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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

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权属提出会签意见(非政府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由财务处会签),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根据不同方式分配使用: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技术股

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30%-5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在学校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学校将50%-70%的净收入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的转化净收入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15%。

(三)经费出资入股。学校鼓励团队将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成果转化,该经费出资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出资股权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出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结余经费出资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四)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入学校财务账,根据《****大学事业收入分配办法》的规定分解使用,财务处负责协同监管。

第十条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在项目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如果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可以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校内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由单位负责技术转化,1年后可由个人实施转化。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或经过院系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期满经考核后可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制定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视其对学校的贡献,聘任教师职务时可视情况适度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院系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但不与校内津贴挂钩。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九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因履行成果转化相关协议发生纠纷,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研发团队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研发团队应赔偿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当事各方利益。凡学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发团队有义务协助开展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 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 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 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 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 论文成果,包括科学论文、科学著作等。 (三) 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四)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五)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

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五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资产部、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校内外科技、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八条科研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组织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二) 建立学校科技成果库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 (三) 组织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四)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 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其转化模式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表一科技成果类别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 第七条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高校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研院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 第八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具体由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和受让单位共同协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 (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5 浏览次数:52 【字体调整:大中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利技术转移的新颖转移模式介绍及案例分析

专利技术转移的新颖转移模式介绍及案例分析 基于专利权转让和许可的新颖转移模式 专利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即为转让和实施许可两种,除了纯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以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外,还有多种新型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其本质为转让或许可,但专利技术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一。 1 专利投资入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专利技术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折合成公司股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如果是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作价出资的,实际上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如果是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涉及的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实践中,以专利投资人股的,最为常见的是专利权转让。 2 专利交叉许可 专利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是指两个专利持有人之间互相授权对方使用各自专利的一种许可协议。专利交叉许可与单向性的普通专利实施许可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实施许可的对价是另一专利实施许可,往往不涉及使用费问题。

3 专利联营许可 专利联营许可,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所有人之间关于将其一件或多件专利许可给对方或第三方的协议。专型联营涉及众多专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主要包括内部的交叉许可和对外统一许可。 4 企业并购中的专利技术转移 企业并购中发生的专利技术转移有两种类型,一是基于其他并购动因而顺带获取被并购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二是直接以专利技术转移为导向而进行的企业并购。随着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基于技术需求,会以获取被并购对象的专利技术为直接目的而进行并购活动。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实际上发生的是专利权人的变更。 5 特许经营中的专利技术转移 专利权是特许经营权组合中常见经营资源。涉及专利技术的特许经营,其特许经营协议中必然附带专利实施许可。特许经营权组合中的专利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权,也可以是专利使用权,因此伴随特许经营而发生的专利技术转移可能是专利实施许可,也可能是再许可。 6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技术转移 在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侵权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而解决纠纷或终止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最新版】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种模式 ■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三种技术标准形成模式各有长短。 技术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按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可转化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三类,三种类型科技成果宜采用三种不同的技术标准转化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混合模式。 三类科技成果 对应三类技术标准 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基础公益性成果属于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领域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全部公众或大部分公众利益。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主要是行业内形成的技术联盟,可有效提升联盟企业的竞争优势。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是独立法人(公司或个人)掌握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推广应用。 按照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等经济学属性的不同,技术标准可分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公共标准是所有人都能免费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标准,通常由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确定,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

等。联盟标准在联盟内部可以免费使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类标准供企业内部使用,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是从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对通常所说的企业标准的称谓。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和公共标准都具有公共品属性,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具有团体共享、利益相关者共享的属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多数应转化为联盟标准,而很少转化为基础公益类或私人标准。按竞争优势理论,结合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的特征和私人标准的盈利、竞争能力,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过程中,企业有能力独立完成的情况下,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更多地转化为私人标准。 三类科技成果 转化技术标准的模式不同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主要由国家行政机构组织制定,形成公共标准;混合模式主要由企业合作制定,形成联盟标准;市场化模式主要由市场作为技术标准的动力,形成私人标准。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标准时多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动力机制上,更重要的是政府全面负责公共标准的制定、应用、推广、测试和认证。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 1 / 8

(一)专利; (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 (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 (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 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员工持股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由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审。 2.评估组:由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 2 / 8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

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和典型案例 目录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 1.人员构成2.运作方式 3.专利政策 4.工作成效二、设立技术转移公司模式典型代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创办的帝国创新服务公司 1.人员构成 2.运作方式 3.工作成效典型代表:剑桥大学设立的剑桥企业有限公司 1.组织架构 2.业务内容 3.知识产权许可模式 4.投资孵化模式三、其他模式【编者按】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创新主体,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创新源泉作用。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不断优化完善内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符合创新规律和实际需求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本期内容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梳理和分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报告正文一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即技术许可办公室。美国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现已成

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俄罗斯于2003年引入高校OTL模式,目前俄罗斯大学等研究机构创办OTL已超过100个。OTL模式的主要特点: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OTL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提升了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典型代表: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1970年,斯坦福大学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品化,包括技术成果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办公室由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教务长直接管辖,向上对教务长以及学校校长负责。 1.人员构成 目前办公室共有人员52人,其中负责人1名,助理2人,授权专员18人,授权助理9人,产业合同办公室8人,其他行政及管理人员14人。 2.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个工作环节:①发明人向OTL提交申请材料(发明和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困扰高校的普遍问题,各高校情况不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一样,但是都具有一些共性。通过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分析研究,总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以期共同探讨和推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通过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分析研究,结合多年来从事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取得的经验,发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成果立项缺少市场引导,产品开发目标不明确,研发过程与产业及市场脱节。 高校成果的立项很多市基于技术概念或产品创意,立项之前很少作充分的市场调研,导致高校科研成果大多数还处于产品概念阶段,仅有少量已经形成样机或产品。成果的共同问题是研发过程与产业实际脱节,缺少对市场的了解,很少与实际用户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成果与市场所需求的产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产品结构、功能、元器件选用、工作可靠性、安装使用及成本控制上还存在大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使教学科研与产业与市场紧密结合。使教学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科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一些高校受到地理区位的限制,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如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三海一核”领域为发展特色,但是学校地处远离海洋的内部省份,这使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成功率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由于制度及观念等因素,教学院系、教师对成果转化工作不够重视,教师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很多高校把教学科研作为管理工作的中心,很少关注高校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服务功能。教学与科研压力也使高校的管理者无暇顾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更有人担心教师过多参与成果转化工作会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产生冲击。很多高校没有把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院系、教师的考核体系,导致对成果转化工作不重视。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84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 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成果汇编制度。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凡在我校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客座人员和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成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协商约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前,应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科技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第十条科技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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