救助:在公民出现特殊情况时,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

范,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形式:优待、抚恤、补助、突发性事件救助与扶贫救助

5.行政确认

概念: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种类:

确定:对个人或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等。

认定(认证):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肯定。如对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企业性质判定、产品质量认证等。

证明: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学历、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登记:行政主体应申请在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实施,依法予以正式确认。如企业设立

鉴证: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部门鉴证经济合同。

6.行政协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以协商一致,为直接达致对外提供行政服务之

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解、公务委托、科研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协议出于公益,民事合同出于私利。

实质区别在于: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变更的权限大于当事人;行政主体在协议义务之外还有法定义务之存在。

十一、行政程序法

概念: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过程。

特征: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的程序,是一种过程,是由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构成的动态过程。

肆.行政救济

一、概念: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法律补救机制。

途径:行政内救济(复议、申诉、人事仲裁、信访)行政外救济(立法、司法)

方式:

补正:对实质上合法但程序上和形式上有一定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补充和改正。比如未加盖公章等。

履行: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撤销:依法消灭具有法定违法事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宣告无效:宣告特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使之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补救方式。

转换: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该行政行为转换为另一合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行诉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如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予以变更.

行政赔偿:对违法行政认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补偿: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权权益的损失予以弥补的救济方式。

二、行政复议

1.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审理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范围

(1)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6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权,侵犯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义务(乱收费,乱摊派);不予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发放有关费用(抚恤金)

(2)可予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7条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并且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不得申请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法8条

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依法提起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申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特别规定:专利行政裁决不可复议,专利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不得复议,应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与管辖

(1)申请人:行政复议法10条

集团复议: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复议。

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或由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复议代理: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特殊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14条

对垂直领导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12条2款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包括工商、质检、地税、食品药品监督;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期限:一般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特殊期限为法律规定另外规定的期限,但须超过60日。

4.行政复议受理与决定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自受理7日内将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有关材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1条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审理。

和解:申请复议后决定前自行和解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愿达成和解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调解:申请复议后决定前复议机构主持,按自愿、合法原则

条件: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当事人之间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复议决定的种类

驳回申请决定: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的,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在某期限内履行

撤销与确认违法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程序不当、违法

变更决定:显失公平、事实不清

赔偿决定:申请人申请赔偿的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考试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 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2)行政授权必须 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题资格,或者使其原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夸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缩小版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2、行政法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④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⑤还有国内法内容的国际条例⑥官方法律解释 3、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内涵:①是组织而非个人②是行使行政职责的组织③以自己的名主来行使职权④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治国已经包含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因为(1)我国80%以上的法律都有赖地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是最繁重的。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立法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依法行政。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社会本位和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而且,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各种强制手段,由上而形成的行政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也是很大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3)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运作特点是:行政事务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效率,实施首长负责制,并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给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长期的“人治观”的影响,时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行政程序简单化等陋习。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又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6、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7、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①职权法定②依据法律③法律优位④法律保留⑤权责统一⑥程序公正⑦例外应急。 8、行政合理性的基本要求:①行政行为要合乎客观规律②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行政目的③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充分、客观④行政行为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⑤行政行为要合乎情理⑥行政行为要符合正义。9、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辩证关系: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是行政法治本质上的统一,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 (2)在现实中,两者还是有区别、有矛盾的。实践中和矛盾与不统一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矛盾,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建设不完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存在,社会关系总是多于法律关系。(不完善表现为存在许多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因为社会关系总是先于法律关系而存,社会关系也总是多于法律关系。而且,社会总在变化发展着,社会关系也总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发展、填补原来的空白。) (3)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内在关系。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合理性原则又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合法性原则不断完善的向导,也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合法的规定必经具有行政合理的内容,行政合理的要求必然会上升到行政合法的地位。 (4)两者的矛盾和不统一,是行政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两者的辩证统一,也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趋势。 10、行政行为效力: ①公定力(先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假定基为合法有效。 ②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不稳定性,不可随意改变。 ③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有关人员必经遵守和服从。 ④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1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实体合法,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合法。 12、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科学立法原则④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原则。 13、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①行政方法中主体的不规范性。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②规章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的矛盾和困惑。执法时作为依据,而在司法中不得作为司法依据,但又可“参照”。具有法律的属性与法律效力的不完全性。 对策:①明确规章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 ②明确规章的司法依据价值。 ③规章的内容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程序性规范。 ④规章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使其具有可诉性。 14、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即依法处罚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一事不再罚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⑤处罚救济原则 16、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的作用和《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①行政许可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积极作用: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合法性 消极作用: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 形成。 行政许可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行政许可过滥会阻碍生产力水平低和公共产品质量的提 高。 行政许可过滥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②意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的行使;昭示了我国治国理念的变化; 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的便民服务的宗旨;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防范了权力寻租 的出现。 18、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 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 19、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 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 20、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 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 义务。 2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 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 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22、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 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 时限的总和。 23、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 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24、行政程序的原则: ①行政公开原则(透明度问题)。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②行政公开原则(平等问题)。回避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存检制度 ③行政效率原则(成本问题)。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 紧急处置制度。 25、监督行政:指国家机关和众多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的监督。 26、我国监督行政的主体: ①国家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②社会主义体对行政的监督,包括公民、政党(执政党和参政党)、社 会组织(政协、工、青、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舆论。 27、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28、行政复议:特定的行政主体应行政争议特定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争议 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司法行为。 29、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的活动。 30、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规定必经对有关的主张和请求 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3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了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3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职务行为 违法:这是最根本的构成要件③实际损害结果。违法的职务行为对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后果。④因果关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某县茶叶厂委托村民甲在周边产茶区以该厂的名义收购茶叶,并 为甲开具了工作介绍信,提供了收购发票。甲在邻县某茶叶区收购茶叶时, 受到了某税务所设的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该税务检查站认为甲系茶叶个体 户,拒不缴纳税款,决定对甲处以罚款1000元。(附:《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问:(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谁,为什么? (2)该处罚决定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应是某税务所。因为税务所已获得《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明确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税务检查站只能受税务所的 委托,以税务所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同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由 此产生的后果也只能由税务所来承担,所以它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成立。因为作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检查站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同时,作为处罚 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也不应是村民甲,而应是茶叶厂。该处罚决定不能有效 成立。 2、甲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更好地贯彻扫除文盲的精神,在 婚姻登记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凡来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 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问:(1)该市有无行政立法权?(2)该规定是否生效? 答:(1)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我国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资格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甲市 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甲市具有制定规章的主体资格,即该市 具有行政立法权。 (2)但是,该规定不能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立法法》 第73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必须以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该规章规定的内容明显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相抵触,添加了“凡领取结婚证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否则 不予批准”的附加条件,这一规定是错误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第2条关于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定,是对我国公民接 受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并没有专门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领取结婚证者的 附加条件。第三,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是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它的 直接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该法中没有关于登记 结婚者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的规定。该地方政府规章任意增加了行政相对人 享有登记结婚权利时的义务条件,该规定应为无效。 3、安徽省某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粮每 年可收入400元/亩。2001年12月,李家村所在的张河乡政府发出一个 文件,说农田改养蟹苗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计划于2002年 开始,率先在4个自然村推行农田改养蟹苗,李家村也在其列。然而,李 家村的村民却不同意农田改养蟹苗。于是,乡政府强行收回李家村农民的 承包田,每亩每年补偿250元。为此,李家村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回承包田不满,在行政法理上能得 到支持吗? 答:土地承包属于行政合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的土地资 源。张河乡政府为了将低产田改造成为高产田,为了得到比种植粮食作物 更大的效益与经济收入,目的与更有效利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相 符。因此,有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合同,终止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 改养蟹苗。问题是:第一,该乡政府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权终止 与李家村农民的承包协议,但是,必须对因行政合同终止而遭受经济损失 的李家村农民进行补偿。李家村村民的承包田收入一直比较稳定,农民种 粮每年可收入400元/亩,现在,乡政府每亩每年只补偿250元,这是显 然不够的;第二,该乡政府工作方法过于简单,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虽 然享有行政优益权,却也不至于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更何况乡政府此计划 并不是在全乡范围推行,李家村农民不同意,乡政府尽可以在其他村试点, 用事实来指导和教育李家村农民。因此,李家村承包农民对乡政府强行收 回承包田不满,行政法应予以支持。 4、根据市政府《关于集资修建城市建设设施的暂行办法》(下称《暂 行办法》),某市政管理部门对某工厂征收修建费1万元。该厂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认定市政府上述《暂行办法》 是合法的,故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判决。但人民法院认为收费在规定 幅度内偏高,于是在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同时又将1万元改判为5000元。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判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人民法院无权 对市政府的《暂行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判决,因为《暂行办法》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人民法院以《暂行办法》为依据作出判决也是不合 法的。因为《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依据。第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征收的收费偏高与否不能进行合理 性审查,不应直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将1万元直接改判为5000元是与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的。 5、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 检查中,认定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 出罚款5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 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去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 天以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 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 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 问:(1)乙未经复议便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 什么?(2)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如不正 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3)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 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 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 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本案中 的乙未经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在本案中,乙具有原告资格。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 起诉讼。乙是甲的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作为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 的。《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本案中,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和 非行政机关经共同名义作出的,但是,被告应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协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 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 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 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乙不必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 偿。 6、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 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 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 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原处罚的判决。 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 案的被告。 (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 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 (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 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 全符合这一规定的。 7、甲与乙系邻居,都是某村村民,因宅其地而发生争执,并互有推 打,各有轻微伤。乙为此请求本乡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经了解,作出了 下列决定:甲殴打乙致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款50元, 赔偿乙医疗费75元,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附注:①该乡未设公安派 出所,县公安局委托乡政府代行公安派出所的职权;②该县为某市郊县。) 问:(1)甲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为什么?(2)被申请人是谁? 为什么(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为什么? (1)甲应向市公安局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复议 法》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 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在本案中,乡政府 属于受委托的组织,县公安局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而,对乡政府作出的 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公安局和 县人民政府管辖。甲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乙在复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第三人,或者说,乙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复议。这是因为乙与被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如果复议裁决撤销原行政决定,就会影响乙的权益。根据《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8、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 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 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 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 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 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 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 怎样的? (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答: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 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 求。 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即退还扣押的20台微机, 并对已被损坏的两台微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该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张某赔偿。因为张某是以区工商局的名 义作出扣押决定的。但区工商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张某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违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安中,区工 商局公务人员张某对该公司的微机进行强行扣押,显然是公报私恨,具有 故意违法的主观心态。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智慧书》读后感 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智慧旅途 寒假拿到《智慧书》一书,本书是西班牙作家巴尔塔沙葛拉西安的代表作,汇集了300则绝妙的格言警句,论及识人观事、慎 断是非、修炼自我、防范邪恶等处世智慧和谋略。自1647年问世 以来,深受读者喜爱,历经几百年时光之淘洗而不衰。叔本华将 其译为德文,赞誉它绝对独一无二,这样的书,仅仅读一遍显然 是不够的,它是一本随时都能用上的书,简言之,它是一位终身 伴侣。;尼采则断言:葛拉西安的人生经验,直至今日仍能显示 出无人能比的智慧与颖悟。在剖析道德方面,整个欧洲没人能比 葛拉西安更为慎密、更为精细。几百年来,《智慧书》与《君王论》、《孙子兵法》并称为人类思想史上的三大奇书,但比《君主论》更亲民,比《孙子兵法》更实用,比《道德经》更积极,比《厚黑学》更光明。 《智慧书》是为每一个人而写,它深刻地描述了人生的处世经验.为读者提供了战胜艰险、提升自我的良策。虽然没有主要内容,可我觉得,其实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的复杂 人生。可谁又会想到,写这本书的人竟是一个信教的教士,关于 这个作者的经历我充满了好奇心,他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 怎么会写出这么多至理名言,而且个个实用呢?

随着西班牙哲学家、思想家葛拉西安的目光,探寻智慧之光,采摘智慧之果。信手打开书页,《智慧书》分为处世篇、修身篇、思辨篇三章。从开始到结尾,全书没有故事情节,没有主要内容,有的只是关于人际关系、处事哲学的300条真言,其待人之理、 律已之道。在处世篇中,每个人都会在某一方面胜过别人,在另 一方面又有别人胜过他。学会欣赏每个人会让你终生受益。聪明 的人尊重每个人,因为他知道人各有其长,也懂得成败不易。愚 蠢的人鄙视他人,一半是因为他的无知,一半是因为他相中的也 好不到那儿去。修身篇中人非生而完美,所以每日应该德行兼修,不断进取,最终臻于完善。从而让你德行圆满,声名显赫。以及 思辨篇中身体的成熟需要二十五年,心灵的成熟需要五十年,精 神则生生不息。堪称则则精辟、字字珠玑。 《智慧书》以一种令人惊异的冷峻态度,深刻地描述了人生处世经验,提供了战胜艰险、困顿与迷茫的种种神机妙策。以一种 机智的幽默提供了人生奋斗与成功的真知灼见,以及诸种善与美 的道德真谛。它对人生世俗和人性的洞察极为深刻,独一无二, 语言表达曲折多姿,在谈论道德问题方面更是出色和精微,显示 出巴尔塔沙葛拉西安杰出的智慧与頴悟。 300则格言,300个顿悟,葛拉西安先生用他的智慧,为我们 解惑,在人生这个疆界中,点亮智慧之光,开启智慧人生,踏上 智慧旅途,步步前行!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 (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 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 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 (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厚黑学读后感(20篇汇总)word版

厚黑学读后感第1篇 第一次听厚黑是在高中的时候,厚黑厚黑,顾名思义就是脸皮厚点心嘿点,因为仅有这样,你才能够成大事。 古代英雄豪杰之人,都是面厚心嘿之人! 三国枭雄曹操就是一个将厚黑学发挥到极致的英雄,他为自我的事业,杀吕伯奢,杀孔融,杀杨修,杀董承,杀伏完,又杀皇后皇子,全然不顾,还彪悍地说“宁教我负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负我”曹操的厚黑已是极点,有了这本事,他当之无愧是厚黑学的代表。 而刘备第二个就是将厚黑学的发挥到极致的人,他依曹操,依吕布,依刘表,依孙权,依袁绍,东窜西走,寄人篱下,并且善哭,他最出名的事件就是刘备借荆州――一借不还,俗语有云“刘备的江山都是靠哭而得来的!” 曹操和刘备,可称为厚黑双绝! 所以我认为,想学好厚黑学,必须做到以下三步 第一步是“厚如城墙,黑如煤炭”。起初的脸皮,好象一张纸,由分而寸,由尺而丈,就厚如城墙了。最初心的颜色,乳白状,由乳色而炭色、而青蓝色,再

进而就黑如煤炭了。到了这个境界,只能算初步功夫;因为城墙虽厚,轰以大炮,还是有攻破的可能;煤炭虽黑,但颜色厌恶,众人都不愿挨近它。所以只算是初步的功夫。 第二步是“厚而硬,黑而亮”。深于厚学的人,任你如何攻打,他一点不动,刘备就是这类人,连曹操都拿他没办法。深于黑学的人,如退光漆招牌,越是黑,买主越多,曹操就是这类人,他是著名的黑心子,然而中原名流,倾心归服,真可谓“心子漆黑,招牌透亮”,能够到第二步,固然同第一步有天渊之别,但还露了迹象,有形有色,所以曹操的本事,我们一眼就看出来了。 第三步是“厚而无形,黑而无色”。至厚至黑,天上后世,皆以为不厚不黑,这个境界,很不容易到达,只好在古之大圣大贤中去寻求。有人问“这种学问,哪有这样精深?”我说“儒家的中庸,要讲到‘无声无臭’方能终止;学佛的人,要讲到‘菩提无树,明镜非台’,才算正果;何况厚黑学是千古不传之秘,当然要做到‘无形无色’,才算止境”。 “心狠手辣青云直上,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成大事者,都厚黑者。想成大事,修炼厚黑。” 人生在世,就不应当太幼稚,如果你能够将曹操和刘备的厚黑学到哪怕是一点点,你就能够成大事,当然要运用在好的地方。

《公共行政学 管理 政治和法律的途径》读书笔记

读《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所想由于要办相关手续、准备考试的关系,没有能够仔细的精度此书,只是在大概通读的情况下,加上一些课程学习及参考阅读的一些相关文献所想的一些东西,在行文上可能推敲不足,望老师批评指正。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是一本经典的行政管理书籍,作者从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描述、阐述和分析公共行政,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深刻、全面理解公共行政的分析框架,内容涉及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组织、公共人事管理、公共预算、公共政策分析、公共行政与民主宪政以及公共行政的未来等。作者集中指出看待公共行政要有三种视角,即管理视角、政治视角及法律视角。所以接下来的一些思考也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提出。此外,个人一向认为要了解一个人就需要了解他写的东西,同样了解一本书就必须了解他的作者,所以首先是对作者罗森布鲁姆的认识。 戴维·H·罗森布鲁姆是美国着名行政学家,现为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洲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行政学教授、美国国家行政科学研究院院士。曾获美国政治学会约翰·高斯奖和公共行政学会德怀特·瓦尔多奖。他曾是美国行政学会主席和美国《行政学评论》主编,并曾担任克林顿总统的人事顾问。《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可以说是他的代表之作,被翻译成几十种语言。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确包含着有计划的活动,它关注政治和政策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它不同于私营部门的行政,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因此,他把“公共行政”界定为:“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基于对公共行政的这一定义,在本书中,罗森布鲁姆指出看待公共行政应该有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种视角,并且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诸方面分别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进行了阐述,进而相应地提出了公共行政研究应该对政治、管理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整合。 一、关于管理视角的公共行政 在管理视角下,其实作者又有将其分为两个方面,即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学复习材料

第一章绪论 本章内容介绍 一、行政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权 三、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四、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五、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六、行政法律关系 七、几组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 1、基本分类:私行政、公行政 二者在主体、性质、手段、目的上有区别。 2、概念和特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即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3、特点: 1)国家意志性 2)法律性 3)执行性 4)强制性 行政权 1、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内容:国家行政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 3、特性:执行性和优益性;法律性和强制性;不可处分性。 4、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区别: 行政权力公民权利 主体国家机关或组织公民 性质国家行为不属国家行为 动词搭配行使享受 实现上单方性多不具有 处置上不能自由处置可以放弃或转让 2)联系: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其一种特殊式。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公民,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地位: 1、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2、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3、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行政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1、内容:1)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2)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3)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4)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5)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 2、内容的特点:1)行政目标的优先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易变性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交织性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也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1、宪法 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行政组织及权限 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2、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厚黑学读书笔记

厚黑学读书笔记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读《厚黑学》有感 原来就一直听说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人们对它的评价也褒贬不一,有的人说它是一本为人处事的最高原则,是人际功防的绝好指南,也有人说它是本极端利己,以小人原则处世的歪理邪说。我也是一向喜欢以小马过河的精神去对待这些新事物,有一段又刚巧有空,就亲自拜读一下,果然觉得这水淹不死人,却也没得过腿,有一些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在这里分享一下。 “脸要厚,心要黑”——是说人的心理承受力要强,不要怕被人对你的指责、议论,要讲求个人利益,为自己着想,行事要恶。李宗吾赤裸裸的说出了这么多人不愿说的话,怎能不叫人大吃一惊,但是,细细一品,这话也不无道理。 首先,我想谈的是“厚”,也就是面子问题。对人们而言,这面子可是个大问题,常言道“人活脸,树活皮”,人们来来往往,有多少是因面子而至。但厚黑学指出,人的脸不应该太薄,不应该怕丢面子,正如“脸比城墙厚”,当下放下了面子,很多平时里会让人不痛快的事,也就不再是什么事情了。 和珅就是一个脸皮很厚的人,常言道“伴君如伴虎”,和皇帝在一起,哪有不挨骂不受气的,许多人心里受不了这个气,受不了窝火,或是心中惶恐不安,于是就隐退官场,告老还乡,更有甚者,自杀身亡,了结一生。而和珅,离皇帝最近,站在历史的风口浪尖上,却得了个进退自如,游刃有余。这就是因为他脸皮厚的缘故,不论遇到挨骂还是辱没他全然不受影响,该如何还是如何,最终得利的还是他。 生活中,我们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很多机会,会议上发言怕丢面子而丢失了受领导重视的机会;集体活动中怕唱歌跳舞丢面子而丧失了自我展现的机会;看上一个女孩,却怕向她表白被拒绝而丢了面子,又丧失了追求真爱的机会。可见,在乎面子的我们因为面子真是失去了太多太多,“人活脸,树活皮”,而我现在任务“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这就是厚黑学的厚,厚如磐石,厚如城墙。只有做到不关心面子,方能放开束缚,施展拳脚。 接下来,我们谈“黑”。黑,顾名思义,那就是心要黑。在传统观念中,黑心是一个贬义词,为君子所不齿,可我们不得不承认,纵观古今,凡能成大事者,皆为黑心之人。刘邦与项羽之争就是如此,项羽力敌百人,骁勇善战,无奈却是一个君子,心存妇人之仁,曾有多少次他轻易就可以取刘邦的性命,但他却以仁自居,最终落得个兵败身亡的下场。而刘邦,一个普通人,从目不识丁的小亭长,成长为大汉帝国的开创人,凭的就是他的厚脸皮与黑心,他多次屈居人下,点头哈腰,但一旦得势,必将对手置于死地,哪怕是对手曾有恩与他,这确实是小人做派,但他却是最终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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