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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假规定

四川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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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婚假产假的有关规定

产假:假期,98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另给假3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另在孩子一周岁前,还有每天两次分别是30分钟的假期(文件依据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共计: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母乳喂养)=173天

附件: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附件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附件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日期:2012-05-08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附件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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