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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固定资产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

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条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为使职业卫生工作做好做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3、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季对职业卫生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4.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4.3职业病防护设备完好情况; 4.4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情况; 4.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基本要求符合情况,包括: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防护、防高温、防寒(防低温)、防非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等 4.7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4.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等 5、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时,发现现场有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各级职业卫生检查要有记录,如有问题,需进行整改。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篇: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某某区xx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掌握基本情况 1、区人民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区长负责,召开有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采取由卫生监督三科牵头组织,全所卫生监督员分片包干负责的工作模式;采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全面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行业分布、数量、地址、危害因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等)。为完成此项工作,拟在三月份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二、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通过上街宣传、咨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多种形

式进行宣传,使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有所了解,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拟于下半年举办多期培训班,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专(职)干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系统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督促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厂报、横幅、标语、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宣传、培训活动。 三、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争取在四月份以前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做到有制度、有布置、有措施。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监督。申报时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档案管理。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1、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情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情况;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情况。通过全年的工作,力争在这三个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以使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工作细则 4.1安全环保科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4.2 教育培训内容 4.2.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2.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4.2.6 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4.3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4.3.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由公司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3.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4.3.3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3.4各车间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

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3.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4.3.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部门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4.3.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4.3.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4 各车间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式样

附件6 资质证书式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Cer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 证书类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Qualification: Occupational Hazard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单位名称: Name of Institution: 资质等级:甲级 Grade of Qualification: A 业务区域:全国范围内Business Area: Nationwide 业务范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Business Scope: Occupational Hazard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 Occupational Health); Test and Evalu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 Occupational Hazard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Radiation Protection); Test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证书有效期:2011年x 月x 日至2015年x 月x 日Period Validity :m/d/2011 ~ m/d/2015 遵守法律法规 诚信公正评价服务职业健康 承担法律责任 (国)安职技字(2011)第A-P-11001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盖章) 二〇一一年x 月x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新时代卫生职业

新时代卫生职业精神体会

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讨论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既是我们从医者的一种态度,又是我们从医者对医学事业的信念、信心和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向。同时,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不仅是社会风气的一个缩影,而且直接关系着医院兴衰、事业成败。 习总书记提出的“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语言凝练,极富时代感,精准的反映出医疗卫生行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神圣使命、特殊价值和崇高境界。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凝聚起磅礴力量,已成为我们卫生行业改革发展的核心动力和重要抓手。 没有人能和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务工作者相比,更能掂得出生命的分量。敬佑生命,已成为白衣天使的毕生信仰,成为仁医良医的精神支撑。患者“因为信任,所以相托”。因此,我们提倡的职业精神首先是尊重生命,把患者的需求和利益置于核心位置。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医学的特殊性赋予了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责任。当灾难袭来时,医务工作者更是抢救生命的重要力量,尽心竭力用精湛的医术护佑公众安康。在实际工作中,救死扶伤不是凭靠热血和激情可以实现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得有为患者除病祛疾的真本领。要承载患者的信任与期待,需要医务工作者细致入微

的密切观察、冷静专业的诊断、及时准确的处理。这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扎实的专业技能、严守专业准则。一丝不苟的“三查七对”,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等诊疗规范,日常诊疗细节的背后,都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和专业操守,用勤勉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浇筑起救助患者的坚实根基。 “做医生不容易”,如今不再是医务人员自己发出的喟叹,当人们看到医务人员甘于奉献的职业品格,这一声感慨已成为社会各界对医者群体的认同和敬重。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医生在诊桌前的紧张忙碌,半天劳累却连一口水都不敢喝,为的就是尽量节省诊室外患者排队等待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医生一路狂奔冲向抢救室的身影,无论电话铃响起时身处何时何地,医护人员都毫不犹豫地奔向自己的岗位,为的就是给病床上的生命抢回一分一秒;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医生躺在走廊地板上入睡时的疲惫,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的手术下来汗流浃背,为的就是能看到更多患者带着健康和笑容安心回家。甘于奉献这种爱和品格在医务人员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作为医务工作者都应当具备一颗对世人的怜悯之心、展现出对患者的深挚情感,不推诿、不嫌弃,尽自己所能无差别地给予治愈和抚慰。这些年来,我们从因为抢救患者、感染非典病毒而离世的医生身上,看到了大爱无疆;我们从各种灾难发生时,依然坚守岗位的医生身上,看到了大爱无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附件1 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机构名称: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一)资质条件符合情况1 经能力考核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专职技术人员与资质认可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 一致。 2.抽查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人员)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2 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 人员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与资质认可 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一致。 2.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毕业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是否建有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 1.查验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原件。 2.查阅实验室用房产权证明(或租住合同)。 3.对实验室进行实地勘察,核查与资质认可时布局是 否一致。 4 是否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 效期内。 查验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5 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面 积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观察估测。必要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面积进行实地勘测。 6 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 资质认可条件。 1.对仪器设备(重点是大型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 谱仪等)进行现场核查。 2.抽查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必要时)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二)资质管理合规情况 7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业务 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的行为。 1.核查评价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2.核查检测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8 是否存在违规委托检测的行 为。 抽查检测项目与评价项目检测部分的检测报告及原 始记录: 1.核查委托检测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是否与委托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3.核查委托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计量认证限制或保存期 限限制要求。 4.核查委托检测样品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5.核查委托检测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 9 是否存在使用非本单位专职 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行 为。 1.随机查验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 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 料。 2.人员访谈。 10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未经培 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 行为。 1.查阅原始记录,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能力考核人员签 字的情况。 2.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质询。 11 是否按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 了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 1.查阅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原件。 2.查看计量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 12 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职业 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查阅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记录(重点查阅2017年 完成的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卫生部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徤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焕宁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围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围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工的通知 点击数:765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臵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新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有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比

职业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根据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最后出具整改报告。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职业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 核申请书》及申请书中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制控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后: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情况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对受理的备案申 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出具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实验室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4、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有项目评价、质量控制、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包括工程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A级资质,项目评价负责人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专业人员至少11名。各专业人数为项目评价4名、质量控制1名、现场检测3名和实验室检验3名。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B级资质,项目评价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专业人员至少7名。各专业人数为项目评价2名、质量控制1名、现场检测2名和实验室检验2名。 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现场检测负责人和实验室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专业人员至少5名。应当具有质量控制1名、现场检测2名和实验室检验2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应当具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他人员不少于2名。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 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 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 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 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工程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 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 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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